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在海上运输途中被海水泡坏了,到港清点才发现——这批货的关税还交不交?国外合作方寄来一批无偿赠送的实验器材,要不要报税?《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免征关税清单正好覆盖这些场景。2024 年 12 月施行的这部法律把免税情形从条例升格到了法律层面。搜「什么情况免关税」「货损了还要交关税吗」「无偿赠送的设备要交税吗」的人,这篇把七种法定免征情形逐项讲清。
一、条文怎么说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紧随其后的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减征情形:残疾专用进口物品、科研教学用途进口货物等法定减征项目——免与减是两档待遇。
二、要件·七种免征情形逐项拆解
| 要件·情形 | 适用条件 | 实务要点 |
|---|---|---|
| 免征额度内一票货物 | 一票货价值在国务院规定额度内 | 个人邮递物品税额 50 元以下免征即属此列 |
| 无商业价值广告品、货样 | 「无商业价值」是硬条件 | 有商业价值的样品照样征税;单次超限按货物办 |
| 运输工具途中必需品 | 燃料、物料、饮食用品且属「途中必需」 | 境内采购再装船的不适用 |
| 放行前损毁、灭失 | 损毁灭失发生在海关放行前 | 放行后发生的损毁与关税无关(保险管) |
| 无偿赠送物资 | 限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 企业间赠与不在此列,按一般贸易计税 |
| 条约协定免税 | 有条约协定依据 | 留存协定条款与货物对应关系 |
| 其他法定免税 | 有单行法律依据 | 逐条核对,无兜底「酌情免」 |
第四项最值得记住:放行前三个字是分水岭。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或港区内、尚未报关放行——免税;一旦放行提货后才发现损毁——关税照缴,损失找保险或承运人。
三、免税不是「不申报」
免征关税的货物仍要依法报关,只是税款为零:
- 申报程序不能省。免税不等于免报,不报关进口货物本身就是违法(无论货值大小);
- 「免征额度」按票计算。一票货超额度,超出部分征税(行邮渠道按行邮办法,贸易渠道按国务院规定);
- 免税资格要留证。无偿赠送要有赠送方的正式文件与条约依据;货损要有海关查验记录、检验证明——「自己说损了」不算。
这条规则的边界
- 免征 ≠ 减征 ≠ 保税 ≠ 退税。免征是零税负;减征是打折(第三十三条);保税是暂缓征税(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体系);已经缴了税的事后申请走退税(第五十二条)——四条通道别混用。
- 免税待遇与增值税是两回事。关税免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同步免,按各自法规执行,通常需要专项资格或特定程序,别默认「关税免=全免」。
- 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受管制(第三十五条):需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的,补税+处罚。
- 企业间无偿赠送货物不免税。第五项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商业伙伴的「免费样品」超出货样范围的按一般贸易计税。
四、问答
我们进口的一批电子元件在货轮上被海水浸泡报废了,报关时报关还是不报?**
如实申报并主张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免税——损毁发生在海关放行前,依法免征关税。需要海关查验确认损毁事实,留存船方海事报告、检验证明;部分损毁的,完好部分照常计税。
海外供应商免费寄了两个样品给我们测试,要交关税吗?**
看是否属「无商业价值的货样」且在限额内。有商业价值或超量的样品要按货物征税;少量无商业价值样品可适用免税。判断标准看样品能否直接进入商业流通。
客户误多缴了关税,从免税通道又报了一次,能退吗?**
多缴税款走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退税程序:海关发现多征的主动通知退还;特定情形(退运、退关等)纳税人一年内申请退还,还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利息。与免税是两个程序。
《关税法》第三十二条列明七种免征关税情形:额度内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广告品货样、运输工具途中必需品、放行前损毁灭失、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无偿赠送、条约协定免税、其他法定免税。关键分水岭是「海关放行前」——放行后的货损与关税无关。免税不免申报,资格要留证;免征、减征、保税、退税是四条不同的法定通道。
本文依据 2024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撰写,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律师及海关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