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23 年 4 月 1 日施行。十一章,一百二十二条。黄河保护法122条罚则十三条,一条不转致——法典把案子转回这里。
这部法有一个几乎没人提的特点:它的罚则,一条都不转致。
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就看得清楚。法典罚则编一百九十一条里,有二十六条写着「依照……的规定处罚」,把处罚权交回单行法——超标排污回水污染防治法,噪声回噪声污染防治法,核设施回核安全法。这是法典的常规做法:实体规范自己写,罚则转出去。
黄河保护法反过来。第十章从一百零八条到一百二十条,十三条里一个「依照」都没有,全部自带数额、自带档次、自带执法主体。全法出现「依照」只有三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讲规划编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五十二条讲用水定额依照标准化法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讲「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前两处是引用别的法,第三处只是描述违法形态——三处都不是把处罚权转出去,法律责任章里一处也没有。
这不是立法风格上的偶然。往下读会发现一个闭环:法典把黄河法的内容搬上去,再把案子转回来。 黄河法之所以必须自带罚则,是因为它要接得住法典转下来的那一部分。
站内此前的流域文章,多是从法典的章节切进去的,没有一篇把这部一百二十二条的法自己读一遍。这一篇补这个空档。
一、十一章一百二十二条,罚则挤在最后
先看骨架。
| 章 | 条号 | 条数 | 这一章在管什么 |
|---|---|---|---|
| 一 总则 | 1—19 | 19 | 机制、四水四定、调查监测、应急 |
| 二 规划与管控 | 20—28 | 9 | 规划体系、用途管制、岸线、调度体系 |
| 三 生态保护与修复 | 29—44 | 16 |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淤地坝、河口、地下水超采 |
| 四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45—59 | 15 | 水量分配、取水许可、定额、计量、水价 |
| 五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 60—71 | 12 | 水库群调度、防凌、滩区、河道采砂 |
| 六 污染防治 | 72—81 | 10 | 水环境标准、排污口、地下水、面源 |
| 七 促进高质量发展 | 82—90 | 9 | 产业布局、清洁生产、农业 |
| 八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 91—99 | 9 | 文化资源、水文化遗产、国家文化公园 |
| 九 保障与监督 | 100—107 | 8 | 财政、补偿、考核、执法、约谈 |
| 十 法律责任 | 108—120 | 13 | 罚则 |
| 十一 附则 | 121—122 | 2 | 用语含义、施行日期 |
一百二十二条里,真正会落到个案上的,是四块:岸线(26 条禁什么、109 条罚多少)、取水(50 至 55 条怎么批、113 至 116 条怎么罚)、水土(32 至 35 条禁什么、110 条怎么罚)、行洪(67 条禁什么、118 条怎么罚)。其余七章,多数是给行政机关定职责、给财政定盘子,可诉性弱。
看这部法的时间,建议按 2∶4∶4 分给「结构」「这四块」「罚则」。
罚则十三条的内部结构值得单独记:
一百零八条不是罚则,是处分条。 它管的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应当责令停业关闭而不作决定、发现违法或接到举报不查处、其他渎职,四种情形,最重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一条没有罚款,所以严格说它不在「十三条罚则」的名单里,但它和后面十条并列在法律责任章,很容易被一起误读成「对企业的处罚」。
一百零九条到一百一十八条,十条带罚款。 其中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五条各有三款、各款独立设罚,拆开算是十三个罚格。
一百一十九条是民事责任,两款。 第一款讲侵权,第二款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百二十条是刑事责任,一句话。
二、法典搬上去三条,罚则转回来一条
这是全篇最需要看清的一层关系。法典第二节标题是「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条号排在第八百七十条至八百八十条之间。其中直接写黄河的有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
-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八十条
-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把这三条与黄河保护法对照,会发现三种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原样搬。 法典八百七十八条与黄河保护法四十五条,六十三字(含标点)逐字相同,一个字没改。打开两部法对着读,会以为是复制粘贴。
第二种,改写后转致。 黄河保护法六十二条第一款前半句是「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法典八百七十九条改成「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规定,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同款末句黄河法写「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法典把「采取措施」四个字删了。转致之后,具体怎么做要看黄河法,法典只留一句原则。
第三种,搬过来改两个字。 法典八百八十条第二款与黄河保护法三十五条第一款几乎一样,唯一差别是:黄河法写「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法典写「确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少了「发展」两个字。
两个字的差别,实务上要不要紧?要紧。黄河法三十五条的口子是给「国家发展战略」留的——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能源基地建设这类。法典把定语缩成「国家战略」,字面上宽了一点点,但两款指向同一件事,理解上仍应回到黄河法三十五条:先论证,再审批,手续不能省。
第四层是罚则的回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非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岸线,或者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这一条把「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非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岸线」和「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两类行为的处罚,整体推回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
四层合起来是一句话:内容上行、罚则下行。
| 环节 | 条文 | 处理方式 |
|---|---|---|
| 节水原则 | 法典 878 ← 黄河法 45 | 六十三字逐字搬 |
| 水沙调度 | 法典 879 → 黄河法 62 | 改写成转致,删「采取措施」四字 |
| 水土流失禁区 | 法典 880 ← 黄河法 35Ⅰ | 搬,改两个字 |
| 岸线与水土罚则 | 法典 1214 → 黄河法 118、110Ⅲ | 整条转致回来 |
这就解释了两件事。
一是为什么黄河法的罚则一条都不转致。它如果也转出去,法典转下来的案子就没有落点,形成一个谁也不接的循环。
二是为什么在黄河流域打岸线官司,法条要引两条。起诉状或处罚决定书里正确的顺序是「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 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只引黄河法一条,等于把上位法的转致环节跳过去了,遇到较真的复议机关会被要求补正。
顺带说一句法典与十部单行法的整体关系,站内另有一篇专门梳理: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一部法典废止十部法律。黄河保护法不在这十部之列,它与法典是并行的,这也是它敢把罚则全部自带的底气。
三、十三条罚则的档位表
把十三条摊开,一张表能看完。
| 条 | 违法行为 | 罚款 | 附加措施 | 执法主体 |
|---|---|---|---|---|
| 108 | 四类失职(许可、停关、查处、渎职) | 无罚款 | 警告至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 109 | 岸线内建化工园区或化工项目;干流、重要支流岸线内建尾矿库;违反准入清单 | 50—500 万;责任人 5—10 万 | 停止、限期拆除或恢复;逾期强制拆除、费用自担;情节严重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 |
| 110Ⅰ | 禁垦坡度以上陡坡开垦 | 单位≤100 元/㎡;个人≤20 元/㎡ | 停止、退耕、恢复植被 | 水行政或流域机构 |
| 110Ⅱ | 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 10—100 万 | 限期治理或补救;逾期代为治理 | 同上 |
| 110Ⅲ | 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 | 单位 2—20 万;个人≤2 万 | 限期治理;逾期代为治理 | 同上 |
| 111 | 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规程 | 1—10 万;情节严重 10—50 万 | 责令改正并警告 | 有关主管部门 |
| 112Ⅰ | 禁渔期在重点水域生产性捕捞 | 1—5 万;电毒炸或严重情节 5—50 万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船渔具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 |
| 112Ⅱ | 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非本地种质资源 | ≤10 万;严重后果 10—100 万 | 限期捕回;逾期代为捕回、费用自担 | 同上 |
| 112Ⅲ | 五库库区网箱、围网、拦河拉网养殖 | ≤10 万;严重后果 10—100 万 | 停止、拆除 | 同上 |
| 113 | 未经批准取水、未按许可条件取水 | 5—50 万 | 停止、限期补救;情节严重吊销取水许可证 | 水行政或流域机构 |
| 114 | 超强制性用水定额未限期改造 | ≤10 万;情节严重 10—50 万 | 限期整改;吊销取水许可证 | 同上 |
| 115Ⅰ | 达规模单位未装在线计量 | 2—10 万;情节严重 10—50 万 | 限期安装;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费用;吊销许可证 | 同上 |
| 115Ⅱ | 在线计量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 | 逾期不换不修≤5 万 | 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费用;吊销许可证 | 同上 |
| 116 | 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 | ≤10 万;情节严重 10—50 万 | 限期整改;吊销取水许可证 | 同上 |
| 117 |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沙调度指令 | 2—10 万;情节严重 10—50 万 | 责令改正并警告;责任人处分 |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机构 |
| 118 | 妨碍行洪四项 | 5—50 万 | 停止、限期拆除或恢复;逾期强制拆除、费用自担 | 水行政或流域机构 |
档位分布有三个特点。
第一,上限高度集中。 五百万元只有一处(109);一百万元三处(110Ⅱ、112Ⅱ、112Ⅲ 的严重后果档);五十万元八处(111、112Ⅰ、113、114、115Ⅰ、116、117 的加重档,加 118 的顶格);二十万元一处(110Ⅲ);十万元四处(112Ⅱ、112Ⅲ、114、116 的第一档);五万元一处(115Ⅱ)。除了岸线那一条,其余九条罚款条的顶格都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明码下限的只有九条,另六条没有下限。 一百零九条五十万起、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十万起、第三款二万起、一百一十三条五万起、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二万起、一百一十七条二万起、一百一十八条五万起、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各一万起——这九条写了「X 万以上」。而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按面积)、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一百一十六条,写的都是「X 万元以下」,没有下限。
第三,反直觉的一处:取用深层地下水,比无证取水轻。 一百一十六条是「十万元以下」,可以低到几乎没有;一百一十三条是「五万至五十万」,五万是硬底。用错水源,比没有证,罚得软。 但两条的「情节严重」都指向同一个附加措施——吊销取水许可证。对灌溉单位来说,证比钱重要。
四、岸线:全法最重的一档,五十万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
-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这一条是整部法最硬的条文,也是唯一能罚到五百万的条文。三个情形、一个数额、两类主体、四种附加措施,全部压在一句里。
| 要件 | 第一项 化工 | 第二项 尾矿库 | 第三项 准入清单 |
|---|---|---|---|
| 空间 | 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 | 干流岸线或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 | 黄河流域,无空间限定 |
| 行为 | 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化工项目 |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未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 例外 | 无 | 以提升安全、生态环保水平为目的的改建 | 无 |
| 罚款 | 五十万至五百万 | 同 | 同 |
| 责任人 | 五万至十万 | 同 | 同 |
| 附加 | 停止、限期拆除或恢复;逾期强制;情节严重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同 | 同 |
三个细节必须记牢。
细节一:化工项目只禁「新建、扩建」,不禁「改建」。 二十六条原文是「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照抄这个表述。现有化工项目在原址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能置换式的改建,不在禁止之列。 这一条与尾矿库形成鲜明对比——尾矿库是「新建、改建、扩建」三者全禁。立法者在化工这里留了一个口子,是承认存量项目总得更新。
但口子不等于免检。改建如果构成「重大变动」,仍要走环评重新报批,那是另一条线,站内有一篇专门讲: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细节二:尾矿库的但书在二十六条,不在罚则里。 二十六条第二款末尾写「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一百零九条第二项没有重复这半句。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只看罚则,会把一次合规的闭库改造当成违法;企业抗辩时,依据必须回到二十六条第二款的但书,而不是在罚则里找。这是典型的「义务条与罚则条不对称」。
细节三:「岸线管控范围」不是法律划的,是三个部门会同省级政府公布。 二十六条第三款写明: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这一句的分量在程序上。范围没公布,罚则就没有适用前提。 项目尽调第一步应当是调这份公布文件,核地块坐标,而不是看规划图上的色块,也不是听招商部门口头说「不在管控范围」。这一点与生态保护红线是同一套逻辑,站内红线那篇讲得更细:生态保护红线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的表述差:一百零九条的主体写「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多一个「等」字。相对地,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到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写的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没有「等」。有「等」字,意味着主体可以扩张;没有「等」字,只能在这两类里选。 这一点在第十六节还会展开。
五、准入清单:两条法一个数,四处不同
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与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数额完全一样:五十万至五百万元,责任人五万至十万元。两条法给出的罚款一模一样,差别全在附加动作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项目 | 黄河法 109Ⅲ | 法典 1234 |
|---|---|---|
| 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有 |
| 费用自担的前提 |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才强制拆除、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不以逾期为前提 |
| 情节严重 | 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执法主体 | 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第一处差别最实用:法典多一个「没收违法所得」。 一个违反准入清单建成的项目,如果已经投产卖了货,违法所得要不要没收,两部法给出的答案不同。按法典可以没收,按黄河法条文里没有这个动作。同额罚款之下,这一项往往比罚款本身更疼。
第二处差别是程序节奏。黄河法把「费用自担」挂在「逾期」后面,逻辑是:先给期限,逾期才强制,强制才产生费用;法典把「费用自担」直接写进主句,责令拆除的同时就定了费用归属。对当事人来说,黄河法的节奏多一个缓冲期,法典的节奏更急。
数额相同时怎么选?这里要回到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它解决的是数额不同的情形。数额相同,这一款用不上,只能落到第一款: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换句话说,同额竞合时不存在「取高」,只存在「择一」。
择一择哪个机关,回到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的上一级指定。在黄河流域,一起违反准入清单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都可能主张管辖,黄河法一百零九条和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又都能用。最后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不是法条选择,而是谁先立案。 这一层是纸面上看不出来的,站内管辖那条词条讲得更细:行政处罚管辖。
六、取水四关:从「有没有证」到「取哪层水」
取水是这部法用得最多的一块。四条罚则,正好对应四道关。
| 关 | 条文 | 违法形态 | 罚款 | 附加 |
|---|---|---|---|---|
| 一 有没有证 | 113 | 未经批准取水、未按许可条件取水 | 五万至五十万 | 情节严重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二 超没超定额 | 114 | 超强制性用水定额未限期改造 | 十万以下;情节严重十万至五十万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三 计不计量 | 115 | 未装在线计量;计量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 | 二万至十万;逾期不修五万以下 | 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费用;吊销许可证 |
| 四 取哪层水 | 116 | 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 | 十万以下;情节严重十万至五十万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一关与第四关放在一起看,才看得出立法者的排序。一百一十三条是「五万至五十万」,有硬底;一百一十六条是「十万以下」,没有硬底。同一部法里,无证取水的最低罚是五万,用错水源的最低罚可以趋近于零。 原因大概在主体:无证取水多是企业与经营性取水户,深层地下水灌溉多是农户与灌区,法条给执法留了裁量空间。
但第四关的杀伤力不在罚款,在许可证。两条的加重档都写着「吊销取水许可证」。对一个灌区管理单位,吊销证意味着整个取水口失去合法性,这比罚几十万重得多。
再看与老法的落差。水法六十九条对同样两种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许可条件取水——的规定是「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下限从二万提到五万,上限从十万提到五十万。上限是原来的五倍。 这是黄河法对水法的一次整体加重,而且加重的方式很干脆:不改行为描述,只改数额。
第一关之前还有两道行政门槛,很多人是在这里被挡住的,还没走到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
- 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
- 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水资源超载地区,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不得新增取水许可;临界超载地区,严格限制新增。这不是裁量,是法定不予批准的情形。企业拿到「可以研究」的口头答复,往往误以为有戏,实际上这条已经把门关上了。
另一道在五十四条: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这一条把产业政策直接接到了许可环节。
还有一层是审批层级。五十条规定: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时要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才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错部门,材料会被退,时间会白费。 干流取水一律上收,这一条没有例外。
七、陡坡开垦:每平方米从二元到二十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百一十条三款,讲了三种完全不同的违法,却挤在一条里:陡坡开垦、损坏淤地坝、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第一款是按面积罚,第二款、第三款是按额度罚。
陡坡开垦的对照条文在水土保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法四十九条:个人每平方米二元以下,单位每平方米十元以下。黄河法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个人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单位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个人十倍,单位十倍。
十倍之外,还有一个更要紧的差别:黄河法这一款没有总额封顶。 「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乘以开垦面积,面积越大,理论上限越高。一公顷是一万平方米,单位按顶格算就是一百万元;十公顷就是一千万。水土保持法四十九条同样没有封顶,但基数只有十元,同等面积下差一个数量级。
这个设计对两类人意义相反。对小面积开垦的农户,二十元一平方米几乎感觉不到;对成片开垦的企业或合作社,这是一个没有天花板的公式。 执法实践中,面积认定因此成为主战场——卫星影像、实地测绘、历年变更调查,哪一份作为依据,结果可能差几倍。站内水土保持方案那两篇讲的是前端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哪些项目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怎么办。
坡度这一层还有一句话要记住。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同时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二十五度是国家底线,省级可以更严,不能更松。 判断一块地能不能开,先看省里的规定,再看县里划定的具体范围——三十二条要求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县级政府划定并公布。
八、淤地坝:水土保持法一个字没罚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限期治理或补救,处十万至一百万元;逾期不治理,代为治理,费用自担。
对照一下水土保持法。「淤地坝」三个字在这部法里只出现一次,而且不是在罚则里。水土保持法全文没有一条针对淤地坝的处罚。
这意味着在 2023 年 4 月 1 日之前,损坏一座淤地坝,行政机关没有专门的罚款条文可用——能援引的只有水土保持法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治理、代治理,没有罚款),再远一点就是治安管理、故意毁坏财物这类依据。针对淤地坝的定额罚,是黄河法第一次写出来的。
淤地坝为什么值得单独立罚?三十四条给了答案:它是黄土高原沟道里的拦沙工程,淤出来的是坝地,坝地是当地最好的耕地;它同时承担防汛功能,三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一座坝,既是耕地,又是防洪设施。 坏了,损失两头算。
这一款还有一个特点:不看后果。 只要「损坏、擅自占用」,十万起。不需要证明淤了多少沙、淹了多少地。这与一百一十条第三款(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不同,那一款要先有水土流失的事实。
九、妨碍行洪:从「可以处五万以下」到「五万至五十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 (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四项行为,一个数额:五万至五十万,另加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逾期强制拆除、代为恢复、费用自担。
对照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防洪法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句话放在一起,差别有三层。
第一层,「可以」没了。 防洪法是「可以处」,意味着可以罚也可以不罚;黄河法是「处」,没有裁量余地。同一个在河道里盖房子的行为,在黄河干流是必罚,在别的河是可以不罚。
第二层,下限从零变成五万。 防洪法的区间是 0 到 5 万,黄河法是 5 万到 50 万。下限抬高五万,上限抬高十倍。过去「情节轻微不罚」的空间,在黄河法这条里基本没有了。
第三层,多了一个第四项: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这一项在防洪法里没有。备用入海流路指刁口河等,三十六条明令「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备用流路平时不用,一旦主河道淤积或决口才启用,所以侵占的违法性不体现在当下的危害,而体现在将来的不可用。 这一项是黄河特有的:备用流路平时不用,一旦主河道淤积或决口才启用,所以侵占的危害不在当下,而在将来。
强制拆除这一层要单独说。一百一十八条写「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是代履行的写法,不是行政机关自己动手拆完就算。程序上要回行政强制法:催告、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实施,一环不能少。站内有两篇把这条链子拆开讲过:行政强制执行怎么走、行政强制不得夜间实施、不得停水停电。判例一侧有一个直接相关的:河道内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起诉水利局,法院审的是程序而不是实体——胡某某诉某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十、水土流失不治理:水土保持法只有代治理,没有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至二十万元,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费用自担。
水土保持法五十六条对同一件事的规定是: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没有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就是黄河法补的第一块空白:「不治理」本身成了一个可以罚的行为。 在此之前,不治理的后果只有「被代为治理、然后付钱」,对有能力拖的企业,拖的成本低于治理的成本,代治理反而成了最优解。
现在多了一个二万至二十万的罚款,逻辑变了:拖着不治,既要付治理费,又要付罚款。
也要注意两条并存的局面。水土保持法五十六条没有被废止,仍然有效;黄河法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只在黄河流域适用。同一个不治理的行为,在黄河流域可以两条并用——罚款按黄河法,代治理按水土保持法。 这不构成重复处罚,因为一个是罚款,一个是执行措施。
十一、水沙调度:只罚水库管理单位,只有流域机构能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水沙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调控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
-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
水沙统一调度是这部法最有流域特色的一块。六十二条规定: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的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地方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指令。
罚则在第一百一十七条,只有一句话的对象: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调度指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至十万元;情节严重,并处十万至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执法主体只有一个: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这一条有三个「唯一」。
唯一一条只罚「单位不执行指令」的条文。 全法其余罚则罚的都是「做了什么」或者「没做什么实体义务」,只有这一条罚的是「不听调度」。
唯一一条执法主体只写流域机构的罚款条文。 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至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两条路;一百一十七条只有一条路,地方政府部门插不进来。
十条罚款条文里,唯一一条对责任人只给处分、不给罚款的。 一百零九条对责任人是罚款(五万至十万),一百一十七条对责任人是处分。处分针对的是公职人员身份,水库管理单位如果是事业单位,这一款才用得上;如果是企业,处分落不下去,只剩罚款。
对照水法七十五条: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只有处分,没有罚款。 黄河法把罚款加了进来,这是从「问责」到「罚钱」的转变。
十二、禁渔:黄河法一万起,新渔业法二十万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二条三款,三种违法,都归农业农村部门管。
第一款: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至五万元;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
第二款: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处十万至一百万元;逾期不捕回,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费用自担。
第三款: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五个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责令停止、拆除,处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处十万至一百万元。
第一款有一个正在发生的变化,必须写进来。
《渔业法》202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通过,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新法第七十八条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规定是: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两条放在一起:黄河法一万至五万,渔业法二十万以下(顶格二百万)。下限差二十倍,上限差四十倍。
同一行为,两部法都能用,数额不同,怎么办?回到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于是结论很直接: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后,在黄河禁渔期下网,实际适用的罚则是渔业法七十八条,不是黄河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黄河法这一款在数额上被后法架空,但它的意义还在两处:一是执法主体写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渔业法一致;二是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渔业法没有,外来物种和五库网箱仍然只能按黄河法罚。
外来物种这一款还要与生物安全法对照。生物安全法八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没收并处五万至二十五万元;擅自释放或者丢弃,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处一万至五万元。黄河法第二款是「十万以下、严重后果十万至一百万」。严重后果档黄河法重得多,一般档两头都能用。 这也是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场景,按数额高的走。
至于「禁渔期下网多少斤会立案」这类问题,属于刑事与行政的分界,站内有一篇专门讲:禁渔期下网捕鱼,多少斤会立案。采砂那一侧同理:偷挖河砂,按盗窃还是非法采矿处理。
十三、滩区:四不得,一份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
- 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 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 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滩区是这部法里最有「历史包袱」的一块。要看懂六十六条,先看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滩区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黄河干流,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
- (二)黄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 (三)黄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
- (四)黄河滩区,是指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
滩区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这句话里有三个限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历史原因形成且有居住耕种。
三个限定缺一不可。一条在河道外的村庄不是滩区;一片已失去滞洪功能的河滩也不是;新建的、没有历史居住事实的聚落更不是。这条定义直接决定谁适用六十六条、谁不适用,也决定谁是「历史遗留」、谁是「新增违法」。
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范拆成四句话,就是滩区的「四不得」:
一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设立新的村镇。 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
二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
三不得新开垦荒地。
四不得新建生产堤。 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这四句话的共同结构是:存量承认,增量禁止。 老房子老村子留着,新的一律不批;老的生产堤分两类处理,影响防洪的马上拆,不影响的慢慢拆。
第四款是一句容易被忽略的利益安排: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这句话的法律性质是补偿,不是赔偿。区别在两处:一是不以违法为前提——政府没有做错事,行洪本身是合法的;二是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不是本法的具体标准。所以滩区受淹的救济路径是申请补偿,不是提起行政赔偿,也不是按侵权起诉。把补偿请求写成赔偿请求,是第一道程序坎。
最后一句要提醒:六十六条第三款的四不得,没有对应的罚则。一百零八条到一百二十条里,没有一条针对「在滩区新设村镇」或「新开垦荒地」。这类违法的处理走的是另外两条路——规划许可与用途管制(二十五条),以及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应罚则。有禁令无罚则,是这部法的一个结构性特征,不止滩区一处。
十四、排污口:一道审批,两道会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十六条把排污口的管理写成三层。
第一层,审批。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两条审批路,选哪条看管辖。
第二层,会签。 新设、改设、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审批时要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这一层不产生第二个批文,但会拖时间,也可能是否决的实际原因。
第三层,总量控制。 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
对一个建设项目来说,这三层意味着三道手续:环评批复、排污口审批、防洪影响意见。三道手续的受理机关不同、依据不同、时限不同,缺一道就可能被认定未批先建。站内水污染那篇把排污口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关系讲透了:水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取证一侧看这篇:企业偷排废水怎么取证、怎么索赔。
地下水这一块另有一条硬规定,值得单独拎出来。七十八条第二款:在黄河流域开发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应当对其产生的压裂液、采出水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这一句把非常规油气开发里最敏感的两个污染源点了名。它没有配罚则,违法后走的是水污染防治法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罚则,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十五、文化九条,零罚则
第八章从九十一条到九十九条,九条,讲黄河文化。这是全法最「软」的一章:九条里没有一条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
九十四条列的保护对象值得逐字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还有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
「水文化遗产」是这部法带进来的概念。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过去散落在水利志和地方志里,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名字;九十四条把它们并成一类,与文物、传统村落并列。命名的意义在于此后可以被写进保护规划、可以单独立项、可以作为损害评估的对象。
但命名不等于可罚。破坏一座古灌溉工程,罚则在文物保护法,不在黄河法。站内两篇可以对着看:文物保护单位里不能干什么、文物违法罚多少。
九十六条还有一句与项目有关: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一句是政策依据,不是许可依据,落在具体地块上仍要过规划、用地、环评三道。
十六、谁能罚:五张脸,不能混
这部法的罚则主体写得比多数单行法细,五种表述,五种权限。
| 执法主体 | 条文 | 特点 |
|---|---|---|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 109 | 有「等」字,可扩张;不含流域机构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 110、113、114、115、116、118 | 两条路并列,都可以罚 |
|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 117 | 唯一主体,地方无权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12 | 不含流域机构,也不含「等」 |
| 有关主管部门 | 111 | 未点名,需按职责分工确定 |
这张表有三处会在实务中咬人。
第一处,一百零九条不含流域机构。 岸线内建化工项目,能罚的是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不在其中。这与一百一十八条形成对照——同样是岸线,妨碍行洪就归水行政或流域机构管。同一段岸线,两件事,两个机关。
第二处,一百一十七条只有流域机构。 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调度指令,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处罚。这条设计的逻辑是:调度指令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下达,执行没执行,下指令的人最清楚。
第三处,一百一十一条写「有关主管部门」。 生态用水调度没纳入运行调度规程,谁来罚?条文没有点名。这类表述在罚则里是瑕疵:既可能被理解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能被理解为能源、发展改革部门,遇到管辖争议只能回到行政处罚法二十五条协商、报指定。
主体不同,救济对象就不同。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处罚的机关,行政诉讼被告也是它。 对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不服,复议机关是它的上一级——黄河水利委员会;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复议机关是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这一步走错,案件会被驳回。程序一侧站内有两篇:不服罚款、处罚,怎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与异议全流程。
十七、一百零八条:把「不作为」写在罚则旁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条罚的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人,四种情形: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处分梯度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撤职或者开除;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项是这一条的重心。「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它把「该关不关」直接定性为可追责的失职。在岸线违法里,这一项与一百零九条形成闭环:企业违法该关,政府不关,政府的人被追责。 实践中,这一项常常成为检察公益诉讼、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切入点。
「引咎辞职」四个字在单行法里不常见。它不是一个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但它是一条政治与纪律责任的明文化,对地方主官的压力比罚款直接。
对当事人来说,一百零八条还有一层间接价值:当行政机关以「上级不同意」「要报政府批准」为由拖延时,这一条是可以援引的规范依据——法律要求它作出决定,不作决定本身违法。站内讲行政不作为的那篇可以配套看:行政机关不办事怎么办。
十八、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条:两个接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一百一十九条两款,是两个不同的请求基础。
第一款是侵权。 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款的关键词是「他人损害」,保护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请求权基础回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二款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这一款有一处值得注意的写法:全文没有出现「公益诉讼」四个字。 「国家规定的机关」指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磋商与赔偿);「法律规定的组织」指符合环境保护法条件的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用两个功能性描述替代一个术语,好处是把磋商和诉讼、政府和社会的两条路都装进来了,坏处是第一次读的人容易以为这里只讲赔偿、不讲起诉。
磋商与诉讼怎么衔接,站内有一组三篇讲得比较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范围怎么列、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两条路谁先走。程序一侧还有总论一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谁能告、告什么。
一百二十条只有一句: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句的落点要看行为。污染环境对应污染环境罪,看的是排放方式与后果;企业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边界、污染环境罪;河道采砂对应非法采矿罪,看的是矿产品价值;占用农用地对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看的是耕地、林地面积与毁坏程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十九、六道门:一份可执行的清单
把前面十几节压成一张作业单,大概是六道门。
第一道,查范围。 项目地块在不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在不在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依据是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公布文件,不是规划图,不是口头答复。
第二道,查清单。 项目在不在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里被禁止或限制。依据是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备案文件。
第三道,查许可层级。 取水口在干流还是在支流;是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还是限额以下。干流一律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这一条没有例外(五十条)。同时核两个否决项:所在区域是不是水资源超载区(五十一条),项目是不是高耗水负面清单项目(五十四条)。
第四道,查定额与计量。 用水是否超强制性用水定额;取水量是否达到需要安装在线计量的规模;计量设施是否合格并正常运行、数据是否上传(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第五道,查调度义务。 如果是水库管理单位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生态用水调度有没有写进运行调度规程(三十七条第三款);收到水沙调度指令有没有执行(六十二条)。
第六道,查滩区。 地块是否落在滩区名录内(六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制定名录);如在内,四不得逐条对照。
六道门走完,还有一层不属于黄河法但必须同时过:环评(未批先建的代价在法典一千零九十五条,比黄河法的取水罚则重)、排污口审批(七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边界:这部法不管的三件事
写到这里要收一下适用范围,避免把黄河法当成万能的。
第一件,它不管排污浓度。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则在法典与水污染防治法,黄河法只在七十三条到七十五条管标准与总量,没有一条针对超标排放的罚则。
第二件,它不管取水许可的程序。 五十条只说「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和谁来批,申请、受理、审查、期限、听证这一整套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与水法里。黄河法管的是「批不批、谁批、批了超了怎么罚」,不管「怎么办」。
第三件,它不管文化遗产的处罚。 第八章九条零罚则,破坏文物、破坏历史建筑,罚则在文物保护法。
还有一层地域边界。第二条把黄河流域定义为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九个省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没有附名录。 这条定义留了一个口子:一个县整体算不算黄河流域,取决于它的集水区域是否涉及,而判断依据并不在这部法里。项目尽调时,这一层要单独核。
二十一、一句话收束
这部法把「水」和「沙」两件事的合法性判断,从「有没有造成损害」改成了「在不在范围内、有没有许可、听不听调度」——它罚的是位置、是额度、是指令,不是后果。
对沿黄九省区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这意味着三件事。一是合规的起点前移了:不是等出了事再算损失,而是立项前先核岸线范围、准入清单、取水层级。二是罚款的量级换了坐标系:与水法比高五倍,与防洪法比高十倍,与水土保持法比高十倍,过去按老法估的风险敞口全部偏低。三是罚则的落点在变:2026 年 5 月 1 日新渔业法施行后,禁渔期的罚则实际已由渔业法接管,黄河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退成背景条款。
最后要记住的一句是:法典把内容搬上去、把案子转回来,黄河法是那个接住案子的法。 在黄河流域引法条,永远要引两条——上位法的转致条,加这部法自己的罚则条。
以上分析基于《黄河保护法》现行条文及配套法律、行政法规,供参考。具体项目的岸线合规判断、取水许可申请、处罚应对与损害赔偿磋商,应以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岸线管控范围、准入清单、水量分配方案和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为准;个案处理建议另行取得正式法律意见。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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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行政处罚与执法程序(常见问题)、噪声、油烟与环境污染维权(常见问题)
- 相关标签:生态环境法典、河道采砂、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
- 法律法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