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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9)湘09民初9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0-12-29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15人分别驾驶采砂船在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司法鉴定,非法采砂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空间约9.9万平方米,水生生物资源损失、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修复费用合计873.579万元。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夏顺安对873.579万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其余14名被告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内(824万元至3.8万元不等)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被告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刑事责任和生态赔偿责任是两条账,刑期服完不豁免赔偿。矿产资源兼具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谁破坏谁担责,判了刑还要按鉴定意见赔修复费用。

要点二:损害认定走全面评估。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河床结构、水源涵养、生物栖息地、鱼虾资源、水环境质量逐项鉴定,用抽砂总量、膨胀系数、沙土密度、洞庭湖平均渔业产量等指标把损失量化,被告拿不出反驳证据推翻鉴定,就按鉴定意见认定。

要点三:连带责任按参与量切分。15人共同实施采砂,构成共同侵权,但法院不是让每人赔全款,而是按各自参与的采砂数量在相应范围内连带——主犯顶格、从犯按量递减,责任与行为对得上。

三、赵律师点评

以为退了赃、蹲了牢就两清?生态账单独算

涉砂、涉矿的刑事案件中,很多被告人只盯着退赃和刑期,忽略了后面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个案子说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独立的民事责任,鉴定做实了就得赔,还要公开道歉。刑事辩护阶段就该把生态修复的和解、修复方案一并考虑进去。

参与采砂的每一方都逃不掉按份连带

雇船的、出资的、现场组织的、开船的,法院按各自参与量划连带范围。所谓「我就是打工的」不是护身符,只是减轻范围的理由。在采砂、倾废这类灰色产业链上的每个环节,法律都记着账。

鉴定意见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

被告想少赔,就得拿出推翻鉴定的证据;想配合,就在诉前主动委托评估、 预付 修复费用争取从宽。司法鉴定在这类案件里的分量,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洞庭湖下塞湖的砂子赔了873万多——给涉足河道、滩涂资源行业的朋友提个醒:刑事风险之外,生态修复账更细、追得更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相关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顺安等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所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其中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69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79万元。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湘09民初94号民事判决:一、夏顺安等15人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其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判决被告夏顺安对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14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夏顺安等15人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王德贵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相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夏顺安等15人在下塞湖区域挖取的砂石系国家矿产资源。根据沅江市砂石资源开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益阳市水务局《情况说明》、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证明、岳阳市河道砂石服务中心证明,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各被告当庭陈述,可证明被告未依法获得许可,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应认定为非法采砂。

非法采砂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矿产资源兼具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不能仅重视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保护,而忽视矿产资源生态价值救济。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的原则,依法追究非法采砂行为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夏顺安等15人的非法采砂生态破坏行为,导致了洞庭湖生态系统的损害,具体包括丰富的鱼类、虾蟹类和螺蚌等软体动物生物资源的损失,并严重威胁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认定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合理确定生态破坏行为所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导鉴定专家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采砂区域河床、水源涵养、生物栖息地、鱼虾生物资源、水环境质量等遭受的破坏进行全方位的鉴定,根据抽取砂土总量、膨胀系数、水中松散沙土的密度、含水比例,以及洞庭湖平均鱼类资源产量等指标量化了各类损失程度。

被告虽主张公共利益受损与其无关联,但本案各被告当庭陈述均认可实施了采砂行为,根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各被告实施的采砂行为非法,且鉴定意见书明确了采砂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损,故认定被告的采砂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各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推翻案涉鉴定意见,经审查,对鉴定意见载明的各项损失及修复费用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夏顺安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9)湘09民初9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6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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