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税法施行后的主要变化与衔接」的,多半是手上有旧资料、正在按老办法办事的企业和同行。本文把关税法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与海关法关税章的九处实质变化逐一列出,并说明哪些规则是沿用不变的,避免新旧混用。

⁠​‌​‌​​‌​‌‌‌​‌​‌​​‌‌​‌​‌​​​‌​​‌‌‌​‌​‌‌​‌​‌​‌​‌‌​​⁠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时间与废止: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海关法并未废止,其关税章条文仍有效,与新法并行。
  • 九个实质变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双主体、税额确认书制度、走私追征不受期限限制、退税期限放宽到三年、税款优先规则、征税事项复议前置、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反规避条款、海南自贸港与船舶吨税的衔接。
  • 沿用不变的部分: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征收主体、第五十四条的纳税人方向规则、第五十五条完税价格的基础构成、第六十条的十五日与三个月门槛,精神均在关税法中延续。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一条
  • 为了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一条
  • 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
  • 关税征收管理应当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
  • 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 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 经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需要补缴税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一条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二、九处实质变化对照表

变化要件旧规则关税法新规则条文
主体变化海关法第五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单一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跨境电商经营者、物流企业、报关企业列为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物品纳税人变化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第三条第一款
税额确认变化无统一确认制度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三年内有权确认,出具税额确认书第四十五条
走私追征变化期限规则未单列走私行为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受期限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第四十七条
退税期限变化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一年内可要求退还三年内可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第五十一条
税款优先变化无统一规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发生在抵押质押之前的先于抵押权质权;欠税与罚款并存时先缴税款第五十八条
救济路径变化—征税事项复议前置;其他行政行为或复议或诉讼第六十六条
征管模式变化—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第四十一条
反规避变化—对规避第二章第三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可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第五十四条

三、变化一:主体从单一到双层

海关法第五十四条只有「纳税义务人」一个概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关税法第三条把它拆成两层:

  •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 扣缴义务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两层对应两套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关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物品纳税人的表述变化也值得注意:从「所有人」改为「携带人或者收件人」,解决了邮寄、代收场景下「所有人」难以识别的老问题。

四、变化二:税额确认书制度

这是关税法新增的核心工具。第四十五条给了三个要素:

  1. 确认期: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
  2. 确认书: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申报税额不一致的,应当出具税额确认书;
  3. 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点常被忽略——确认书是双向的,也可能让纳税人拿到退税。逾期补缴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变化三、四:追征与退税的期限一紧一松

追征收紧(第四十七条):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这意味着走私情形下的税款追征没有时间屏障。

退税放宽(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书面申请退还,比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一年内」延长了两年。程序上有三个节点: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海关自己发现多征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无期限限制。

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退还关税的,应当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变化五、六:税款优先与复议前置

税款优先(第五十八条)两层:

  •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
  •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复议前置(第六十六条)是最容易被走错的一步。征税事项——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与当事人对海关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或复议或诉讼」的路径不同。

七、变化七、八、九:征管模式、反规避与衔接条款

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第四十一条):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并应当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这条为「先放后税」的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汇总征税、担保放行相衔接。

反规避(第五十四条):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三章(应纳税额)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关键词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有真实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不受此条约束。

衔接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船舶吨税的征收,《船舶吨税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八、哪些是沿用不变的

不是所有东西都变了。以下几项在两部法之间保持一致或精神延续:

  • 征收主体: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关税法第二条表述一致。
  • 纳税人方向规则:进口看收货人、出口看发货人,两法相同。
  • 完税价格基础:海关法第五十五条与关税法第二十四条都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含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保费。
  • 十五日缴纳与三个月门槛:海关法第六十条的十五日缴税期限、超过三个月可采取强制措施,与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的十五日、第五十条的强制执行相衔接。
  • 物品简易征收:关税法第五条与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自用、合理数量」口径一致。

九、边界与不适用

  • 海关法并未废止。关税法第七十二条只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法关于关税的五条(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四条)与关税、担保相关条文仍然有效,与关税法并行适用;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按新法优于旧法处理。
  • 本文不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具体税目与税率。关税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税则》执行;《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 本文不展开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关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免税商品零售与海南自贸港另有专门规定,本文只点出衔接关系,未展开实体规则。

相关阅读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