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每一项都写清「证明什么、怎么取」

抵押和质押最要紧的区别在公示方式:不动产和权利抵押靠登记,动产质押靠交付,股权、应收账款质押靠登记。手里有担保合同不等于有担保权,拿不出登记或交付凭证,很可能只是一笔普通债权。

证据清单(按重要性排序)

抵押 / 质押合同或担保条款核心

证明:担保关系成立、担保财产、担保范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
怎么取:单独签担保合同,或让担保人在借条上写明「以某某财产为上述债务作抵押 / 质押」,写明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股权比例
注意:只写「愿以房产担保」却说不清是哪一套房,等于没有可执行的对象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他项权证)核心

证明: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优先受偿
怎么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自己保管
注意:只签合同不办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只能按普通债权要钱,不能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登记查询单重要

证明: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别的债权人
怎么取: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打印带登记编号的查询单
注意: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和别的债权人

质物交付凭证(交接单、保管记录)核心

证明:质权已经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怎么取:交付时出具书面交接清单,写明质物名称、数量、编号并由双方签字;实物由质权人保管或委托第三方保管并留下凭证
注意:质物没有实际交付、仍由出质人占有使用的,质权不成立,写得再全的质押合同也没用

股权 / 基金份额质押登记材料重要

证明:权利质押已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设立
怎么取:到办理股权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取得登记文书
注意:股权质押只签协议不办登记的,质权不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重要

证明:应收账款质权已登记设立,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怎么取: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打印登记证明
注意:登记内容要写清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金额与账期,写得太笼统可能影响优先受偿

主张实现担保权的时间与方式记录核心

证明: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以合法方式行使担保权
怎么取:保存催收通知、起诉状、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材料与受理回执,记录主张的日期
注意: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再主张抵押权,可能不被支持,主张的每一步都要留痕

担保财产的权属与现状材料补强

证明:担保财产确属担保人有权处分,且没有在先抵押或查封
怎么取:调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簿查询单、车辆登记信息,看有没有在先抵押或查封登记
注意:财产已被在先抵押或查封的,你的顺位靠后,能不能拿到钱要提前算清

取证红线

取证三条红线:不得进入他人住宅、卧室等隐私场所偷拍偷录;不得通过威胁、诈骗手段取证;绝不能伪造、变造证据——伪造证据不仅要输官司,还可能构成犯罪。拿不准的取证方式,先问律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定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9条质权自交付设立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3条股权质押登记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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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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