偷税、逃税多少金额构成犯罪?逃税罪怎么判——先给结论。逃税罪的入罪不是一个单纯的金额标准,而是「金额+比例」双条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司法解释,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例外。
一、逃税罪的法律规定
结论:金额与比例双达标,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一条里有四个要点必须记住:
- 手段是「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 第一档要同时满足数额较大和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 第二档要同时满足数额巨大和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四款是「出罪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是多少?
结论:十万元、五十万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这条把金额标准说得很明确: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但注意——光有金额还不够,还要看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某企业应纳税额是很大的一个基数,即使逃避缴纳的绝对金额不小,如果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也可能达不到第一档的入罪条件;反过来,占比很高但金额没到十万元,同样可能不构成本罪。双条件是「并且」,不是「或者」。
三、哪些做法属于「欺骗、隐瞒手段」?
结论:司法解释把常见手法列了出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可以看到,「阴阳合同」、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税收优惠这些手法都被明确列举;「不申报」也有具体界定。所以「我以为只是账做得不规范」这种想法是危险的——只要手段属于上述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欺骗、隐瞒手段」。
“补缴就不追究”是有硬条件的,法院说得很具体。案例库有直接裁判:
裁判规则对逃税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规定的条件。单位逃税犯罪案件中,如果逃税单位实施犯罪时在任、案发时已经离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配合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把“补缴免责”拆成了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动作: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缺一项都不行;而且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单位案件里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已经离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配合补缴、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处罚,照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经不在公司了”不是免责理由。
四、补缴就能不追究吗?
结论:可以,但有严格条件和例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要把这里的条件看全:一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二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三是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四是缴纳滞纳金;五是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五个条件都满足,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不能适用这一条。
所以正确做法是:收到追缴通知后,第一时间把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期限处理完,别拖到立案之后。同时,保留好缴款凭证和相关文书,这在后续沟通中非常关键。
五、几个常见疑问
- 单位逃税,谁承担责任? 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具体由司法机关认定。
- 多次逃税怎么算? 对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自查补缴有用吗? 有用。主动纠正、主动补缴通常是有利的处理方向,但能不能不追究,要严格对照上面的条件。
- 只被税务行政处罚过,会有影响吗? 会有。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不能适用补缴不追究的例外——所以别把行政处罚当成「交钱了事」。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逃税罪要求「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按司法解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相关内容还可参阅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责任怎么分?、自首、立功、从轻情节怎么认定?与非法经营罪和无证经营有什么关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