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环境保护税谁要交按什么算哪些情形不用交」的,多数是两类人:一是刚被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企业财务,二是把「排污费」当历史名词、却不知道现在按税来收的经营者。先把一件事说清楚——排污费已经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改成税了。《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八条(2018 年第一次修正时是第二十七条,2025 年第二次修正后顺延为第二十八条)写明: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也作了衔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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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二条)。
  • 不算直接排放、不交税: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四条)。
  • 应税污染物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三条)。
  • 计税依据:大气和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按排放量;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第七条)。
  • 征收项数有限制:每一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只对前三项征收;水污染物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第九条)。
  • 计算顺序四级(第十条):自动监测数据 → 监测机构数据 → 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 抽样测算核定。
  • 申报节奏: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的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税;按次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免征五类(第十二条):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流动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综合利用且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减征两档(第十三条):低于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低于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
  • 2025 年新增:挥发性有机物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入法(第二十七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
  •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谁不交:第四条的两种「不算直接排放」

第四条是实务中用得最多、也最容易产生误解的一条。它排除的是两种特定去向:

第一种,排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企业把废水排进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合规污水处理厂,这一环不缴税;但要注意第五条的反向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处理厂自己超标,处理厂自己交。

第二种,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同样有第五条的反向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这两组「正向排除 + 反向补征」的结构,是本法最需要成对理解的地方:合规去向不算直接排放,但最终排放者超标或不合规时,纳税义务会回到它身上。

情形要件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条文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第二条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缴第四条第一项
向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缴第四条第一项
在符合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缴第四条第二项
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缴纳第五条第一款
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标准缴纳第五条第二款

三、算税的四步

第一步,定污染物。 第三条限定为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且必须是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范围内的。

第二步,定计税依据。 第七条:大气和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按排放量,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第八条规定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排放量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第三步,定征收项数。 第九条是个重要的限量条款:

  •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只对前三项征收;
  • 每一排放口的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
  • 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减排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步,定排放量。 第十条规定了四级顺序,必须按顺序适用,不能跳级: ① 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 ② 未安装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规范的监测数据; ③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④ 都不能用的,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在第十一条:大气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固体废物为排放量 × 具体适用税额;噪声为超标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税目税额方面,附表一给出的是幅度: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 元至 12 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 元至 14 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条)。固体废物是定额:煤矸石每吨 5 元、尾矿 15 元、危险废物每吨 1000 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 25 元。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分六档,从每月 350 元(超标 1—3 分贝)到每月 11200 元(超标 16 分贝以上)。

四、减免:五类免征与两档减征

免征(第十二条),五类情形暂予免征: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减征(第十三条),两档且只针对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
  •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

这两档是鼓励性减税,不需要审批,靠申报数据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比对实现(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或者未按期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数据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五、征收管理:税务与生态环境两家分工

第十四条是本法最有特色的一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进一步要求两家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税务机关交送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税务机关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

纳税环节的三个时间点: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十六条);
  • 申报地点: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十七条);
  • 申报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季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税;按次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还保留了一个重要原则:除缴纳环境保护税外,还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交了税不等于免了民事赔偿、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六、2025 年第二次修正:挥发性有机物入法

《环境保护税法》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新增第二十七条(原第二十七条「不再征收排污费」顺延为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顺延为第二十九条)。新增内容三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三点解读:

  1. 对象是「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即现行附表尚未覆盖的 VOCs;
  2. 形式是试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是立即全国统一开征;
  3. 五年内须报告并提出修法建议——这是明确的立法时间表。

与之呼应的是《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大气污染防治的 VOCs 条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要求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含量限值标准;第二百一十四条要求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环境保护税不在法典废止清单里。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废止的十部法律是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税法不在其中,继续有效,并由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作了衔接。

第二,噪声税只针对工业噪声。 附表一的噪声税目写的是「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按月定额,且有五项特殊计算规则(多处超标取最高一处、沿边界超 100 米有两处以上按两个单位、不同作业场所分别计算合并计征、昼夜分别计算累计计征、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减半)。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不在应税范围内,它们归《生态环境法典》噪声分编管。

第三,流动污染源免税不等于不监管。 第十二条第二项免的是税,不是排放标准。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仍受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三条的排放标准、检验制度与环保召回制度约束。

第四,税额幅度不是全国统一价。 第六条明确由省级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跨省经营的集团企业,同一个污染物在不同省份的适用税额可能不同,不能套用一地的经验值。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一次修正,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准。具体适用税额、当量值与试点办法以现行附表、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国务院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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