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不是灰色地带,而是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家自己刷销量刷好评是虚假宣传,组织团队帮别人刷的,2025年修订后被单独写成一款:“帮助虚假宣传”直接入法,代刷平台、刷单中介、接单群主都在打击范围之内。修订还把“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列为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行雇人给对手下恶意订单再批量退货,也有了对号入座的条款。
一、规则层:从“不得虚假宣传”到“帮助也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款是2025年修订的增量:过去帮助刷单要迂回按共同违法处理,现在“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本身独立成罪状式的禁令,刷单平台、代运营机构、发单接单的中介都直接落入第二款。处罚上两种情形同一档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对商家而言,“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正是刷单伪造的两类信息;对刷单组织者而言,百万级罚款加吊照风险,足以覆盖其全部经营模式。
二、深入层:网络条款下的刷单变种
2025年修订把平台场景里的更多玩法纳入规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注意这一款与第九条第二款的方向不同:第九条管“帮自己人刷好看的数据”,第十三条第四款管“用虚假交易、恶意退货祸害对手”——集中下单再无理由退货拉高对手的退货率、挤占库存、触发平台处罚,属于典型的滥用平台规则的流量攻击。两个条款一个治“注水”、一个治“放毒”,合起来覆盖了刷单生态的主要角色。
对刷手个人的影响也不容小看:刷单佣金属于违法活动收益,平台可封号、限制注册;组织化刷单规模大的,还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的相关刑事风险;刷单合同本身因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付出去的“佣金”不受合同保护,合同效力分析见电商“刷单”被查,刷单的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三、操作层:商家与平台的合规动作
停止存量刷单
立即停用一切补量、刷评服务,历史刷单数据主动整改,避免在后续检查中被认定为持续违法。
清理代运营合同
审查代运营、推广服务商合同,删除“保量”“冲榜”条款,明确要求其合法推广并约定违约责任。
建立评价管理边界
只用“晒图返现、好评返现”这类灰色手段的赶紧停,改为对真实交易的售后服务换口碑,评价要真实反映用户意愿。
遭遇恶意刷单攻击的取证
固定异常订单的时间分布、收货地址聚集度、下单账号关联性、批量退货记录,向平台投诉并申请处置,平台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追责路径
对组织恶意刷单的对手方,可依第十三条第四款主张不正当竞争索赔,同时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只有刷自己单的商家违法,刷单平台只是“技术中立”。 帮助刷单已单独入法,组织者、中介按同一罚则处罚,不存在中立豁免。
- 误区二:刷单只骗平台,不算欺骗消费者。 销量与评价直接影响消费者决策,虚假销量、评价正是第九条明文列举的宣传内容。
- 误区三:被同行恶意刷单只能自认倒霉。 恶意退货、虚假交易攻击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民事索赔加行政举报双轨追责。
- 误区四:刷单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入账冲抵。 刷单支出系违法支出,财务与税务处理都有风险,被查后还面临收入口径调整。
五、问答
刷单炒信的账要算总账:短期权重换来的可能是百万罚款、封店和信用记录。商家把预算转向真实的产品与服务,才是唯一能持续的经营策略。商家、刷手与平台各自责任的完整梳理,见刷单刷好评:商家、刷手与平台各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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