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一艘船装着二百五十吨砗磲贝壳,没有特许运输许可证,被没收加三倍罚款一百一十二万余元。
船方说运的是死贝壳,不是活体,不违法。
法院:贝壳是动物的一部分,死体、制品同样受保护。指导案例177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砗磲是主要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珍贵贝类,全部九个种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其中大砗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在三沙海域巡逻管控时,发现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属船舶违法装载大量砗磲贝壳,遂予查获并交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先行查处;后因属三沙市渔政支队职权范围,转交该支队办理。经查实,盈海公司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涉案船舶共装载砗磲贝壳二百五十吨;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其中百分之九十八为大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百分之二为砗蠔,属公约附录二物种,涉案贝壳总价值三十七万三千五百元。三沙市渔政支队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砗磲贝壳二百五十吨,并按实物价值三倍罚款一百一十二万零五百元。盈海公司不服,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该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盈海公司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应当严格、全面履行公约义务,对已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所有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无论属于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品),均受法律保护。案涉大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蠔属公约附录二物种,二者均受保护。盈海公司运输行为的客体虽然是砗磲贝壳,但砗磲作为双壳纲动物,贝壳属于其作为动物的一部分,故应将砗磲贝壳认定为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其关于所运砗磲为死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抗辩不能成立。非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中所涉及的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均构成违法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法运输是其中重要一环。依案发时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明。盈海公司未经批准取得许可,即将砗磲贝壳从三沙市向海南岛运输,已构成违法,处罚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死体、贝壳、制品,一样受保护
这是本案最实用的结论,也是走私、运输环节最常见的抗辩。法律把「任何部分及其衍生品」都纳入保护:象牙、犀角、砗磲贝壳、珊瑚,不论是死是活、是整体还是碎料,都在范围内。所以「不是活的」这种辩解,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运输是产业链的一环,不是旁观者
判决专门写了一段: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每一环都构成违法、都要担责。承运人不能再以「我只负责运」「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脱身——本案船舶装载二百五十吨贝壳,量级足以推翻不知情。航运、物流企业应当把珍贵濒危物种制品列入禁运清单,接单时核验品名与许可。
出县境就要许可,门槛比想象中低
很多人以为只有进出口才需要许可。本案的规则是: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就必须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并取得许可证明。三沙到海南岛,就是出县境。做海岛、跨省运输生意的,务必把这条纳入操作规范。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边界
本案是行政处罚:没收加三倍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界线通常在数量、价值、是否明知、是否营利性经营。企业合规要在接单环节卡住:品名不清的不接、无法提供来源与许可的不接、批量异常的不接。
贝壳是不是活的,不影响它受保护;船开出去之前,许可证得先到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我国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砗磲是一种主要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珍贵贝类,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均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砗磲全部9个种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其中的大砗磲(又名库氏砗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14年8月21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在三沙海域开展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属的“椰丰616”号船违法装载大量砗磲贝壳,遂将其查获,并将该案交由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先行查处。后因该案属于被告三沙市渔政支队的职权范围,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将该案转交被告具体办理。
经查实,原告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涉案船舶共装载砗磲贝壳250吨,经专业机构鉴定和评估,该250吨砗磲贝壳中98%为大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为砗蠔(属于砗磲科),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涉案砗磲贝壳总价值为373500元。据此,被告作出琼三沙渔政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的“椰丰616”号船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砗磲贝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砗磲贝壳250吨及按照实物价值3倍罚款人民币1120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口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琼72行初14号行政判决,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盈海公司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琼行终12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应当严格、全面履行公约义务,对已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砗磲属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砗磲贝壳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所有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无论属于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品),均受到法律保护。案涉大砗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蠔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二者均受法律保护。盈海公司运输行为的客体虽然是砗磲贝壳,但作为双壳纲动物,砗磲的贝壳属于其作为动物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将砗磲贝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盈海公司关于其运输的砗磲为死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非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中所涉及的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均构成违法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非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的重要一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根据案发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本案中,盈海公司未经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就将案涉砗磲贝壳从三沙市向海南岛运输,已构成违法,故三沙市渔政支队对其处以罚款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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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琼行终125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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