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须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按顺位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破产程序把债务人所有的债主拉进同一个池子里,按同一套规则分钱。判定一笔债权是不是破产债权,实际上是在回答三个问题:它成不成立、算多少钱、排在哪一档。
一、以受理时点为界。 第四十四条把范围锁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这一刀切下去,债权分成两类:受理前的原因产生的,进破产债权;受理后因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产生的,走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进债权表。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在宣告破产后给出了正式称谓: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已经进入程序,不可能再等到期日,债权人也无须等到期才申报。视为到期不等于按贴现后的现值计算,本金全额申报,但因提前到期而本可获得的期限利益,在利息规则里统一处理。
三、利息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停止的是受理之后的利息,受理之前已经产生的利息照算,并入债权总额。这条规则的道理很直白:如果受理后继续计息,先申报的债权人拿得多、后申报的拿得少,集体清偿的基准就不统一了。
四、附条件、附期限与未决债权可以申报。 第四十七条明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都可以申报。管理人对这些债权先登记审查,分配时把争议部分提存,等条件成就或者裁决生效后再处理。分配环节的提存规则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受理后的滞纳金一律不予确认。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算错的一处。解释(三)第三条: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理由是这类款项带有惩罚性,若允许其无限生长,等于用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去承担债务人的迟延责任,与公平清偿相悖。实务通说的处理是:受理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依法可以确认,通常列为普通债权;受理后继续产生的部分,一分不认。
六、须经申报与确认才取得程序上的地位。 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未依本法申报的,依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不得依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所以实体上有债权,与程序上能分到钱,中间隔着一道申报与确认。
七、分类决定顺位与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走第一百零九条的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职工债权依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清单公示;社保费用与税款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二顺位;其余为第三顺位的普通破产债权。分类还影响表决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八、保证与连带债务不因破产而消灭。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解释(三)第四条解决保证人自己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不予支持,但债权人的分配额应当提存。第五条解决债务人与保证人双双破产:可以分别申报全部债权,从一方获得的清偿不调减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但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破产程序里的请求权按发生时间与受偿来源分成四类,弄混一类,钱就可能算错一档。
| 对比项 | 破产债权 | 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别除权(担保债权) |
|---|---|---|---|---|
| 发生时间 | 受理前的原因 | 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 | 受理后,程序运转必需 | 受理前已就特定财产设定担保 |
| 受偿来源 | 破产财产,按第一百一十三条顺位 | 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且优先于共益债务 | 特定财产,不参与第一百一十三条分配 |
| 是否需申报 | 需要,职工债权除外 | 不需要,由管理人核定 | 不需要 | 需要申报,但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
| 表决权 | 有,担保债权对两个事项除外 | 无 | 无 | 有限,见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 不足清偿时 | 按比例分配,未受偿部分程序终结后不再清偿 | 与破产费用按比例,不足则终结程序 | 优先清偿,不足则终结程序 | 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 |
两个容易颠倒的地方。第一,受理后的利息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停止计息,解释(三)第三条把滞纳金排除在外,两处合起来意味着:从受理那天起,债权额就冻结了。第二,别除权人的债权仍然是破产债权,只是受偿方式特殊。第一百一十条写得很清楚:优先受偿未完全受偿的,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所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债权时,缺口部分照样要申报、照样按普通债权比例分。
破产债权与取回权也常被混。取回权是权利人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基础是物权或者占有返还,不是债权;破产债权的基础是请求权,只能分钱,不能特定取物。
实操指引
- 先把债权拆成本金、受理前利息、受理后利息、违约金与滞纳金四段,只把前三段中受理前的部分计入申报额,逐项依据见破产债权申报:哪些债要报、未到期的视为到期、利息算到受理日为止。
- 申报材料、期限与异议流程见破产债权怎么申报:期限、材料与异议的处理,以及债权申报词条。
- 主债务人破产而手里有保证的,两条线要同时走:向破产程序申报,同时向保证人主张,规则见债务人破产了保证人还要还吗:保证人在破产中的责任。
- 有抵押、质押的债权,先判断担保物价值够不够,再决定缺口部分怎么报,见有抵押、质押的债权,在破产中怎么受偿。
- 相邻词条:破产清偿顺序、破产重整。
常见问题
问: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利息,还能不能算进债权? 答:不能。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受理前已产生的利息可以计入并申报,受理后不再增加。约定违约金同理,受理后继续计算的部分一般不予确认。
问:为什么滞纳金和加倍迟延利息不能申报? 答:解释(三)第三条明确不予确认。这类款项具有惩罚性,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迟延行为,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无关;如果允许其在破产程序中继续累积,会挤压真实债权的清偿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通常仍可作为普通债权确认,被排除的是受理后产生的部分。
问:债务人破产了,保证人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答:恰恰相反。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程序终结后,对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免责只及于破产人自己,不及于保证人。经批准的重整计划也不影响对保证人的权利。若保证人自己也破产,则按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分别申报、总额控制。
问:还没到期的债权,是不是要打折申报? 答:不打折。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按实际债权额申报。既不因为提前到期而扣减期限利益,也不因为提前到期而多算利息,因为利息已在受理时停止计算。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债权性质与数额的认定、滞纳金的分段处理、保证债权的申报与提存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生效法律文书与对账资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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