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这件事,在法典里只占了半句话,剩下的全在《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这半句话的转致引出一个实际问题:调度指令的执行义务还在不在?法典说“依照黄河保护法实行”,黄河法说“应当执行调度指令”,看起来链条是完整的;但法典把这一条写成了纯转致,一旦有人质疑“法典既然重新规定了水沙调度,是不是意味着执行义务的表述被有意省略”,就会陷入争论。同类的减法在这一节还有三处,都值得逐条交代。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四优先是节水逻辑的法律表达: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前两个讲原则,后两个讲方法,一起构成绩效约束。
- 三类用水的顺序不能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优先”与“保障”是两个不同强度的词,前者是排他性的,后者是不可压缩的。
- 水沙调度的执行义务成了空白:法典第八百七十九条只转致,黄河法第六十二条的“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运用指标、下达调度指令”以及“应当执行调度指令”都没有进法典。
- 水土流失防治的抓手少了三个:具体地名清单、二十五度陡坡禁令、砼砂岩区与整沟治理。前者影响范围认定,后两者影响行为定性与工程立项。
- 二十五度陡坡在法典里出现了两次减法: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都规定了省级可以规定更低坡度、县级划定并公布范围,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与第八百八十条都没有吸收。
- 六大江河五大湖第一次集中进法典: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加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这一条是纯新增,没有对应的旧法条文。
- 青藏高原的九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被概括:三江源、若尔盖、甘南、祁连山、阿尔金、川滇、藏东南、藏西北羌塘、珠穆朗玛峰,法典只写“青藏高原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 产业结构与承载力相适应被单独写成一款:青藏高原的开发强度约束,由此有了法律层面的直接依据。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
-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八十条
-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
- 国家加强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治理,巩固提升流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保障流域生态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八十二条
- 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规定,加强对青藏高原森林、草原、湿地、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高原冻土、泉域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巩固提升青藏高原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
- 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 青藏高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第八百七十八条:四优先与三类水的顺序
这一条与《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完全一致,一字未改。之所以能在法典里原样保留,是因为它足够具体、足够可执行。
“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这四个词,前两个是原则,后两个是方法。节水优先解决的是“开源与节流谁先”的问题,答案是节流;统筹兼顾解决的是“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怎么分”的问题,答案是统一算账。集约使用与精打细算更接近操作要求:集约使用针对的是粗放用水(大水漫灌、低效工业用水),精打细算针对的是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
三类用水的顺序是这一条的核心: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三个动词的强度不同,这是本条最值得琢磨的地方。
“优先满足”是排他性的。生活用水在水资源分配中排第一位,任何其他用途都不能挤占。这个顺序在取水许可、水量分配方案、抗旱应急调度里都是硬约束。
“保障”是不可压缩的。基本生态用水不是一个可选项,是必须留出的底线水量。这一点的法律意义在于:生态用水不是“剩下的才给生态”,而是先划出底线再分配其余。
“统筹”是平衡性的。生产用水(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分配要在前两者满足之后统筹安排。这个顺序意味着:在缺水年份,压减的顺序是生产用水先压,而不是生活与生态用水先压。
实务中这一条最常见的用法,是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抗旱调度方案的合法性审查中作为判断标准。一份水量分配方案如果先保证工业用水、再考虑生态用水,违反的就是这一条。
三、第八百七十九条:转致之后剩下的半句话
这一条两句,第一句是转致,第二句是实体要求。
第一句:“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规定,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
第二句:“水沙调控应当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
第二句是实体要求,也是加法:《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末句同样有这一句,法典把它单独提出来强调。
现在看第一句的转致范围。《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完整内容是两段。
第一段:“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水沙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调控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
第二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
法典只保留了“实行水沙统一调度制度”这个制度名,加上“尽量减少影响”这个实体要求。中间的操作内容(组织实施、编制方案、确定指标、下达指令)与最后的执行义务(应当执行调度指令),一概没有。
这处减法的影响要从调度的实际运行看。水沙统一调度的核心不是“制度”两个字,而是“指令”。调水调沙期间,小浪底、万家寨、龙羊峡这些关键水库按指令泄放,地方的引水口按指令关闭,黄河口的生态补水按指令执行。整套动作靠的是调度指令的权威。
法典把“下达调度指令”与“应当执行调度指令”都省略了,只留制度名。如果某个水库管理单位在调水调沙期间不按指令泄放,处罚或者追责的依据只能回黄河法。
写意见时的正确做法:援引顺序是先黄河法第六十二条,再法典第八百七十九条。不能反过来,否则会被问“法典哪一句要求执行指令”。
四、第八百八十条:三处减法,一处加法
这一条两款,对应《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三条。
第一款讲防治对象与措施,对应黄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三十三条。
黄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法典第八百八十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第一处减法:具体地名清单全部删除。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五个重点区域,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四条重要支流,一个不剩。
后果是范围认定失去依据。某个项目是否位于“重要支流源头区”,按黄河法可以直接比对四条河的名单;按法典,只能靠“重要支流”这个不确定概念去解释。
黄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是硬禁令:“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二处减法:整个第二款没有进法典。
这一处减法与水土保持法那边的减法完全同步——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第五款保留了“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但同样删掉了“省级可以规定更低坡度”和“县级划定并公布范围”。两处同步删除,说明这是有意的立法取舍。
后果很实际。某省规定了二十度的禁止开垦坡度,某农民在二十二度坡地开垦,按省里规定违法,按法典不违法。执法依据只能回省里的地方性法规或者黄河法,不能只引法典。
第三处减法在黄河法第三十三条: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沙漠入河区四类生态脆弱区域的保护治理,塬面、沟头、沟坡、沟道四道防护,生态清洁流域建设,以及第三款的整沟治理。法典第一款概括成“生态脆弱区域保护治理”与“实施重点防治工程”两句。
一处加法是“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这一句在黄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里有,法典提上来作为通则要求。
第二款对应黄河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法典第八百八十条第二款与之一致,只是把“国家发展战略”写成“国家战略”。这一款是本节最实用的条文:它给了“禁止加例外”的完整结构,例外的三个条件是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科学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项不满足,项目就违法。
五、第八百八十一条:六大江河五大湖首次集中入法
这一条是纯新增,没有对应的旧法条文。
列举的对象分两类:江河五个(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湖泊五个(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
这个列举有讲究。长江、黄河已经在前面的条文里单独规定,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是七大江河里剩下的五条。湖泊选的五个,都是大型淡水湖,且都在长江、淮河中下游,属于同一个水问题区域。
治理目标三项:巩固提升流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落点是“保障流域生态安全”。
这一条的法律价值在两处。一是它给这五条江、五个湖的生态治理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过去只能靠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一般条款。二是它确立了“巩固提升”这个动词——不是“修复”,是在现有基础上不再退化并有所提升,标准比修复更严。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也是国家义务条款,不设罚则,不产生当事人的请求权。它的实际用法是支撑规划、工程立项的合法性论证。
六、第八百八十二条:三部法、九块功能区、一个“冰”字
这一条三款,对应《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十五条与第五条第二款。
第一款讲保护对象与生态功能。保护对象列了八类生态系统:森林、草原、湿地、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高原冻土、泉域。生态功能列了四项: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
对照青藏高原法第十五条,减法在这一句:“巩固提升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若尔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
九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名字,法典一个都没写,概括成“青藏高原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这一处减法在项目审查里会带来麻烦。某个项目是否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按青藏高原法可以直接比对;按法典,要去查主体功能区规划。好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有正式的规划清单,认定不算困难,只是多一道手续。
第二款是三个“治理”、五个“提升”、一个“建设”。“山水林田湖草沙冰”这里有一个“冰”字,是全国唯一写“冰”的条文。其他条文都是“山水林田湖草沙”,青藏高原因为是冰川冻土区,加了“冰”。这个字不是修辞,它对应的是冰川冻土这一特殊生态要素,也是第八百八十四条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的伏笔。
“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这个表述,是青藏高原法第一条“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与相关条款的综合,法典改成了“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两个表述侧重不同:前者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性,后者强调生态安全的屏障功能。
第三款是新增的独立一款:“青藏高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这一款与第八百七十三条(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同构,把承载力约束扩展到青藏高原。但要注意区别: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有“禁止在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这个绝对禁令,第八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只有“相适应”的裁量要求,没有绝对禁令。
七、要件与举证
这一节的争议集中在四类:取水与用水顺序是否合法、生产建设活动是否违反水土流失禁令、项目是否位于重点区域、青藏高原开发强度是否超限。要件与举证分配如下。
| 要件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用水是否符合三类顺序 | 是否优先满足生活用水、是否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生产用水是否在余量内安排 | 主张违反的一方举证分配方案与顺序;水行政部门举证已按顺序安排 |
| 取水是否超过可用水量 | 是否在水量分配方案与年度用水计划内;是否超过取水许可量 | 水行政部门举证许可量与计划;取水人举证未超量 |
| 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必须编制 | 是否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或者规划确定的易发区;是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 行政机关举证区域属性与项目性质;建设单位举证不属于 |
| 生产建设活动是否落入禁止区域 | 是否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是否属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行政机关举证区域范围与活动性质;当事人举证不在区域内 |
| 是否属于“确需建设”的例外 | 是否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是否经科学论证;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举证三项条件均已满足;行政机关举证任一条件不具备 |
| 项目是否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 是否在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 | 行政机关举证规划范围;当事人举证不在范围内 |
| 产业结构与布局是否与承载力相适应 | 是否超过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阈值;是否有承载力评价结论 | 主张超限的一方举证评价结论;建设方举证未超阈值 |
| 水沙调度是否执行指令 | 是否按调度方案泄放;是否按指令关闭引水口;是否执行生态补水 | 管理机构举证调度指令与执行记录;相对人举证已按指令执行 |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八百七十九条不设罚则。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后果,依据在《黄河保护法》与《水法》的罚则部分,法典这一条只能作为原则依据。
第二,第八百八十条第二款的“禁止”有例外。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项目,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建设。但例外的三个条件是并列的,缺一不可;“经领导批示同意”不能替代科学论证与审批手续。
第三,第八百八十一条不是封闭清单。“等重要江河湖泊”有一个“等”字,其他重要江河湖泊可以类推适用,但类推时要说明该江河湖泊与列举对象的可比性。
第四,第八百八十二条第三款没有绝对禁令。它要求“相适应”,不禁止特定产业。判断某个项目是否违反这一款,要落到承载力评价结论上,不能凭产业类型直接推定。
第五,这一节的条文大量转致《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转致条款的适用规则是:先查被转致的法,再回法典。被转致的法有具体规定而法典没有的,适用被转致的法。
还有一处要提醒:第八百八十条第一款的“重要支流源头区”,虽然法典删了四条河的名单,但《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名单仍然有效。写意见时把名单列出来,比只写“重要支流源头区”更清楚。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黄河的案子,先查黄河法有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有就用黄河法,法典只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补位。
第二句:二十五度陡坡的案件,一定要查省级地方性法规有没有规定更低坡度,只看法典会漏掉违法情形。
第三句:青藏高原的项目审查,先查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再谈承载力,最后谈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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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至第八百八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撰写,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文中观点为作者个人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