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奥某(上海)国际贸易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案

案号:(2024)沪7101行初253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行政处理 · 一审 · 2024-05-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完成对奥某(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复核工作,维持系统评定结果——B级。系统里扣分的指标编号是010104,指标名称是「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零申报、负申报」,行为详细信息列了三笔零申报:二〇二一年第四季度、二〇二二年第一季度、二〇二二年第二季度,应纳税额都是零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奥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后,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总局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六月十九日,第十二税务所出具复评意见:二〇二二年三月至五月企业受疫情影响关闭经营场所、员工居家隔离,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导致二〇二二年四月至六月增值税零申报;七月至十二月生产经营恢复,分别申报五万九千余元和四万五千余元季度收入,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据此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拟将第三笔零申报置为无效,调整后仍为B级、九十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复评结果及复议决定,判令重新作出二〇二二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决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直接判,而是组织协调化解。在法院释明指引下,奥某公司补充完善证据材料,证明其经营业务及纳税申报客观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税务机关重新启动纳税信用复评,最终将纳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争议实质解决后,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准予撤诉。争点是:因为疫情零申报被扣分,降到B级的企业,还能不能回到A级?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原被告双方的争点,做好法律法规释明工作,积极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字母,值多少钱

**纳税信用等级分四级,A级最佳,D级最差。** 很多人以为这只是一个荣誉称号,**实际上它是一整套差别化管理的开关。** **A级纳税人能拿到什么?** 发票领用可以一次领三个月的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出口退税走便利通道;**银税互动里,银行看的就是这个等级,A级企业凭纳税记录就能拿到信用贷款**;税务稽查除举报、协查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进户检查**;还有向社会公示的优待。**B级呢?** 正常管理,**没有优惠,但也不加码。** **C级开始收紧**,D级就是另一套逻辑了——**发票领用限量、出口退税审核加严、列入重点监控、纳税评估频次上升,还会进入联合惩戒的信息共享范围。** **所以这个案子里的「B」和「A」,差的不是面子。** 一家做跨境贸易的民营企业,**纳税信用A级是它在银行面前的通行证。** 降到B级,**贷款利率可能上浮、授信额度可能压缩,甚至在参与招投标、申请政府补贴时被扣分。** **这就是为什么奥某公司愿意为一个字母打一场官司。** **也是为什么法院愿意花力气去协调——它知道这个字母背后压着什么。**

复评只改了一笔,破口就在这里

**先看这个指标怎么算的。** 010104 的表述是「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注意「或者」两个字,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就成立。** 系统列出的三笔是:二〇二一年第四季度、二〇二二年第一季度、二〇二二年第二季度。**三笔都是零申报。** **税务所的复评意见很有说服力。** 它逐项写了:疫情期间关闭经营场所、员工居家隔离;下半年恢复后申报了五万九千多和四万五千多的季度收入;还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结论是「税收遵从度较高」,并且明确认定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然后它做了一个很关键的动作——把第三笔零申报置为无效。** **问题就出在这里。** 既然认定二〇二二年四月至六月的零申报是疫情所致,那**二〇二一年十月至十二月、二〇二二年一月至三月这两笔呢?** 公司的解释是同一件事:境外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没有主营业务发生,自然没有应纳税额。** **同一段疫情、同一个原因、同一家企业,一部分认定为不可抗力,另一部分不认定——这个内在矛盾,就是法院看到的破口。** **判决里有一句话写得很有分寸:「应当兼顾面上执法统一与个案调处止争」。** **「面上执法统一」说的是:不能因为一家企业来告就特事特办,否则别的企业怎么办;「个案调处止争」说的是:这一家的特殊情形,也确实需要有人认真看一眼。** **两句话放在一起,才是行政机关真正的难处。** **而法院给出的解法是——不替税务机关作决定,而是让它自己把标准统一起来。**

撤诉结案,比判决更考验功夫

**这个案子的结果是一份「准予撤诉」的裁定,不是判决。** **这个区别很多人不注意,但它决定了法院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行政诉讼法对调解划了很窄的口子: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其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纳税信用评级是系统按指标算出来的,看起来没有多少裁量空间,所以严格讲这类案子不能出调解书。** **那怎么办?** **走「协调化解」。** 法院做三件事:**一是把事实摊开**——把公司的经营情况、疫情的影响、境外供应商的履约不能全部摆到桌面上;**二是把法律讲透**——告诉税务机关,如果这三笔零申报的原因同质,只认一笔在后续复议、诉讼里站不住;**三是搭平台**——让双方就「补什么证据、按什么标准重新评」达成一致。 **注意顺序,这里面没有一步是法院替税务机关改结论。** **最后是税务机关自己重新启动复评程序,把等级恢复成A级,公司撤诉。** **这个路径的合法性在于:纠错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院只做了释明和牵线。** **反过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坚持不改,法院该判还得判。** 协调化解不是和稀泥,**它只在「行政机关本来就有改的余地,只是缺一个台阶」的时候才成立。** **这一点对当事人很重要:** 遇到这类案子,**不要以为法院会替你施压。** 你要做的是**把「行政机关有改的余地」这个前提做实**——证据齐、法条准、口径一致,法院才有释明的抓手。**光喊冤,协调化解启动不了。**

企业被降级,四步走怎么排

**第一步,先看评价结果是怎么来的。** 纳税信用是系统按年度指标自动算的,**扣分项都会列明指标编号和行为详细信息。** 拿到结果先做一件事:**把每一个扣分项对应的事实核一遍**,看有没有系统误判、有没有把不属于本企业的记录算进来。**这一步经常能捞回分数。** **第二步,申请复评。**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能证明指标不成立的材料。** 本案最有价值的经验是**证据的类型**:政府的疫情防控通告、境外供应商无法发货的函件、国际物流停运的记录、员工隔离的证明、报关和收汇凭证。**这些东西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不可抗力」这条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步,分清要不要先复议。** 这里有个容易踩的坑:**税收征管法上的「纳税争议」是复议前置的,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但纳税信用评价不属于「纳税争议」——它不涉及应纳税额、税率、征税对象这些征税行为本身。** **所以这类案件一般不适用复议前置,可以直接起诉。** 不过实务中**先复议成本不高,还能多一道纠错机会**,可以视情况选。**第四步,别忘了修复渠道。** 纳税信用修复是独立于复评的一条路,**对已作出补办、纠正的失信行为,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修复,把扣分补回来。** **复评解决的是「评错了」,修复解决的是「改了之后能不能补回来」——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最后一句给企业:** 纳税信用是**按年评价、逐年滚动的**,**今年的B会影响明年的评价基础。** 发现降级别拖,**越早启动,可用的救济手段越多。**

一个字母的差别,压着贷款利率和招投标资格;把它争回来,靠的不是喊冤,是一条完整的不可抗力证据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3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完成对奥某(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复核工作,维持系统评定结果为B级。

2023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税收管理系统中完成结果发布环节,010104指标(指标名称: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扣分行为详细信息显示“不予评A。行为详细信息:1.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1-10-01】-【2021-12-31】,申报日期为【2022-01-16】2.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2-01-01】【2022-03-31】,申报日期为【2022-05-05】3.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2-04-01】-【2022-06-30】,申报日期为【202207-10】”。

2023年6月1日,奥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后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以下简称第十二税务所)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2023年6月19日,第十二税务所提出复评意见:“2022年3-5月,该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关闭了经营场所,员工居家隔离,经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导致2022年4-6月期间增值税零申报。2022年7-12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分别申报了59208元和45982元的季度收入,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税额1776.24元和1379.46元。根据该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该企业能够按时申报并缴纳税款,税收遵从度较高。

综合以上几点情况,该企业2022年3-5月期间的经营情况受到了上海疫情影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拟同意将010104指标的扣分行为详细信息第三条‘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税款所属期【2022-04-01】-【2022-06-30】,申报日期为【2022-07-10】’置为无效,调整后的级别为B级,分数为90分。”2023年6月21日,经审核同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纳税信用复评流程办结。

奥某公司不服上述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向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第十二税务所对奥某公司作出的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奥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及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决定。

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协调化解,在法院的释明指引下,原告奥某公司补充完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经营业务及纳税申报客观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被告重新启动纳税信用复评,最终将原告奥某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帮助原告奥某公司解决了经营困难。因行政争议已实质解决,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沪7101行初253号行政裁定:准予原告奥某公司撤回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是一家主要经营对外贸易的民营企业,税收贡献度和税收遵从度较高,纳税信用评价一直表现优秀。该企业在疫情期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主营跨境业务、纳税申报等工作产生困难。法院针对该企业的特殊情况,确定协调化解思路,着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一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找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有效切入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进行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最佳,D级最差。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纳税信用相对较好,企业因此可获得更多的纳税申报便利性、融资便利性、税务稽查免检等优惠政策。奥某公司是一家税收遵从度较高的民营企业,在涉案争议发生之前,其纳税信用全部被评定为最佳等级A级,且该公司对自身纳税信用建设非常重视,对触发系统评定结果为B级的增值税零申报情况,解释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境外供应商无法发货、其无主营业务发生。对此,第十二税务所在纳税信息复评中亦认可原告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的增值税零申报系因经营情况受到疫情影响,故同意作出调整。法院以此作为争议解决的有效端口,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持续推进协调化解工作。

二是约谈企业和税务机关,传递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的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有关防控疫情的税收优惠文件,其中对于“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物流服务的企业”等领域,有明确的指导性优惠及考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此背景下,法院主动约谈奥某公司和税务机关,引导双方聚焦难点、堵点,积极寻找解决方法,协商解决实质争议。特别提示税务机关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帮扶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在税收支持上助力企业摆脱困境,谋求更好发展。

三是立足主要争议焦点,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成税务机关与民营企业达成协调方案。本案争议主要在于,奥某公司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增值税零申报,可否被认定为因经营情况受到疫情影响所致。对此,法院通过与税务机关沟通,从依法履职尽责、实质解决争议等不同角度分析,提出应当兼顾面上执法统一与个案调处止争,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认同。税务机关表示,如果奥某公司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增值税零申报,其可以对该公司重新启动信用复评,待审查后恢复该企业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结果。奥某公司亦同意该协调化解方案,并表示尽快补充提供境外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造成其无主营业务发生的相关证据。最终,税务机关对奥某公司重新启动了纳税信用复评,奥某公司撤回了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原被告双方的争点,做好法律法规释明工作,积极搭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案号:(2024)沪7101行初253号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2-3-015-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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