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走私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的,多数是被海关立案调查之后才来问的当事人或其家属。这个领域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分清层次: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者的构成要件不同、罚则不同、与刑法的衔接也不同。定性差一层,后果可能差出量刑。
先看这三个要点
- 走私行为的三个要件: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三项情形之一即构成。
- 「按走私行为论处」不是走私行为本身: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禁限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税货物而没有合法证明的。
- 罚则分三档: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没收并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应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的没收并可处等值以下罚款;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没收并可处偷逃应纳税款三倍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四条
-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
-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三层结构对照表
| 定性要件 | 层级 | 典型情形 | 罚则 | 条文 |
|---|---|---|---|---|
| 走私行为要件 | 第一层:走私行为 | 绕关(从未设关地点进出境)、伪报瞒报藏匿伪装、擅自内销保税或特定减免税货物、伪报单耗致脱离监管、擅自从特殊监管区域运出 |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处罚条例第七条 |
| 准走私要件 | 第二层:按走私行为论处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禁限货物物品或应税货物而无合法证明 | 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海关法第八十三条 |
| 违规要件 | 第三层: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申报不实、不走设关地点、不按规定接受查验等十三类,但不构成走私行为 | 按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等分项罚款 |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处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第二层与第三层的分界最关键:「按走私行为论处」意味着本身不是第八十二条意义上的走私行为,但法律把它当作走私来处理;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则完全不按走私算。两者的界碑在于——是否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逃避禁限管理的要件。
三、走私行为的三要件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句式是「违反……,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拆开是三块:
- 违法性要件: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行为要件:逃避海关监管;
- 结果/危险要件:偷逃应纳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注意第三块是「或者」——偷逃税款与逃避禁限管理只要占其一即可。这与很多人「我没逃税就不算走私」的直觉相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即便不涉及税款,同样是走私行为。这也解释了处罚条例第九条为什么要分三档罚则。
四、处罚条例第七条把「逃避监管」具体化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三项情形较概括,处罚条例第七条细化为六项,其中实务最常用的是前两项:
- 第一项(绕关):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这与海关法第八条「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形成闭环。
- 第二项(伪报瞒报):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第三至第五项针对海关监管货物:伪造变造手册单证擅自内销、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致使脱离监管、擅自从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运出。这三项与加工贸易直接相关,企业尤其要留意——伪报单耗不是简单的申报不实,它被明确列为走私行为。
五、三档罚则与从重情节
处罚条例第九条按对象分三档:
| 罚则要件 | 对象 | 没收 | 罚款上限 |
|---|---|---|---|
| 禁限货物要件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 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 | 100万元以下 |
| 禁限物品要件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 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 | 10万元以下 |
| 许可证件要件 | 应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 货物、物品等值以下 |
| 偷逃税款要件 |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 |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 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 |
另有两项没收规则: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情节另见处罚条例第五十三条: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六、边界与不适用
- 本文讲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走私行为认定与海关行政处罚,不等于刑法上的走私罪。是否构成走私罪、构成哪一个罪,要看刑法分则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的数额、情节标准。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只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超量自用物品未申报属于轻处理。海关法第八十五条单独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不走第八十二条的走私罚则,不没收。
- 为走私提供帮助的单独一条。海关法第八十四条处理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一事不二罚与竞合。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
- 涉税追征不受期限限制。关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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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