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质押的债权,在破产中怎么受偿?有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够还的部分转成普通债权按顺序清偿。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通常不受普通清偿顺序约束;② 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③ 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和补偿金,再清偿欠缴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

一、担保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结论:对有担保的特定财产,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质押都指向特定财产,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担保权的种类可参阅担保方式有哪些?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不够还,剩下的怎么办

结论: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也按普通债权处理。

担保物变价后的钱不一定够抵全部债权。没能完全受偿的部分,法律把它转换成普通债权,参与普通债权分配;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整笔债权都按普通债权看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怎么排

结论: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职工权益,再社保和税款,最后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是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第二顺位是其余欠缴社保费用和税款;第三顺位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担保债权和清偿顺序是什么关系

结论:担保债权就先于普通债权,从特定财产变价款里优先拿,不参与普通顺位排队。

担保债权锁定的是特定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一般分配。处置所得先清偿担保债权,有剩余的才进入破产财产参与其他分配。其他债务的顺位可以参阅公司破产,欠的工资和抵押贷款谁先拿?。

跟着做
1

确认担保是否依法有效、担保物是否仍在、有无被查封;

2

关注担保物评估和变价,判断处置后价值能否覆盖债权;

3

优先受偿后仍有未受偿部分的,及时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并算清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五、两个提醒

结论:有担保不等于全额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要算清后果。

注意避坑

两个提醒:① 有担保不等于全额受偿,担保物不够时未受偿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② 放弃优先受偿权要算清后果,一旦放弃整笔债权就按普通债权处理。

六、常见问题

结论:先看担保物价值,再按顺位主张未受偿部分。

有抵押就一定优先全额拿回吗?

不一定。先从担保物变价款里优先受偿,但担保物不够还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

担保物权在破产中还能行使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一顺序的钱不够分怎么办?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句话:担保债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够的部分转普通债权按顺位排队,清偿顺序是先职工、后税款、最后普通债权,不足按比例分。相关情形还可参阅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后新产生的债务怎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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