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偷挖河砂定什么罪」放到具体情形里,结论才站得住。深夜开着挖机去河道里挖几车砂卖钱,很多人以为顶多算偷东西,实际上多数会落在非法采矿罪上,最高七年。分界点在开采对象与许可制度: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而未办理,擅自在河道采砂,按两高解释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定性之争在个别案件里确实存在,辩护时先核对许可与数额事实。

⁠​‌​‌​​‌​‌‌‌​‌​‌​‌​​‌​​‌‌‌‌​​​‌​‌​​​‌‌​‌​‌​‌​‌‌​​⁠

最容易做错的事,是以为「砂子在河里没人管」。河砂是国有矿产资源,禁采区、禁采期的入罪门槛直接减半,价值达标就入刑;而且这类案件的后果不止是判刑,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一笔可能比罚金高得多。

为什么不是盗窃罪

这是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也是最容易搞错的地方。逻辑其实不复杂。

盗窃罪保护的是财产占有,评价的是「把别人占有的东西拿走」。砂石在河道里,是国家的矿产资源,没有交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占有。行为人挖走砂子,破坏的不是某个人的占有,而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刑法分则把这类行为单独放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章里,罪名就叫非法采矿罪——专门罪名优先,不再回头套盗窃罪。

那什么情况下会同时冒出盗窃罪的影子?两种。

一种是把砂子从别人已经合法开采、堆放、占有的料场里拉走。这时候砂子已经是有主物,占有关系明确,评价上就更接近盗窃,甚至可能是职务侵占(看是不是内部人)。

另一种是采挖行为同时侵入了他人矿区。比如越界开采他人矿区的砂石,既符合非法采矿的构成,又侵害了他人的采矿权,实务中会出现罪名竞合,按处罚较重的或者按具体情节定。

但纯粹的「河里挖砂去卖」,主流定性就是非法采矿罪。辩方想争盗窃罪没意义——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更低、量刑上限更高,争到盗窃罪反而更重。

三条入罪路径与数额门槛

非法采矿罪的入罪门槛不是单一数字,而是三条并列的路径,达到任何一条就构罪。

路径门槛依据
一般情形:矿产品价值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两高非法采矿解释第三条
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减半)两高非法采矿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不问数额两高非法采矿解释第三条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不问数额两高非法采矿解释第三条

第一条路径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是一个区间,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在这区间内确定。第二条路径是很多人栽进去的地方:很多人以为禁采区只是「不让挖」,其实它还直接把入罪线砍一半。 汛期、鱼类繁殖期、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特定河段,往往同时构成禁采期和禁采区。挖砂的人常常只知道「这段平时有人挖」,不知道这段时间是禁采期。

第三条路径尤其要注意:两次行政处罚之后,第三次不问数额直接入罪。 实务里不少小规模采砂的人就是栽在这条上,前两次罚了几千块以为没事,第三次直接被刑事立案。行政处罚记录是可查的,办案机关一调就有。

第四条是兜底条款。造成河床结构破坏、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等严重后果的,即便价值没到门槛,也可能构罪。

案例:采砂的和收砂的,是两条不同的线

非法采砂有个特点:砂子挖在甲地,卖到乙地,损害后果跨区呈现,河道的破坏还可能延伸到下游几个县。这就带来两个实务难题——谁来管、谁算共犯。下面这两则案例,正好把两个问题都说明了。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1-1-349-003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被告人事先与非法采矿的犯罪分子联系确定交易时间、地点、价格和交易方式等,指使或者驾驶运输船前往指定地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并运输销售的,属于事前通谋,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2.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参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采销一体化的紧密程度、作案次数及涉案矿产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价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

这则要旨对「我只是来拉砂的」这类辩解给出了非常具体的回答。认定共犯的关键不是你有没有下河挖,而是你有没有事先谈好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直接把船开到采砂船边上过驳。 这四项一旦齐备,事前通谋就成立了,运输销售的一方也按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处理,而且还要按参与程度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只负责运输」不是护身符,尤其是长期定点装运的船主,风险极高。二是赔偿可以按比例分摊——要旨的第二点明确要求结合参与紧密程度、作案次数、涉案价值综合评价,不是一律连带全赔。这一点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案件里必须争。

同时要划清另一条线:拉砂的如果是在砂子上岸之后才介入的,性质就不一样。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1-1-349-001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实施中与上游犯罪人通谋,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反之,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之后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两条线并起来看,规则就完整了:通谋发生在开采之前或者开采过程之中,就是非法采矿罪的共犯;通谋发生在开采完成之后,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什么要分这么细?因为两个罪的量刑差距很大。非法采矿罪最高七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本档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才到七年。对收砂的一方,这条分界线就是辩护的主战场——证明自己是在砂子上岸之后才介入的、事前没有任何约定,是争取从轻的关键。

不过实务中有两个容易翻船的地方。

第一,「长期固定收购」容易被推定为通谋。如果收砂的人长期、定点、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某个固定卖家的砂子,法院可能认为双方存在默契,从而认定事前通谋。这时候辩方要拿出证据:交易是否随行就市、有没有预付定金、有没有参与安排开采时间地点。

第二,「砂子是不是犯罪所得」有争议空间。有观点认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本身不是「犯罪所得」,因为它是原生资源而非赃物;也有观点认为进入流通环节的矿产品属于犯罪所得。这一争议在个案中确实影响定性,需要结合本地裁判倾向判断。

价值怎么算,直接决定档位

非法采矿罪是数额犯,数额怎么核算是全案的核心争点。实务中通常有三种算法,结果可能相差几倍。

按销赃金额算。 最简单,也最常见,直接看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磅单。缺点是如果销赃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可能低估价值;如果包含运费,又可能高估。

按市场价格算。 以开采地的矿产品市场价乘以数量。这是司法解释倾向的口径。争议点在「哪个市场、哪一天的价格」——淡季旺季、上游下游价格差得不少。

按鉴定价格算。 由价格认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这是最正式的方式,但也最容易被质疑:鉴定基准日的选取、品质等级的认定、扣减成本的幅度,每一项都可以争。

同时,数量也不好处。河砂是散装物,挖了多少车、每车多少方,往往只有账本和司机口供。砂子已经卖掉、堆场已经清空的案件,数量认定基本靠书证和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 这时候账本、磅单、转账记录的重要性远超口供。

注意避坑

被查之后三件不要做的事:

① 不要再继续挖,也不要转移已开采的砂子。 继续开采会被认定为「多次」「情节严重」,转移砂堆可能被认定为毁灭证据,两头加重。

② 不要销毁账本、删除转账记录。 这些东西既是入罪证据,也是核减数额的依据——数量算不清时,办案机关往往按对被告人不利的方向推定。留着反而有争的空间。

③ 不要以为交了行政罚款就了事。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条线,罚款不能替代刑事追责,而且两次行政处罚还是第三次入罪的触发条件。

辩护时值得抓的四个点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程序,以下几个方向是实务中真正能起作用。

第一,许可证事实。 非法采矿罪的核心要件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要逐项核对:有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开采范围是否在许可的河段和深度之内、许可证是否被注销吊销。有些案件是「超范围开采」,这属于另一种违法形态,与「完全无证」在量刑上有区别。

第二,数额核减。 把销赃金额里的运费、装卸费、人工费、转卖环节的加价逐项剔除,只保留矿产品本身的价值。这一项往往能核减掉相当比例。

第三,禁采区、禁采期的认定依据。 政府划定禁采区的公告、禁采期的起止时间,必须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支撑。实务中出现过「划定公告发布时间晚于开采时间」的情况,这时候不能适用减半门槛。

第四,修复责任的分担。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里,修复费用的计算要有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支撑。多人共同作案时,各人按参与程度分担,不是连带全额。

常见疑问

问:自己承包的河道能随便挖砂吗?

答:不能。承包经营权不等于采砂许可,无证开采同样落入本罪评价范围。这一点在实务中被误解得最多——很多人手里拿着河道承包合同,以为挖砂是「自己的权利」,实际上采砂许可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与承包经营完全是两回事。

问:挖了几车砂才几千块钱,会坐牢吗?

答:未达数额标准的,一般作行政处罚。但禁采区、禁采期门槛更低,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不问数额也可能入罪。所以「钱少」不是安全垫。

问:在自家地里挖砂卖,也算非法采矿吗?

答: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不包含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归你使用,地下的砂石仍然要走许可程序。

问:砂子是自己用的,不卖,还算吗?

答:算。非法采矿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自采自用达到数额标准同样构罪。只是量刑时会考虑用途,自用型的处罚通常轻于销售型。

问:采砂的船是租来的,船主要担责吗?

答:看是否明知。明知他人无证采砂仍出租采砂船、提供采砂设备的,可能构成共犯;不知情、正常租赁的,一般不担责。但「不知情」需要证据支撑——租金是否异常、是否参与安排作业时间、是否分成,都是判断依据。

问:盗采海砂和河砂处理一样吗?

答:类似。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的,同样按本罪处理。海砂案件往往还涉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赔偿,金额通常更高。

条文这样写

法条依据

站内延伸

站内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私自挖沙、采石会判刑吗讲了本罪的基本构成与常见形态,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矿产品价值十万至三十万起步,河道采砂另有一本账讲了数额门槛的逐项拆解,收购、代卖来路不明的东西,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讲了收赃一方的责任边界,破坏生态环境,谁能起诉、能要求赔什么?讲了公益诉讼的赔范围,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怎么举证、怎么赔?讲了损害数额的证明方法。

砂子是矿产资源,不是「没人要的东西」——无证下河挖砂,主罪名是非法采矿罪;要争的是许可事实、数额核算和自己的角色。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