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全流程:“民告官”怎么告、怎么赢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第一步:判断是不是能告的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等情形(第十二条)。
决定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依照规定(第四十四条)。两条路各有期限,别两头都拖。
拿不准时,把两条路的起诉期限先写在纸上再选算准起诉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四十五条)。
立案,被告举证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第六十七条)。行政诉讼“谁作出谁举证”,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被告不提交证据和依据的,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开庭审理,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一条)。庭审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程序、职权、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展开。
不服一审:十五日内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五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行政起诉状 | 写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
| 原告身份证明 | 自然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被诉行政行为文书 | 处罚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补偿决定等原件或复印件 |
| 证据材料 | 支持自己主张的书证、照片、录音等 |
| 经过复议的材料 | 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直接起诉期限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 不服复议决定起诉 |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
| 被告举证答辩 |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 一审审限 |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 上诉期 | 判决十五日内;裁定十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
法条原文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