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班列+海运的组合运输、卡车接驳+远洋干线的整柜出海——一票货走完全程要换三四次运输工具,签合同的却只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货在中途坏了,经营人常回一句「损坏发生在陆路段,按陆路规则赔,赔得少」——很多人搜「多式联运货损责任」,就是被这句话问出了心病:一票货一份合同,凭什么不同段适用不同的赔法?2026 年 5 月施行的新版海商法第一百条到第一百零四条把这套「网状责任」写成了条文,这篇拆开讲。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一份合同全程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负责把货从接收地运到目的地,对全程运输负责,货主只认他一个。
- 责任期间是「接收至交付」:从经营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全程货损都落在他的责任期间内,不存在「交接空白段」。
- 区段定规则:损失能确定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按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确定——海运段、公路段、铁路段各算各的账。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条
-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一条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
-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
二、区段责任对照
| 要件 | 条文规则 | 实务要点 |
|---|---|---|
| 合同识别 | 含海运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一份合同、全程运费 | 订舱单、联运单据看「门到门」还是「港到港」 |
| 责任主体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 只告经营人,不必逐段找各区段承运人 |
| 责任期间 | 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 接收和交付的书面凭证决定期间起止 |
| 区段锁定 | 损失发生在哪个区段要有依据 | 集装箱铅封状态、各段交接记录、GPS 温度记录 |
| 规则适用 | 按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定赔偿、限额和时效 | 海运段限额低、时效一年;公路铁路段各有各法 |
三、责任期间与网状责任怎么运转
第一百零一条先把全程兜住。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门到门运输里,从他上门提箱那一刻到把货送到收货人门口,整段都在射程内。这个设计消灭了传统分段运输的「责任真空」:货主不必追问每次换乘是谁在掌管,只盯经营人一个责任主体。第一百零二条还明确经营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组织他人履行,但对全程运输负责的义务不变。
第一百零三条再把规则切开。全程兜责是「谁赔」的问题,赔多少是「按什么规则」的问题——网状责任的答案按区段切分:损失发生在海运区段的,赔偿责任、限额和时效按海运法律(含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确定;发生在公路区段的,按公路运输法律确定;铁路、航空各有各法。同一票货,坏在海上一年时效、限额按件数算,坏在公路可能时效更短或限额标准完全不同——这就是「同一票货、不同段、不同赔法」的由来。
区段锁定是整条规则的咽喉。规则按区段切换的前提是「损失发生于某一区段」能够证明。集装箱运输里最常用的证据链是:铅封完好与否(封志号码在各段交接单上的记录)、箱体状况检验、温控货物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各段交接时的批注。损失发生区段不能确定的,按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则处理——经营人依照海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限额负责,不再享受区段切换的便宜。这条兜底对货主其实是利好:查不清区段时,回到海运规则索赔,路径反而简单。
国际公约为什么也掺进来。题目里问「适用哪个国际公约」,答案就藏在区段逻辑里:海运区段可能涉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运公约,公路区段可能涉及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体系,铁路区段涉及国际铁路运输公约体系。哪个公约落地,取决于损失区段和运输路线经过的国家,实务中先锁区段、再查该区段的法律与公约适用,顺序不能反。
四、区段锁定的证据链与公约落位
证据链怎么搭。区段锁定靠的是每次交接的留痕,常用材料按时间排开:提箱时的箱况记录与铅封号(接收证据);各段运输的交接单、大副收据、车站与堆场的进出记录(中段证据);交付时的交接单与收货人签收(终点证据)。铅封号在每一站被核对、记录,中途封志完好而箱内货损,通常指向箱内环境问题(海运段的温控、通风);某站铅封号变了或者记录缺失,嫌疑就落到那一段。温控货物再加一层:冷藏箱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全程可导,温度超标发生在哪几个小时,基本就是区段的直接答案。
查不清区段时的兜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则是: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海上货物运输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的规定负责。这对货主是结构性利好——海运规则的免责清单、限额、时效都是熟悉的框架,举证路径也相对成熟。所以区段锁定不是索赔的先决条件,而是「算多算少」的问题:锁得住,按区段法律可能拿到不同的限额与时限;锁不住,回到海运规则索赔。策略上先按海运规则立案,再在诉讼中用交接证据争取锁定区段、优化金额,两条腿走路。
国际公约的落位方法。题目问「适用哪个国际公约」,方法论上分三步:第一步锁区段——损失发生在海运、公路、铁路还是航空段;第二步查该区段的条约体系——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按第三百零七条优先于海商法适用(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三步核对路线——部分国际运输条约的适用以起讫地或途经国为条件,同一区段走不同路线可能落在不同条约下。以海运区段为例,若相关国际公约与海商法规定不同,按条约优先规则处理;没有任何条约覆盖的,回到海商法;法律与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国际惯例补位。这个顺序是第三百零七条给的,倒过来查就会出错。
内陆段的特殊性提醒。多式联运的海运段责任限额通常按件数或重量计算,而部分陆路区段的限额体系完全不同,时效长短也参差——这正是网状责任最「刺激」的地方:同一票货,坏在海上和坏在公路,能主张的金额可能差出一个量级。货主在投保联运货物险时就要意识到这个落差,保险方案按风险最高的区段配置,而不是按最熟悉的区段配置。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多式联运=全程都按海商法赔」。海商法只兜底(区段不明时)和定主体(经营人全程负责),区段能锁定时,赔多少、时效多久都听该区段法律的。
- 误区二:「货交给第一程承运人后经营人就脱手了」。责任期间从接收至交付,经营人对每个环节负责,区段分包只是他内部的事,不影响对货主的责任。
- 误区三:「区段不明就没办法索赔了」。恰恰相反,区段不能确定时按海运承运人规则处理,货主的举证负担更轻;真正的难点在限额,不在能不能告。
- 不适用:单纯海运的港到港运输(直接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一章,无区段切换问题);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按民航法体系处理);快递航空小件的国内运输(适用快递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
六、新旧法对比:区段切换多了一个「时效」
多式联运的新旧差异集中在两处。第一处:区段规则的参数从两项变三项。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损发生于某一区段的,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新法第一百零三条在后面加上了「和时效」——区段切换的参数扩容,时效也要跟着区段法律走。别小看这两个字:各运输区段的时效长短参差,海运一年、其他区段各有规则,同一票货坏在不同段,留给你的反应时间可能差出一截。旧文只讲「责任和限额看区段」的,必须补上时效这一维。第二处:定义表述的顺滑化。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定义是「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新法第一百条改为「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同一意思,表述更顺,也顺带与新增的电子运输记录等制度衔接。经营人全程负责、责任期间自接收至交付(旧第一百零三条与新第一百零一条)、区段不明时按海运规则兜底(旧第一百零六条与新第一百零四条)这三大件原样承续。给读者的检索提示:站内旧文的多式联运分析框架继续可用,凡涉及区段适用的结论,记得把「时效」补进区段参数里;条号对照上,旧第一百零二至一百零六条大致对应新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引用时以新法为准。
七、联运合同里值得谈的三个条款
网状责任是法定缺省规则,合同层面仍有谈判空间,签联运合同(尤其大货主常年合约)时留意三处。其一,责任期间的起讫:法律定的是「接收至交付」,但接收地、交付地写成「港区堆场」还是「工厂门口」,实际控制货物的起点就不同——门到门条款把陆段也纳入经营人责任,索赔时不用另行证明仓到仓的受托关系。其二,区段披露与单证安排:要求经营人在联运单据上载明各区段承运安排的标识,交接记录由各区段签署——这套安排等于把区段锁定的证据链前置到合同,索赔时省去大量举证周折。其三,保险协同:把联运合同的责任结构与货物运输险的险别对表——海运段限额低、陆段限额规则不同,保额按全程货值加风险溢价配置,并在保险条款里确认区段切换不影响承保连续性。谈判力弱的中小货主至少做到一条:把交期与交付标准写进订舱确认,剩下的按法定缺省规则走,也能立住索赔的基本盘。
八、实操建议:签联运合同与索赔的两个阶段
- 签约阶段看三点:运输方式是否含海运、接收地与交付地怎么写、有无区段责任特别约定——这三点决定日后按哪套规则算账;
- 交接阶段锁证据:每个区段交接时的铅封号、箱况批注、温度记录逐一留存,索赔时区段锁定就靠这串记录;
- 索赔阶段先算时效:区段锁定后立即查该区段法律的时效期限,海运一年、其他区段各有长短,按最短的期限安排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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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多式联运一份合同全程兜责,责任期间从接收到交付,赔多赔少看货坏在哪一段——铅封和交接记录锁住区段,区段锁住了,规则和公约就自动归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联运单据与区段交接记录,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