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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9)沪民终4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0-12-25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2015年,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公司联系黄某庭,黄某庭联合宁波米泰贸易公司、薛强,从韩国组织138.66吨铜污泥,以铜矿砂品名虚假报关进口,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含大量重金属,经评估无害化处置费为105.37万元。

刑事上,米泰公司犯走私废物罪被判罚金20万元,黄某庭、薛强分别获刑;华远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四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四方连带赔偿处置费105.37万元;华远公司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裁判要点有三层。第一,刑事上未被追究责任,不等于民事上不用赔——华远公司是进口铜污泥的需求方和发起者,与其他三方存在共同商议、共同侵权故意,按民事规范判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已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只要对生态环境安全存在重大风险,行为人就负有消除危险的责任,不能因无法退运而免除。第三,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处置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货已被海关没收、处置费该算行政执法成本」的抗辩,法院不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买「进口原料」的老底,查清楚来源再签合同

华远公司付了45万余元货款,换来105万余元的处置费赔偿加公开追责——这笔账怎么算都亏。做再生资源、金属回收的老板,对「境外便宜货」要建立审查习惯:批文、品名、报关单证是否吻合,卖方是不是正规持证企业。低价背后常常是走私固废的坑。

「我只是买货的」洗不掉共同侵权

刑事没判华远公司,民事照样连带全额赔偿。共同商议、共享利益、分工配合的每一方都是共同侵权人。反过来,这也是给受害者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提示:链条上的每一环都可以列为被告。

「海关没收了」不是免赔理由

很多涉案企业觉得货被查扣就与自己无关了。本案明确:滞留境内的有害固废风险还在,处置费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支出,由侵权人掏。行政执法解决的是「没收」,民事责任解决的是「消除风险」,两回事。

进口再生原料这个行业,合规审查就是利润率。一份假报关单的差价,可能要用十倍的钱和一个公开道歉来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非法入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以固体废物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扣没收,处置费用应纳入行政执法成本作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黄德庭,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德庭随即联系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实际经营者陈亚君以及薛强,商定分工开展进口含铜固体废物的活动。同年9月,薛强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米泰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的货物清单以传真等方式告知华远公司,华远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货款458793.90元,再由黄德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为105370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沪03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决米泰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0万元;黄德庭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沪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被告米泰公司、被告黄德庭、被告薛强、被告华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支付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专门账户。华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沪民终4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华远公司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之间就进口铜污泥行为存在共同商议,其属于进口铜污泥行为的需求方和发起者,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存在重大侵害风险的,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在无法退运的情形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排除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故在本案中,四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应当承担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案涉铜污泥无法退运,为消除环境污染危险,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采取无害化处置,此系必要的、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相关费用属于因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费用,华远公司与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以固体废物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扣没收,处置费用应纳入行政执法成本作为抗辩理由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9)沪民终4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05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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