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能告、哪些告不了?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能告。判断标准其实很朴素:这个行为有没有实际影响你的权利义务、作出它的机关是不是被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不符合这些,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交管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单独告,可申请复核
针对信访事项的重复处理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协对投诉律师的处理决定属于受案范围,可以告
以为凡是行政机关的行为都能告常见误解:要看是否影响你的权利义务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信访答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 · 参考案例
崔某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入库编号 2025-12-3-015-001 | 案号 (2024)苏09行终40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行政机关在该网络平台上对其信访事项作出重复处理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给你的启示
对信访的重复处理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网络平台反映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重复处理答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单纯重复的信访答复,法院不受理你针对它提起的诉讼。
事故认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胡某喜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案
入库编号 2024-01-3-015-001 | 案号 (2021)陕71行终95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给你的启示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告,只能申请复核——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民事赔偿时的证据之一,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对赔偿不服的,走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审理中审查这份认定书。
行业组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刘某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
入库编号 2023-12-3-015-002 | 案号 (2021)津01行终47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给你的启示
律协对投诉律师的处理决定,可以告——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的授权,对当事人投诉律师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你不服这个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协会也可以作为被告。别以为“行业协会”就一定告不了。
退市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某电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
入库编号 2024-12-3-015-002 | 案号 (2022)沪行终28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证券监管活动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授权并经证监会批准,依照自律监管规则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等监管决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规定,《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组合财务退市指标,构成了约束上市公司股票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法定条件。上市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证券交易所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给你的启示
交易所的退市决定,也可以告——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实施监管、经证监会批准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见判断能不能告,关键看这个决定是不是法律授权作出、是否实际影响了你的权利义务。
村民自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23 · 参考案例
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入库编号 2025-12-3-021-003 | 案号 (2023)京0116行初10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范畴,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民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因该类事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正,以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认为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给你的启示
村委会管宅基地的事,不归行政诉讼管——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是村委会被授权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因此这类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为村委会决定侵害权益的,可以走民事诉讼,或请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不受理的四类事项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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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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