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〇六年,王某强的面包车办理转移登记,车辆类型究竟属于「小型客车」还是「中型普通客车」产生争议。这场争议经广东省公安厅复核,确认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按此认定不存在违法情形。此后王某强多次到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信访,上述机关均作出信访处理、复查及复核意见;他就此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均被各级人民法院驳回。二〇一〇年,他在接受政府救助后,自愿作出停访息诉承诺。
此后,王某强再次就车辆类型变更登记事宜向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并针对广东省公安厅的《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向省政府去信反映。省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其信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有信访复核意见,其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该机关不再受理。王某强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这份《告知书》,并责令省政府针对久拖不决的长期行政争议召开听证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给出救济路径。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王某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把两条理由都写足了:一是《告知书》仍属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受案范围;二是他反复多次就同一争议起诉,已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构成滥用诉权。争点是:一份「不再受理」的告知书,能不能告?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向行政机关去信投诉反映,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告知行为仍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当事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若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的,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应当认定为缺乏诉的利益,构成滥用诉权行为。对于主观上具有滥诉故意、客观上缺乏合理诉讼利益,当场能够判定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登记立案,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三、赵律师点评
一辆面包车的车型,打了十八年
**先把这个案子的事实线拉直。** 二〇〇六年,一次转移登记,一个车辆类型的认定。**二〇一〇年,他接受政府救助,写下停访息诉承诺。** 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九年、二〇二二年,各级机关的答复和终结决定一份接一份。**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距离最初那次登记,已经过去十八年。** **十八年里,所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车辆类型是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没有错。** 所有法院给出的结论也是一致的:驳回。 **这时候再看那份《告知书》写了什么。** 它说的是:你的信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已经有复核意见,你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本机关不再受理。** **请注意,这份文书没有回答「车型到底是什么」,它回答的是「这件事我已经答完了」。** **这就是为什么它不可诉。** **但最高法的裁定里还有一层,比不可诉更值得读——它提到了二〇一〇年那份停访息诉承诺。** **承诺本身不是放弃诉权的协议,法律上也不能靠一纸承诺剥夺一个人的诉权。** 但它是**判断「目的正当性」的重要事实**:**拿了救助、承诺停访,之后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反复起诉,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法律不禁止一个人固执,但法律不保护用诉讼反复消耗公共资源的行为。**
两道闸门:先不可诉,再滥诉
**这份裁定最有价值的地方,是把两道闸门分开了写。** **第一道闸门是「不属于受案范围」。** 《告知书》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已经把它排除在外。** 这一道是「门都没进」。 **第二道闸门是「滥用诉权」。** 即使假设这份告知书可以告,**王某强也已经丧失了诉的利益。** **什么叫诉的利益?** 说白了就是:**这场官司打赢了,你的处境会不会变好。** 如果答案是不会,**法院就没有必要审。** **最高法引用的是《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说的是:**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依法不予立案。** 第十七条说的是:**对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 **认定的落脚点是四个词: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缺乏诉的利益、构成滥用。** **注意这四个词是连在一起的。** **单纯「告得多」不构成滥诉**——一个人可能真的有多个争议,**也可能是行政机关确实反复侵权。** **单纯「告输了」也不构成滥诉**——败诉是正常的诉讼结果。**构成滥诉要的是:反复、针对同一争议、明知无正当理由、且已经有过生效裁判。** **本案这四个要件全部具备。** **对真正想维权的人,这个标准其实是有利的——它把「缠诉」和「坚持」区分开了。**
「立案登记制」被误读得最厉害的一句话
**「法院现在立案登记制,只要递材料就得立案」——这句话错得很普遍。** **本案把正确的版本写清楚了。** **最高法原话是:「立案登记制并不等同于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何起诉都必须登记立案。」**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所以立案登记制的真实含义是:**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不得以「案子难办」「考核压力」「需要请示」为由拒绝登记**——它解决的是「该立不立」的问题,**不是取消起诉条件。** **本案还往前走了一步,给了操作方案。** 对**主观上具有滥诉故意、客观上缺乏合理诉讼利益、当场能够判定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可以不予登记立案,并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退回诉状」而不是「裁定驳回」,区别在于:裁定驳回是一个司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上诉;退回诉状更接近「不收件」,效率高,但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影响也更大。** **所以最高法在同一段里加了一句:「同时,也要注意做好对起诉人的释法说理和劝息工作。」** **这句话不是客套。** 它是在提醒下级法院:**这道口子开给的是明显滥诉,不是给懒政用的。** **判断错了,就是把一个真有冤屈的人挡在门外。** **这个边界,法院自己也得守。**
信访真能解决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
**这个案子容易被读成「信访没用、告也没用」。** 但事实是全案十八年,**每一级机关都作了答复,每一级法院都作了裁判——程序一次没缺。** **问题的核心是:他要的那个结论,法律上给不了。** **那信访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管用?** **第一种,政策执行不到位、部门之间推诿的事。** 比如该发的补贴没发、该修的路没人修、几个部门都说「不归我管」。**这类问题信访有优势——它能启动层级监督和部门协调,一次批示可能比十场官司有效。** **第二种,历史遗留、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事。** 比如早年间的登记错误、政策变动留下的尾巴。**这类问题法院很难处理——它需要一个明确的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而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找不到这个对象。** **第三种,涉及群体、需要统筹解决的事。** 单独一个人起诉只能解决自己的部分,**信访可以推动一个面上的方案。** **那什么情况下不该走信访?** **行政行为明确侵犯了你的人身权、财产权,法律给了复议和诉讼的通道——走复议、走诉讼。** **因为信访答复不可诉、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而且不中断起诉期限。** **走错门的代价,往往是期限过了。** **最后一条提醒,也是本案最沉的教训:** **如果所有救济渠道都已经走完,所有结论都一致,那需要重新审视的可能不是机关和法院,而是自己手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不是让人放弃,而是让人把力气用在对的地方。**
十八年、几十份答复、十几场官司,程序一次没缺;当所有渠道都给出同一个答案时,法律能做的,只剩下不再重复受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王某强因其面包车于2006年转移登记时,对于车辆类型属于“小型客车”还是“中型普通客车”产生争议,该争议经广东省公安厅复核,确认其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将此车认定为“中型普通客车”不存在违法情形。后王某强多次到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信访,上述机关均作出信访处理、复查及复核意见。王某强就上述事项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均被各级人民法院裁判驳回。2010年,王某强在接受政府救助后,自愿作出停访息诉承诺。
此后,王某强再次就车辆类型变更登记事宜向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并就广东省公安厅作出的粤公群复〔2013〕73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粤公信终字〔2019〕1号《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粤信复函字〔2013〕3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去信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信复告〔2022〕134号《告知书》,告知王某强其信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有信访复核意见,其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该机关不再受理。王某强不服该《告知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
2、责令广东省人民政府针对久拖不决长期行政争议召开听证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给出救济路径。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粤71行初374号行政裁定,对王某强的起诉不予立案。王某强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2)粤行终129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王某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5日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1645号行政裁定,驳回王某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以及对于该类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王某强因车辆转移登记事项多次向各级公安机关信访,此次再就上述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去信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其作出《告知书》,告知王某强其信访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有信访复核意见,对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不再受理。该《告知书》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王某强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某强针对该《告知书》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据此,若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的,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应认定为缺乏诉的利益,构成滥用诉权行为。本案中,王某强自 2006 年起针对车辆转移登记行为反复多次向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信访投诉,多个部门均已作出信访处理、复查及复核意见。王某强不服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作出生效裁判。
现其针对同一行政争议再次提出投诉请求,并对投诉后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行为提起众多行政诉讼,已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构成滥用诉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据此,立案登记制并不等同于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何起诉都必须登记立案,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对于主观上具有滥诉故意、客观上缺乏合理诉讼利益,当场能够判定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登记立案,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故对王某强提起的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不予立案登记,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同时,也要注意做好对起诉人的释法说理和劝息工作。
1.当事人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向行政机关去信投诉反映,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告知行为仍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当事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若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的,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应当认定为缺乏诉的利益,构成滥用诉权行为。对于主观上具有滥诉故意、客观上缺乏合理诉讼利益,当场能够判定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登记立案,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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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164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1-3-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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