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六条八十五个汉字,四项。

⁠​‌​‌​​‌​‌‌‌​‌​‌​‌‌​‌‌‌‌‌‌‌‌​​‌‌​‌‌​​​‌‌​‌​‌​‌‌​​⁠

它划的是一条外边界:什么事根本不进增值税的门。

第七条四十八个汉字,一句话两件事。

它定的是进门之后的站位:税站在价内还是价外。

两条挨着,字数加起来一百三十三,不到第三条的一百二十七加第六条的八十五那么多——但它们决定的是两个最基础的问题:算不算,和怎么算。

这一篇只数这两条:八十五字怎么划掉四项,四项之后为什么没有兜底,不征和免征差在哪,四十八字怎么把税抬到价外,以及「单独列明」这四个字为什么从交易凭证缩到了专用发票。

一、第六条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八十五字。

一个划界。第七条四十八字定层级,原文在第十一节。

二、四项的字数:23、15、17、9

第六条四段,引导句二十一个字,四项分别是二十三、十五、十七、九个字:

项内容汉字主体
第一项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23员工
第二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5收取方
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17被征收方
第四项取得存款利息收入9存款人

第四项九个字,是全条最短,也是全章最短的一个项。

九个字说清一件事: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四项没有一项超过二十三个字。 对比第五条视同三项的三十三、十五、二十三,第六条的每一项都更短——因为它不需要描述行为过程,只需要点出「这笔钱是什么」。

三、旧规则:四类散在四处

旧条例里没有这一条。

「什么不属于应税交易」这个问题,过去靠两个口径拼:

口径一:非经营活动。 营改增文件把「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列为非经营活动,不属于销售服务。

口径二:不征税项目。 另一份文件列了五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存款利息、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资产重组中的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两个口径,两份文件,层级都是规范性文件。

加上旧细则第三条第二款那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四类情形散在三处,表述还不完全一致。

新法把它们收进一条,四项,写进法律。

从三处到一条,从文件到法律。

四、四项之后,没有「其他」

这是本条最容易被跳过、实际最要紧的一处技术安排。

看第四项后面——没有第五项。

没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没有「等」。

四项,封闭列举,到此为止。

对比旧规则:营改增文件列非经营活动时,最后一项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列不征税项目时,也是五项加一个开放口子。

新法把这个口子关上了。

关上的后果很直接:今后要新增一类「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不能靠发文件,只能修法。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最硬的一处落地。 税收法定的核心不是「税率要由法律规定」,是「征税与不征税的边界只能由法律规定」。给了兜底条款,边界就还在行政机关手里;不给兜底,边界就锁在法律里。

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也做了同样的事——三项,没有兜底。两条一个管进、一个管出,都把口袋扎上了。

五、第一项:员工与雇主,二十三个字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十三个字,三个要素:主体是员工,对象是受雇单位或雇主,对价是工资、薪金。

「雇主」两个字值得停一下。

受雇单位指用人单位,雇主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家庭雇保姆、请钟点工,保姆提供的家政服务,落在这一项里,不征增值税。

这个结论过去也有,依据是「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新法把它写进法律,位阶升了,结论没变。

但有一处变了:旧规则里还有一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新法没有保留。

这一项过去管的是单位给员工提供的服务——免费班车、职工食堂、单位宿舍。旧规则明确:不征。

新法把这一项删了。它不在第六条四项里,那它算什么?

回到第三条判断:有没有「有偿」。

单位免费提供班车,员工不付钱——不是有偿转让服务,不构成「销售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结论和旧规则一样,但依据换了:从「非经营活动」换成「没有有偿」。

单位向员工收费提供食堂,按成本价收——有偿,构成销售服务。条文逻辑上,这属于应税交易。 但它同时可能落在第二十四条免税项目里吗?第二十四条九项免税没有「单位为员工提供餐饮」这一项。

这一块的配套口径,还要看后续规定。 条文给的是逻辑,不是全部答案。

六、第二项:十五个字,没有条件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十五个字,两个名词并列,没有任何限定条件。

旧规则是有条件的。营改增文件列非经营活动时,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了三个条件: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法第六条第二项只写「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个条件都没有。

这是法条简化,不是条件取消。

条件还在,只是不再写在法条里——因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这两个概念本身就有法定含义:前者要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者要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名称本身带条件,法条不必重复。

但这里有一个举证后果: 旧规则下,主张不征要逐条证明三个条件;新规则下,只要证明这笔钱的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就够了。证明对象从三个条件变成一个性质。

七、第三项:征收、征用,十七个字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十七个字,两个动作(征收、征用),一个限定(依照法律规定),一个结果(取得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五个字,是这一项的闸门。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比如征收集体土地),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取得(比如征用房屋作临时指挥所)。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对两者都有严格程序。

关键词是「依照法律规定」。 商业拆迁、协议收购,不落在这一项里——那是自愿的不动产转让,属于销售不动产,要缴增值税。

分界线在「强制」两个字上: 有法定征收征用程序、补偿标准由法律定的,不征;双方坐下来谈价格、签协议的,征。

这一条过去也有类似的免税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免征」和「不征」是两件事,下一节说。

八、第四项:九个字,全条最短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九个字。

全条最短的一项,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这句话在旧规则里是「不征税项目」的第一项。新法把它写进第六条,位阶升了。

但要注意它的边界:只有「存款」利息。

企业把钱存银行,取得利息——不征。

企业把钱借给关联方,取得利息——征。 这属于贷款服务,税率百分之六。

同样是「利息」,一个不征一个征,分界在「是不是存进金融机构」。

这条界线在实务里经常被踩: 集团内部资金池、股东借款、委托贷款,都产生利息,都不在第六条的「存款利息」里。

九、不征不是免征:进项能不能抵

这是第六条最实用的一处后果。

免征增值税:这笔业务本来在征税范围内,法律说不用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这笔业务没有销项,进项抵了就会产生退税,链条断了。依据在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征收增值税:这笔业务压根不在征税范围内。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则可以抵扣。

同样是「不用缴税」,进项处理相反。

这个差别在第六条四项上的具体表现:

项性质对应进项
员工工资服务不征无进项(工资不含增值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征一般不涉及
征收征用补偿不征可抵(如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设备进项)
存款利息不征无进项(利息不含增值税)

四项里,真正有进项抵扣意义的是第三项。

一处厂房被依法征收,企业取得补偿款,不征增值税;但这处厂房当初购建时的进项已经抵扣,拆迁时要不要转出?

按新规则:不征增值税,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不转出。这是实实在在的利好,旧规则下这一块是模糊的。

十、反向限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六条说不征,但没说「不征的业务,进项都能抵」。这个限制在实施条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一百二十一字的汉字,两个条件,前面还有一个总前提。

总前提: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非应税交易」。

条件一:发生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条件二: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叫「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才不得抵。

注意两个条件的方向:

条件一要求「经营活动」加「取得经济利益」——如果一项业务不是经营活动,或者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条件一不成立,进项可以抵。

条件二要求「不属于第六条」——如果落在第六条四项里,条件二不成立,进项可以抵。

两个条件是「与」的关系,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这就把第六条的边界,从「征不征税」扩展到了「进项能不能抵」。

举例:某公司把一栋楼无偿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不收费。这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条件一不成立——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不转出。

同一栋楼,按市场价出租给关联方,收了租金。这是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且不属于第六条四项——两个条件都成立,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不。 出租不动产本身是应税交易(第九条、第十条),有销项,进项当然可以抵。第二十二条管的是「非应税交易」,不是应税交易。

它的适用对象,是那些既不属于第三条至第五条的应税交易、又不属于第六条四项的「灰色地带」。

哪些是灰色地带?资产重组中整体转让、政府收回土地、企业内部调拨——这些业务有经营活动的外观、取得经济利益,但又不构成应税交易。第二十二条就是给这类业务准备的。

十一、价外税与留抵:四十六个字的选择权

价外税还有一处连带后果,写在一个不起眼的条文里。

法条依据

四十六个汉字。

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差额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

这个选择权存在的前提,是增值税为价外税。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采购时付给供应商的钱,票面上单独列明,性质是替国家垫付的税款,不是成本。垫付的钱当期没抵完,就成了国家对纳税人的负债——所以才要给它一个「结转」或者「退还」的出口。

如果增值税是价内税,税额含在价格里,随成本走,进项多一点就是成本高一点,根本不会形成「多付了税款」这个概念,也谈不上退还。

价外税是因,留抵退还的法定选择权是果。 第七条四十八字埋下的因,第二十一条四十六字结出的果。

两处要看清:

一是「可以」,不是「应当」。结转还是退还,纳税人选。这个选择权在过去是要审批的,现在写在法律里,是纳税人的权利。

二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权的行使办法,由国务院定,法律只给权利,不给出程序。

十二、第七条:四十八字,两层意思

法条依据

四十八个汉字,两句话。

第一句定性质: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第二句定义务: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价外税」三个字,全法只出现这一次。

它决定了后面所有算式的形状。第十七条定义销售额时,明说「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八十个字,一半在说「不含税」。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给的换算公式,分母是「一加税率」:

法条依据

六十七个汉字,两个公式。

一般计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一加税率)。 简易计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一加征收率)。

分母是「一加」,不是「一减」。 这个「加」字,就是价外税的数学表达——税额是价款之外加上去的,所以要把它从含税价里剥出来,得除以一加税率。

如果增值税是价内税(像消费税),公式会是「除以一减税率」。一个字之差,税额差一截。

举例:含税价一百零六万元,税率百分之六。

价外税:一百零六除以一点零六,销售额一百万元,税额六万元。 价内税(假设):一百零六除以零点九四,销售额一百一十二点七六万元,税额六点七六万元。

同一个含税价,两种税制下税额差零点七六万元。

十三、合同里的税费条款:义务能不能约掉

价外税带来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实务里天天遇到:

合同约定「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有效吗?

要分两层看,两层分别由两条不同的法条管。

第一层:纳税义务,不能约。

第三条定的是「谁是纳税人」,这是法定义务。当事人约定「由买方申报缴纳」,改变不了税务机关向卖方征税的权力。

这一层是强制的。 约定不能对抗征收。

第二层:税费负担,可以约。

第七条定的是「税在价外」,税额是价款之外的一笔钱。这笔钱最终由谁出,是民事安排。

这一层是自由的。 卖方缴了税,可以按约定向买方追偿。

两条合起来,把一件事拆成了两件:纳税义务在公法上归属谁,税费负担在私法上由谁承担。

这个拆分不是学者推演出来的,是价外税结构自带的:因为税额单独列明,它才可以被当成一笔独立的钱去约定归属。 如果增值税是价内税,税额含在价里,根本没有一个独立的「税费」可以拿出来约定。

价外税让税费负担成为可交易的对象。

实务里三种常见写法,效力不同:

写法效力风险
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负担条款有效卖方仍需申报,买方不申报不影响税务机关向卖方征收
买方负责申报缴纳义务转移部分无效申报义务不能约定转移,约定只在当事人间产生追偿效果
本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税额另计有效,且符合第七条税率变动时税额跟着变,要约定变动处理

第二种写法最危险。 买方不是纳税人,没有申报义务,也没有扣缴义务(除非落在第十五条)。约定他「负责申报」,实际上是一个无法履行的条款;真出了漏缴,税务机关找的还是卖方。

第一种写法要补一句。 只写「税费由买方承担」,没说「含税不含税」,遇到税率调整就会吵——加一句「税率变动的,按变动后的税率调整税额」,争议就少了。

这就是第七条四十八个字的实务价值:它不是说给税务机关听的,是说给签合同的人听的。

十四、「单独列明」:从交易凭证缩到专用发票

第七条第二句是义务条款:

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交易凭证」四个字,范围很宽。 发票、收据、结算单、对账单,都是交易凭证。

实施条例把它落到了哪里?

法条依据

二十七个汉字,一句话: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从「交易凭证」缩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缩口很值得看清:

  • 法条要求: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 条例落实: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
  • 普通发票、收据、结算单,条例没有规定。

是遗漏还是有意?条文本身答不了。

从执行上看,结论只能是: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分别列明销售额和税额,这是硬义务;开具其他凭证,法条的原则要求还在,但具体怎么列,国务院目前的规定没有细化。

这个缝在实务中的表现是: 一份普通发票只写价税合计,不写税额,是否违反第七条?按法条字面,可能违反;按条例,没有对应罚则。结果是原则性规定,缺少落地抓手。

十五、三个算例

算例一:一句话的差别。

某公司与客户签服务合同,税率百分之六。

写法一:「合同总价一百零六万元(含税)。」 写法二:「服务费一百零六万元,增值税税额另计。」

写法一:销售额一百万元,税额六万元,客户实付一百零六万元。

写法二:销售额一百零六万元,税额六点三六万元,客户实付一百一十二点三六万元。

同一句「一百零六万」,差六点三六万元。

价外税把「含税」和「不含税」变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报价体系。合同不写清楚,争议必然发生。

算例二:工资与劳务费。

某公司支付员工工资一百万元——员工提供的服务落在第六条第一项,不征增值税,公司没有进项。

同一家公司请一位独立设计师做外包设计,支付十万元——这属于销售服务,征增值税。设计师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百分之三,公司取得代开发票,进项零点三万元可抵。

同样是人提供的服务,一个不征、一个征,分界在「有没有雇佣关系」。

算例三:存款利息与借款利息。

某公司银行存款一亿元,年利息二百万元——落在第六条第四项,不征增值税。

同一家公司把五千万元借给关联方,年利息一百五十万元——属于贷款服务,税率百分之六,销项八点四九万元(一百五十除以一点零六乘零点零六)。

同样是利息,一个不征、一个征,分界在「钱进了银行还是进了关联方」。

而且这八点四九万元,关联方能不能抵?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征了,但抵不了。

一笔借款利息,走完三个规则:征、抵不了、链条断在这里。

十六、要件表

条要件判断标准常见误读
第六条第一项员工服务有雇佣关系,取得工资薪金以为外包也算
第六条第二项收费与基金性质属法定收费以为要逐条证三条件
第六条第三项征收征用依照法律规定,强制程序以为商业拆迁也算
第六条第四项存款利息存入金融机构以为所有利息都不征
第六条整体列举方式四项封闭,无兜底以为还有「其他情形」
第七条第一句价外税销售额不含税额以为报价可以含税
第七条第二句单独列明交易凭证,条例落到专票以为普票也强制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以为不征就不能抵

十七、六方各看什么

企业老板。 三件事:存款利息不征、借款利息征且抵不了,资金安排的税务成本要算进去;被政府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不征增值税,但商业拆迁要征,别混为一谈;合同报价必须写清含税不含税,第七条给了依据,也给了风险。

财务负责人。 四件事:不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进项处理相反,账上要分开标记;第六条四项要在凭证上留痕,尤其是征收征用的法定程序文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三个条件要逐项对号,不能笼统按「非应税」处理;普通发票的税额列明没有强制规定,但内部管理要求可以高于法定。

法务。 合同价款条款是价外税风险的集中地,含税不含税、税额另计、税率变动如何处理,三条都要写;征收补偿协议要写明补偿性质与法律依据,这是不征增值税的凭证;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利息条款,要评估增值税与进项双重成本。

税务机关。 第六条四项是封闭列举,不能类推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认定要看批准文件与财政票据,不能只看名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不能只按「非应税」一刀切。

会计师。 价外税决定收入确认金额,销售额不含税额;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不转出,与免税收入的处理相反,账务要分开;征收补偿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不同步,别互相套用。

对方当事人。 收到不含税报价,要问清税额谁承担;接受征收补偿,要确认对方的法定征收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动产转让;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利息的增值税成本最终会体现在定价里。

十八、四句话

第一句:八十五字划掉四项,第四项最短,九个字。 存款利息不征,但借款利息征。

第二句:四项之后没有兜底。 与第五条三项一样,口袋扎上了,边界锁在法律里。

第三句:不征不是免征。 免税的进项不得抵,不征的进项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可以抵。

第四句:四十八字把税抬到价外,条例把「交易凭证」缩到「专用发票」。 原则还在,抓手少了。

接着看

总则全景

九条八百四十八字怎么分工、哪六条是旧条例里找不到的,见总则九条八百四十八字。

免税与视同

九项免税与三十六个月锁定,见九项免税与三十六个月;免税项目清单的浅说,见九类法定免税项目;视同八项变三项,见视同销售八项砍到三项;放弃优惠的后果,见放弃免税与三十六个月锁定。

进项与抵扣

六项不得抵扣,见六项不得抵扣;贷款服务利息暂不得抵,见贷款服务进项暂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进项怎么算,见无法划分的进项;进项转出的情形,见进项税额转出。

价外税与合同

销售额怎么定,见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合同价款的写法,见货物买卖合同范本;含税与不含税报价的争议,见发票与价款条款。

发票与凭证

发票怎么开,见发票与发票开具;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效力,见电子发票同等效力;发票违法责任,见发票违法责任与发票办法十次罚款。

申报与文本

增值税怎么申报,见增值税怎么申报;增值税法全文、实施条例全文、暂行条例;标签见增值税法;类目见法条深读;专题见税务。不征税情形的旧版浅说,见不征税情形清单。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第六条八十 五字、第七条四十八字,两项合计一百三十三字。旧规则中关于「非经营活动」与「不征税项目」的口径,出自财税〔2016〕36号附件1与附件2,该文件未收入本地法规库,本文仅作文字对照,不开条文块。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限定条件,新法条文与实施条例均未展开,实务口径须以现行配套规定为准,本文只说明条文逻辑,不作确定性结论。算例中的金额、税率均为示例,不对应任何具体案件。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