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税减免税的三种类型与监管要求」的,多数是拿到了减免税批文、正在进口设备的企业。这类企业最容易犯的错误是以为「批了免税,货就是自己的了」。实际上减免税批文管的是税,不管的是物——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关税法第三十五条都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本文把三类减免的清单、决定层级与后续监管一次讲清。
先看这三个要点
- 法定减免有清单:关税法第三十二条列了七项免征情形,第三十三条列了三项减征情形,属于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逐个申请。
- 特定减免要看批文与用途: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
- 移作他用的代价: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八条
-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三条
-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 (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四条
- 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五条
-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三类减免对照表
| 减免要件 | 类型 | 决定层级 | 清单来源 | 条文 |
|---|---|---|---|---|
| 法定减免要件 | 免征 | 法律直接规定 | 关税法第三十二条七项: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运输工具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放行前损毁或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的、其他法律规定免征的 | 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
| 法定减免要件 | 减征 | 法律直接规定 | 关税法第三十三条三项:放行前遭受损坏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的、其他法律规定减征的 | 关税法第三十三条 |
| 特定减免要件 |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 | 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
| 临时减免要件 |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免征 | 由国务院决定 | 海关法第五十八条 | 海关法第五十八条 |
| 专项优惠要件 | 关税专项优惠政策 | 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关税法第三十四条 | 关税法第三十四条 |
把两部法并排看会发现一个变化:海关法第五十六条把「减征或者免征」混在一张清单里;关税法则把免征(第三十二条)与减征(第三十三条)分开列,且免征清单更细——新增了「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两项,并把「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拆成两个层次:损毁或者灭失的免征(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遭受损坏的减征(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这一拆分很关键——坏了不等于全免,减征要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三、用途锁定:减免税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是减免税领域最重要的一句话: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三个限定词——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决定了货物的活动范围。所谓「移作他用」,就是把享受了减免的货物用到了批文之外的地区、企业或者用途上。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给出后果与操作:
-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 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执行。
四、擅自处置可能不只是补税
这一点必须与走私行为的认定连起来看。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把下列情形列为走私行为: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也就是说,特定减免税货物擅自内销,不是简单的「补税了事」——只要同时缺少海关许可、未缴应纳税款、未交验许可证件,就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处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适用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置禁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五、税率适用的时点:减免税货物转让时
关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而不是原进口申报之日的税率。这与保税货物内销(第一项)适用同一规则。
换句话说,减免税货物的「时间红利」是不保留的:当初进口时享受的低税率,在补税时并不沿用,而是按补税当天的税率算。
六、暂时进出境与减免税不是一回事
实务中常把两者混淆。需要区分:
- 减免税是对税款的减征或者免征,前提是货物已经进入境内且长期留在境内;
- 暂时进出境是对税款的暂不缴纳,前提是货物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关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九类货物、物品(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物品、文体交流的表演比赛用品、新闻报道或影视摄制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科研教学医疗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前述活动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货样、安装调测用仪器工具、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物品,应当根据该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缴纳进口关税;该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出境的,应当补足依法应缴纳的关税。
海关法第五十九条则从担保角度给出通道: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七、边界与不适用
- 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减免不在本文范围。关税法第七十条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即程序适用,代征税自身的减免另有规定。
- 海南自由贸易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税法第六十九条)。
- 免税商品零售须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税法第七十一条)。
- 对减免税决定不服的救济:关税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对海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复议前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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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