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爬取是不是不正当竞争,2025年修订后有了更直接的判断依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过去这类案件要靠一般条款和个案说理,现在爬虫绕过登录、破解接口、伪造设备指纹等行为可以直接对号入座;robots 协议虽然是行业自律文件,但在个案里是判断“数据主人意愿”的核心证据。

⁠​‌​‌​​‌​‌‌‌​‌​‌​​​​​‌​‌‌​​‌​​​​‌​‌‌​‌​‌​‌​‌​‌‌​​⁠

一、规则层:2025年新设的数据条款

法条依据

这一款拆开看有三个支点:手段不正当(避开验证、破坏限流、伪造身份)、对象是他方“合法持有的数据”、后果上损害数据持有者的权益并扰乱竞争秩序。平台投入服务器、带宽和算法治理形成的数据集合,法院普遍认可其享有竞争性权益,即使单个数据点是公开的,规模化抓取后整体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侵权。

同一条款还覆盖了爬虫生态里常见的其他动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爬虫高频请求拖垮对方服务器、嵌入代码劫持对方页面跳转,都落入“妨碍、破坏正常运行”的框架。司法解释对强制跳转的认定口径是:未经经营者和用户同意直接发生的跳转即可认定,仅插入链接、由用户触发跳转的,再综合插入方式与合理性判断。

二、深入层:robots 协议与“不正当手段”的边界

robots 协议是网站通过根目录文件声明哪些内容允许抓取的行业惯例。它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司法实践长期把它当作经营者意愿的公示:明确禁止抓取的部分仍被规模抓取,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违背行业惯例和商业道德。反过来,未设 robots 限制也不等于随便爬——绕过登录验证、破解加密接口、突破访问频率限制,属于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手段本身即不正当。

抗辩一侧的常见理由有三类:抓的是公开数据、用于搜索引擎或学术研究、已取得用户授权。它们的实际效力取决于规模与替代性:适度抓取用于建立搜索索引、有合理理由且不实质性替代对方服务的,历史上多有被容忍的先例;但把对方的核心内容整体搬运后直接抢流量、做镜像站点,“替代”效果越明显越容易被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类犯罪,刑事边界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会怎么判?。

三、操作层:想做数据业务的合规动作

跟着做
1

先查授权通道

优先使用对方开放平台、官方API和付费数据服务,合同里写清使用范围,这是唯一彻底干净的路径。

2

读 robots 协议与用户协议

抓取前核查目标站点的 robots 文件和服务条款中的数据条款,禁止性条款要么绕开该数据、要么另行书面取得许可。

3

控制规模与频率

不破解验证、不伪造登录态、不限流对抗,请求频率控制在不影响对方服务的水平。

4

做替代性评估

产出物不能实质替代对方产品或服务,聚合、分析后的加工成果比原样搬运安全得多。

5

被诉时的应对

评估停用争议数据源、删除已抓取数据集合,就损害规模与对方谈判,必要时按不正当竞争应诉并主张自身数据权益。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页面公开就能爬。 公开只是对用户展示,不等于授权他人机器化批量获取并商用,规模化整体抓取仍然是高风险行为。
  • 误区二:robots 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无视也无所谓。 它不是法律,但个案中是认定经营者意愿和商业道德的关键证据,无视明示禁令会显著提高败诉概率。
  • 误区三:抓取不存储、看完即走就没事。 实时抓取直接用于自己业务的,“使用”已经发生,不需要以存储为前提。
  • 误区四:我是个人开发者、没有营业执照,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与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同样属于经营者,条款对个人爬虫从业者同样适用。

五、问答

数据爬取的合规主线是三句话:能授权的不去爬、声明禁止的不去碰、非爬不可的把规模和用途压到不构成替代的范围。技术上做得到的,法律上未必做得了。爬虫行为的一般合法性分析另见爬取别人网站的数据,违法吗;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幅度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罚款,被查处后的应对可与专业律师同步推进。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