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涉案货物会被没收吗、能要回来吗,先给结论:货物、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追缴或者没收;运输工具只有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才没收。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不是一律没收,能要回来,但取决于权属证据,不取决于关系。
大多数人把注意力全放在“判几年”上,忽略了财物这一块。实际上走私案的财物损失往往比罚金还大:一船货、一辆车、一个仓库,加上冻结的货款。而这一块的处理有三条明确的规则,知道的人不多。
四类财物,四种命
三层判断:
① 先分类。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这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的框架,性质不同,处理完全不同。
② 再看是不是“专门或多次”。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专门”“多次”是两个限定词,偶尔借用一次的车和长期改装的油罐车,处理结果不一样。
③ 最后看权属和期限。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必须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共有财物只没收犯罪人那份。
| 财物类型 | 处理方式 | 依据 | 能否要回 |
|---|---|---|---|
| 走私货物本身、违禁品 | 没收 | 刑法第六十四条、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 不能 |
|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没收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原则不能 |
|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 追缴或责令退赔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不返还本人 |
|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及时返还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应当返还 |
| 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 | 没收 |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原则不能 |
| 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共有财物中案外人的份额 | 核实权属后发还 |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入库案例 | 可以争取 |
运输工具:得先够“专门”或“多次”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一项。车、船被扣了,能不能要回来,看三个问题:
第一,是不是专门用于走私? 为装油而改装舱室、加装暗格、拆除座椅焊油罐,属于专门改装,基本没有争的空间。
第二,是不是多次用于走私? 同一辆车、同一条船反复给同一伙人运货,即便没有改装,也可能被认定为多次。
第三,车主知情吗? 完全不知情的出借人、出租人,可以主张自己是案外人。反过来,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要求用假名签约、约定“被查了不赔”,都会被当作知情的证据。
偶尔借用一次、车主不知情、车辆没有任何改装——这三种情况同时成立,才有真正的争取空间。三条里破一条,难度就上一个台阶。
三日内退还:一条有期限的硬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写得很干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或者冻结的存款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这条规定有两个作用:
一是给出期限。 不是“尽快”,是“三日以内”。实务中可以据此书面催告,要求办案机关对已查明无关的财物及时退还。
二是划出范围。 “与案件无关”是关键判断。比如被扣的手机里存着家人的生活照、被冻结的账户是老人的养老金账户、被扣的车是案发前半年就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这些都可以主张与案件无关。
要注意的是,“三日”从“查明”之日起算,而“查明”是一个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不会自动通知家属。所以主张时要把“什么时候就该查明了”说清楚,最好附上权属证据,让对方没有拖延的理由。
判决必须处理财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这一句的实务意义是:如果判决书对某辆车、某个账户只字未提,那就是漏判。漏判的救济路径有两条——上诉或申诉时一并提出,要求二审或再审对财物部分作出处理;或者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家属常犯的错是:只盯主刑,判决书拿到手只翻最后几页看判几年,财物部分看都不看。该主张的在二审前主张,过了这个阶段,程序成本会成倍增加。
案外人怎么参与
裁判要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应当注重听取案外人的意见。
这一则虽然是诈骗案,但讲的是涉案财物处理的通用程序规则,走私案同样适用。它给了案外人一个明确的位置:法庭“应当”听取案外人意见。
据此可以做的动作:
- 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案外人财产异议书》,写明财物名称、权属依据、与案件无关的理由;
- 申请出庭陈述,或请辩护人在庭上代为提出;
- 判决后如未处理,凭异议书主张漏判。
“应当听取”是义务性表述,意味着法院不能以“你不是本案当事人”为由一概拒绝。当然,能不能拿回,仍然回到证据上。
共有财物:只没收犯罪人那一份
裁判要旨在处置供犯罪所用的涉案财物时,应注意区分涉案人员财物与案外人财物。涉案财物是犯罪分子和案外人的共有财物,案外人事前不知该共有财物是供犯罪使用的,对其中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份额依法予以没收,属于案外人所有的份额则不得没收。
这一条在走私案里非常实用,因为走私用的船、车、仓库经常是共有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实际是婚后共同购买;
- 股东共有:船舶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东里有不知情的一方;
- 家庭共有:农村自建房、渔船属于家庭共同所有。
按这一则的规则,没收只能及于犯罪人所有的那一份,案外人的份额不得没收。 家属要做的是把权属链条理清楚:出资来源、购买时间、登记情况、共有关系、案外人是否事前知情、有没有参与经营。
要注意“事前不知”这个限定。如果配偶明知船在跑走私还一起收钱、一起管账,就很难主张自己是善意案外人。
罚金和没收不是一回事
这一点必须分清,因为很多家属以为“交了罚金东西就能拿回来”。
- 罚金是刑罚,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走私普通货物是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没收是涉案财物处理,针对具体物品;
- 追缴是让违法所得归零,可以责令退赔等值财产。
三者并行,不能相互折抵。退赃退赔在量刑上的作用另见退赃、退赔对量刑有什么影响?。交了罚金,该没收的船照样没收;退了违法所得,罚金一分不少。做资金方案时要把三笔一起算,别把钱全用在退赃上,最后罚金交不出影响减刑假释。
五个最常被问的问题
一问:车借给朋友,他用去拉走私货,车会被没收吗? 看是否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车主是否知情。偶尔借用、无改装、车主不知情且能证明权属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返还;专门改装、多次使用、车主收取报酬的,没收可能性大。
二问:仓库租给别人,货被查了,我要担责吗? 出租本身不担责,但明知对方存放走私货物仍提供仓储,可能构成共犯。租金明显高于市场、要求假名签约、夜间频繁进出,都会被当作明知的证据。这时仓库也可能被作为犯罪工具处理。
三问:货款被冻结了,多久能解冻? 取决于是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能证明是正常经营收入、与走私无关的,可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主张及时解除;被认定为走私货款的,依法追缴。时间上没有统一期限,要跟进案件进度并书面催告。
四问:判决书没提我那辆车,怎么办? 属于漏判。可在上诉期内提出,或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要求对财物部分作出处理。依据是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判决“应当”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五问:东西被认定为违禁品,还能要回来吗? 不能。违禁品一律没收,且通常会被销毁或依法处置。这类财物上不要抱期待,把精力放在还能争的部分。财物的完整处理规则见判刑之外还要没收财产吗。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设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归结
东西是不是你的、你知不知道、有没有参与——三问决定能不能要回来。 证据拿不出,关系再硬也没用。
还有三条期限与程序上的抓手,值得记住: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三日内应当退还;判决必须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涉及案外人财产的,法庭应当听取案外人意见。 这三条不解决“东西是不是你的”,但能保证你的主张有机会被听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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