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31 至 2019-11-12,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个主要从事手机通讯产品批发销售的商贸公司,公司将手机产品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包括路… 2. 个体工商户,与其父亲共同经营吊车7台,其中4台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另外3台登记其父亲名下。吊车… 3. 您好老师我想问下火车票丢了,打印什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4. 我企业于2017年成立,现决定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因前期公司研发领料与研发人员发生的… 5. 1、个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了,但进去后发现收入查询界面里有个税,在明细申报里却找不到,是什… 6. 房地产企业A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有附加条件要求A必须同时受让(购买)银行的一笔不良贷… 7.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国家在征地中已支付土地承包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在土地闲置… 8. 房地产企业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需在项目红线外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 9. 您好!我公司有一个研发项目,2014-2017年通过各项迹象判断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 10. 贵局,您好,我工厂由于政府性拆迁,其土地、房产、设备被政府收购,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我公司… 11. 您好,我想问一下,去年我购买21828元的固定资产,协议中规定,5%款项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 12. 您好,请问企业取得集团符合统借统贷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否受财税[2008]121号文… 13. 我公司.从镇海迁移到奉化,工商已经变更.账簿延续,员工方面,除了个别镇海人,嫌路远不想去,在… 14. 公司每个月都会召集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到集团开例会,请问去酒店吃饭的餐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列支,而不… 15. 您好,请教一个问题: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利润1000万。A公司股东(高管)为了避免高额… 16. 我司为上市公司,A司为我司全资子公司,我司于2018年度对公司及A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 17. 请问重庆市,地下车位是否能办理产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纳入清算?地下车位面积是否计入清算分… 18.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对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 19. 马上要到2020年了,请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是在个人所得税APP里还是要去大厅… 20. 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进行的“三供一业”项目移交改造支出,能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个主要从事手机通讯产品批发销售的商贸公司,公司将手机产品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包括路边店类型、国美、苏宁等家电卖场类型、专业销售手机的大卖场及移动、联通营业厅等,公司与零售商之间的合作模式是:1、零售商从我公司采购手机产品;2、我公司负责提供柜台、背景板、灯箱、门头等广告宣传品,在零售门店进行展示、宣传;3、我公司派驻促销人员在零售门店进行销售,工资由我公司发放。请问:(1)、我公司提供的柜台、背景板、灯箱、门头等广告宣传品,可否作为公司的费用入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我公司支付给促销人员的工资费用等,可否作为公司的费用入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您企业的相关支出入账属于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判定。

个体工商户,与其父亲共同经营吊车7台,其中4台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另外3台登记其父亲名下。吊车为前几年陆续购买,吊运队营业执照为2018年11月办理。2019年10月由定期定额户,改为查账征收。请问:1、上述7台吊车不由经营者及其父亲名下转移登记到吊运队名下,可否在吊运队账面计提折旧?2、上述7台吊车计提折旧时的价值如何确定。3、折旧从那个月开始计提?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您好老师我想问下火车票丢了,打印什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企业于2017年成立,现决定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因前期公司研发领料与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支出列入“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进行核算,现通过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进行各期间研发用的归集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另:若2017年-2018年账面未发生研发费用,仅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符合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比例的要求,是否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要求?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个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了,但进去后发现收入查询界面里有个税,在明细申报里却找不到,是什么原因?2、单位根据应发工资申报了个税,实际并未发放,请问此部分工资是否并入年终汇算清缴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1】现答复如下。 一、正常在实缴(退)金额是可以体现的,如果数据不准确,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房地产企业A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有附加条件要求A必须同时受让(购买)银行的一笔不良贷款。银行先将不良贷款转让(卖给)B企业,B企业再原价将不良贷款卖给A企业,以上业务签定的协议中明确了A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才同时受让不良贷款。假设该笔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请问A企业受让(购买)的不良资产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国家在征地中已支付土地承包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在土地闲置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在土地上和植农作物和修建猪舍等,现需对土地进行开发,我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和个人拆除农作物和构筑物,但他们要求我公司按“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标准再次支付给他们。我公司在支付这些“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是真实发生的支出可以在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中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是该宗地使用权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无士地上合法权利,而且这项“补偿费”是发生在我公司合法取得后开发前土地闲置期间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不是房地产开发必要的正常支出,只能作“资产损失”申报扣除。请问上述哪种观点正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需在项目红线外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用房及综合健身馆,并无偿移交政府。请问:该红线外配建房的相关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 (以上仅供参考

您好!我公司有一个研发项目,2014-2017年通过各项迹象判断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费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未在当年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到2018年由于市场及技术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整个项目研发失败,我公司将之前计入资本化支出的费用,全部在2018年转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请问该笔业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如何加计扣除?如果要追溯调整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可以追溯享受2016、2017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但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年的研发费用在上述文件范围内的,按上述文件享受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贵局,您好,我工厂由于政府性拆迁,其土地、房产、设备被政府收购,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我公司对于设备被收购,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土地房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补偿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缴纳时限是什么?请务必回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对于政策性搬迁,现有增值税政策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归还免征增值税,咨询人所提情况需具体分析,建议您带上相关具体涉税事项的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再予以答复。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由于字数限制,无法完全显示,由一般消息发送老师。烦请老师帮助黏贴

您好,我想问一下,去年我购买21828元的固定资产,协议中规定,5%款项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当时固定资产首先支付95%款项,财务暂估固定资产入账是95%。今年质保期结束,支付5%.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可以这么调整么?调整后,计提的折旧增加了,可以税前扣除么?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具体会计处理,您需要咨询专业会计机构。

您好,请问企业取得集团符合统借统贷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否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2:1的约束。盼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从镇海迁移到奉化,工商已经变更.账簿延续,员工方面,除了个别镇海人,嫌路远不想去,在奉化新招了几个工人,其他人员,包括管理层和骨干人员,都没有变动.请问.税务迁移如何办理?需要带些哪些资料?公司账面利润是否需要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申请材料目录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纳税人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1份 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企业所得税无需清算。

公司每个月都会召集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到集团开例会,请问去酒店吃饭的餐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列支,而不是招待费列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发生的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法定扣除标准的,准予扣除。

您好,请教一个问题: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利润1000万。A公司股东(高管)为了避免高额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成立B、C工作室(管理咨询服务类的合伙企业)。由股东们的2个工作室为A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各500万,这种做法违法吗?(3个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均相同)?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纳税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我司为上市公司,A司为我司全资子公司,我司于2018年度对公司及A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A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A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A司确认了成本费用。7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已我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A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全资子公司A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由我司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以上仅供参考

请问重庆市,地下车位是否能办理产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纳入清算?地下车位面积是否计入清算分摊面积?地下车位面积是按线内面积还是含过道的建筑面积?土地成本是否能在地下车位分摊?企业所得税是否认定为开发产品?其面积是否影响成本分摊?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非常抱歉,重庆税务12366为税收政策咨询部门,产权办理问题建议向国土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对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且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已由A上市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我司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马上要到2020年了,请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是在个人所得税APP里还是要去大厅进行申报?在APP里操作的话,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目前,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尚未发布。

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进行的“三供一业”项目移交改造支出,能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三供一业”项目移交改造具体发生哪方面的支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按照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有关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进而界定您单位发生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31 至 2019-11-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31 至 2019-11-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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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31 至 2019-11-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