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description": "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处理):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行政机关在网络平台留言板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重复处理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行政处理,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信访答复可诉性,重复处理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网络信访", "datePublished": "2024-08-27", "author": {"@id": "https://wjorg.com/#person"}, "publisher": {"@id": "https://wjorg.com/#organization"}, "about": {"@type": "Thing", "name": "行政处理"},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xinfang-dafu-wangluo-pingtai-shouan-fanwe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item": "/anli/shiwu/xinfang-dafu-wangluo-pingtai-shouan-fanwei/"}]}]

参考案例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案号:(2024)苏09行终408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理 · 二审 · 2024-08-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崔某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江苏省盐城市有关领导反映:滨海县某游泳馆的顶棚存在安全隐患。一个多月后,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在留言板上作出答复,内容是——根据崔某此前申请,县住建局已对案涉游泳馆顶棚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B级,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鉴定结果和维修方案此前已送达崔某,崔某不认可该鉴定结果,并称住建部门作虚假认定。

崔某不服这个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坎街道办在留言板上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重新作出答复、公开道歉。东坎街道办答辩说:原告是在留言板向市领导以网络信访方式反映问题,这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信访行为;街道办本着属地原则作出答复,是对网络信访的回复;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核意见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起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崔某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法院把两件事分得很清楚:一是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属于搜集群众意见的信访平台,行政机关在上面答复,性质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二是该答复没有给崔某增加义务、也没有减损他的权利,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争点是:在网上给领导留言,得到的答复能不能告?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行政机关在网络平台留言板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重复处理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一类网络政民互动平台,属于搜集群众意见的信访平台。当事人在该平台反映问题后对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答复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仅属信访事项处理或者重复处理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对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应当针对原行政行为寻求救济。

三、赵律师点评

领导留言板不是普通网络投诉,它是信访平台

**很多人对「在网上给领导留言」这件事有误解,以为发出去就等于向政府提出了一个申请,政府必须给一个能告的答复。** 法院在这份裁定里把性质说清楚了: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属于**搜集群众意见的信访平台**。 **信访和申请履职,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轨道。**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活动。**它的落脚点是「反映」和「处理」,不是「作出一个行政行为」。** **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就不一样了。** 比如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广告、向公安机关申请保护人身安全、向住建部门申请公开某个工程的施工许可——**这些是法律明确规定机关应当作为的事项,机关不作为,可以告。** **本案崔某写的是「反映顶棚存在安全隐患」。** 这是典型的反映情况,**不是「申请查处」「申请鉴定」「申请公开」这类指向特定法定职责的请求。** **所以法院的第一步判断没有争议:这是一个信访件。** **这个区分对当事人非常实际。** 想告,就得先把自己写的东西写成「申请」——写清依据哪一条法律、申请机关做什么具体的事、在多长期限内答复。**写成「反映」「呼吁」「恳请领导关注」,那大概率进的是信访通道,出来的也是信访答复。**

「重复处理」这四个字,是本条的闸门

**信访答复不可诉的理由有两层,法院两层都写了。** **第一层是形式:它属于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列得很明确——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的答复就在这一串里。** **第二层是实质:它对崔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这一点比第一层更根本。**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合法不合法,而行政行为之所以能被审查,前提是它动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没动,就没有可审查的对象。** **什么叫「动了」?** 给你加了义务(责令拆除、责令停产、罚款)、减了权利(吊销许可证、不予许可、收回土地)、或者拒绝了你依法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答复)。**什么叫「没动」?** 告诉你「这件事已经处理过了」「你的材料我们收到了」「你反映的情况已转有关部门」。**这类答复的内容全部是信息传递,不创设任何新的法律状态。** **法院用的词是「重复处理」。** 也就是说,此前已有处理意见,这次的答复只是把处理结果再告知一遍。**当事人不服的其实是原来那个处理,而不是这次告知。** **这里有一个反向的提醒:** 不是所有盖着「信访」两个字的答复都不能告。**如果行政机关借着信访答复的壳,实际作出了新的处理——比如在答复里责令你拆除、在答复里决定不予补偿——那就不属于单纯的信息传递,可能被认定为可诉。** **判断标准不看文书叫什么名字,看它有没有实际处分权利义务。** **名字叫「答复」,内容在处分,照样可诉;名字叫「决定」,内容只是告知,照样不可诉。**

他真正不服的是「B级」,那才是要害

**把这场官司看透,得看崔某到底想要什么。** 他要的不是一句道歉,**他要的是「这个顶棚不安全」这个结论。** 而挡在前面的,是那份**安全鉴定结果为B级**的报告。 **这里要把两样东西分开。** **一样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如果这份报告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作出的,**它在法律上的身份是鉴定意见——一种证据,不是行政行为。** 对证据不服,**不能在行政诉讼里告「鉴定」,只能在民事案件里申请重新鉴定,或者举证推翻它。** **另一样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认定。** 如果住建部门是自己下的结论、盖的章、发了文,**那才可能是行政行为,才谈得上可诉不可诉。** **本案的答复只提到「县住建局已对顶棚进行安全鉴定」,报告本身没有出现在被诉对象里。** 这就意味着,**崔某绕了一圈,告的是一个只负责传递信息的答复,而不是那份报告。** **从维权效率看,这一圈绕得很不划算。** **更有用的动作有几个方向。** 一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把鉴定报告、维修方案、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委托手续全部调出来——**拿到原件,才能看出鉴定范围有没有漏项、检测点够不够、结论和现场是否对得上。** 二是**就安全隐患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分别书面举报**,**这些是有明确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可以告。** 三是**如果顶棚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坠落、漏水、砸伤人),**直接走民事侵权,把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在庭上质证。** **三条路里,没有一条是「告答复」。**

投诉没回音,正确的发力点在哪里

**这个案子给普通人的教训,不是「别信访」,而是「别把信访当诉讼用」。** **第一,写材料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要什么。** 想让人办事,就写申请书:申请人是谁、依据哪一条、申请机关做什么、期限多久、不办的法律后果。**想反映情况,就写信访件,但要接受它进信访通道。** **两种写法,出口完全不同。** **第二,留痕比什么都重要。** 网上留言要截图存档,邮寄申请要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并保留回执,**现场递交要索取收件凭证。** 没有留痕,「我申请过」这句话在法庭上说不出来。**第三,遇到不答复,别急着告「答复」。** 如果提的是履职申请,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可以提不作为之诉,诉讼请求写「判令被告履行某某法定职责」,而不是「撤销某某答复」。** **请求写错了,法院不会替你改。** **第四,鉴定报告这类技术文件,质疑要落在技术上。** 「我认为是假的」在法庭上没有分量,**「鉴定未对钢结构节点取样」「检测依据的标准已废止」「鉴定范围不含屋面荷载验算」才有分量。** **这类质疑要么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么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复核意见。** **最后说一句实在话。** 崔某反映的是游泳馆顶棚——**这种地方一旦出事就是群死群伤。** 他的担心可能是对的。**但法律不因为担心是对的,就给他一条捷径。** **想推动一件事,找对入口比反复敲门更重要。**

在网上给领导留言,得到的是一句「已答复」;想让这句话变成能告的决定,得先把它写成一份有法律依据的申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2年9月7日,崔某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江苏省盐城市有关领导反映江苏省滨海县某游泳馆顶棚存在安全隐患。2022年10月17日,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简称东坎街道办)对该信访留言进行了答复:“根据崔某之前申请,本县住建局已对案涉游泳馆顶棚进行了安全鉴定,结果为B级,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此前已经将鉴定结果和维修方案送达给申请人崔某,其不认可该鉴定结果,并称住建部门作虚假认定。”崔某不服该网络答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东坎街道办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道歉。

东坎街道办答辩称,原告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市有关领导以网络信访的方式反映案涉游泳馆顶棚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是《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信访行为。街道办本着属地原则,对该信访留言进行了答复,该答复是对原告网络信访行为进行的回复,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核意见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苏0925行初35号行政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宣判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苏09行终40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崔某是针对被上诉人东坎街道办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信访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求确认东坎街道办事处的答复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判令重新答复,并要求向其公开道歉。“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属于搜集群众意见的信访平台。

因行政机关对于信访事项作出的相关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且东坎街道办事处的该答复行为对崔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崔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行政机关在网络平台留言板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重复处理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号:(2024)苏09行终4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2-3-01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

查看全部 240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