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常见叫法:发视频、拉群分享、免费传播、黄图

一句话速查

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发视频、拉群分享会判刑吗——先给结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转发视频图片,或者在群里分享、上传供他人获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严重”,要结合传播的数量、人次、点击量、是否牟利等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下面只讲法律上的构成与量刑,不涉及任何具体内容。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牟利与否决定罪名轻重——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只有两年;一旦收钱、拉广告、卖会员,就跳到本罪,最高可无期。 ② "点击量"是可以被鉴定的——服务器的访问日志、后台数据都可能成为定罪证据,删除前台数据不等于销毁证据。 ③ 数量按涉未成年人的标准从严——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门槛减半且从重处罚。

先说结论

入罪门槛(法释〔2004〕11号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下列之一即入罪—— ① 视频 20 个以上;② 音频 100 个以上;③ 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 200 件以上; ④ 实际被点击数 1 万次以上;⑤ 以会员制方式注册会员 200 人以上;⑥ 违法所得(广告费、会员费)1 万元以上。 三档量刑:基本档三年以下;达到入罪标准 5 倍以上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25 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立案数额标准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为牟利型的 2 倍即入罪;本罪仅一档,最高两年。

情节数量门槛对应刑罚
入罪视频 40 个/图片文章 400 件/点击 2 万次/会员 400 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建立传播群组成员达 30 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定罪
  • 与牟利型的分界线只有一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法释〔2004〕11号第三条;法释〔2010〕3号第二条、第三条

量刑档次

情节数量/数额门槛法定刑
基本档视频 20 个/图片文章 200 件/点击 1 万次/会员 200 人/违法所得 1 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上述标准的 5 倍(视频 100 个/点击 5 万次/违法所得 5 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上述标准的 25 倍(视频 500 个/点击 25 万次/违法所得 25 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4-04-1-376-001

以不以牟利为目的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则,支撑认定一节

常见问题

问: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是有无牟利目的:牟利型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最高可判无期;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是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两年。
问:违法所得不到 1 万元,就一定不构罪吗?
答:不是。数量、点击数、会员数任意一项达标即可,违法所得只是其中一个判断维度;即便金额不够,视频数量够了同样构罪。
问:删除网站数据能免责吗?
答:不能。数据删除不影响行为定性,访问日志、支付记录、聊天记录都可能被调取;事后删除反而是不利情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从事出版淫秽书刊活动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

关联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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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罪与彼罪

实务中最容易与本罪混淆的几个罪名,逐项对比行为结构、数额门槛与量刑差距。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虚假诉讼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行医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狩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伪证罪包庇罪聚众淫乱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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