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里,有六个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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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分散在三条条文里:第七条两个,第八条两个,第九条两个。

六个公式,分三种场景,每种场景两个——一个从价,一个复合。

这六个公式有一个共同点:分母都是「一减比例税率」。

不是「一加」,不是「乘以」,是「除以一减」。

这个分母,是价内税三个字的数学形态。这一篇就讲它。

一、第四条:一百五十一个字,四个时点

先把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定下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三款,四个时点:

情形时点出处
生产销售销售时第一款前段
自产自用(非连续生产)移送使用时第一款后段
委托加工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第二款
进口报关进口时第三款

四个时点,覆盖五个环节里的四个。 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的时点,条例没写,在国务院规定里。

第四条第一款还有一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这一句是全条例唯一一处「不纳税」的规定——不是免税,不是减征,是压根不产生纳税义务。

免税是义务产生了再免除;不纳税是义务没产生。两者在申报表上、在账务上、在追溯期上都不一样。

二、细则第八条:四种结算方式,四个「当天」

第四条说「销售时纳税」,太粗。细则第八条把它拆成四种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约定或无合同的,为发出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四种方式,四个「当天」。

注意第一行和第三行的区别:赊销看「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托收看「办妥托收手续日」。

一个是约定的时间,一个是动作完成的时间。

为什么赊销要看合同? 因为赊销的本质是「先给货、后收钱」,纳税能力在收款那天才实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就是双方认可的「该收钱的日子」。

为什么托收不看合同? 因为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是通过银行发起的,办妥手续意味着「已经把收款指令交给银行了」,这一天是纳税人可控的最后一个动作。

消费税的这四种方式,与增值税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有一处差别。

增值税法(P154 已细讲)有一句兜底:「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消费税条例和细则里,没有这一句。

细则第八条第四项是「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可以包括开票,但不等于开票。

差别在实务上会显形: 一家企业先开票、后发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开票日发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要等发货或收款。

两个税的时间轴,可能错开几天到几个月。

三、六个公式:三行对照

现在进入正题。

三个场景,每个两个公式,共六个。原文分别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一组,自产自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二组,委托加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三组,进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六个公式排在一起,结构完全一样: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类的三项之和 + 从量税)÷ (1 - 比例税率)

差别只在分子的前两项:

场景分子前两项字数
自产自用成本+利润143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44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19

第七条一百四十三字,第八条一百四十四字,差一个字。

两条的内容几乎对称:一条讲自己生产的怎么算,一条讲委托别人加工的怎么算。措辞、句式、公式结构,一一对应。

第九条一百一十九字,短了二十五字——因为进口的分子只有两项,不需要解释「成本」和「利润」是什么(这两个概念在第七条已经定义过,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接着说)。

四、为什么除以「一减税率」

这是全篇的核心。

设组成计税价格是 P,分子的成本类两项记作 C(自产自用是成本加利润,委托加工是材料成本加加工费,进口是完税价格加关税),从量税是 Q,比例税率是 r。

条例的意思是:P 由成本类两项、从量税、从价税三部分构成——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税在价里。

所以:

P = C + Q + P × r

移项:

P - P × r = C + Q
P × (1 - r) = C + Q
P = (C + Q) ÷ (1 - r)

这就是那六个公式的来源。

「除以一减税率」,不是凭空规定的系数,是把「税在价里」这个事实翻译成算术。

用进口卷烟验一遍。关税完税价格一百元,关税二十五元,一条二百支,定额每支零点零零三元,比例税率百分之五十六。

  • 从量税 Q = 200 × 0.003 = 0.6 元
  • 分子 C + Q =(100 + 25)+ 0.6 = 125.6 元
  • 组成计税价格 P = 125.6 ÷ 0.44 = 285.45 元
  • 从价税 = 285.45 × 0.56 = 159.85 元
  • 消费税合计 = 159.85 + 0.6 = 160.45 元

回头验:285.45 - 160.45 = 125.00。正好等于完税价格加关税。

这就是公式要达到的效果:让「含税价格减去税」恰好等于成本。

如果分母用「一加税率」,算出来的是价外税;用「一减税率」,算出来的是价内税。

分子分母的这一个符号,就是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分水岭。

五、分母的放大倍数

「一减税率」的倒数,是税基的放大倍数。

比例税率1÷(1-r)放大倍数
1%(乘用车 1.0 升及以下)1.01011.01 倍
3%(摩托车 250 毫升及以下)1.03091.03 倍
5%(金银首饰、中轻型商用客车)1.05261.05 倍
10%(其他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具、游艇)1.11111.11 倍
15%(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1.17651.18 倍
20%(白酒从价部分、高档手表)1.25001.25 倍
36%(乙类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生产环节)1.56251.56 倍
40%(乘用车 4.0 升以上)1.66671.67 倍
56%(甲类卷烟)2.27272.27 倍

税率越高,放大倍数越大,而且不是线性放大。

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十六,税率涨了十八点七倍,放大倍数只从一点零三涨到二点二七——因为分母从零点九七变成零点四四,缩小了一半多一点。

但正是这个放大,让高税率品目的税基远高于成本。

一箱成本一百元的甲类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是二百二十七元;同样成本的摩托车(百分之三),组成计税价格只有一百零三元。

同样一百元的成本,一个撑起二百二十七元的税基,一个只撑起一百零三元。 这不是成本差异,是税率差异被分母放大的结果。

六、算例一:自产自用

酒厂把自产的白酒发给职工作为年货,没有同类销售价格。每五百克成本六十元,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百分之十,白酒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定额每五百克零点五元。

从价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60 × (1 + 10%) ÷ (1 - 20%) = 66 ÷ 0.8 = 82.5 元
  • 消费税 = 82.5 × 20% = 16.5 元

复合公式(本案适用,因为白酒是复合计税):

  • 分子 = 60 × 1.1 + 0.5 = 66.5 元
  • 组成计税价格 = 66.5 ÷ 0.8 = 83.125 元
  • 从价部分 = 83.125 × 20% = 16.625 元
  • 从量部分 = 0.5 元
  • 消费税合计 = 17.125 元

两个公式差多少?差一元钱不到。

但差的位置很关键:复合公式把从量税零点五元放进了分子,让它也参与「除以零点八」的放大。

为什么要放进去?

因为从量税也是价内税的一部分。一瓶酒的售价里,既含从价税,也含从量税。如果把从量税留在外面,组成计税价格就少了一块,从价税也跟着少算。

放进去,才符合「税在价里」的事实。

七、算例二:委托加工

甲公司提供原料,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材料成本五十元,加工费二十元,比例税率百分之十五。

  • 组成计税价格 = (50 + 20) ÷ (1 - 15%) = 70 ÷ 0.85 = 82.35 元
  • 消费税 = 82.35 × 15% = 12.35 元

乙厂交货时代收代缴十二点三五元。

注意这里没有再算增值税。加工费二十元是乙厂的增值税销售额(加工劳务),销项二点六元(按百分之十三),由乙厂自己申报。

同一笔业务,乙厂缴增值税,代收消费税;甲公司承担消费税,取得进项(如果取得专用发票)。

如果这批化妆品是复合计税的(比如白酒),公式变成:

  • 分子 = 50 + 20 + 数量 × 定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分子 ÷ (1 - 20%)

假设加工一千克白酒(两个五百克),定额零点五元每五百克:

  • 从量 = 2 × 0.5 = 1 元
  • 分子 = 71 元
  • 组成计税价格 = 71 ÷ 0.8 = 88.75 元
  • 消费税 = 88.75 × 20% + 1 = 17.75 + 1 = 18.75 元

八、算例三:进口

前面算过卷烟,这里换个品目,看清分母的作用。

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二百元,关税百分之二十即四十元,消费税比例税率百分之十五,从价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200 + 40) ÷ (1 - 15%) = 240 ÷ 0.85 = 282.35 元
  • 消费税 = 282.35 × 15% = 42.35 元

再算这一票货的增值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 200 + 40 + 42.35 = 282.35 元。

注意:这个数,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完全相同。

不是巧合。两个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本质上是同一个:

  • 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 ÷ (1-消费税率)
  •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把消费税代进去:

完税价格 + 关税 + (完税价格+关税)×r/(1-r)
= (完税价格+关税) × [1 + r/(1-r)]
= (完税价格+关税) × [1/(1-r)]
= (完税价格+关税) ÷ (1-r)

两个公式,代数上恒等。

进口环节增值税 = 282.35 × 13% = 36.71 元。

一票货,三个税:关税四十元、消费税四十二点三五元、增值税三十六点七一元。

合计一百一十九点零六元,占完税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五。

进口一票二百元的化妆品,税负接近六成。

九、同类价格优先:加权平均的三条规则

六个公式都是「没有同类价格时」才用。有同类价格的,先用同类价格。

细则第十五条把「同类价格」定死了:

第一,看当月。 「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第二,当月价格高低不同的,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

第三,两种情况不得计入加权平均: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第四,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按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价格。

四条规则,一句话概括:能算平均就算平均,算不了就往前找,找不到才用组成计税价格。

为什么是加权平均,不是算术平均?

因为价格高低往往对应数量多少。一百件低价、一件高价,算术平均会把均价拉高,加权平均不会。加权平均算的是「实际的平均成交价」,算术平均算的是「价格的中位数」。

细则第十五条要的是前者。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计入」,这一句与第十条的核定权是配套的。

如果允许把明显偏低的价格计入平均,企业只要做几笔低价交易,就能把均价拉下来——第十条的核定权就被架空了。

所以这两条必须一起读:第十条管「单笔偏低」,细则第十五条管「偏低的不许进平均」。

十、四个概念:成本、利润、材料成本、加工费

六个公式的分子里,有四个术语需要定义。细则给了四条,字数差得很远。

概念细则汉字定义
成本第十六条23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第十七条56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材料成本第十八条95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第十九条47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四个定义,二百二十一个字。

最短的是「成本」,二十三个字:产品生产成本。没有细分料、工、费,也没有说包括不包括制造费用。

最长的是「材料成本」,九十五个字,因为多了半句程序要求: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未提供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利润」那五十六个字里,藏着一个授权: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不是一个固定数,是一张表。

不同品目不同利润率——烟草制品、酒、化妆品、汽车,各自的成本利润率不一样。这张表在税务总局的规定里,不在条例里。

所以「利润」这个变量的值,纳税人查不到,要查文件。

这是本批反复出现的一个结构:条例给公式,细则给定义,文件给数值。三层,缺一层就算不出来。

十一、同一批货,三种算法的差距

六个公式单看都合理,摆在一起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同样一百元的成本,算出来的税基不一样。

假设某消费品成本一百元,比例税率百分之二十。

场景分子构成分子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
自产自用成本 100 + 利润 10(按 10% 利润率)110137.5027.50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100 + 加工费 20120150.0030.00
进口完税价格 100 + 关税 20120150.0030.00

自产自用的税基最低,一百三十七点五元;委托加工和进口都是一百五十元。

差十二点五元税基,二点五元税。

差在哪?

差在分子的第二项。

自产自用的第二项是「利润」,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算;委托加工的第二项是「加工费」,是实际发生的金额;进口的第二项是「关税」,也是实际金额。

一个是平均数,两个是实际数。

平均数可能高于实际,也可能低于实际。

把利润率换一下,结论就翻了。

平均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税基与 150 比
10%137.50低 12.50
20%150.00持平
30%162.50高 12.50
40%175.00高 25.00

利润率百分之二十是一条分界线。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品目,自产自用的税基低于委托加工和进口;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反过来。

这不是漏洞,是「平均利润率」这个方法本身的特性:它用一个行业的平均数,替代每一个企业的实际数。

平均数对高利润企业有利,对低利润企业不利。

所以条例第七条用的是「全国平均」,不是「本企业实际」。 如果按实际利润率算,高利润企业的税基会更高,低利润企业的税基会更低——征管上要逐个核利润,成本极高。

用平均数,是征管效率换精确性的选择。

十二、时点与跨期:四个时点带来四种账

第四条四个时点,落到会计上,是四种账务处理。

第一种,销售时纳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第二种,自产自用移送时纳税。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注意:这一笔里,消费税进了成本或者费用,没有经过「税金及附加」。 因为货物没有对外销售,没有形成收入,税只能跟着货物走。

第三种,委托加工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委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含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

第四种,进口报关时纳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含关税、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四种账,四种归宿:

情形消费税的去向
销售税金及附加(进损益)
自产自用成本或费用(跟着货物走)
委托加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进口存货成本

只有第一种进损益,其余三种都进成本。

为什么?因为只有销售才产生收入,才需要配比。其余三种,货物还在企业里,税只是成本的一部分。

这个差别在报表上会显形: 一个大量自产自用的企业(比如把自产酒用于职工福利),消费税不进「税金及附加」,而进「应付职工薪酬」——看利润表看不出这笔税,它在费用里。

跨期问题出在第二种和第三种。

自产自用,移送时纳税;如果移送发生在十二月,申报在次年一月,就跨年了。

委托加工,交货时纳税;如果交货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代收代缴在次年一月的申报期,也跨年。

跨年的消费税,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税务上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

两边的时间可能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

第四种不会跨期。 进口报关,海关当场开出缴款书,十五日内缴清,不存在跨年申报的问题。

十三、六个公式的三个空白

六个公式把「没有同类价格时怎么算」写全了,但有三处没写。

空白一:连续生产领用的已纳税款怎么抵。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只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按规定」三个字,把办法留给了文件。

抵扣的范围、凭证、计算方法,条例和细则都没写。这意味着:能不能抵、抵多少、拿什么抵,要去查文件。

空白二: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核定的具体方法。

第十条给了权力(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没给方法。怎么核、按什么标准核、核定结果能不能复议,条例没写。

细则第二十一条只写了「谁有权核」,没写「怎么核」。

空白三: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应税消费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被盗、霉变、毁损),已纳的消费税能不能退、能不能抵,条例没写。

增值税有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得抵扣),消费税没有对应条款。

这三处空白,共同指向一个事实:条例只写「常规情形」的算法,非常规情形交给文件。

这不是疏漏,是授权立法的常态。一千五百一十二个字装不下所有情形。

但对纳税人意味着:光看条例算不出税,必须把细则、文件、公告一起看。

十四、一个判断顺序:别一上来就算公式

六个公式最容易出的错,不是算错,是用错了场景。

正确的顺序是三步,不能跳。

第一步,判断有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自产自用的,看「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第七条第一款前段)。 委托加工的,看「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第八条第一款前段)。 进口的,没有这一步——进口一律用组成计税价格(第九条)。

有同类价格,直接用,不进公式。

第二步,没有同类价格的,才进组成计税价格。

这一步还要再分:从价,还是复合。

从价的用一个公式,复合的用另一个(多一项「数量×定额税率」)。

第三步,加权平均怎么取。

当月有销售的,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当月无销售或未完结的,按上月或最近月份。

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价格,不得计入平均。

三步走完,才动笔算。

跳过第一步,是最常见的错。

很多企业的做法是:只要是自产自用,直接套「(成本+利润)÷(1-r)」。

错了。 如果企业自己就卖这个产品,有同类销售价格,就该用销售价格,不该用组成计税价格。

两者差多少?

假设同类销售价格是一百二十元,成本一百元、利润率百分之十、税率百分之二十。

  • 用同类价格:120 × 20% = 24 元
  • 用组成计税价格:(100 × 1.1) ÷ 0.8 = 137.5,× 20% = 27.5 元

差 3.5 元。

用错顺序,多缴或少缴,方向取决于同类价格与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

同类价格高,用同类价格多缴;组成计税价格高,用组成计税价格多缴。

「该用哪个」不是选择,是法定的顺序。

细则第十五条把这个顺序写得很清楚:先「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再「上月或者最近月份」,最后才轮到组成计税价格。

三步,一条都不能省。

十五、算术上的三个陷阱

陷阱一:把增值税放进分子。

第六条说销售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细则第十二条补了一句: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组成计税价格的分子,同样不含增值税。

如果企业的成本核算是含税的(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价税合计入账),必须先剔除。

陷阱二:从量税的位置。

复合计税的两个公式里,从量税放在分子,而且不乘任何系数。

  • 自产自用:(成本+利润+数量×定额)÷(1-r)
  •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数量×定额)÷(1-r)
  • 进口:(完税价格+关税+数量×定额)÷(1-r)

三处都是「加」,不是「乘」,也不是「除以」。

放错位置,从价税就少算。前面自产自用的算例里,放进去与不放进去差零点六二五元——乘以数量就是一笔不小的数。

陷阱三:数量的口径。

细则第九条给了四种口径:

情形数量
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四种口径,四个不同的数。

最容易错的是第三行:委托加工用「收回的数量」,不是「移送的数量」,也不是「加工耗用的数量」。因为委托加工是「来料加工」,收回多少就是加工出多少,损耗不算。

第四行「海关核定」,说明进口环节的数量由海关定,不由企业报。

十六、要件表

要件内容依据
纳税义务时点销售、移送、交货、报关;四种结算方式各自确定条例第四条、细则第八条
计税价格顺序同类价格 → 加权平均 → 组成计税价格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细则第十五条
自产自用公式(成本+利润)÷(1-r);(复合)加数量×定额条例第七条
委托加工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1-r);(复合)加数量×定额条例第八条
进口公式(完税价格+关税)÷(1-r);(复合)加数量×定额条例第九条
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细则第十六条
利润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比率由税务总局确定细则第十七条
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未提供由税务机关核定细则第十八条
加工费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含代垫辅助材料细则第十九条
关税完税价格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细则第二十条
销售数量销售、移送、收回、海关核定四种口径细则第九条

十七、六方各看什么

生产企业。 自产自用先判断是不是连续生产;不是,按移送时点、按第七条公式算。成本要能分品目核算,否则「成本」这个数拿不出来。

受托加工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用第八条公式。材料成本让委托方在合同上写明;不写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加工费按「全部费用」算,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

委托方。 收回后直接出售不再缴税;用于连续生产的,已纳税款准予抵扣。抵扣要有凭证——代收代缴的完税凭证。

进口商。 用第九条公式,分子是完税价格加关税。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同时也是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两税同基。

税务机关。 三步走:先看有没有同类价格,再看能不能加权平均,最后才用组成计税价格。加权平均时,明显偏低的价格不得计入。

会计师。 消费税进「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不进损益;自产自用视同销售,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算税,差额进损益还是冲成本,要看具体用途。

十八、四句话

第一句:六个公式,一个分母。 三种场景各两个,分母全是「一减税率」。

第二句:除以一减税率,是把「税在价里」翻译成算术。 移项一次就出来,不是系数,是方程的解。

第三句:税率越高,税基放大越狠。 百分之三放大一点零三倍,百分之五十六放大二点二七倍。

第四句:从量税放在分子,三处都是加。 放错位置,从价税就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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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全貌

全貌与数字、五个环节怎么来的、三种算法与价外费用,见十七条一千五百一十二字,管着一万六千八百亿。

进口环节的两税叠加

组成计税价格的完整算法与实例,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怎么算: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怎么定,见关税完税价格的成交价格法;关税的纳税人,见关税的纳税人是谁:进口看收货人,出口看发货人;原产地规则与协定税率,见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的判定。

价格偏低与核定

关联交易的定价调整,见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八条授权零罚则;小型微利企业的口径,见小型微利:从三十万到三百万的三级跳。

合同与凭证

加工承揽的合同条款,见包装材料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价格与税费条款,见买卖合同范本;来料加工的税务与报关,见进料加工合同。

征管与救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则,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见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征管法的罚则结构,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追征期,见海关能翻三年前的账;不服处理决定,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

责任边界

逃税,见逃税罪;虚开,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见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见走私普通货物罪。

文本与类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实施细则全文、关税法、增值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标签见消费税与消费税纳税期限;类目见法条深读;专题见税务。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二十条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第四条一百五十一字、第七条一百四十三字、第八条一百四十四字、第九条一百一十九字,细则第十六条二十三字、第十七条五十六字、第十八条九十五字、第十九条四十七字,均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六个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代数推导,以第七条的从价公式为样本,复合公式在分子加入从量税后推导过程相同。文中算例的成本、利润率、关税税率为假定值,仅用于演示算法,不代表任何实际品目的核定参数;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具体比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本文未列具体数值。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