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案情速览
开赌场、放高利贷,年息百分之八十四到三百六十;讨债靠堵门、喷漆、拉横幅、砸玻璃,五年五十六起一百二十余次。
查实非法获利三百余万元,搜出的借条金额四千余万元,资金流水上亿元;没有查到「保护伞」。
四个特征逐一认定,主犯判二十年、没收全部财产。软暴力也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指导案例186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三年以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二〇一四年七月起,二人组织多名被告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实施首次有组织犯罪;二〇一六年下半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又有两人先后加入。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龚品文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海涛为领导者,五人为积极参加者,两人为一般成员;内部分工明确,龚品文、刘海涛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运转,其余人员受指派开设赌场牟取利益、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和放水记账、为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逐步形成「红钱按比例分配」「放贷本息如实上报、不得做手脚」等不成文规约,借款时使用同伙名义、资金出借时留下痕迹、讨债时规避法律,并建立奖惩制度。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聚敛资产,查实非法获利三百余万元,搜查到放贷借条金额高达四千余万元、资金流水上亿元;非法聚敛的财产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善后,如购买定位设备、赔付因讨债砸坏的物品、支付被刑事拘留后聘请律师的费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期实施多种软暴力行为,在常熟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常熟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判决:龚品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十二万元;刘海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十一万元;对其他参加者亦判处相应刑罚。龚品文、刘海涛等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其一,关于组织特征。该组织成长轨迹明确,从少量资金起步开设赌场并放高利贷,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其他成员相继加入、参股放贷,因互相占股分利而利益交织、关系紧密、架构成熟,形成较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行为方式和组织意图明确,通过开设赌场和高利放贷聚敛非法财富,讨债中以滋扰纠缠、打砸恐吓、出场摆势、言语威胁、围堵拦截等软暴力方式为惯常手段,目的是实现非法债权、最大限度攫取经济利益,由于成员互相占股出资及分利,无论哪些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利益的实现均惠及全体出资成员,符合组织利益及组织意图;层级结构明确,形成二元进而三元的层级关系,各被告人对替谁帮忙、找谁商量均有明确认识;行为规则明确,成员均接受并认同出资后按比例记公账分利、讨债时替组织出头等规则。其二,关于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快速聚敛经济利益,以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为基础和资金来源,通过大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非法债权实现,有据可查的非法获利金额达三百余万元且大部分继续用于非法放贷,查获的放贷单据显示放贷规模已达四千余万元、查实银行资金流水已过亿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济利益的获取过程也是强化组织架构的过程。其三,关于行为特征。该组织为争取、维护组织及成员的经济利益,利用组织势力和形成的便利条件,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活动,手段以软暴力为主并体现明显的组织化特点,多人出场摆势、分工配合,并以硬暴力为依托,软硬暴力交织,软暴力可随时向硬暴力转化。其四,关于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长期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波及多个街道,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部分被害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破坏,给部分被害人所在机关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冲击,败坏社会风气、冲击治安秩序,严重降低群众安全感,群众普遍感觉心里恐慌并要求整治。本案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已形成「以黑养黑」的组织运作模式,使其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虽然未发现保护伞,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对黑社会组织的认定,不能仅根据一个或数个孤立事实,而要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来反映;以软暴力为手段的行为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符合犯罪构成,单个行为往往因情节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此时必须综合考虑软暴力行为的长期性、多样性来判断其社会影响,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性质、后果、侵害对象个数、是否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四个特征:组织、经济、行为、危害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给了四个特征,本案是逐条对照着写判决的。组织特征看:有没有稳定的架构、明确的首要分子、固定的骨干、成员的认同与规则;经济特征看:钱从哪来、有多少、是否用于养组织;行为特征看:有没有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手段是否有组织化特点;危害性特征看:对一定区域或行业是否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个就不能定。
没有保护伞,照样能定
很多人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保护伞」,这是误解。「保护伞」是认定「危害性特征」的一种方式(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控制),但不是唯一方式。本案走的是另一条路:通过长期软暴力使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安全感下降,进而认定「形成重大影响」。判决明确写了「虽然未发现保护伞,但……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软暴力为什么能撑起「危害性」
判决有一段很精彩的方法论:软暴力行为往往单次不构成犯罪,堵门两小时、喷一次漆、拉一次横幅,可能只是治安违法;但如果长期、多样、反复实施,被害人形成了「惹不起」的认知,社会影响就出来了。所以认定时要看次数、时间跨度、性质、后果、侵害对象个数、是否可能转化为硬暴力、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本案的数字是:五年、五十六起、一百二十余次、波及多个街道。
辩护空间在哪里
第一,层级:是被纠集去开车的、看场的,还是参与决策分成的?「一般参加者」与「积极参加者」量刑差别很大。第二,明知:是否知道组织在以违法犯罪为业,还是只知道自己参与的那一件事。第三,经济特征:获利是否归个人、有没有「养组织」的用途。第四,个罪数额:赌资、抽头、非法拘禁时长、强迫交易金额,都要逐笔核对。第五,退赔与认罪认罚。这五点,是这类案件里唯一能动的空间。
没有一把刀架在脖子上,可整条街的人都不敢报警——这就是「重大影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组织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2015年4月实施了首次有组织犯罪。2016年下半年、2017年8月梁立志、崔海华先后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被告人龚品文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海涛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崔海华、梁立志等人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龚品文、刘海涛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受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开设赌场牟取利益,并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为讨债而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崔海华、梁立志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了“红钱按比例分配”“放贷本息如实上报,不得做手脚”等不成文的规约,对成员的行动进行约束。在借款时使用同伙名义,资金出借时留下痕迹,讨债时规避法律。建立奖惩制度,讨债积极者予以奖励,讨债不积极者予以训斥。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手段聚敛资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中,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金额仅查实的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另,在上述被告人处搜查到放贷借条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资金流水人民币上亿元。该组织以非法聚敛的财产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善后”,如购买GPS等装备、赔付因讨债而砸坏的物品,以及支付被刑事拘留后聘请律师的费用。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期实施多种“软暴力”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江苏省常熟市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为寻求建立稳定犯罪组织,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而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多次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辛庄镇等地开设赌场,仅查明的非法获利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伙同其他被告人,在江苏省常熟市原虞山镇、梅李镇、辛庄镇等多地,发放年息84%-360%的高利贷,并为索要所谓“利息”,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拦截、辱骂、言语威胁、砸玻璃、在被害人住所喷漆、拉横幅等方式进行滋事,共计56起120余次。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运、陈春雷在江苏省常熟市等多地,为索要高利贷等目的非法拘禁他人10起,其中对部分被害人实施辱骂、泼水、打砸物品等行为。
(四)强迫交易罪 1.2013年3月,被告人龚品文向胡某某发放高利贷,张某某担保。为索要高利贷本金及利息,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后,被告人龚品文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到王某某家提供家政服务长达一年有余,被告人龚品文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500元。
2.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海涛、王海东向陈某某发放高利贷,陶某某担保。在多次进行滋事后,被告人王海东、刘海涛强迫被害人陶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到被告人住处提供约定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家政服务共计80余次。
(五)敲诈勒索罪 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海涛、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实施敲诈勒索3起,以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安装GPS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高出实际出借资金的借条并制造相应的资金走账流水,通过拖走车辆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并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5.83万元。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品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海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龚品文、刘海涛等人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苏05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组织特征。一是该犯罪组织的成长轨迹明确。龚品文与刘海涛二人于2007年左右先后至江苏省常熟市打工,后龚品文从少量资金起步,与刘海涛等人合作开设赌场并放高利贷,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后其他组织成员相继加入,参股放贷。在高利放贷过程中,因互相占股分利,组织成员利益相互交织,关系日趋紧密,架构不断成熟,并最终形成了以龚品文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海涛为领导者,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马海波、赵杰为积极参加者,崔海华、梁立志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二是该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组织意图明确,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和高利放贷聚敛非法财富,在讨债过程中,以滋扰纠缠、打砸恐吓、出场摆势、言语威胁、围堵拦截等“软暴力”方式为惯常行为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目的是实现非法债权,意图最大限度攫取经济利益。
由于组织成员系互相占股出资及分利,故无论组织中哪些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非法利益的实现均惠及全体出资的组织成员,符合组织利益及组织意图,为组织不断扩大非法放贷规模,增强犯罪能力等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创造条件。三是该犯罪组织的层级结构明确,该组织以龚品文、刘海涛为基础,龚品文吸收发展马海波、赵杰,刘海涛吸收发展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形成二元层级关系,各被告人对所谓“替谁帮忙、找谁商量”均有明确认识。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以共同开设赌场并非法放贷为标志,两股势力由合作进而汇流,互相占股出资放贷,共同违法犯罪讨债,后期又吸收崔海华、梁立志加入,形成三元层级结构。在组织架构中,组织、领导者非常明显,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员规模逐渐增大,且本案后续所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犯罪均是由这些组织成员所为。
四是该犯罪组织的行为规则明确,组织成员均接受并认同出资后按比例记公账分利、讨债时替组织出头等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有组织成员供述,也与组织的实际运作模式和实际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相吻合,相关行事规则为纠合组织成员,形成共同利益,保持组织正常运转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该组织有一定规模,人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次分明,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关于经济特征。一是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快速聚敛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为基础和资金来源,通过大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非法债权实现,大量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其中,开设赌场并实施非法高利放贷部分,有据可查的非法获利金额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且大部分被继续用于非法放贷。在案查获的部分放贷单据显示该组织放贷规模已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查实银行资金流水已过亿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二是该犯罪组织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经济利益的获取过程也是强化组织架构的过程。
综上,该组织聚敛大量钱财,又继续用于维系和强化组织生存发展,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关于行为特征。该组织为争取、维护组织及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利用组织势力和形成的便利条件,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为主,并体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点,多人出场摆势、分工配合,并以“硬暴力”为依托,实施多种“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软硬暴力行为交织,“软暴力”可随时向“硬暴力”转化。这些行为系相关组织成员为确立强势地位、实现非法债权、牟取不法利益、按照组织惯常的行为模式与手段实施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符合组织利益,体现组织意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秩序层面上,该犯罪组织长期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波及江苏省常熟市多个街道,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部分被害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破坏,给部分被害人所在机关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冲击治安秩序,严重降低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影响十分恶劣。在管理秩序层面上,该犯罪组织刻意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整治和打击,破坏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在社会影响层面上,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从在案证据证实的群众切身感受看,群众普遍感觉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群众普遍要求进行整治,恢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该组织已经形成了“以黑养黑”的组织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使该组织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龚品文犯罪组织虽然未发现“保护伞”,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对黑社会组织的认定,不能仅根据一个或数个孤立事实来认定,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事实来反映。因为以“软暴力”为手段的行为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其单个的行为通常因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不能认定为犯罪,此时必须综合考虑“软暴力”行为的长期性、多样性来判断其社会影响及是否构成黑恶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所要求的“造成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特别是在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犯罪组织中,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是否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局限在必须要求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都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也不能简单地以当地普通群众不知晓、非法控制不明显等,认为其危害性不严重。从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放贷后通过“软暴力”讨债造成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单位所受的具体影响和周边群众的切身感受等来看,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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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苏05刑终105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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