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欠的工资和抵押贷款谁先拿?要分财产看——对设定了抵押的特定财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职工工资只能在无担保的破产财产里排第一顺位,并不是一律排在抵押贷款前面。很多人凭直觉认为「员工血汗钱当然最优先」,这个印象在破产法里只对了一半:工资优先,是在「无担保破产财产」这个盘子里的排序,碰上有抵押的财产,规则是另一套。下面把顺序彻底捋清楚。

先说结论

①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叫「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② 无担保的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③ 之后第一顺位是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113条);④ 接着是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位不足的按比例分配;⑤ 例外: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职工工资等,按第113条清偿不足的部分,可就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第132条)。

一、先分清两个「钱袋子」

破产财产不是一个混在一起的大池子,法律把它分成了两个盘子:一个是设定了担保的特定财产,比如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厂房、设备;另一个是没有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比如账上现金、存货、无抵押的房产。谁的钱从哪个盘子里拿,顺序完全不同——这是理解本题的关键。另外提醒一句,公司走到资不抵债,除了清算还可能走重整、和解,三者怎么选,可以看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区别。

二、有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优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条在学理上叫「别除权」。公司破产前把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破产后这处厂房变卖所得,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拿走,职工债权、税款都排在这部分变价款之后。道理也简单:抵押就是企业借钱时拿出的「专项担保」,如果破产时抵押形同虚设,以后谁还敢借钱给企业。当然,前提是抵押本身有效设立——实务里常见房产只签了抵押合同却没办登记,抵押权到底立不立得住,见房产抵押没办登记,抵押权怎么办。

三、无担保的破产财产,职工工资排第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担保财产先扣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管理人报酬、诉讼费、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共益负担的债务等),剩下的按三个顺位分:第一顺位是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第二顺位是除前项之外的社保费用和税款;第三顺位是普通债权,比如没担保的货款、借款。同一顺位分不够的,按债权比例分摊。另外注意,董监高的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防止高管给自己定天价薪酬挤占职工份额。这个顺序的完整拆解,也可以对照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来看。

四、一个例外:2006年8月27日之前欠的旧工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的过渡条款: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在那之前欠下的职工工资等,先按第113条的正常顺序清偿,不够的部分,可以就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但请务必记住:这个「工资打平抵押权」的例外,只适用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所欠的旧账;之后欠的工资,一律走第113条的正常顺序,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常见问题

公司破产了,员工的工资该怎么主张?

职工债权属于第一顺位,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列入分配方案,员工应当关注管理人公示的债权清单,发现遗漏及时提出,无需像普通债权人那样完全依赖自行申报。

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里也要按比例受偿吗?

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拿走,不走第113条的普通顺位;只有特定财产变价后仍有余额的,余额才回归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是不是所有欠薪都排在抵押贷款前面?

不是。常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职工工资只在无担保破产财产中排第一;只有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工资,按第113条清偿不足的部分,才可能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