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二章,四条,三百九十五个汉字。
全法六章三千七百三十九个字,这一章占一成,是最短的一章。
其中第十条一条二百七十六字,占这一章七成。剩下三条:第十一条二十四字、第十二条五十四字、第十三条四十一字,合计一百一十九字。
四个条文,三个数字,两处零税率。
三个数字是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九、百分之六。两处零税率,一处在第十条第四项(出口货物),一处在第五项(跨境服务、无形资产)。
一部四千字的税法,税率只有二百七十六个字。 这不是简写——税目边界不靠这条法条划,靠的是条例、靠的是几十年积累的目录与清单。法条只做一件事:把三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用「除本条其他项外」的方式串成一个闭合结构。
这个结构读错一次,钱就错一次。
一、四条三百九十五字,全法最短的一章
先看这一章的四个条文各管什么。
| 条 | 事项 | 汉字 | 占本章 |
|---|---|---|---|
| 第十条 | 税率(五项) | 276 | 69.9% |
| 第十一条 | 征收率 | 24 | 6.1% |
| 第十二条 | 两项以上交易,分别核算 | 54 | 13.7% |
| 第十三条 | 一项交易涉多个税率,从主 | 41 | 10.4% |
| 合计 | 395 | 100% |
这一章的结构是「一个正条+三个补丁」。
第十条是正条,定税率。第十一条给简易计税一个固定征收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一笔生意碰上两个税率」的两种情形。
补丁比正条更常被引用。 实务中真正打起来的案子,很少争「货物是十三还是九」,多半争「这项业务到底是一项还是两项」「主要业务是什么」。
二、第十条拆开:二百七十九字怎么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
- 增值税税率: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五项,结构是这样的:
| 项 | 覆盖对象 | 税率 |
|---|---|---|
| 一 |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 | 13% |
| 二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二十三项货物 | 9% |
| 三 | 其余服务、无形资产 | 6% |
| 四 | 出口货物 | 0 |
| 五 |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0 |
注意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写法:「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 这不是简单的并列,是排除法——先假定全部货物按十三,再把落到其他项的挑出去。
这个写法有一个好处:税目表里找不到的东西,默认落回十三或六,不会「无税率可适用」。
三、13%:四类,一句话
第一项管四类: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
「货物」是最大的一类,法条没有定义,定义在条例第二条: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
电力、热力、气体算货物——这一点很多人想不到。工厂买电,取得的是货物销售的专票,不是「服务」。
「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是增值税最老的一类业务,从一九九四年就有。它与「现代服务」里的「修理修配」不是一回事:修机器是加工修理修配(十三),修房子是建筑服务(九),修汽车是修理修配(十三),修软件是信息技术服务(六)。
「有形动产租赁」也是十三。机器设备出租十三,房屋出租九,差四个点。 差在哪?房在不动产,机在动产。
四、9%:七类服务加二十三项货物
第二项管两类东西:七类服务/不动产类交易,加二十三项列举货物。
七类是: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十三项货物分四组:
| 组 | 货物 | 项数 |
|---|---|---|
| 1 |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3 |
| 2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10 |
| 3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5 |
| 4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 |
| 合计 | 23 |
四组的共同点:都是基础民生与农业生产资料。
第一组和第二组是「吃与水暖」,第三组是「阅读」,第四组是「种地」。
这二十三项是列举式的,没有「等」字,没有兜底。 不在清单里的,一律回十三或六。
这是增值税税目里最硬的一处:「食用植物油」是九,「植物油」不一定是九;「食用盐」是九,「工业用盐」不是。 一个「食用」的限定,决定四个百分点。
五、6%:兜底条,两个字管住全部剩余
第三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其余」两个字,管住了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的全部剩余部分。
咨询、设计、软件、广告、会议、住宿、餐饮、娱乐、医疗、教育、技术服务、鉴证服务——全部六个点。
结构上的意义:增值税的税率体系是「两档列举+一档兜底+两档零」。 列举的跑出十三和九,剩下的自动落六。新业态出现时,不需要修法,自动落六。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几乎没有专门的增值税税率条文——它们落在兜底档里。
六、零税率两处:法律两条,条例十三项
法律里零税率出现两次:第十条第四项(出口货物)、第五项(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注意第五项的措辞:「国务院规定范围内」。 零税率不是自动给的,要落在国务院划的范围内。
条例第九条把这个范围拆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三类,十三项:
| 类 | 内容 | 项数 |
|---|---|---|
| 一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九类服务(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软件、电路设计和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 | 9 |
| 二 |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 1 |
| 三 |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3 |
| 合计 | 13 |
九类服务有一个共同限定:「完全在境外消费」。 五个字,是这一项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七、零税率与免税:差一个字,差一笔钱
这两个概念在实务中被混用得最厉害。
| 零税率 | 免税 | |
|---|---|---|
| 销项 | 0 | 不征 |
| 进项 | 可以抵、可以退 | 不得抵扣,已抵的转出 |
| 结果 | 完全不含税 | 上游的税留在成本里 |
| 依据 | 第十条第四、五项 | 第二十四条 |
零税率是「征零」,免税是「不征」。 征零的,进项还能退;不征的,进项退不出来。
一笔一百万的软件出口,进项六万:
- 适用零税率:销项零,进项六万退回来,成本一百万;
- 适用免税:销项零,进项六万不得抵扣,转入成本,成本一百零六万。
差六万,就是六个点。
这也是出口退(免)税里「免抵退」与「免退」的区别所在——两种办法,退的都是进项,只是算法不同。
八、第十一条:二十四个字,一个数字,没有例外
二十四个字。全法最短的一条。
没有「国务院另有规定」,没有「除外」,没有第二款。
对比第十条:二百七十六字里有五处「除……外」「另有规定」。第十一条一处都没有。
这意味着,征收率百分之三,法律层面锁死了。 要调整,只能修法,不能靠公告。
这个写法是有意的。简易计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特定业务的通道,征收率一旦开口子,就会出现「哪个行业都想往简易里挤」的局面。锁在法条里,是最硬的阀门。
九、3% 与 13%:十个百分点的距离
同样是含税一百一十三万,走一般计税与走简易计税,税额差多少?
| 计税方法 | 换算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额 |
|---|---|---|---|
| 一般计税 13% | 113 ÷ 1.13 | 100.00 万 | 13.00 万 |
| 简易计税 3% | 113 ÷ 1.03 | 109.71 万 | 3.29 万 |
税额差九万七千一百元。
但这不是「省了九万七」——走简易计税,进项一分不能抵。如果这批货的进项有十万,走一般计税只缴三万,走简易反而缴三万二千九。
判断标准不是税率高低,是进项多少。 进项占销售额的比例超过某个临界点,一般计税更划算;低于临界点,简易更划算。
粗略的临界点:13% 与 3% 之间,进项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约(13%-3%)÷13% ≈ 76.9%。进项率高于这个数,一般计税更省;低于,简易更省。
这个数字很少有人算,但它是选择计税方法时唯一该算的数字。
十、第十二条:两项以上交易,未分别核算从高
五十八个字,两个动作: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从高」是什么意思? 不是把全部销售额按最高税率征,而是把未分别核算的那部分按其中最高的税率征。
举例:一家公司既卖设备(十三)又提供安装(九),同一份合同、一笔收款、一张发票,未分别核算。含税二百二十二万。
| 处理 | 拆分 | 销项 |
|---|---|---|
| 分别核算 | 设备 100 万×13%=13 万;安装 100 万×9%=9 万 | 22 万 |
| 未分别核算,从高 | 200 万×13% | 26 万 |
差四万。
这条的厉害之处在于:它是「推定」而不是「处罚」。 不需要证明你故意,只要账上没分开,就从高。举证责任在纳税人——你得证明自己分别核算了。
十一、第十三条:一项交易,按主要业务
四十五个字。
这一条处理的是另一种情形:不是两笔生意,是一笔生意里含了不同税率的业务。
最典型的是「卖设备带安装」「卖软件带维护」「装修带家具」。
老口径把这种情形叫「混合销售」,新法不用这个词了。 为什么?因为「混合销售」把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形塞进一个概念——两笔生意(第十二条)和一笔生意含多个业务(第十三条)——反而模糊了判断标准。
新法的判断标准只有一句:按主要业务。
十二、条例第十条:主附关系的两个条件
「主要业务」四个字怎么认定?条例给了两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 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
第二款还解释了什么叫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是关键。 依附业务如果能够独立存在,就不是附属业务,而是另一笔交易——那就回到第十二条,要分别核算。
举例:
- 卖电梯并负责安装:安装以卖电梯为前提,是附属业务,按十三(货物)征;
- 卖设备并提供三年维保:维保可以单独卖,能独立存在,是另一笔交易,要分别核算(设备十三、维保六);
- 装修公司包工包料:材料和施工结合成一个整体,按建筑服务九;
- 软件销售带一年升级:升级能不能单独卖,决定它是附属还是独立。
同一份合同,写法不同,结论可能相反。 这就是为什么合同要拆条款、要分列价款。
十三、含税价怎么拆:四个税率的换算
条例第十六条给了公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含税一百一十三万,四个税率拆出来是这样:
| 税率 | 除数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额 | 税额占含税价 |
|---|---|---|---|---|
| 13% | 1.13 | 100.0000 万 | 13.0000 万 | 11.50% |
| 9% | 1.09 | 103.6697 万 | 9.3303 万 | 8.26% |
| 6% | 1.06 | 106.6038 万 | 6.3962 万 | 5.66% |
| 3% | 1.03 | 109.7087 万 | 3.2913 万 | 2.91% |
注意最后一列。 十三点的税,占含税价的百分之十一点五;九点的税,占百分之八点二六;六点,占百分之五点六六;三点,占百分之二点九一。
税率每降一档,税额占含税价的比重降得比税率本身更快。 因为分母也在变。
谈判时这个差别很实际:对方说「含税价一百一十三万」,你以为税额十三万;如果这项业务是六个点,税额只有六万四——差的六万六,是报价还是税款,取决于业务定性,不取决于算术。
十四、从高适用有多贵:三个算例
算例一:兼营未分别核算。
一家公司卖设备一百万(十三)+技术服务一百万(六),均不含税。
| 处理 | 销项 |
|---|---|
| 分别核算 | 13 万+6 万=19 万 |
| 未分别核算,从高 | 26 万 |
| 差额 | 7 万 |
算例二:一项业务定性错。
一份含税一百一十三万的合同,本应按技术服务六个点,被认定为货物销售十三个点。
| 定性 | 不含税 | 税额 |
|---|---|---|
| 6% | 106.60 万 | 6.40 万 |
| 13% | 100.00 万 | 13.00 万 |
| 差额 | 6.60 万 |
算例三:零税率被否,退成免税。
一百万软件出口,进项六万。
| 处理 | 销项 | 进项 | 实际负担 |
|---|---|---|---|
| 零税率 | 0 | 退 6 万 | 0 |
| 免税 | 0 | 转出 6 万 | 6 万 |
| 视同内销 | 13 万 | 抵 6 万 | 7 万 |
三种结果,差七万。 零税率被否,最坏不是退回免税,是「视同内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五、税率的三个层级:法条定档位,条例定边界,注释定品目
读完第十条会有一个疑问:二百七十六个字,怎么管得住上万个商品与服务品目?
答案在三个层级。
第一层,法律定档位。 第十条只做一件事:把全部应税交易分到十三、九、六、零这四个档里。
第二层,条例定边界。 条例第二条把四个大词拆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货物=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层还没到底。 条例第二条最后一款把具体范围又往下交了一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层,注释定品目。 具体哪个商品是「农产品」、哪项服务是「信息技术服务」,在税目注释与目录里。
三层的关系是:法条给四个筐,条例给筐画边,注释往筐里装东西。
争议几乎都发生在第三层。 打官司时争的不是「该适用十三还是九」,是「我这个东西算不算注释里的那一项」。法条不会错,注释会打架。
十六、土地使用权:一个被单列出去的无形资产
第十条第二项里有一句容易被跳过的话:「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百分之九。
而第三项说:销售无形资产,税率百分之六。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却按九征。 为什么?因为它被第二项单独点名了。
再看条例第二条对无形资产的列举: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这份列举里没有「土地使用权」。 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通常不被归入自然资源使用权——后者多指海域使用、采矿权一类。
于是出现一个有意思的错位:
| 文件 | 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
|---|---|
| 法律第十条第二项 | 单列,税率 9% |
| 法律第十条第三项 | 无形资产一般 6%,被第二项排除 |
| 条例第二条 | 无形资产列举中未点名土地使用权 |
结论是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九征。 但它在概念体系里的位置,法条与条例没有完全对齐。
这个错位在境内判定上还会再出现一次。 第四条第二项的连结点是「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第四项的连结点是「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在境内」。
土地使用权落在第二项还是第四项,条文没有点名。 实务中按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处理,因为土地是不可移动的——但严格按文义,它既不是「不动产」这个词的典型所指,也不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列举里。
这类「概念错位」不是立法失误,是税制演进留下的接缝。 营业税时代土地使用权就是单独一类,改征增值税后沿用了老分类,没有回到无形资产的体系里重新归位。
读法条要能看见接缝。 接缝处往往是争议发生的地方。
十七、从「混合销售」到「主附关系」:一个概念的消失
暂行条例时代,「混合销售」有专门条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主业征。
营改增之后,「非应税劳务」这个概念消失了,混合销售变成「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新法不再用这个词。
取而代之的是第十三条的「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条例第十条的「主附关系」。
变化的实质是把判断标准从「业务类型」换成了「交易结构」。 老口径看的是「货物+服务」,新口径看的是「是不是一笔交易、有没有主附关系」。
这个变化对实务的影响:不能再用「混合销售」四个字当挡箭牌。 一起卖的东西,如果能拆成两笔交易,就要分别核算;拆不开的,才按主要业务。
十八、跨境:完全在境外消费怎么证明
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要求「完全在境外消费」。这五个字是零税率的最大争点。
怎么证明? 条例没有给标准,法条也没有。实务中看三件事:
- 服务对象在境外——合同相对方是境外单位;
- 服务成果在境外使用——交付物、验收地在境外;
- 服务过程在境外发生——人员、系统、数据在境外。
三条都指向境外,才站得住。 一条在境内,就可能被否。
最容易被否的是「为境外公司做境内业务」:合同签给香港公司,服务实际在北京做、成果在北京用——收款方是境外,消费地在境内,不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
这也是跨境服务零税率那条线上反复强调的一句话:看消费地,不看付款方。
十九、税率不等于税负
最后要说的一个观念。
十三与九,看起来差四个点;六与三,看起来差三个点。但税率只是计算税额的乘数,真正决定负担的是进项。
| 业务 | 销项税率 | 可抵进项 | 实际负担率(占不含税销售额) |
|---|---|---|---|
| 贸易(进货有专票) | 13% | 约 11% | 约 2% |
| 建筑(人工为主) | 9% | 约 3% | 约 6% |
| 咨询(几乎无进项) | 6% | 约 0.5% | 约 5.5% |
税率最低的咨询业,实际负担率反而最高。 因为它的进项最少。
这就是增值税「链条税」的本质:税率决定名义,进项决定实际。 谈税率不谈进项,等于只看分子不看分母。
二十、要件表
| 条文 | 事项 | 核心要件 | 实务要点 | 常见错 |
|---|---|---|---|---|
| 第十条第一项 | 13% |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进口 | 电力热力气体是货物 | 把动产租赁按九 |
| 第十条第二项 | 9% | 七类服务+二十三项货物 | 列举式,无兜底 | 把「植物油」当食用油 |
| 第十条第三项 | 6% | 其余服务、无形资产 | 兜底条 | 新业态找不到税率 |
| 第十条第四、五项 | 0 | 出口货物、跨境服务 | 零税率可退进项 | 与免税混用 |
| 第十一条 | 3% | 简易计税 | 法条锁死,无例外 | 以为可以按公告调 |
| 第十二条 | 分别核算 | 两项以上交易 | 未分别即从高 | 以为从高只是补税 |
| 第十三条 | 主要业务 | 一项交易多个税率 | 看交易实质 | 拿「混合销售」当挡箭牌 |
| 条例第十条 | 主附关系 | 两条件同时满足 | 附属性看能否独立 | 只看合同名称 |
二十一、六方各看什么
企业老板。 只记一件事:业务定性比税率更要紧。同一笔生意,定性差一档,税额差六万六。
财务负责人。 三件事:兼营必须分账,分账要能举证;一项业务涉多税率的,先判主附关系再开票;零税率与免税不能混,混了进项就退不回来。
法务。 合同条款要能支撑定性:设备与安装分列价款、服务与货物分开约定、跨境业务写明消费地。合同写得含糊,税上一定吃亏。
税务机关。 从高适用是推定,不是处罚,程序上要注意告知与听证;零税率的「完全在境外消费」要有可核查的标准,不能一案一口径。
会计师。 收入按什么税率确认、未分别核算怎么调账、零税率被否后进项怎么转出,都要在当期处理,不能等汇算。
对方当事人。 报价含税还是不含税,一定要写清。含税一百一十三万,在十三个点下税额十三万,在六个点下只有六万四——同一个数字,两种含义。
二十二、四句话
第一句:三条税率,两个兜底。 十三、九列举,六兜底,零税率两处。
第二句:零税率不是免税。 一个能退进项,一个要把进项转出,差六个点。
第三句:征收率锁在法条里。 二十四个字,没有例外,改只能修法。
第四句:定性重于算术。 一项还是两项、主要业务是什么,决定税额,不决定计算。
接着看
母篇
三十八条的整体结构、零罚则、十六次国务院授权,见增值税法三十八条:三千七百字正文,没有一条罚则。
税率与兼营
税率的完整口径,见增值税税率那篇;混合销售怎么判,见混合销售:一项业务涉两个税率按哪个交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怎么做,见分别核算:不分开算为什么从高适用;一项交易涉多税率,先看实施条例第十条的两个条件。
零税率与出口
跨境服务零税率的十三项清单怎么对,见跨境服务零税率与免税与跨境服务零税率;出口退(免)税怎么算,见出口退(免)税那篇;具体办理见出口退税怎么办。
行业适用
建筑服务跨市预缴,见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怎么交;二手房满两年免征,见卖房子要交多少增值税与买房卖房要交哪些税;销售折让与退回怎么扣,见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申报与合同
申报怎么报,见增值税怎么申报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全流程;合同价款与税率怎么约定,见货物买卖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解除后价款怎么退,见合同签了想解除,什么情况法院支持与合同履行、违约与解除;打官司要准备什么,见合同违约要收集哪些证据。
文本与效力
增值税法全文、实施条例全文;关税的税率适用可对照关税法;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见消费税暂行条例;标签见增值税法、合同价款;类目见税务办税指南、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专题见税务、买卖。
刑事边界
税率适用错误与虚开的界线,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逃税专题。退税被否之后能不能退回来,见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章与全法的合计与单条相加一致。税目与税率的具体适用,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公布的税目注释与现行有效的过渡政策为准;文中所列二十三项 9% 货物,按第十条第二项四个小项逐项计数,不含「等」字扩张。算例中的金额、税率均为假定,用于说明计算关系,不代表任何具体交易的税务处理;临界点 76.9% 系按(13%-3%)÷13% 的简化模型测算,未计附加税费与进项结构差异,实际应以逐笔测算为准。零税率与免税的区别、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以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