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之后,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结论;现行行政复议法把它体系化为维持、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履行、行政协议责任、行政赔偿九类,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定条件,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构成要件
一、决定的作出前提是已经受理且经过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之日起才是审理与决定的起点。未能通过受理审查的,出口是不予受理决定或者第三十三条的驳回申请,而不是本文所称的实体决定。区分这两层很重要: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处理的是「能不能进门」,实体决定处理的是「这门里的案子谁对谁错」。
二、决定的对象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与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不同,复议机关还审查适当性。这一差异直接体现在两类决定上:变更决定针对的就是「内容不适当」或者「未正确适用依据」等情形;而第四十四条明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合法但失当的行为在法院难以被否定,在复议中却可以被变更。这一点详见行政复议审查什么:合法性之外还审适当性,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
三、维持决定的门槛由「五个要件」叠加构成。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项都不能维持;相比修订前的表述,新法新增了「内容适当」这一要件,把适当性审查的结果直接写进维持的门槛。
四、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是专门针对履责类申请的不成立结论。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它只适用于履责类案件,包括「根本没有这个职责」和「受理之前就已经履行」两种情形,与第三十三条针对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不是一个东西。
五、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适用于四项违法情形,可以并责令重作。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第二款还有限制: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除外。
六、变更决定有三类情形,且有一条保护申请人的「不得不利变更」规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第二款是核心保护条款: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也就是说,申请人不会因为「告了一状」而在复议中被加罚,唯一的例外是第三人提出了相反请求。
七、确认违法分为五个情形,都是「不撤销」或者「不必撤销」的情形。 第一款:(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第二款处理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情形:(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八、确认无效针对「重大且明显」的违法。 第六十七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构成要件有三层: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于法定例示的类型、申请人提出了确认无效的申请。与确认违法相比,确认无效指向的是自始无效的最严重情形。
九、履行决定用于被申请人有职责而不履行。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类决定通常会在结论中写明履行期限;内容不明确时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期限是否合理。
十、行政协议类案件单独适用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二款: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这里把「责任」而不是「撤销」作为处理手段,正好回应行政协议的合同属性。
十一、行政赔偿可以在复议中一并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对依照国家赔偿法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款更进一步: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同时责令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十二、第七十条是不答复不举证的程序性制裁。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条规则的威棱在于:它把「不答复」转化为「没有证据」,属于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强力保障;唯一的例外是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了证据。
十三、文书形式是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第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七十四条允许当事人在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调解与和解的取舍见行政复议可以调解吗:调解书写明就生效,和解撤回后一般不能再申请。
十四、不服决定的主通道是起诉,期限十五日。 第十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除起诉之外,第七十六条还给了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内部纠错」手段,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报送纠正情况。后续起诉的路怎么走,可参见复议后不服还能起诉吗:十五日起诉期限与三条出路讲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决定种类 | 依据条文 | 适用条件 | 处理后果 |
|---|---|---|---|
| 维持 | 第六十八条 |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五项同时具备 | 原行政行为继续有效 |
|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 第六十九条 | 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 履责请求不成立,案件结束 |
|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 第六十四条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 行为被撤销,可责令限期重作,重作受「同一事实理由」限制 |
| 变更 | 第六十三条 | 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复议机关已查清 | 直接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
| 确认违法 | 第六十五条 | 应予撤销但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且无实际影响;违法但不具可撤销内容;原行为已改变但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责令履行无意义 | 不撤销,仅宣告违法,可另行处理赔偿与补救 |
| 确认无效 | 第六十七条 |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且申请人提出该请求 | 宣告自始无效 |
| 履行 | 第六十六条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行政协议责任 | 第七十一条 | 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法但未依法补偿 | 责令承担订立、继续履行、补救、赔偿或者合理补偿责任 |
| 行政赔偿 | 第七十二条 | 一并或未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符合法定情形 | 同时决定赔偿、驳回赔偿请求或者责令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赔偿相应价款 |
九类决定之外,还有若干容易被当成实体决定的文书,必须分清:不予受理决定与驳回申请决定处理的是受理条件,属于程序性结论;行政复议调解书是调解达成协议的产物,经各方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它替代的是决定而不是与决定并存;行政复议意见书则是复议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向其制发的纠错文书,有关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报送纠正情况,它并不直接处理申请人的请求。三者与本文所称的九类行政复议决定在性质、依据和后果上都不相同。
第二处容易混淆的,是变更与撤销的取舍。两者的前提不同:变更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内容不适当或者依据适用有误,或者事实虽然不清但复议机关已经查清的情形,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替原机关把事情改对;撤销则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不合法、越权滥权等更严重的缺陷,复议机关推翻后还可以责令重作。简单说,能直接改对的用变更,需要推倒重来的用撤销。各类决定的条件与后果梳理参见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各自什么条件、什么后果。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收到决定书先看结论类型和五项要素。 先看它属于九类中的哪一类,再看理由部分有没有把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内容逐一对应到位。维持决定却讲不清其中某一项的,本身说明推理不充分。
- 第二步,按第四十八条构成对照审查期限与举证。 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把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十日内应当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没有收到答复、或者答复没有附完整证据的,可以在意见中提示第七十条的程序后果。
- 第三步,针对行政行为最有把握的那一项缺陷提出主张。 九类决定各有门槛,主张要对应到具体条文:内容不适当走变更,主要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走撤销,职责已履行走驳回请求的反面抗辩,不宜笼统地请求「依法处理」。
- 第四步,履责类案件要先摆出「职责存在且未被履行」的证据链。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要求主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提供曾经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除非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或者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这一步做不好,很可能换来一份驳回请求决定。
- 第五步,该提赔偿的要在复议中就提出。 第七十二条区分了提出与未提出两种情形:提出了赔偿请求则应当相应处理,没有提出的,在涉及罚款、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下也应当一并责令返还或者赔偿。写明具体损失并提供损害证据,能避免后续另案主张。
- 第六步,算准十五日,决定后端也没有「办好就算完」。 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同时还应当盯住履行类决定的履行期限,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另行追究。
常见问题
问:复议机关说维持,是不是说明我的案子彻底没救了? 答:不是。维持的门槛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五项同时具备,可以在决定书里逐项核对哪一处站不住。对维持决定不服的,按照第十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复议维持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问:我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一项处罚,复议机关能不能反过来给我加罚? 答:原则上不能。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唯一的例外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这就是常说的「不得不利变更」规则,目的正是防止申请人因为行使救济权而遭到报复性加重。
问: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根本不答复、不提交材料,我就自动赢了吗? 答:接近于赢,但有例外。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问: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指向的违法程度不同。确认违法适用于依法应予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但对权利无实际影响、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情形,行为仍然存在;确认无效适用于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于自始无效。确认无效还需要申请人明确提出请求。
问:我在复议阶段没提赔偿,复议结束后还能要吗? 答:可以另行主张,但在复议阶段就已经埋下基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针对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即使没有提出,第二款也规定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所以在递交申请时把损失写清楚更省事。
问:调解书写了、决定书也来了,两个都在,哪个算数? 答:看哪个是案件的处理结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不会再就同一争议另行作出实体决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决定。两者不会同时对同一争议生效。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