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找上门要赔钱磋商怎么谈谈不拢怎么办」的,几乎都是企业一方:收到了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府的《磋商告知书》,不确定这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索赔、签了协议会有什么后果、不签又会怎样。这套制度在《生态环境法典》里有独立的条文(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也已在 2026 年 7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它的性质是民事索赔,与罚款并行不悖——赔了钱不免除罚款,交了罚款也不免除赔偿。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索赔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海洋案件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出(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
- 前置程序:磋商。只有「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才可以起诉。
- 检察兜底:政府方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 管辖:第一审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可交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解释第三条)。
- 审判组织: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条第四款)。
- 责任形式: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 修复费用范围: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 司法确认:经磋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向社会公开(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 强制执行:一方未履行生效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协议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实施(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以下证明:
- (一)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 (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三)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 (四)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费用;
- (五)其他应当证明的事项。
- 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
二、这套制度和罚款、和普通民事索赔有什么区别
三个区别决定了企业该怎么应对:
第一,性质是民事,但启动方是政府。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用的是「与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是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损失,不是行政处罚权。所以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如听证、复议),而是走磋商 + 司法确认或者民事诉讼。
第二,与罚款并存,不重复折抵。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把「及时缴纳赔偿金」列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赔了钱可以让罚款轻一点,但不能抵掉罚款。
第三,与公益诉讼是两套程序,且有先后。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衔接规则:
- 同一行为同时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法院受理两类案件后,应当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待赔偿诉讼审理完毕后,就公益诉讼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 赔偿诉讼裁判生效后,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反之亦然)。
三、磋商:谈什么、怎么谈、谈成了怎么办
磋商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实务中多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
磋商内容: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对应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责任形式)。
磋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起诉时按司法解释第五条应当提交四类材料:①证明具备原告资格的材料;②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材料;③与被告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磋商的说明;④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磋商达成: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给出的是司法确认路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法院受理后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 公告期满,法院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 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不履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协议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四、赔什么:五类损失和费用
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证明清单与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赔偿范围可以归纳为五块:
| 赔偿项目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修复生态环境 | 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
| 修复费用构成 | 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 |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
| 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 |
| 永久性损害损失 | 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
| 其他费用 | 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发生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判决被告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永久性损害损失赔偿资金,以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这笔钱不是给原告的,是专款专用。
五、举证:谁来证明什么
原告(政府方):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提供五项证明——①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③生态环境损害情况;④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修复费用及其他费用;⑤其他应当证明的事项。
海洋案件有区别: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应)只需提供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不要求证明「违反法律规定」。这与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三款海洋环境损害的免责体系(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助航设备主管部门疏忽)相配套。
被告反驳:司法解释第七条——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类特殊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第八条至第十条):
- 刑事裁判已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赔偿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 行政执法中的报告: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诉前委托鉴定: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委托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人身损害和个人、集体财产损失不适用本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两类不适用: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②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后者走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和海洋专门规定)。村民因污染导致庄稼绝收、鱼塘死鱼,是自己起诉索赔,不是政府代为主张。
第二,海洋案件的单列规则。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索赔主体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且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三款给了三类完全免责情形: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须完全属于其中情形之一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
第三,应急处置费用可以单独主张。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的,法院应予受理,但法院已经受理同一行为的赔偿诉讼且该案原告已经主张应急处置费用的除外;原告未主张的,由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四,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提供了另一条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零七十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关于提供证明的规定。也就是说,证明标准从施行之日起统一适用法典。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6 年 7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为准。磋商方案、修复费用评估与资金管理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规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