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常见叫法:疫情、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防控

一句话速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句话: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甲类(或依法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构成犯罪。它针对的是"不配合防控"这一类行为,而不是"得了病"本身。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核心——不是一违规就构罪,要综合主体身份(是否确诊、疑似、密接)、行为方式(是否进入公共场所、接触多少人)与后果判断。 ② 仅家人之间传播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法、最高检研究部门答记者问明确:只造成共同生活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 ③ 确诊者恶意"放毒"可能罪更重——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远重于本罪。

先说结论

构罪要件(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① 供水单位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② 拒绝按疾控机构要求对污染物消毒处理;③ 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从事禁止从事的易扩散工作;④ 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未消毒;⑤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两档量刑: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无金额门槛,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为要件。

情节标准对应刑罚
基本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上述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确诊、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的,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重)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九条

量刑档次

行为定性要点
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确诊、病原携带者恶意进入公共场所的,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重)
瞒报、谎报行程、接触史属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是否构罪看是否引起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
违规操办聚集、逃避封控结合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单位不落实防控要求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常见问题

问:瞒报行程导致别人被隔离,会被判刑吗?
答:要看是否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仅造成大范围隔离但没有实际感染的,是否构罪要结合主体身份、行为方式和后果综合判断。
问:"甲类传染病"包括哪些?
答:法定甲类为鼠疫、霍乱;此外,经国务院批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疫情期间),也在本条射程内。
问:无意中被感染并传播,也算犯罪吗?
答:本罪要求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并有相应行为,纯粹不知情被感染的,一般不构成本罪;明知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另按更重罪名处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全文与延伸阅读

相关合同范本

遇到这类情况时,企业往往需要同步把内控与合规的文件补齐。

本章其他罪名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虚假诉讼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行医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狩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伪证罪包庇罪聚众淫乱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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