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母亲的124万存款被女儿女婿取走:代管存折不等于拿走钱——2026年10月25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存款纠纷。胡老太2022年3月确诊阿尔茨海默病,2023年11月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女儿被指定为监护人。此后,小女儿与女婿分6次取走老人的两张存折,本息合计124万余元:先说是“母亲让代管”,后来改口“母亲已经赠与”。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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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三层结论: ① 行为能力一旦被认定,处分就受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百万元存款,不属于纯获利益、也与她的精神状况不相适应,须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② 拿着存折、知道密码,只是“能取”,不是“有权取”——主张赠与的一方要举证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后果; ③ 这不是分家产,是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走不当得利返还,两条路都能要回。

一、行为能力的认定,是一道分水岭

很多人以为“老人自己同意的,怎么会不算”。法律恰恰在这里设了一道闸。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条给了两类“自己说了算”的例外:纯获利益(比如接受无负担的赠与)和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比如买日用品、付日常医药费)。把124万元存款划出去,既不是纯获利益,也早已超出“相适应”的范围。按第145条,这类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法定代理人未在催告后三十日内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还有个特殊之处:老人是在已经确诊、且被法院认定之后被取款的。认定之后,行为能力不再是“家属自己觉得”,而是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此后任何人以“她当时说愿意”抗辩,都要先跨过这道认定。

二、存折和密码,证明的是“能取”,不是“有权取”

银行取款只看凭证和密码,但法律评价的是钱凭什么归你。

主张“赠与”的一方,要证明三件事:老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款项已交付。前两项在失智老人身上极难成立。

法条依据

所以举证责任不在“要钱的人”身上,而在“拿钱的人”身上。子女拿出一张存折、说出一个密码,只能说明她实际控制了账户,不能说明老人要把钱给她。老人已经无法作证,唯一的书面痕迹是银行流水——而流水只会显示“取现”“转账”,不会显示“赠与”。

这也解释了本案中前后口供为何会变:从“代管”到“赠与”,是在找一个能站住的理由。代管意味着随时可还,赠与意味着不用还,两者差着一整个举证责任。

三、谁有权处分失智老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是财产的新主人。

法条依据

这一款把监护人的处分权限缩到唯一目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给老人治病、请护工、支付养老院费用,属于;把钱转到自己名下、用于自己的房贷和消费,不属于。本案中小女儿并非监护人,连这层受限的处分权都没有,她取走的钱在民法上属无权占有,老人可以依第235条请求返还原物;不构成占有返还情形的,还可以依第985条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需要一并说明的是:即便是监护人动了钱,也不是“家务事”。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34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四、两个入库案例:失智者的“同意”,值多少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0-2-103-002 ·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881号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充分考虑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和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两种法益之间的平衡,并在制度构造上优先保护前者,仅在法定情形下才保护后者。已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阿尔茨海默患者从事签署巨额债务担保协议的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给你的启示已宣告+巨额+不相适应+拒绝追认=无效,四个要件几乎逐一对应。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4-2-127-001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行为,与其本人日常消费生活行为关联度较低,超出其理解能力和风险预见、承受能力的,应当认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追认或者同意的,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无效。

给你的启示判断“相不相适应”,看的是这笔钱对这个人意味着什么。124万元对一个失智老人,不是零花钱。

五、家里人发现钱被取走,按这个顺序做

跟着做
1

先查流水

向银行调取近三年交易明细,锁定取款时间、金额、经办方式(柜台、ATM、手机银行),这是全部后续动作的基础。

2

该挂失就挂失

账户仍在被控制的,凭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或变更密码,先止住继续流失。

3

申请行为能力认定

由利害关系人向老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必要时同步申请指定监护人,把“谁有权管钱”先定下来。

4

书面催还并留痕

向取款人发书面返还通知,写明金额、时间、账户,保留送达凭证。

5

起诉返还

以老人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为诉讼代理人,请求返还原物或不当得利;款项已被挥霍的,一并主张赔偿。

6

分清刑民边界

擅自取走存款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保管便利、金额与情节,先固定证据再评估。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意定监护要趁早——老人在意识清楚时做公证意定监护,比事后争“谁说了算”省十倍力气;② 存折、密码、身份证不要集中交给一个子女,这是家庭纠纷最常见的起点;③ 老人还在世,钱是老人的,不是“提前分家产”,任何人以“反正以后也是我们的”为由取用,都可能构成侵权。

老人当时神志清醒,亲手把存折给了女儿,还算无权占有吗?

要分两层看。若取款发生在行为能力认定之前、且能证明是老人在理解后果的前提下自愿交付,可能构成有效赠与;但主张赠与的人要拿出证据,仅凭“存折在她手上”不够。认定之后取款的,直接落入第22条、第145条的射程。

大女儿是监护人,能不能直接替母亲起诉?

可以。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财产权利,是法定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但监护人自己涉入争议的,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有关组织主张。

一句话:存折能取钱,取不走所有权。老人失智之后,她的钱只有一个用途——为她自己。相关情形还可参阅老人失智后谁说了算:成年人法定监护的顺序、老人走了,养老金个人账户里的钱能取出来吗与存款继承小额免公证:简化提取的条件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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