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里,有六个计算公式。
它们分散在三条条文里:第七条两个,第八条两个,第九条两个。
六个公式,分三种场景,每种场景两个——一个从价,一个复合。
这六个公式有一个共同点:分母都是「一减比例税率」。
不是「一加」,不是「乘以」,是「除以一减」。
这个分母,是价内税三个字的数学形态。这一篇就讲它。
一、第四条:一百五十一个字,四个时点
先把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定下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三款,四个时点:
| 情形 | 时点 | 出处 |
|---|---|---|
| 生产销售 | 销售时 | 第一款前段 |
| 自产自用(非连续生产) | 移送使用时 | 第一款后段 |
| 委托加工 | 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第二款 |
| 进口 | 报关进口时 | 第三款 |
四个时点,覆盖五个环节里的四个。 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的时点,条例没写,在国务院规定里。
第四条第一款还有一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这一句是全条例唯一一处「不纳税」的规定——不是免税,不是减征,是压根不产生纳税义务。
免税是义务产生了再免除;不纳税是义务没产生。两者在申报表上、在账务上、在追溯期上都不一样。
二、细则第八条:四种结算方式,四个「当天」
第四条说「销售时纳税」,太粗。细则第八条把它拆成四种结算方式:
| 结算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约定或无合同的,为发出当天 |
| 预收货款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四种方式,四个「当天」。
注意第一行和第三行的区别:赊销看「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托收看「办妥托收手续日」。
一个是约定的时间,一个是动作完成的时间。
为什么赊销要看合同? 因为赊销的本质是「先给货、后收钱」,纳税能力在收款那天才实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就是双方认可的「该收钱的日子」。
为什么托收不看合同? 因为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是通过银行发起的,办妥手续意味着「已经把收款指令交给银行了」,这一天是纳税人可控的最后一个动作。
消费税的这四种方式,与增值税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有一处差别。
增值税法(P154 已细讲)有一句兜底:「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消费税条例和细则里,没有这一句。
细则第八条第四项是「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可以包括开票,但不等于开票。
差别在实务上会显形: 一家企业先开票、后发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开票日发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要等发货或收款。
两个税的时间轴,可能错开几天到几个月。
三、六个公式:三行对照
现在进入正题。
三个场景,每个两个公式,共六个。原文分别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一组,自产自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二组,委托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三组,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六个公式排在一起,结构完全一样: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类的三项之和 + 从量税)÷ (1 - 比例税率)
差别只在分子的前两项:
| 场景 | 分子前两项 | 字数 |
|---|---|---|
| 自产自用 | 成本+利润 | 143 |
| 委托加工 | 材料成本+加工费 | 144 |
| 进口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119 |
第七条一百四十三字,第八条一百四十四字,差一个字。
两条的内容几乎对称:一条讲自己生产的怎么算,一条讲委托别人加工的怎么算。措辞、句式、公式结构,一一对应。
第九条一百一十九字,短了二十五字——因为进口的分子只有两项,不需要解释「成本」和「利润」是什么(这两个概念在第七条已经定义过,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接着说)。
四、为什么除以「一减税率」
这是全篇的核心。
设组成计税价格是 P,分子的成本类两项记作 C(自产自用是成本加利润,委托加工是材料成本加加工费,进口是完税价格加关税),从量税是 Q,比例税率是 r。
条例的意思是:P 由成本类两项、从量税、从价税三部分构成——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税在价里。
所以:
P = C + Q + P × r
移项:
P - P × r = C + Q
P × (1 - r) = C + Q
P = (C + Q) ÷ (1 - r)
这就是那六个公式的来源。
「除以一减税率」,不是凭空规定的系数,是把「税在价里」这个事实翻译成算术。
用进口卷烟验一遍。关税完税价格一百元,关税二十五元,一条二百支,定额每支零点零零三元,比例税率百分之五十六。
- 从量税 Q = 200 × 0.003 = 0.6 元
- 分子 C + Q =(100 + 25)+ 0.6 = 125.6 元
- 组成计税价格 P = 125.6 ÷ 0.44 = 285.45 元
- 从价税 = 285.45 × 0.56 = 159.85 元
- 消费税合计 = 159.85 + 0.6 = 160.45 元
回头验:285.45 - 160.45 = 125.00。正好等于完税价格加关税。
这就是公式要达到的效果:让「含税价格减去税」恰好等于成本。
如果分母用「一加税率」,算出来的是价外税;用「一减税率」,算出来的是价内税。
分子分母的这一个符号,就是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分水岭。
五、分母的放大倍数
「一减税率」的倒数,是税基的放大倍数。
| 比例税率 | 1÷(1-r) | 放大倍数 |
|---|---|---|
| 1%(乘用车 1.0 升及以下) | 1.0101 | 1.01 倍 |
| 3%(摩托车 250 毫升及以下) | 1.0309 | 1.03 倍 |
| 5%(金银首饰、中轻型商用客车) | 1.0526 | 1.05 倍 |
| 10%(其他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具、游艇) | 1.1111 | 1.11 倍 |
| 15%(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 | 1.1765 | 1.18 倍 |
| 20%(白酒从价部分、高档手表) | 1.2500 | 1.25 倍 |
| 36%(乙类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生产环节) | 1.5625 | 1.56 倍 |
| 40%(乘用车 4.0 升以上) | 1.6667 | 1.67 倍 |
| 56%(甲类卷烟) | 2.2727 | 2.27 倍 |
税率越高,放大倍数越大,而且不是线性放大。
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十六,税率涨了十八点七倍,放大倍数只从一点零三涨到二点二七——因为分母从零点九七变成零点四四,缩小了一半多一点。
但正是这个放大,让高税率品目的税基远高于成本。
一箱成本一百元的甲类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是二百二十七元;同样成本的摩托车(百分之三),组成计税价格只有一百零三元。
同样一百元的成本,一个撑起二百二十七元的税基,一个只撑起一百零三元。 这不是成本差异,是税率差异被分母放大的结果。
六、算例一:自产自用
酒厂把自产的白酒发给职工作为年货,没有同类销售价格。每五百克成本六十元,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百分之十,白酒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定额每五百克零点五元。
从价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60 × (1 + 10%) ÷ (1 - 20%) = 66 ÷ 0.8 = 82.5 元
- 消费税 = 82.5 × 20% = 16.5 元
复合公式(本案适用,因为白酒是复合计税):
- 分子 = 60 × 1.1 + 0.5 = 66.5 元
- 组成计税价格 = 66.5 ÷ 0.8 = 83.125 元
- 从价部分 = 83.125 × 20% = 16.625 元
- 从量部分 = 0.5 元
- 消费税合计 = 17.125 元
两个公式差多少?差一元钱不到。
但差的位置很关键:复合公式把从量税零点五元放进了分子,让它也参与「除以零点八」的放大。
为什么要放进去?
因为从量税也是价内税的一部分。一瓶酒的售价里,既含从价税,也含从量税。如果把从量税留在外面,组成计税价格就少了一块,从价税也跟着少算。
放进去,才符合「税在价里」的事实。
七、算例二:委托加工
甲公司提供原料,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材料成本五十元,加工费二十元,比例税率百分之十五。
- 组成计税价格 = (50 + 20) ÷ (1 - 15%) = 70 ÷ 0.85 = 82.35 元
- 消费税 = 82.35 × 15% = 12.35 元
乙厂交货时代收代缴十二点三五元。
注意这里没有再算增值税。加工费二十元是乙厂的增值税销售额(加工劳务),销项二点六元(按百分之十三),由乙厂自己申报。
同一笔业务,乙厂缴增值税,代收消费税;甲公司承担消费税,取得进项(如果取得专用发票)。
如果这批化妆品是复合计税的(比如白酒),公式变成:
- 分子 = 50 + 20 + 数量 × 定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分子 ÷ (1 - 20%)
假设加工一千克白酒(两个五百克),定额零点五元每五百克:
- 从量 = 2 × 0.5 = 1 元
- 分子 = 71 元
- 组成计税价格 = 71 ÷ 0.8 = 88.75 元
- 消费税 = 88.75 × 20% + 1 = 17.75 + 1 = 18.75 元
八、算例三:进口
前面算过卷烟,这里换个品目,看清分母的作用。
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二百元,关税百分之二十即四十元,消费税比例税率百分之十五,从价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200 + 40) ÷ (1 - 15%) = 240 ÷ 0.85 = 282.35 元
- 消费税 = 282.35 × 15% = 42.35 元
再算这一票货的增值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 200 + 40 + 42.35 = 282.35 元。
注意:这个数,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完全相同。
不是巧合。两个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本质上是同一个:
- 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 ÷ (1-消费税率)
-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把消费税代进去:
完税价格 + 关税 + (完税价格+关税)×r/(1-r)
= (完税价格+关税) × [1 + r/(1-r)]
= (完税价格+关税) × [1/(1-r)]
= (完税价格+关税) ÷ (1-r)
两个公式,代数上恒等。
进口环节增值税 = 282.35 × 13% = 36.71 元。
一票货,三个税:关税四十元、消费税四十二点三五元、增值税三十六点七一元。
合计一百一十九点零六元,占完税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五。
进口一票二百元的化妆品,税负接近六成。
九、同类价格优先:加权平均的三条规则
六个公式都是「没有同类价格时」才用。有同类价格的,先用同类价格。
细则第十五条把「同类价格」定死了:
第一,看当月。 「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第二,当月价格高低不同的,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
第三,两种情况不得计入加权平均: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第四,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按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价格。
四条规则,一句话概括:能算平均就算平均,算不了就往前找,找不到才用组成计税价格。
为什么是加权平均,不是算术平均?
因为价格高低往往对应数量多少。一百件低价、一件高价,算术平均会把均价拉高,加权平均不会。加权平均算的是「实际的平均成交价」,算术平均算的是「价格的中位数」。
细则第十五条要的是前者。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计入」,这一句与第十条的核定权是配套的。
如果允许把明显偏低的价格计入平均,企业只要做几笔低价交易,就能把均价拉下来——第十条的核定权就被架空了。
所以这两条必须一起读:第十条管「单笔偏低」,细则第十五条管「偏低的不许进平均」。
十、四个概念:成本、利润、材料成本、加工费
六个公式的分子里,有四个术语需要定义。细则给了四条,字数差得很远。
| 概念 | 细则 | 汉字 | 定义 |
|---|---|---|---|
| 成本 | 第十六条 | 23 | 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
| 利润 | 第十七条 | 56 | 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
| 材料成本 | 第十八条 | 95 | 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
| 加工费 | 第十九条 | 47 | 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
四个定义,二百二十一个字。
最短的是「成本」,二十三个字:产品生产成本。没有细分料、工、费,也没有说包括不包括制造费用。
最长的是「材料成本」,九十五个字,因为多了半句程序要求: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未提供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利润」那五十六个字里,藏着一个授权: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不是一个固定数,是一张表。
不同品目不同利润率——烟草制品、酒、化妆品、汽车,各自的成本利润率不一样。这张表在税务总局的规定里,不在条例里。
所以「利润」这个变量的值,纳税人查不到,要查文件。
这是本批反复出现的一个结构:条例给公式,细则给定义,文件给数值。三层,缺一层就算不出来。
十一、同一批货,三种算法的差距
六个公式单看都合理,摆在一起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同样一百元的成本,算出来的税基不一样。
假设某消费品成本一百元,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
| 场景 | 分子构成 | 分子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 |
|---|---|---|---|---|
| 自产自用 | 成本 100 + 利润 10(按 10% 利润率) | 110 | 137.50 | 27.50 |
| 委托加工 | 材料成本 100 + 加工费 20 | 120 | 150.00 | 30.00 |
| 进口 | 完税价格 100 + 关税 20 | 120 | 150.00 | 30.00 |
自产自用的税基最低,一百三十七点五元;委托加工和进口都是一百五十元。
差十二点五元税基,二点五元税。
差在哪?
差在分子的第二项。
自产自用的第二项是「利润」,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算;委托加工的第二项是「加工费」,是实际发生的金额;进口的第二项是「关税」,也是实际金额。
一个是平均数,两个是实际数。
平均数可能高于实际,也可能低于实际。
把利润率换一下,结论就翻了。
| 平均成本利润率 | 自产自用税基 | 与 150 比 |
|---|---|---|
| 10% | 137.50 | 低 12.50 |
| 20% | 150.00 | 持平 |
| 30% | 162.50 | 高 12.50 |
| 40% | 175.00 | 高 25.00 |
利润率百分之二十是一条分界线。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品目,自产自用的税基低于委托加工和进口;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反过来。
这不是漏洞,是「平均利润率」这个方法本身的特性:它用一个行业的平均数,替代每一个企业的实际数。
平均数对高利润企业有利,对低利润企业不利。
所以条例第七条用的是「全国平均」,不是「本企业实际」。 如果按实际利润率算,高利润企业的税基会更高,低利润企业的税基会更低——征管上要逐个核利润,成本极高。
用平均数,是征管效率换精确性的选择。
十二、时点与跨期:四个时点带来四种账
第四条四个时点,落到会计上,是四种账务处理。
第一种,销售时纳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第二种,自产自用移送时纳税。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注意:这一笔里,消费税进了成本或者费用,没有经过「税金及附加」。 因为货物没有对外销售,没有形成收入,税只能跟着货物走。
第三种,委托加工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委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含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
第四种,进口报关时纳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含关税、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四种账,四种归宿:
| 情形 | 消费税的去向 |
|---|---|
| 销售 | 税金及附加(进损益) |
| 自产自用 | 成本或费用(跟着货物走) |
| 委托加工 |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 进口 | 存货成本 |
只有第一种进损益,其余三种都进成本。
为什么?因为只有销售才产生收入,才需要配比。其余三种,货物还在企业里,税只是成本的一部分。
这个差别在报表上会显形: 一个大量自产自用的企业(比如把自产酒用于职工福利),消费税不进「税金及附加」,而进「应付职工薪酬」——看利润表看不出这笔税,它在费用里。
跨期问题出在第二种和第三种。
自产自用,移送时纳税;如果移送发生在十二月,申报在次年一月,就跨年了。
委托加工,交货时纳税;如果交货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代收代缴在次年一月的申报期,也跨年。
跨年的消费税,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税务上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
两边的时间可能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
第四种不会跨期。 进口报关,海关当场开出缴款书,十五日内缴清,不存在跨年申报的问题。
十三、六个公式的三个空白
六个公式把「没有同类价格时怎么算」写全了,但有三处没写。
空白一:连续生产领用的已纳税款怎么抵。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只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按规定」三个字,把办法留给了文件。
抵扣的范围、凭证、计算方法,条例和细则都没写。这意味着:能不能抵、抵多少、拿什么抵,要去查文件。
空白二: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核定的具体方法。
第十条给了权力(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没给方法。怎么核、按什么标准核、核定结果能不能复议,条例没写。
细则第二十一条只写了「谁有权核」,没写「怎么核」。
空白三: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应税消费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被盗、霉变、毁损),已纳的消费税能不能退、能不能抵,条例没写。
增值税有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得抵扣),消费税没有对应条款。
这三处空白,共同指向一个事实:条例只写「常规情形」的算法,非常规情形交给文件。
这不是疏漏,是授权立法的常态。一千五百一十二个字装不下所有情形。
但对纳税人意味着:光看条例算不出税,必须把细则、文件、公告一起看。
十四、一个判断顺序:别一上来就算公式
六个公式最容易出的错,不是算错,是用错了场景。
正确的顺序是三步,不能跳。
第一步,判断有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自产自用的,看「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第七条第一款前段)。 委托加工的,看「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第八条第一款前段)。 进口的,没有这一步——进口一律用组成计税价格(第九条)。
有同类价格,直接用,不进公式。
第二步,没有同类价格的,才进组成计税价格。
这一步还要再分:从价,还是复合。
从价的用一个公式,复合的用另一个(多一项「数量×定额税率」)。
第三步,加权平均怎么取。
当月有销售的,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当月无销售或未完结的,按上月或最近月份。
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价格,不得计入平均。
三步走完,才动笔算。
跳过第一步,是最常见的错。
很多企业的做法是:只要是自产自用,直接套「(成本+利润)÷(1-r)」。
错了。 如果企业自己就卖这个产品,有同类销售价格,就该用销售价格,不该用组成计税价格。
两者差多少?
假设同类销售价格是一百二十元,成本一百元、利润率百分之十、税率百分之二十。
- 用同类价格:120 × 20% = 24 元
- 用组成计税价格:(100 × 1.1) ÷ 0.8 = 137.5,× 20% = 27.5 元
差 3.5 元。
用错顺序,多缴或少缴,方向取决于同类价格与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
同类价格高,用同类价格多缴;组成计税价格高,用组成计税价格多缴。
「该用哪个」不是选择,是法定的顺序。
细则第十五条把这个顺序写得很清楚:先「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再「上月或者最近月份」,最后才轮到组成计税价格。
三步,一条都不能省。
十五、算术上的三个陷阱
陷阱一:把增值税放进分子。
第六条说销售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细则第十二条补了一句: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组成计税价格的分子,同样不含增值税。
如果企业的成本核算是含税的(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价税合计入账),必须先剔除。
陷阱二:从量税的位置。
复合计税的两个公式里,从量税放在分子,而且不乘任何系数。
- 自产自用:(成本+利润+数量×定额)÷(1-r)
-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数量×定额)÷(1-r)
- 进口:(完税价格+关税+数量×定额)÷(1-r)
三处都是「加」,不是「乘」,也不是「除以」。
放错位置,从价税就少算。前面自产自用的算例里,放进去与不放进去差零点六二五元——乘以数量就是一笔不小的数。
陷阱三:数量的口径。
细则第九条给了四种口径:
| 情形 | 数量 |
|---|---|
| 销售 | 销售数量 |
| 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数量 |
| 委托加工 | 纳税人收回的数量 |
| 进口 | 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
四种口径,四个不同的数。
最容易错的是第三行:委托加工用「收回的数量」,不是「移送的数量」,也不是「加工耗用的数量」。因为委托加工是「来料加工」,收回多少就是加工出多少,损耗不算。
第四行「海关核定」,说明进口环节的数量由海关定,不由企业报。
十六、要件表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纳税义务时点 | 销售、移送、交货、报关;四种结算方式各自确定 | 条例第四条、细则第八条 |
| 计税价格顺序 | 同类价格 → 加权平均 → 组成计税价格 | 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细则第十五条 |
| 自产自用公式 | (成本+利润)÷(1-r);(复合)加数量×定额 | 条例第七条 |
| 委托加工公式 | (材料成本+加工费)÷(1-r);(复合)加数量×定额 | 条例第八条 |
| 进口公式 | (完税价格+关税)÷(1-r);(复合)加数量×定额 | 条例第九条 |
| 成本 | 产品生产成本 | 细则第十六条 |
| 利润 | 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比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 细则第十七条 |
| 材料成本 | 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未提供由税务机关核定 | 细则第十八条 |
| 加工费 | 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含代垫辅助材料 | 细则第十九条 |
| 关税完税价格 | 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 细则第二十条 |
| 销售数量 | 销售、移送、收回、海关核定四种口径 | 细则第九条 |
十七、六方各看什么
生产企业。 自产自用先判断是不是连续生产;不是,按移送时点、按第七条公式算。成本要能分品目核算,否则「成本」这个数拿不出来。
受托加工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用第八条公式。材料成本让委托方在合同上写明;不写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加工费按「全部费用」算,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
委托方。 收回后直接出售不再缴税;用于连续生产的,已纳税款准予抵扣。抵扣要有凭证——代收代缴的完税凭证。
进口商。 用第九条公式,分子是完税价格加关税。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同时也是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两税同基。
税务机关。 三步走:先看有没有同类价格,再看能不能加权平均,最后才用组成计税价格。加权平均时,明显偏低的价格不得计入。
会计师。 消费税进「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不进损益;自产自用视同销售,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算税,差额进损益还是冲成本,要看具体用途。
十八、四句话
第一句:六个公式,一个分母。 三种场景各两个,分母全是「一减税率」。
第二句:除以一减税率,是把「税在价里」翻译成算术。 移项一次就出来,不是系数,是方程的解。
第三句:税率越高,税基放大越狠。 百分之三放大一点零三倍,百分之五十六放大二点二七倍。
第四句:从量税放在分子,三处都是加。 放错位置,从价税就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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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全貌
全貌与数字、五个环节怎么来的、三种算法与价外费用,见十七条一千五百一十二字,管着一万六千八百亿。
进口环节的两税叠加
组成计税价格的完整算法与实例,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怎么算: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怎么定,见关税完税价格的成交价格法;关税的纳税人,见关税的纳税人是谁:进口看收货人,出口看发货人;原产地规则与协定税率,见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的判定。
价格偏低与核定
关联交易的定价调整,见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八条授权零罚则;小型微利企业的口径,见小型微利:从三十万到三百万的三级跳。
合同与凭证
加工承揽的合同条款,见包装材料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价格与税费条款,见买卖合同范本;来料加工的税务与报关,见进料加工合同。
征管与救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则,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见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征管法的罚则结构,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追征期,见海关能翻三年前的账;不服处理决定,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
责任边界
逃税,见逃税罪;虚开,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见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见走私普通货物罪。
文本与类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实施细则全文、关税法、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标签见消费税与消费税纳税期限;类目见法条深读;专题见税务。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二十条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第四条一百五十一字、第七条一百四十三字、第八条一百四十四字、第九条一百一十九字,细则第十六条二十三字、第十七条五十六字、第十八条九十五字、第十九条四十七字,均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六个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代数推导,以第七条的从价公式为样本,复合公式在分子加入从量税后推导过程相同。文中算例的成本、利润率、关税税率为假定值,仅用于演示算法,不代表任何实际品目的核定参数;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具体比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本文未列具体数值。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