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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19)豫08刑终68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二审 · 2019-04-19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涉黑案被告人前妻提出异议:房子、越野车、银行卡都是我的,凭什么没收。

法院通知她出庭,查明购车款来自违法所得,卖车款六十万元与卡内余额一并没收。

涉黑案件要对查扣财物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异议要听取,必要时通知出庭。指导案例188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史广振二〇〇七年十二月起即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〇一四年以来,其与赵振、付利刚等人先后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扣史广振前妻王某某房产一套、王某某出售其名下越野车所得车款六十万元,另查扣王某某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二千二百二十一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王某某就扣押财物权属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审理期间,法院通知王某某出庭。经查:史广振与王某某于二〇一二年九月结婚;二〇一三年七月,王某某在焦作市购置房产一处,现由其与父母、女儿居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人以王某某名义购买越野车一辆;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人协议离婚,案涉房产与越野车归王某某所有;越野车已被王某某处分,得款六十万元查扣在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认定史广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越野车全部卖车款六十万元及银行卡存款二千二百二十一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被告人上诉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关于涉案财物:越野车系史广振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二人均无正当职业,以二人合法收入无力承担该车购置费用;史广振因被网上追逃无法办理银行卡,其一直使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该卡流水显示有大量资金进出。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购置越野车的费用及该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属于违法所得,故已查扣的卖车款六十万元及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应当予以没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了调查;案外人对查扣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听取了其意见,确有必要的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三、赵律师点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等于想没收什么就没收什么

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必须三分: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合法财产。对案外人(尤其配偶)的权属异议,法院必须调查、听取意见,必要时通知出庭——这是本案裁判要点明确写出来的程序要求。程序不走,没收的正当性就站不住。

举证的关键:合法收入买不起

判决没有停在「登记在谁名下」,而是查了职业、收入、资金来源与卡内流水:两人均无正当职业,合法收入无力承担购车费用;被告人因被追逃无法办卡,长期使用前妻银行卡,流水显示大量资金进出。这个思路可直接复制到涉黑、涉毒、涉赌案件的财产处置中:先看有无合法来源,再看登记外观。

离婚协议约定归谁,挡不住追缴

本案房产、车辆在离婚协议中都归前妻,但购车款来自违法所得,卖车款仍被没收。原因是违法所得的追缴针对的是财物本身,不因所有权在亲属之间流转而消灭;除非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已完成交付或者登记。想靠离婚、赠与转移违法所得,往往适得其反,还可能牵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

辩护与代理各自的重点

辩方:把合法财产从违法所得里剥出来,主张婚前财产、个人合法经营收益、亲属独立出资部分不予没收,用收入凭证、纳税记录、出资流水说话。案外人:及时提异议、申请出庭、提交出资与收入证据,别等到执行阶段再提。被害人一方:关注退赔顺序,违法所得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发现财产被低价转移的,及时申请追缴。

登记在谁名下只是线索,钱从哪里来才是答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被告人史广振2007年12月即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以来,被告人史广振、赵振、付利刚等人先后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扣史广振前妻王某某房产一套及王某某出售其名下路虎越野车所得车款60万元,另查扣王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2221元。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王某某就扣押财物权属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审理期间,人民法院通知王某某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广振与王某某2012年9月结婚。2013年7月,王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购置房产一处,现由王某某及其父母、女儿居住;2014年2月,史广振、王某某以王某某名义购买路虎越野车一辆;另扣押王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冻结存款2221元。2014年12月,史广振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案涉房产、路虎越野车归王某某所有。路虎越野车已被王某某处分,得款60万元,现已查扣在案。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82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广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路虎越野车的全部卖车款60万元及王某某银行卡存款2221元)。本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史广振、赵振、付利刚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豫08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史广振、赵振、付利刚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史广振前妻王某某名下的路虎越野车系史广振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史广振与王某某均无正当职业,以二人合法收入无力承担路虎越野车的购置费用。史广振因被网上追逃无法办理银行卡,其一直使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该卡流水显示有大量资金进出。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购置路虎越野车的费用及该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属于违法所得,故已查扣的卖车款60万元及银行卡中剩余钱款均应当予以没收。

案号:(2019)豫08刑终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8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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