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入罪描述是“情节严重”,具体数字由 2016 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划定——核心数字是一条幅度线:十万至三十万。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
-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级司法机关在幅度内确定);
-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线降为五万至十五万元以上;
-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不看金额,直接入罪;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达到第一、二项标准五倍以上的(一般即五十万至一百五十万以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进入三至七年档。
河道采砂与海砂:两本专项账
- 河道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办的,或既无采砂许可证又无采矿许可证的,按非法采矿罪处理;虽不够数额线,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同样认定“情节严重”——采砂挖的是行洪安全,数字之外另有红线。
- 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的入罪;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也不受数额限制。长江、黄河流域的非法采砂近年是专项打击重点,砂石价值按市场价与销售记录认定。
“自家地里的土也不能随便挖”
承包地里挖砂取土外卖、山场 owner 私自开山取石,都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射程内——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承包的只是土地经营权,不含地下矿藏。农村自建房取土自用的,量小且未进入销售流通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销售获利即触发审查。
三个实务提醒
- 行政处罚不是终点:自然资源部门罚款、责令停止后再犯,两年内两次处罚这条线立即可用——很多被告人第一次找律师时已经踩满两次。
- 价值认定有算法:矿产品价值按销赃数额或市场价认定;无法查清销赃的,按拍卖、估价结论——销售记录留得越全,数额认定越不可辩,这也是自首、退赃评估的基础。
- 合规出路:经营性开采先办采矿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按矿区范围、开采方案审批),河道采砂另需河道采砂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两证齐全才谈得上合法开采。证照办理的行政逻辑与用地、环评的衔接,见占用耕地林地审批怎么办与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破坏生态对应的修复责任,见污染环境罪怎么认定。
一句话收尾:十万到三十万入罪、禁采区减半、两次行政处罚直接够线、五倍跳到七年档——矿在地下、证在纸上,没有采矿许可证的开采,每挖一车都在给案卷加页。
问:主动修复生态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答:影响直接。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列为入罪情形之一,反向看,案发前或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回填、复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既是酌定从轻情节,也可能把“严重损害”的认定打掉;修复方案要经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部门认可并留存验收材料,口头承诺不算数。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