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被查,会追究什么责任?先说清一件事:没有「挖矿罪」——挖矿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罪名,矿场被查后追究什么责任,完全取决于查出来的具体违法行为:偷电按盗窃,占耕地林地按非法占用农用地,无证经营按非法经营。最容易做错的事:以为「挖矿被淘汰了就一律抓人」,或者反过来以为「没有专门罪名就查不到我头上」——两个极端都不对。
结论分层看
三层判断:
① 政策层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淘汰类产业,相关项目不予审批、有序退出;但政策淘汰不等于刑事犯罪——挖矿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永远是偷电、毁地、无证经营这些具体行为。
② 刑事责任的三个方向:一是窃电——私接电线、改装电表、利用优惠电价转供电牟利的,按盗窃罪追责,盗窃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达「数额较大」(各省具体标准有差异);二是非法占地——未批先建、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矿场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年以下);三是非法经营——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外,供电、土地环节的公职人员收钱放水的,另行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③ 责任落到人头上:老板、实际控制人、现场负责人是主要追责对象;受雇的电工、运维人员明知窃电仍参与的,可能构成共犯;仅在不知情状态下提供劳务的,一般不涉刑(实务经验判断,非法律规定)。
现在该做的步骤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确认执法主体与事由 | 分清是发改、能源部门的政策性清理,还是公安的刑事立案,索要文书 | 职权法定 |
| 2 | 核对用电与土地手续 | 收集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凭证、土地租赁与审批文件 | 自查证据 |
| 3 | 立即停止涉险用电行为 | 疑似窃电的马上断开,防止损失扩大、情节加重 | 防止损失扩大 |
| 4 | 人员被带走尽快委托律师 | 律师会见后核实涉嫌罪名与数额,判断共犯范围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 5 | 配合退赃与整改 | 窃电部分补缴电费,占地部分配合复垦,作为从宽情节 | 量刑从宽情节 |
两件不要做:① 不要转移矿机、销毁账目——设备是证据也是退赔基础;② 不要托关系「捞人」,矿场案件往往牵出职务犯罪,找关系反而扩大风险。
这里容易出错
| 查出的问题 | 责任性质 | 罪名/处理 | 关键数额 |
|---|---|---|---|
| 私接电线、改装电表窃电 | 刑事 | 盗窃罪 | 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起;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起 |
| 未批先建占用耕地、林地 | 刑事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
| 无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情节严重,综合认定 |
| 一般性政策淘汰、手续不全 | 行政 | 责令退出、行政处罚 | 不构成犯罪 |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在林地上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属于毁坏林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把②层「非法占地」这条线写实了:租的地登记是林地,拿来硬化建矿场、堆矿机,即便表面上是「租来的地」,改变用途毁掉植被和生产条件,就落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地是什么性质以规划和登记为准,不以租赁合同为准。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营利目的意味着行为人有意图通过非法经营获取一定利益回报之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在非法经营中最终获利,以及营利是否达到预期等,不影响主观上营利目的的认定。
与本文的关系这条要旨堵住了②层「非法经营」一条线最常见的辩解:矿场没赚到钱、甚至亏本关停,不影响营利目的的成立——目的是「想赚」,不是「赚到了」。无证转供电牟利、倒卖优惠电价这些行为往这条线靠时,「我没赚钱」不是挡箭牌。
常见疑问
问:用电合同是真的、电费也交了,还算盗窃吗? 答:盗窃评价的是「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合同电量内正常用电不构成盗窃;超出合同私接、绕表、利用转供电差价牟利的部分才进入盗窃评价,数额按窃电量与电价计算。
问:矿场租的是荒地,也会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吗? 答:看土地性质登记。荒山、荒地若规划为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擅自开垦硬化仍可能触线;确属建设用地且手续齐全的,不构成本罪。先查土地地类和规划,再谈定性。
问:我在矿场只管值守机器,会被追吗? 答:看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仅领固定工资、不知窃电和占地安排的,一般不涉刑;明知窃电仍负责改线、规避查表的,可能按共犯处理(实务经验判断,非法律规定)。
问:矿机被扣了还能要回来吗? 答: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解除扣押、退还;用于犯罪的工具和违法所得会依法处理。扣押时核对清单并保留一份,是日后主张权利的基础。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句话收拢
查矿场查的从来不是「挖矿」,而是电、地、证三本账——哪本账作假,就按哪个罪追。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