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条例十七条,最长的是第五条,一百七十六字。
最短的是第十七条,十个字——施行日期。
第二短的是第六条,三十个字。
这三十个字,定的是整个消费税的计税基数。
一句话,两个概念:「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条例用三十个字说完,细则用了七百一十五个字解释。
二十三点八倍。
这一篇讲的就是这三十个字,以及它周边的三条规则:怎么剔增值税、押金算不算、兼营怎么处理。
一、第五条:一百七十六字,三种方法
先看最长的这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拆开是四层:
第一层,三种方法。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第二层,三个公式。
- 从价: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从量: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复合: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第三层,一句人民币折算。
第四层,外币结算的,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个公式,其实是一个公式的三种退化。
复合公式是从价公式加上从量公式;从量公式是从价公式去掉价格项;从价公式是从量公式换成价格项。
写成一般式:应纳税额 = 从价部分 + 从量部分。
纯从价的,从量部分为零;纯从量的,从价部分为零。
为什么条例要分三条写,而不是写一条一般式?
因为三种方法对应的计税依据不同:从价看销售额,从量看销售数量,复合看两个。
计税依据不同,征管抓手就不同。销售额要查合同、查发票、查资金流;销售数量要查库存、查过磅单、查报关单。
征管方式不同,条文就不能合成一条。
这也是为什么第五条要把三个公式都列出来,而不是写「按本条例附表规定的方法计算」。
二、第六条:三十个字,两个概念
回到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四个字。
什么叫全部?细则没有专门定义,但从反面可以推:不全部的部分,细则第十二条说了,是不含增值税。
「价外费用」——四个字。
细则第十四条用了二百六十四个字解释,列了十七项。
十七项是: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十七项之后还有一句兜底:「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十七项加一个兜底,把所有「价外收的钱」都圈了进来。
这个列举方式值得看:它不是按性质分的(比如「补偿性收入」「服务性收入」),是按名目分的。
为什么按名目?
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吵的,从来不是「这笔钱是不是补偿性收入」,而是「这笔钱叫违约金,算不算价外费用」。
按名目列举,直接回答争议问题。
三、从量定额:九个换算系数
从量定额的公式最简单: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但「数量」的单位,和「税率」的单位,往往不一致。
啤酒的税率是每吨二百二十元或二百五十元,销售时按「瓶」或者「箱」计量。
汽油的税率是每升一点五二元,销售时按「吨」计量。
这就要换算。
细则第十条给了九个系数:
| 品目 | 换算 |
|---|---|
| 黄酒 | 1 吨 = 962 升 |
| 啤酒 | 1 吨 = 988 升 |
| 汽油 | 1 吨 = 1388 升 |
| 柴油 | 1 吨 = 1176 升 |
| 航空煤油 | 1 吨 = 1246 升 |
| 石脑油 | 1 吨 = 1385 升 |
| 溶剂油 | 1 吨 = 1282 升 |
| 润滑油 | 1 吨 = 1126 升 |
| 燃料油 | 1 吨 = 1015 升 |
九个数,全部是「一吨等于多少升」。
为什么不是「一升等于多少吨」?因为税率是按升定的,销售是按吨记的,所以要从吨换算到升。
九个数的差距,比想象的大。
最轻的是燃料油,一吨一千零十五升;最重的是汽油,一吨一千三百八十八升。同样一吨,差三百七十三升,差百分之三十六点七。
密度不同,体积就不同。
换算的结果,直接决定税额。
| 品目 | 每吨升数 | 每升税额 | 每吨税额 |
|---|---|---|---|
| 汽油 | 1388 | 1.52 | 2109.76 |
| 石脑油 | 1385 | 1.52 | 2105.20 |
| 溶剂油 | 1282 | 1.52 | 1948.64 |
| 润滑油 | 1126 | 1.52 | 1711.52 |
| 航空煤油 | 1246 | 1.20 | 1495.20 |
| 柴油 | 1176 | 1.20 | 1411.20 |
| 燃料油 | 1015 | 1.20 | 1218.00 |
最高的是汽油,每吨二千一百零九点七六元;最低的是燃料油,每吨一千二百一十八元。
差八百九十一点七六元,差百分之七十三点二。
这个差距来自两个因素:每升税额差零点三二元,每吨升数差三百七十三升。
如果只看税率表(一点五二元对一点二二元),会以为差百分之二十六点七;算上密度,实际差百分之七十三点二。
这就是为什么要单列一条细则给换算。
不加这条,每吨税额算不出来;加了这条,九个品目各有各的数。
黄酒和啤酒的换算,用途不同:它们的税率是按吨定的,换算成升是为了与「销售按瓶、按箱」的实务对接。黄酒一吨九百六十二升,啤酒一吨九百八十八升——啤酒比黄酒轻,同样一吨,啤酒的体积更大。
四、两项排除:代垫运费与政府性基金
细则第十四条在列完十七项之后,又排除了两类。
第一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一、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说的是「发票开给谁」——开给购买方,说明这笔运输是购买方自己买的服务,只是由销售方代垫。
第二个条件说的是「发票有没有转交」——转了,购买方才能抵扣;不转,等于销售方自己拿着,那这笔钱就不是「代垫」,是「价外收费」。
第二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个条件:批准设立、财政票据、全额上缴。
三个都符合,才是「代收」,才不进销售额。差一个,就是价外费用。
这两项排除的共同逻辑:这笔钱不是销售方的收入。
代垫运费,钱过手但不属于销售方;政府性基金,钱过手但要全额上缴。两者都是「过手钱」,不是「所得」。
课税要课所得,不课过手。 这是两条排除的共同基础。
五、细则第十二条:把增值税剔出去
第六条说「全部价款」,没说含不含增值税。细则第十二条补上: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一句话:消费税的税基,不含增值税。
如果企业的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比如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记账),必须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个公式,与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公式完全一样。
为什么?
因为两个税的税基是同一个: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增值税从这个基数上按自己的税率算出销项,消费税从这个基数上按自己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额。
一个基数,两个税。
举例。某化妆品出厂,含增值税售价一百一十三元,增值税税率百分之十三,消费税税率百分之十五。
- 不含税销售额 = 113 ÷ 1.13 = 100 元
- 增值税销项 = 100 × 13% = 13 元
- 消费税 = 100 × 15% = 15 元
一百一十三元里,十三元是增值税,十五元是消费税,商品本身对价八十五元。
注意这十五元的位置:它在那一百元里面,不在外面。
这就是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分野:同一个基数,增值税加在基数外,消费税含在基数内。
六、细则第十三条:包装物押金的十二个月
这是消费税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硬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三款,三个规则:
第一款,包装物随同销售的,一律并入销售额。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又一句压过会计处理的表述。
第一款后半,押金不并入,但有两个例外: 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已收取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
第二款,既作价又收押金的,期限内未退还的,并入。
「十二个月」这条线,是消费税特有的。
增值税对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不同:一般货物的押金,逾期未退还才征;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的押金,在收取时就征。
两套规则,两条时间线。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
| 一般货物押金 | 逾期未退还时征 | 逾期未收回或超过 12 个月时并入 |
| 酒类押金 | 收取时即征(啤酒、黄酒除外) | 同一般规则 |
| 包装物作价随同销售 | 并入销售额 | 并入销售额 |
差别最大的是酒类。
一家白酒企业收押金,增值税在收取当期就要缴;消费税可以等到十二个月后。同一笔押金,两个税的纳税时点差一年。
十二个月这条线,还有一个配套问题:跨期。
押金收在十二月,到次年十二月才满十二个月。中间跨了一个纳税年度,账上还挂着「其他应付款」。
这时候要注意:税不是按会计年度算的,是按十二个月算的。 跨年不影响,满十二个月就并入。
七、第三条:九十四字,一条反避税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拆开是两层:
第一层,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层,未分别核算,或者组成成套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高适用」四个字,是这条的牙齿。
分别核算,各按各的税率;不分别,全额按最高的那个税率。
举例。某厂生产甲类卷烟(百分之五十六)和烟丝(百分之三十),组成礼盒销售,不含税售价一百元。
- 分别核算: 卷烟七十元 × 56% = 39.2 元;烟丝三十元 × 30% = 9 元;合计 48.2 元
- 未分别核算(整套一百元): 100 × 56% = 56 元
差 7.8 元,差 16.2%。
如果礼盒里还有不征消费税的商品呢?
也要从高。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只要成套里有应税消费品,整套都按最高税率征。
这一条的效果:把高低税率打包的做法,变成不划算。
八、从高适用:一条反避税的完整链条
第三条不是孤立的。它与另外两条构成一个链条。
| 环节 | 规则 | 依据 |
|---|---|---|
| 兼营 | 分别核算,各按各率 | 第三条前段 |
| 未分别核算 | 从高适用 | 第三条后段 |
| 成套销售 | 从高适用 | 第三条后段 |
| 价格明显偏低 | 税务机关核定 | 第十条 |
| 加权平均时偏低价格 | 不得计入 | 细则第十五条 |
五条规则,一个目的:不让税基被做小。
手法不同,方向一致:
- 混淆品目 → 从高
- 打包销售 → 从高
- 压低价格 → 核定
- 拉低均价 → 排除
四种做法,四种堵法。
这个结构说明一件事:消费税的避税空间主要在「税基」上,不在「税率」上。税率是法定的,改不了;税基是可以设计的。
所以反避税条款全在税基这一侧。
九、兼营的四个场景
第三条九十四字,看起来简单,落地时有四种典型场景。
场景一:同一企业生产两种税率的商品,分别核算。
卷烟厂同时生产甲类卷烟(百分之五十六)和烟丝(百分之三十)。分开记账、分开开票、分开核算销售额。
各按各的税率,没问题。
场景二:同一企业生产两种税率的商品,未分别核算。
账上只有一个「产品销售收入」,分不清哪笔是卷烟、哪笔是烟丝。
全额按百分之五十六。
这是第三条后段的第一种情形:「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场景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礼盒里装一包卷烟、一盒烟丝,定价一百元。
整套按百分之五十六。
这是第二种情形:「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注意:这一条不问有没有分别核算。 只要组成成套销售,一律从高。哪怕企业能算出礼盒里卷烟值七十元、烟丝值三十元,也不能分开算。
为什么?
因为成套销售的定价,是一个整体价格。拆开算,就要给每一件商品分配价格——而分配比例是企业自己定的。
定价权在企业手里,分配就可以被操纵。 所以干脆不承认分配。
场景四:应税消费品与不征税商品组成套装。
化妆品套装里,一支口红(高档化妆品,百分之十五)加一支普通润唇膏(不征消费税)。
整盒按百分之十五。
这是「成套」规则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处:不征税的商品混进套装,也跟着征税。
四种场景,两种结果:分别核算的各按各率,其余全部从高。
实务上的启示只有一条:能有条件分别核算的,一定要分开。
分开的成本是账务和开票的麻烦,不分开的成本是税。
前面算过:一百元的礼盒,分开算四十八点二元,不分开五十六元。差七点八元,差百分之十六点二。
一个年销一亿元的礼盒产品,差一千六百二十万元。
十、十七项价外费用的三类
十七项名目太长,实务上可以归三类。
第一类,补偿性收入,五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返还利润。
这一类的共同点:它们是对「对方违约或者占用资金」的补偿。
买方晚付款,卖方收延期付款利息;买方违约,卖方收违约金。这些钱与货物销售直接相关,是销售的延伸。
会计上,违约金进「营业外收入」,延期付款利息冲「财务费用」,都不在「主营业务收入」里。
税务上,全部进销售额。
第二类,代收代付,两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这一类的共同点:钱过手,但不是自己的收入。
但要注意:代收代垫只有在符合排除条件时才不并入。 代垫运费要同时满足「发票开给购买方」和「转交发票」两个条件;政府性基金要同时满足「批准设立」「财政票据」「全额上缴」三个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代收代垫,照样并入。
第三类,与货物包装、运输相关的,五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这一类的共同点:它们都是「为完成这笔销售而额外收取的费用」。
包装费是包装的成本转嫁;包装物租金是包装物使用的对价;储备费、优质费是特殊服务的加价;运输装卸费是送货的成本。
五项里,只有运输装卸费有排除空间——按「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处理。
三类之外,还有几项不好归类的: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奖励费。
手续费看性质:销售手续费并入,代扣代缴手续费不并入(性质不同)。 补贴看来源:与销售挂钩的并入,政府补助不并入。 基金和集资费看是否属于政府性基金——属于且符合条件的,按排除规则处理。
十七项,三类,一条主线:这笔钱是不是「因为这笔销售」而收的。
是,并入;不是,排除。
判断标准不在名目,在因果关系。
十一、价内税与价外税:同基不同层
把前面散的数字收成一张表。
一笔销售额一百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百分之二十,增值税税率百分之十三。
| 项 | 金额 | 位置 |
|---|---|---|
| 不含税销售额 | 100 | 基数 |
| 增值税销项 | 13 | 基数外 |
| 消费税 | 20 | 基数内 |
| 购买方支付 | 113 | 含增值税 |
| 商品本身对价 | 80 | 100 减 20 |
关键在最后一行:商品本身对价八十元。
消费者付一百一十三元,其中十三元增值税、二十元消费税,商品对价八十元。税占支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二。
这二十元消费税,还带出一个「税上税」的效应。
因为一百元里已含二十元消费税,而这二十元是按一百元算出来的。这二十元里,有一部分是对税征的税。
精确算:设不含税售价 P,从价税率 r,从量税 q。
消费税 T = P×r + q。
T 中含「对税征的税」= T×r。
白酒的例子:P = 100,r = 20%,q = 0.5。
- T = 20.5 元
- 对税征的税 = 20.5 × 20% = 4.1 元
这 4.1 元,占消费税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这不是重复征税,是价内税的必然结果。
价内税的税基本来就含税;如果税基不含税,那就成了价外税。
十二、三个算例
算例一:价外费用并入。
某酒厂销售白酒,不含税售价一百元,另收取包装费五元、运输装卸费三元(不符合代垫条件)。
- 销售额 = 100 + 5 + 3 = 108 元
- 从价部分 = 108 × 20% = 21.6 元
- 从量部分 = 0.5 元
- 消费税合计 = 22.1 元
如果只按一百元算,少缴 1.6 元。
价外费用这三字,就是这么值钱。
算例二:含税销售额换算。
某企业按价税合计记账,账上销售额一百一十三元,未分离增值税。
- 正确:113 ÷ 1.13 = 100 元
- 消费税(20%)= 20 元
如果不换算,直接按 113 算:
- 113 × 20% = 22.6 元
多缴 2.6 元。 这 2.6 元不是税,是把增值税当成销售额征的税。
算例三:包装物押金。
销售化妆品,收取包装物押金十元。
- 十二个月内退还: 不并入销售额,不缴消费税
- 超过十二个月未退: 并入,按百分之十五计,缴 1.5 元
- 押金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 同上,1.5 元
三个结果,取决于时间。
同一笔十元押金,退得快不缴税,退得慢缴 1.5 元。这就是「十二个月」这条线的实际价值。
十三、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三处不一样
消费税的「销售额」,与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大多数时候相等,但有三处不一样。
第一处,价外费用。
会计上,违约金收入进「营业外收入」,延期付款利息进「财务费用」(冲减),包装费进「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上,这些都进销售额。
一个企业账上收入一亿元,另有违约金五十万元记在营业外收入——消费税的税基是一亿零五十万元,不是一亿元。
差额不大,但年年都有。
第二处,包装物押金。
会计上,押金进「其他应付款」,是负债,不是收入。
税务上,逾期未退或者超过十二个月的,要并进销售额。
一个企业账上押金余额三百万元,其中一百万元已超十二个月——这一百万要计税。
会计上永远不确认收入,税务上到点就征。
第三处,自产自用。
会计上,自产自用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除非是职工福利,按公允价值)。
税务上,按组成计税价格算税。
成本八十元,组成计税价格可能是一百一十元。会计上没有收入,税务上有税基。
三处差异,一个共同点:会计看「经济利益的流入」,税务看「应税行为的完成」。
这个差别在申报表上会显形。
消费税申报表有一栏「销售额」,填的是税务口径;利润表有一行「营业收入」,是会计口径。两张表对不上,是常态,不是错误。
但差异要有台账。
价外费用收了多少、押金哪几笔到期、自产自用移送了多少——三本台账,对应三处差异。没有台账,年度自查时算不回来。
十四、从销售额到申报:一条完整链路
把所有环节串起来,看一笔业务的完整算法。
某酒厂销售白酒,不含税售价一百万元,另收包装费五万元(价外费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十万元(当期未到期)。
第一步,确定销售额。
- 全部价款:100 万元
- 价外费用:5 万元(包装费在十七项之列)
- 押金:10 万元,未到期,不并入
- 销售额 = 105 万元
第二步,判断计税方法。
白酒是复合计税:从价百分之二十,从量每五百克零点五元。
第三步,算从价部分。
- 105 万 × 20% = 21 万元
第四步,算从量部分。
假设销售数量为二十万千克(即四十万个五百克):
- 400000 × 0.5 = 20 万元
第五步,合计。
- 应纳税额 = 21 + 20 = 41 万元
第六步,确定纳税期限和申报时间。
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一个月。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第七步,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41 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1 万元
七步,从销售额到申报。
注意第三步和第四步的顺序:先算从价,再算从量,最后相加。
这个顺序不能反。因为从量部分不参与从价的「除以一减税率」——那一步只在组成计税价格里出现,正常销售时用实际销售额,不除以任何数。
只有「没有同类价格、要用组成计税价格」时,才会出现除以一减税率。
这是本批最容易混的一处:
| 情形 | 计税依据 | 有没有「除以一减税率」 |
|---|---|---|
| 正常销售 | 实际销售额 | 没有 |
| 自产自用(有同类价) | 同类销售价格 | 没有 |
| 自产自用(无同类价) | 组成计税价格 | 有 |
| 委托加工(有同类价) | 受托方同类价格 | 没有 |
| 委托加工(无同类价) | 组成计税价格 | 有 |
| 进口 | 组成计税价格 | 有 |
六行里只有三行要除。
「除以一减税率」是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专属动作,不是所有情形都要做。
把它当成通用公式,是最常见的错误。
十五、要件表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计税方法 |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 条例第五条 |
| 从价公式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条例第五条 |
| 从量公式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条例第五条 |
| 复合公式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条例第五条 |
| 销售额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 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 |
| 价外费用 | 十七项列举加兜底 | 细则第十四条 |
| 排除项 |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细则第十四条 |
| 包装物 | 随同销售一律并入;押金逾期未退或超十二个月并入 | 细则第十三条 |
| 兼营 |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成套销售,从高适用 | 条例第三条 |
| 外币折算 | 可选择当天或当月一日中间价,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 细则第十一条 |
十六、六方各看什么
生产企业。 定价时先算出「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差;收的每一笔钱,先问是不是价外费用。合同里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都在十七项里。
财务。 包装物押金要单独设台账,记清收取日期——十二个月是按收取日算,不是按会计年度算。跨年的押金最容易漏。
销售。 成套礼盒要单独核算各品目的销售额;分不开,整套按最高税率。
受托加工方。 加工费是价外费用的来源之一,代垫的辅助材料要计入加工费(细则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 查税基的四个抓手:价外费用有没有并入、增值税有没有剔除、押金有没有到期、兼营有没有分别核算。
对方当事人。 采购合同里约定「税费由供方承担」的,要知道价外税与价内税的处理不同:增值税可以转嫁(价外),消费税含在价里(价内),谈价格时基准不一样。
十七、四句话
第一句:第五条一百七十六字最长,第六条三十字第二短。 最长的写算法,最短的定基数。
第二句:三十个字,细则用七百一十五字解释。 二十三点八倍。
第三句:十七项价外费用,两项排除,一个兜底。 排除的都是「过手钱」,不是所得。
第四句:从高适用是把打包变贵的办法。 分别核算省 7.8 元,不分别多缴 16.2%。
接着看
本批全貌
全貌与数字、五个环节怎么来的、六个组成计税价格,见十七条一千五百一十二字,管着一万六千八百亿。
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同与不同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怎么算,见不征四项八十五字,价外税四十八字;增值税法全文结构,见增值税法三十八条:三千七百字正文,没有一条罚则;销项税额的计算,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见进项税额。
包装物与合同
包装物押金的合同条款怎么写,见包装材料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见买卖合同范本;供货合同的结算安排,见供货合同范本;催收逾期款项,用催款函。
申报与凭证
怎么申报,见消费税申报;申报期限,见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一般计税方法,见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见简易计税;发票怎么开,见发票与电子发票;申报流程,见增值税申报全流程;操作指引,见增值税怎么申报。
核定与争议
价格偏低的核定,见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八条授权零罚则;主张价外费用已经发生,靠合同违约证据与货款欠款证据;税款追征期,见海关能翻三年前的账;不服处理决定,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与行政处罚;纳税信用争议,见纳税信用评价行政争议案。
出口与国际运输
出口退(免)税,见出口退(免)税;跨境服务的零税率,见跨境服务零税率;进口环节三税叠加,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怎么算。
文本与类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实施细则全文、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标签见消费税与消费税纳税期限;类目见法条深读;专题见税务。概念与十五个税目速览,见消费税。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第三条九十四字、第五条一百七十六字、第六条三十字、第十七条十字,细则第十二条一百三十五字、第十三条二百二十八字、第十四条二百六十四字,均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十七条合计一千五百一十二字,与分条相加一致。现行税目税率的适用依据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历次调整,库内所附税率表为二〇〇八年版,文中税率按现行规定列示,已在母篇标注差异。文中算例的价格、押金、成本均为假定值,仅用于演示算法;包装物押金「十二个月」为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间,与增值税对酒类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不同,两套规则的差异已在表中注明。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