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怎么确定」的,很多是拿着旧资料在办事的企业和个人。要注意的是: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纳税人的表述已经从海关法第五十四条的「纳税义务人」体系,过渡到关税法第三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体系。本文把两套表述的衔接、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的出现,以及企业合并分立、欠税出境限制等实务点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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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纳税人按方向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 新增扣缴义务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 物品按限度分线: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
  •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二条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税额,并提供相关资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八条
  •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认定对照表

认定要件纳税(义务)人条文说明
进口货物要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海关法第五十四条;关税法第三条两法表述一致
出口货物要件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海关法第五十四条;关税法第三条两法表述一致
进境物品要件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海关法)/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关税法)海关法第五十四条;关税法第三条关税法把「所有人」具体化为「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跨境电商要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报关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关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关税法新增,海关法无对应条文
申报主体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关税法第四十二条申报纳税地与主体的选择权

表中第三行是实务中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海关法说「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在邮寄、代收场景下「所有人」到底是谁经常扯不清;关税法直接改成「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把判断标准落到了持有与收件这两个可识别的事实上。

三、扣缴义务人:跨境电商这条线怎么落

关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列了两类扣缴义务人:

  1.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这是法定列举,不管当事人之间怎么约定,这三类主体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扣缴义务由法律直接设定;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是兜底,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设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接进来。

扣缴义务人不缴的后果,关税法第六十四条写得很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税还是要有人交(向纳税人追征),但扣缴义务人跑不掉自己的罚款。

四、物品与货物的分界线

关税法第五条给「物品」划了三档,理解顺序很重要:

  1.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 →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
  2. 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 → 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3.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 → 免征关税。

第2档是关键的转换点:「自用、合理数量」一旦被突破,适用的就不再是简易征收,而是整套货物征税规则——计税价格要按关税法第三章确定、商品归类与原产地要按第二章与第三章确定、可能还要提交许可证件。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与第八十五条(超过合理数量未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在这个点上与关税法第五条完全衔接。

五、税款优先:两个优先顺序

关税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两层优先,实务价值很高:

第一层,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但有一个时间条件: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才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反过来,如果抵押、质押设定在欠税之前,则税款不当然优先。看清这个时间先后,是银行、其他债权人在做尽职调查时必须核的。

第二层,税款优先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这一层不问时间先后。

与此配套的还有第四十九条的限制出境措施: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六、主体变更与保管责任

两个容易被忽略的补充规则:

  • 合并、分立要先清税。关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分立时未缴清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 保管人也要担责。关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这一条把保税仓库、监管仓库经营者拉进了责任圈。

七、实务中怎么自查纳税人身份

企业在接单或者改组时,可以按下面四步自查,避免主体认定出错:

第一步,看方向。 进口找收货人,出口找发货人。这是关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层判断,绝大多数常规贸易在这一步就能定下来。

第二步,看是否落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如果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报关企业是扣缴义务人。注意这三类主体的扣缴义务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排除它;合同条款只能在内部责任分担上起作用,不能对抗海关。

第三步,看是不是物品。 进境物品按携带人或者收件人认定纳税人,且要过「自用、合理数量」这一关。超过的,按货物征税,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式都要重算。

第四步,看主体有没有变更。 有合并、分立的,适用关税法第五十七条: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合并时未缴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分立时未缴清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在做重组方案时,把关税清缴写进交割条件,能省掉后续的连带风险。

另外提醒一句:登记在合同里的名义收货人,不等于税法上的收货人。海关判断的是申报单证所载的收货人,以及实际承担进口义务的主体;借名进口、代理进口场景下,要提前把责任划分落到书面,并核对与申报单证是否一致。

八、边界与不适用

  • 本文只讲关税,不含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实体规则。关税法第七十条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即程序适用,但代征税本身的实体规则另有规定。
  • 船舶吨税另有一部法。关税法第七十条同时规定,船舶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 海南自由贸易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税法第六十九条)。
  • 免税商品零售需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税法第七十一条)。
  • 争议救济路径是「先复议后诉讼」中的特殊一类。关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与当事人对海关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或复议或诉讼」的路径不同,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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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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