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非法采矿罪怎么判」放到具体情形里,结论才站得住:
非法采矿罪两档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成败的往往不是「有没有证」,而是「证的范围够不够」。
最容易做错的事:拿着采矿许可证就认为万事大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在法律上都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先看是不是「无证」:五种情形都算——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② 再看砂石在哪里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符合条件即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即使没达到数额标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③ 最后看数额与后果: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在国家规划矿区、禁采区、禁采期采矿,或者在禁采期内采特定矿种,标准降到五万元至十五万元;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各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
具体怎么办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核对许可证边界 | 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开采矿种与期限,逐项比对实际开采位置 | 司法解释第二条 |
| 2 | 核算开采量与价值 | 以销赃数额优先;无销赃或明显不合理的,按矿产品价格乘数量认定 |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
| 3 | 区分角色与分工 | 分清投资人、承包人、现场管理、司机与普通劳务,各自知情程度不同 |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
| 4 | 退缴违法所得并修复 | 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是认定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 司法解释第十条 |
| 5 | 查行政处罚记录 | 二年内是否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直接决定是否构罪 |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项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在查处后继续外运堆料,数量会继续累计;② 不要与买方补签「土方」合同掩盖矿产品交易,可能另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③ 不要让司机、工人统一口径说「不知道」,串供风险极高。
容易漏掉的那一半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 说明 |
|---|---|
| 无许可证 | 完全没有取得许可 |
|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 | 曾经有证,现已失效 |
| 超越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 | 越界开采,最常见 |
|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 | 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 兜底 |
| 情节 | 认定标准 |
|---|---|
| 情节严重 | 矿产品价值或资源破坏价值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国家规划矿区、禁采区、禁采期或保护性开采矿种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二年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采;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
| 情节特别严重 | 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
借「治理工程」的名义挖,一样构罪
重庆这家建材公司的案子给所有持证和借名义施工的人提了个醒。案情骨架是:行为人持有采矿许可证,在矿区范围外承接了一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但施工时不按经批准的治理方案来,明显超出治理工程设计的开挖量,把多挖出来的普通建材类砂石土擅自拿去销售牟利。法院的认定很干脆: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这个案子的警示在于「名义」不是挡箭牌。治理工程、清淤疏浚、土地平整、修路取土——这些名义在砂石行业里常被当成「顺带挖一点」的理由,但法律上只看两件事:挖了多少、有没有超出批准的量。批准方案里写明开挖五万方,你挖了二十万方,超出的十五万方就是无证开采的量,销售所得就是违法所得。反过来,这个案子也给出了合规的活路:严格按批准方案的量、范围施工,挖出来的砂石按批准用途处置,就不存在「擅自开采」的问题。被调查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把治理方案批复、设计文件、监理记录、实际开挖量测绘找齐——「超没超、超多少」就是全案的核心数字,也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界线。
修复的钱怎么交:从 261 号案看附民安排
指导性案例 261 号处理的是非法采矿案里越来越常见的另一头——生态环境修复。那个案子明确了两条规则:一是跨行政区划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符合条件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法院管辖——采砂案子往往矿在甲县、破坏的河段在乙县,管辖怎么定直接影响审判和修复;二是在受损地组织修复更适宜的,法院可以把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区划移交受损地相关部门用于生态修复。
对被告人来说,这两条规则背后是一个实质变化:非法采矿案已经不是「退了赃就完事」的案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几乎成了标配,赔偿范围包括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两块,而且修复费用的执行是真金白银要交的。实务里更有利的打法是主动修复优先于被动赔钱: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垫资回填、平整、复绿,请行政部门或第三方出验收意见,这既是非法采矿司法解释里「积极修复环境可以从宽」的直接依据,也能把附带民事的赔偿基数压下来。手里的修复支出凭证、验收材料要全程留好,最后不管走到认罪认罚还是量刑辩护那一步,这套材料都是最硬的从宽证据。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外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按照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施工,明显超出治理工程设计的开挖量,擅自开采普通建材类砂石土销售牟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对于跨行政区划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人民法院管辖。2.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相关部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常见疑问
问:在自己承包的河滩地上挖砂,也算非法采矿吗? 答:可能。土地承包权不等于采矿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即采,符合条件就以非法采矿罪处理。
问:证还在有效期内,只是多挖了一点,会怎样? 答:超越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法律上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处理,超出部分的价值单独计算。「多挖一点」是最常见的入罪原因。
问:治理工程挖出来的砂石能卖吗? 答:按批准的治理方案施工产生的砂石,其处置要依批准用途和当地规定办理;明显超量开采再拿去卖的,按重庆建材案的裁判尺度,就是擅自开采销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问:开挖掘机的司机有责任吗? 答: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受雇佣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但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问:把采出来的砂石卖掉的钱要退吗? 答:要。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非法采矿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规则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最后归结
有没有证只是第一问,证的范围、矿种、期限对不对才是要害;真被查了,先停、再核、退赃修复,别让吨数继续涨。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