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三章,九条,七百四十一个汉字。
实施条例把这一章扩成十五条、二千零三十二个汉字。
二点七四倍。全法六章里,扩写倍数最高的一章。
法律只写了骨架:「应纳税额=销项-进项」「进项凭扣税凭证抵扣」「下列六项不得抵扣」。条例写的是血肉:什么叫非正常损失、什么叫交际应酬、贷款利息怎么处理、五百万那道线怎么划、无法划分的怎么分摊。
这一章的全部难点,都不在法律里,在条例里。 法律给六个筐,条例告诉你每个筐里装什么。
一、九条七百四十一字,条例扩成十五条二千零三十二字
| 条 | 事项 | 汉字 |
|---|---|---|
| 第十四条 | 应纳税额计算(三种方法) | 133 |
| 第十五条 | 境外交易的扣缴 | 84 |
| 第十六条 | 销项、进项的定义与扣税凭证 | 110 |
| 第十七条 | 销售额的定义 | 80 |
| 第十八条 | 人民币计算 | 37 |
| 第十九条 | 非货币形式销售额的确定 | 44 |
| 第二十条 | 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的核定 | 55 |
| 第二十一条 | 留抵的处理 | 46 |
| 第二十二条 | 六项不得抵扣 | 152 |
条例对应十五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二千零三十二字。平均每条一百三十五个字,是法律平均八十二个字的一点六倍。
为什么扩得这么多? 因为这一章每一条都指向一个需要定义的变量:什么叫「扣税凭证」、什么叫「非正常损失」、什么叫「个人消费」、什么叫「无法划分」。定义比原则费字。
二、第十六条:进项是什么、凭什么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三款,三件事: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抵扣必须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扣税凭证。
第三款是全章的地基。 「凭」一个字,把抵扣从「事实上付了税」变成「凭证上写了税」。
没有凭证,付了也不能抵。 这是增值税与所得税最大的不同:所得税看实际支出,增值税看凭证记载。
三、扣税凭证有五种:条例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五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注意最后半句「以及其他」——不是一个封闭清单。 这为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留了口子。
条例第十二条接着讲每一类凭证上「抵多少」:
| 凭证 | 可抵税额 |
|---|---|
| 专用发票 | 票上列明的税额 |
| 海关缴款书 | 缴款书上列明的税额 |
| 完税凭证(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不动产) | 凭证上列明的税额 |
|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 按规定计算(不是票面金额) |
| 其他扣税凭证 | 列明或包含的税额 |
农产品那一行是唯一的例外:不是「票上写多少抵多少」,是「按规定计算」。 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买方自己开的,票面没有税额,只能按买价乘扣除率算。
四、第二十二条拆开:六项不得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六项,一百五十七个字。
| 项 | 情形 | 底层逻辑 |
|---|---|---|
| 一 | 简易计税项目对应 | 简易计税本身不产生销项,进项无对应 |
| 二 | 免税项目对应 | 免税环节不征税,进项不能进入链条 |
| 三 | 非正常损失对应 | 货物没进入正常经营,链条断了 |
| 四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最终消费,链条终点 |
| 五 | 餐饮、居民日常、娱乐(直接用于消费) | 难以区分生产经营与消费 |
| 六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 兜底 |
六项的排序不是随意的:前三项是「业务性质」,第四、五项是「消费性质」,第六项是「留白」。
五、第一项与第二项:简易与免税,为什么不给抵
这两项是增值税原理的直接推论。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走「销项减进项」。既然销项不是按税率算出来的,进项就没有对应的抵扣对象。给了抵,等于让简易计税的税负低于征收率。
免税:这一环不征税,链条在这里停下。如果进项还能抵,等于国家一边不收税、一边还倒贴——所以免税项目的进项必须转出。
这两项在实践中出问题,多半出在「分不清」。一家企业既做应税业务又做免税业务,购进的东西两边都用,怎么办?
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了答案: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一月汇总清算。 条文原文在第十二节整段引出。
注意两个细节:一是「逐期计算」,不是年终一次算;二是「次年 1 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做全年汇总清算。
逐期算是为了月度申报能走;汇总清算是为了把逐期的估算拉回到实际比例。两套数并存,年底一定会有差额——差额补税或退税,都在次年一月处理。
六、第三项:非正常损失,条例用三百八十字定义
「非正常损失」四个字,条例写了三百七十六字——第十九条,条例全章最长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一款给定义: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两款之外,还有四项「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范围:
| 项 | 范围 |
|---|---|
| 一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服务 |
| 二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服务 |
| 三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 |
| 四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 |
这个结构说明一件事:非正常损失不是「那一件东西」,是「那一件东西背后的整条进项链」。
一台设备被水淹了,不能抵的不只是设备本身的进项,还有为它支付的运输费;一栋楼被拆除,不能抵的不只是楼,还有盖楼用的钢筋水泥和建筑服务。
「管理不善」与「违反法律法规」是两个不同的归责基础。 前者是过失,后者是违法。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两款都不落入——不可抗力不是非正常损失,进项可以抵。
这一处最容易被误判:仓库进水,是自然灾害还是管理不善?看有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有防汛措施、有值班记录、有报警,多半认定自然灾害;什么都没有,就是管理不善。
七、第四项: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被装了进去
二十二个字,一句话: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这一句解决了困扰多年的问题:业务招待费的进项能不能抵。
答案是不能。因为交际应酬=个人消费,个人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注意它是一句「定性」,不是一条「禁止」。 条例没有说「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而是说「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通过定性,把它装进已有的筐里。
这种立法技术在这一章里出现多次:不新增禁止,只把某类行为解释成已经禁止的那一类。
八、第五项:餐饮、居民日常、娱乐——「直接用于消费」四个字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直接用于消费」四个字,是这一项的全部空间。
同样是餐饮服务:
| 情形 | 是否直接用于消费 | 进项 |
|---|---|---|
| 员工食堂(集体福利) | 是 | 不得抵(第四项) |
| 招待客户用餐 | 是 | 不得抵(第二十条定性) |
| 会议期间的用餐 | 看是否包含在会议服务里 | 并入会议服务可抵 |
| 餐饮企业购进食材 | 不是消费,是生产投入 | 可以抵 |
| 员工出差餐费 | 是 | 不得抵 |
最后一行是实务争议最大的:出差餐费算不算「直接用于消费」? 按条文,是。它是员工个人消费,不是生产经营投入。
但同样是出差,住宿费可以抵,餐费不能抵。 这个差别没有道理可讲,是税制设计的选择——住宿能开专票、能核对,餐饮太碎、太难管。
注意「居民日常服务」与「娱乐服务」的范围。 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娱乐服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这两个范围都在税目注释里,不在法条里。 法条只写三类名字。
九、第六项:兜底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一个字都不多。这一项的存在,意味着六项清单不是封闭的——国务院可以再加。
对比第五项:第五项自己就是列举(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没有「其他」。第六项是给整个第二十二条留的后门。
企业读这一条,不能只读五项。 现行有效的「其他不得抵扣」项目,散在历年的公告里——比如某些特定用途的购进、某些特定主体的购进。
十、贷款利息:一个「暂」字,没有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两句话,一个关键词:暂不得抵扣。
范围包括两部分:
- 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
- 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
「直接相关」四个字是限缩。 不是所有给银行的钱都不能抵——只有与这笔贷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 费用 | 是否直接相关 | 能否抵 |
|---|---|---|
| 利息 | 是 | 不得抵 |
| 投融资顾问费 | 是 | 不得抵 |
| 贷款安排费、承诺费 | 是 | 不得抵 |
| 账户管理费(与贷款无关) | 否 | 可以抵 |
| 结算手续费(与贷款无关) | 否 | 可以抵 |
| 与贷款无关的财务咨询 | 否 | 可以抵 |
「暂」字是全条最要紧的地方。
条例对「暂」不设任何期限,也没有说什么时候结束。第二款只写了一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政策执行效果。」
「适时」没有时间表,「研究评估」不是「必须取消」。 一个「暂」字,从全面推开营改增沿用至今,已经成了事实上的长期规则。
这对企业的实际意义:不要按「早晚会放开」来做融资结构。 按不得抵扣做测算,放开是意外之喜,不放开是常态。
十一、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新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这是新造的一个概念: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 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翻成白话:这是一笔经营活动、拿到了钱、但不征增值税、又不是第六条那四种明文不征的情形。
为什么要造这个概念? 因为第六条的四种不征(员工受雇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是「天然不进链条」的,进项可以抵;而其他不征的经营活动,是「进了链条又出去了」,进项必须转出。
这一条把「不征税」分成了两半:干净的不征(第六条)和不干净的不征(其他)。 前者进项可抵,后者不可抵。
实务中最容易落入这一条的,是股权转让、政府补助、非经营性收入。 这些业务的进项要不要转出,以前靠个案判断,现在有了条文依据。
十二、无法划分:占比法与次年一月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三个要素:
- 对象是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
- 用途是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 方法是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内全年汇总清算。
「不含固定资产」这五个字很重要。 固定资产混用的处理不在这条,在第二十五条。
「逐期计算」与「汇总清算」是两套账: 月度按当月占比估,年度按全年实际占比算。年底一定有差额。
差额怎么处理?条文只说「汇总清算」,没说补税还是退税。实务口径是:全年实际不得抵扣额大于已转出额,补转;小于已转出额,调回。
十三、长期资产:五百万那道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一条是本次立法变化最大的地方之一。
先看结构:
| 原值 | 处理 |
|---|---|
| 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 混用可全额抵扣 |
| 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 购进时先全额抵扣,之后按调整年限逐年调整 |
「单项」两个字是计算单位。 不是企业全部长期资产加起来,是每一项单独算。
「长期资产」的范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条例第十九条最后一款给了固定资产的定义: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这个设计的逻辑:小额的不管,大额的慢慢算。
五百万以下,混用就让你全额抵——征管成本高于税额,不值得为它逐项分摊。五百万以上,先让你抵(缓解资金压力),再用调整年限逐年把不该抵的部分调回来。
十四、调整年限:条例一个字没解释
这是全条最要紧的留白。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逐年调整」,第三款说「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调整年限」四个字,条例正文里没有定义,也没有计算公式。 全文只出现一次。
对比同一条里对「长期资产」「混合用途」「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都给了括注定义,唯独「调整年限」没有。
这意味着:五百万以上的混用资产,每年调多少,取决于部门规章,不取决于条例。
企业在做投资测算时,这一项是变量,不是常量。能确定的是「先全额抵」,不能确定的是「以后每年调回多少、调几年」。
十五、留抵:第二十一条,选择权在纳税人
五十一个字,两层意思:
- 当期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可以」是给纳税人的选择权,「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给退税设的条件。
这两句话放在一起,含义是:退不退你选,能不能退看规定。
结转没有任何条件——账上挂着,下期接着抵。退还有条件——纳税信用、行业、存量增量、计算口径,都在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规定里。
留抵退税的完整口径与实际操作,见留抵税额结转还是退还那篇与文末的留抵退税词条。这里只记一句:选择权是法定的,退税条件是行政的,两者不在一个层级。
十六、已抵扣转出: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后来发生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的(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餐饮居民日常娱乐),应当把对应进项从当期进项中扣减。
「无法确定对应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这一句是兜底:找不到原票,就按成本乘税率算。
注意范围是「第三项至第五项」,不含第一、二项(简易、免税)。 因为简易与免税是业务性质,一般在购进时就能分清,不需要「事后转出」。
十七、三个算例
算例一:五百万那条线。
购一台设备,原值 500 万,13% 专票,进项 65 万,40% 用于免税项目。
| 原值 | 处理 | 当年可抵 |
|---|---|---|
| 500 万(不超过) | 全额抵 | 65 万 |
| 501 万(超过) | 先全额抵,再逐年调整 | 65.13 万(购进时),此后逐年调回 |
原值多一万,处理方式完全换一套。 这就是「单项」与「五百万」两个词凑在一起的效果。
算例二:调整年限的假设。
600 万设备,进项 78 万,40% 用于免税项目,假设调整年限 10 年。
每年应调回:78 ÷ 10 × 40% = 3.12 万。 十年累计调回 31.2 万,正好等于 78×40%。
这个算式说明:调整年限越长,每年压力越小,但总额不变。 时间只改变现金流,不改变总额。
算例三:无法划分的占比法。
当月购进货物、服务共 113 万(含税),无法划分用途。当月全部销售额 1000 万,其中免税项目 200 万。
不得抵扣比例=200÷1000=20%。 当月应转出进项=13×20%=2.6 万。
次年一月按全年实际占比清算:如果全年免税占比是 25%,已经按 20% 转出的,要在次年一月补转 13×5%=0.65 万(按全年购进总额折算)。
十八、要件表
| 条文 | 事项 | 核心要件 | 实务要点 | 常见错 |
|---|---|---|---|---|
| 法第十六条 | 抵扣凭据 | 凭扣税凭证 | 无票不得抵 | 以为付款即可抵 |
| 条例第十一条 | 凭证五种 | 含「其他」 | 电子发票在内 | 只认专票 |
| 法第二十二条 | 六项不得抵扣 | 六项封闭+兜底 | 逐项对号 | 把非正常损失当灾害 |
| 条例第十九条 | 非正常损失 | 管理不善/违法 | 不可抗力可抵 | 一律按转出处理 |
| 条例第二十条 | 交际应酬 | 属于个人消费 | 招待费进项关门 | 以为可以按比例抵 |
| 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餐饮娱乐 | 直接用于消费 | 出差餐费不得抵 | 把餐费并入会议 |
| 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贷款利息 | 利息+直接相关费用 | 「暂」无期限 | 按会放开做测算 |
| 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 两条件同时满足 | 股权转让等 | 与第六条不征混淆 |
| 条例第二十三条 | 无法划分 | 占比法+次年清算 | 不含固定资产 | 年终一次算 |
| 条例第二十五条 | 长期资产 | 单项 500 万 | 超过先抵再调 | 按总额算 |
| 法第二十一条 | 留抵 | 结转或退还 | 选择权法定 | 以为必须退 |
十九、六方各看什么
企业老板。 两件事:买设备前先看原值,五百万上下处理方式两套;融资成本按「利息不能抵」测算,不要赌「暂」字会消失。
财务负责人。 四件事:免税与应税项目要分账,占比法逐期算、年终清算;固定资产混用按单项判断;业务招待与出差餐费的进项一律不抵;已抵扣后改变用途的,当期转出。
法务。 合同里把「价税合计」和「可抵扣进项」分开写。贷款合同项下的顾问费、手续费,如果是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抵不了——这部分成本要在定价时算进去。
税务机关。 「非正常损失」的认定要有证据链:管理不善要有保管义务的履行记录,违法要有处罚决定。不能只凭一份情况说明就要求转出。
会计师。 进项转出要区分「当期转出」与「事后调整」;长期资产的逐年调整要建台账,否则跨年度根本算不清。
对方当事人。 提供不了专票的交易,价格要往下压——对买方而言,不能抵的进项就是成本。
二十、四句话
第一句:法律给六个筐,条例告诉你装什么。 七百四十一个字扩成二千零三十二个字。
第二句:非正常损失是一条链,不是一件东西。 设备、运费、安装、建筑材料,一起转出。
第三句:一个「暂」字,没有期限。 利息不能抵,按常态测算,别按例外测算。
第四句:五百万是单项,不是总额。 多一万,换一套算法;调整年限,条例一个字没写。
接着看
母篇
六章结构、零罚则、十六次授权,见增值税法三十八条:三千七百字正文,没有一条罚则。
六项不得抵扣
逐项对照的完整版,见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六种不得抵扣的情形;非正常损失怎么分、转多少,见非正常损失为什么要转出进项;不征税项目与不得抵扣的关系,见不征税项目那篇。
长期资产与无法划分
五百万这条线怎么划、超了为什么逐年调,见长期资产混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无法划分怎么分、为什么次年一月清算,见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怎么分。
贷款服务
利息为什么不能抵、哪些费用一起被挡,见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为什么不能抵;集团内部资金往来的证据怎么留,见公司资金往来要收集哪些证据;借款合同怎么写,见借款合同范本与借款展期协议;资金占用天数用利息计算器核。
申报与留抵
申报怎么报,见增值税怎么申报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全流程;留抵退税的操作,见留抵退税:多出来的进项,退还是留。
概念与文本
进项税额的定义,见进项税额;转出的口径,见进项税额转出;长期资产混用的概念,见长期资产混用;法条见增值税法全文、实施条例全文;对照企税的扣除口径,见企业所得税法。
责任与刑事
虚增进项、买票抵扣的后果,见虚开发票、逃税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灵活用工平台与虚开的关系,见灵活用工平台、社保代缴与虚开发票;真实案例见逃税案。
类目与专题
标签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退税;类目见税务办税指南、公司企业;专题见税务、公司。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文中的条数与字数为逐条统计结果,不含条号。非正常损失、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公布的税目注释为准;长期资产调整年限与具体操作办法,条例授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文按条例文本说明规则结构,不对尚未公布的年限作任何推定,算例中的「十年」仅为说明计算公式而设的假设。留抵退税的条件与计算,以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本文不涉及具体门槛。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