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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2)赣0481刑初304号瑞昌市人民法院 · 非法采矿罪 · 一审 · 2022-12-22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长江禁采期,一条船三次盗采江砂四千五百吨,又被查获一千四百余吨,价值四十七万余元。

被告人和船都不在九江,案子却由瑞昌法院审:同案犯在辖区,采售一体的共同犯罪可整体管辖。

刑责之外还要赔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与修复费用六万余元。指导案例21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被告人刘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将其所有的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盗采的江砂。九月十日至二十六日,刘某桂三次伙同刘某、熊某、杨某,在位于湖北省的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盗采江砂约四千五百吨,运至九江市柴桑区某码头出售给何某东,何某东在江砂中掺入机制砂后对外出售。采砂期间,熊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为刘某提供驾驶车辆等帮助,获利约一万五千元;杨某受雇在船上负责监督卸砂,获利三千余元。九月三十日零时许,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水域查获正在进行盗采作业的船舶,经过磅装载盗采江砂一千四百四十三点零九吨。依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以及相应河段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经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盗采江砂市场交易价为每吨八十元;刘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砂共计五千九百四十三点零九吨,价值四十七万五千四百四十七元余。经鉴定,非法盗采造成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受损,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三万五千八百二十三元余,修复费用二万六千七百六十七元余,合计六万二千五百九十元余。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已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先行判决;刘某桂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被抓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经检察机关公告,公告期满无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瑞昌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决:刘某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责令其与刘某、熊某、何某东等人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十三万五千元;已退赔的五万元上缴国库;与刘某、熊某、杨某、何某东连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三万五千八百二十三元余、修复费用二万六千七百六十七元余;在九江市市级新闻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宣判后无上诉、抗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桂与刘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经事先通谋,共同在长江河道禁采期内非法盗采江砂,价值四十七万五千四百四十七元余,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关于管辖: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地及居住地均不在九江市,但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行为发生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且同案犯已先行被判刑;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行为或者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该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考虑到非法采砂行为的系统破坏性,基于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刘某桂直接安排实施采砂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庭审中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本罪,酌情从重;部分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酌情从轻。附带民事部分: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应共同退赔;同时破坏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与另案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功能损失与修复费用并负连带赔偿责任;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三、赵律师点评

跨区采砂,为什么能在本地审

管辖不只看被告人所在地。本案给出两条连接点:一是开采地、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地点;二是同案犯的行为地。采售一体的共同犯罪,只要有一个环节落在辖区,全案可以整体审理。这条对长江、黄河等跨省流域的案件特别实用——不必把一条产业链拆成几个省的案子。

指定管辖背后的两个原则

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非法采砂是系统破坏:采、运、卖、掺假,环环相扣,分散审理既查不清事实,也难落实修复。集中到一个法院,可以一次把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赔礼道歉全部处理完。

刑事责任之外的两笔账

第一笔是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按江砂市场价核算,本案退赔十三万五千元;第二笔是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与修复费用,本案六万二千余元,由各被告人连带赔偿;此外还要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就在这里:不用另起一个民事诉讼,一次解决。

给采砂、运砂从业者的红线

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许可,三项任一不合规都可能入刑。「我只是租船」「我只是开船」「我只是收砂」在共同犯罪里都可能被认定:租船给他人盗采并分成,是共犯;明知盗采仍提供车辆帮助,是共犯;事前通谋低价收购,也是共犯。合规做法:核验采砂许可证与运输单、拒绝禁采期作业、留存委托方资质、发现异常立即停止并报告。

江砂不是无主物,挖一船,赔三笔:刑责、矿损、生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将其所有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刘某盗采的江砂。

2021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桂三次伙同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杨某(均已判刑)在位于湖北省的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盗采江砂约4500吨,后运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某码头出售给何某东,后何某东在江砂中掺杂机制砂后对外出售。采砂期间,熊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为刘某提供驾驶车辆等帮助,一起参与盗采江砂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约15000元。杨某受刘某雇请在鄂银河518号运力船上负责监督卸砂,获取非法利益约3000余元。

2021年9月30日零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水上分局九江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将正在进行盗采作业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查获。经过磅称重,鄂银河518号运力船装有盗采江砂1443.09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规定,湖北省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定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本案非法采砂的作案地点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位于长江中游干流湖北省新州水域。

经江西省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盗采的江砂市场交易价为80元/吨。被告人刘某桂与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非法采砂5943.09吨,价值475447.2元。经鉴定,刘某桂、刘某等人非法盗采长江江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

另查明,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因非法采矿罪已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先行判决。被告人刘某桂于2022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瑞昌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以(2022)赣0481刑初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与刘某、熊某、何某东等人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35000元(已扣除其他被告人赔偿的金额);被告人刘某桂已退赔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0000元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刘某、熊某、杨某、何某东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九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桂与刘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经事先通谋,共同在长江河道禁采期内非法盗采江砂,价值475447.2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管辖权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某桂犯罪行为实施地及其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九江市,但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行为发生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且同案犯已先行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行为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构成共同犯罪的采售一体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考虑到实践中非法采砂行为的系统破坏性,基于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刘某桂直接安排实施采砂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桂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非法采矿罪,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桂部分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桂等人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应共同予以退赔。除去同案犯已退赔金额及刘某桂已退赔金额,刘某桂还需退赔矿产资源损失135000元。

同时,非法采矿行为还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应与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等人共同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并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相关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上述被告在九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号:(2022)赣0481刑初304号 审理法院: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1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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