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理财,定性从来不取决于用了什么币,而取决于向谁募、怎么募、钱去哪:承诺保本高息对外吸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构项目卷款的按集资诈骗或诈骗,只做兑换通道的按帮信或掩饰隐瞒。产品名从“量化搬砖”“矿机托管”换到“链上理财”“节点质押”,底层话术没变:保本、高息、随时提现。
一、先看监管定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监管口径一直很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这句话的实务意义是:“非法性”这一要件几乎不需要再论证。 只要面向境内公众开展这类业务,四性里的第一性就成立。
二、定性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项把“以从事虚拟货币业务名义吸收资金”直接写了进去。刑法层面的对应条文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还把“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明确列为非吸的行为类型(第二条第(八)项)。也就是说,发币、卖矿机返租、托管挖矿承诺固定收益,只要具备四性,就可以直接按非吸处理,不需要另找罪名。
三、定性二:集资诈骗
同样是虚拟货币理财,什么情况下升格为集资诈骗?看钱去哪了。
- 募集的USDT没有进入任何交易账户,直接转到实控人私人钱包并变现;
- 宣传的“量化策略”不存在,交易记录是伪造的;
- 用新用户的钱支付老用户的收益,典型的资金盘;
- 项目方在募资后关闭社群、转移资产、集体失联。
这些事实对应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情形: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抽逃转移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罪名一旦定为集资诈骗,起刑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七年以上直至无期。
四、定性三:诈骗罪
还有一类根本不是“集资”,而是纯骗:
- 假交易所、假钱包APP,充值后无法提现;
- 冒充“官方客服”诱导转账、索要助记词;
- 虚假“挖矿”平台,后台随意修改收益数字;
- 以“内部额度”“一级市场私募价”为名收取USDT后拉黑。
这类行为对象特定、手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常按诈骗罪处理。追赃路径与电信网络诈骗接近,越早报案、越早止付,可能性越大。报案的具体动作见被电信诈骗了怎么办?黄金止付、报案、追损全流程。
五、定性四:只做“通道”的,按帮信或掩隐
虚拟货币案件里,被抓的人有一大半不是老板,而是提供钱包、银行卡、承兑、跑分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忙转移、兑换、拆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明知”的内容和时点:
- 只知道对方在搞网络犯罪、不确定具体罪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 帮信;
- 知道这是诈骗或非吸的钱,仍帮忙换币、拆分、跨境转移 → 掩隐,甚至洗钱;
- 事前通谋、分工配合 → 按共同犯罪处理,罪责更重。
帮信与掩隐的区别,另有一篇讲透,见洗钱罪和帮信罪有什么区别;量刑幅度见帮信罪是什么?会判几年?。
六、挖矿本身犯不犯法
需要分开看三件事:
- 挖矿行为本身: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淘汰类产业,属于产业政策限制,不是刑事禁止;
- 挖矿的配套行为:偷电、违规用地、未批先建、擅自转供电,可能构成盗窃、非法经营或行政违法;
- 挖矿的金融化:卖矿机返租、云算力认购、承诺固定收益、发展下线,一旦面向公众吸金,就落回非法集资的框架。
所以“挖矿被判刑”的案子,判的通常不是挖矿,而是偷电、非法经营或者以挖矿为名的集资诈骗。
七、参与人现在该做什么
停止追加投入,不要再“充值解锁提现”。所有要求先交保证金、税费、解冻费才能提现的,都是二次收割。
固定链上与链下证据:充值地址、交易哈希、平台账户截图、客服聊天记录、宣传材料、推荐人信息。
统计损失口径:按实际支付的法定货币金额计算,记录每笔充值的时间、金额、收款方式。
向主要犯罪地或本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和证据清单,索取受案回执。
关注是否并案。跨区域案件由主要犯罪地主办,避免在多地重复报案导致材料分散。
八、常见误区
- 误区: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被骗也白骗。 实际规则: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民事上存在争议,但诈骗、非法集资是刑事问题,报案和追缴不受影响。
- 误区:只是帮忙收个款、换个币,不算犯罪。 实际规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兑换、转移帮助的,可能构成掩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可能构成帮信。
- 误区:平台在境外,国内管不了。 实际规则:只要募集行为、宣传行为或被害人在境内,境内机关可以管辖;境外主体不影响对境内协助人员的追责。
- 误区:挖矿被抓就是因为挖矿。 实际规则:多数案件的真实罪名是盗窃电力、非法经营或集资诈骗,挖矿只是行为外壳。
九、问答
虚拟货币理财与非法集资的一般界线,见非法集资和正常融资怎么区分?;平台爆雷后的清退逻辑,与P2P案件基本一致。
一句话收尾:虚拟货币只是壳,定性看的是“向谁募、怎么募、钱去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