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税缴纳期限和滞纳金的计算」的,多半已经收到了税款缴款书或者滞纳金通知。这个领域的规则其实非常数字清晰:十五日、万分之五、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真正容易出错的是起算点和这几个数字分别挂在哪一件事上。本文把期限、滞纳金、保全、强制四条线一次理顺。

⁠​‌​‌​​‌​‌‌‌​‌​‌​‌​‌‌​​‌​​​‌​​‌‌‌​‌​‌‌​‌​‌​‌​‌‌​​⁠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十五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万分之五: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四条强制路径: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存款汇款;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依法拍卖变卖;责令限期缴纳;对欠税未清且未提供担保的,可通知移民管理机构限制出境。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三条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税款尚未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
  • 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 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 经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需要补缴税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九条
  • 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 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海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期限与滞纳金对照表

期间要件起算点期间后果条文
一般缴纳要件完成申报之日十五日内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关税法第四十三条
汇总缴纳要件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延期缴纳要件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税额确认后补缴要件海关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按海关规定逾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关税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填发缴款书要件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十五日内逾期征收滞纳金海关法第六十条
物品缴纳要件物品放行前放行前缴清未缴清不放行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四款

两个「十五日」的起算点必须分清:关税法第四十三条是完成申报之日起算;海关法第六十条是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算。关税法施行后,以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的口径为准;海关法第六十条的价值在于它把「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作为强制措施的门槛条件写得很具体。

三、万分之五怎么算

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措辞是完整的计算规则,逐字拆开看:

  • 基数:滞纳税款(即欠缴的税款本金,不含已产生的滞纳金,不搞利滚利);
  • 比例:万分之五,即 0.05%;
  • 频率:按日;
  • 起算: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也就是说,年化约为 18.25%(0.05% × 365)。这个比例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少,是实打实的资金成本。

还有一处容易漏: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海关在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有权确认应纳税额(即「税额确认书」制度),确认后需要补缴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同样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这与申报环节的滞纳金是两条线,不要混淆。

四、税收保全:还没到期就能动手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处理的是「期限还没到,但苗头不对」的情形: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两项保全措施——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个要点:

  1. 不用等到逾期。只要出现明显的转移、藏匿迹象即可启动,这是保全与强制执行的根本区别。
  2. 缴清即解除。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3. 保错了要赔。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已在期限内缴税而海关未立即解除、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税法第四十四条把触发条件写得更细: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五、强制执行:四条路径与一个前提

关税法第五十条与海关法第六十条合起来看,强制执行的启动有一个共同前提: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关税法第五十条),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海关法第六十条)。两者措辞不同,适用时要看具体情形与法律适用关系。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 划拨: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 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变卖应税货物: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限制出境: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批准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税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还有一句关键的:海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的对象不只是税款本金,滞纳金一并执行。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相同表述。

六、边界与不适用

  • 滞纳金不是罚款。它是税款的时间成本,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但关税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 复议、诉讼不影响缴纳义务。关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救济路径是:对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走救济不停止税款的缴纳要求,切勿以「我正在复议」为由拒缴,否则滞纳金继续累积。
  •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另行处理: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不存在「先放行后缴税」的一般通道。
  • 担保放行是另一条路。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税款尚未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相关阅读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与实务思路的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结合个案事实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咨询专业律师后作出判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