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岸线保护这一块,是法典与《长江保护法》衔接里最不整齐的地方。法典把岸线管制的框架抄了过来,却把两条数字化禁令留在了原法里;框架条款本身不设罚则,禁令又不在法典里,结果是只看法典根本办不了案。这一节要讲清楚的就是这层关系:法典给了原则与制度,操作性的数字与罚则在长江法,两者必须合并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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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产业布局的约束是双向的:第八百七十三条前一句要求产业结构和布局与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后一句直接禁止在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前者是裁量性要求,后者是绝对禁止。
  • 修复对象列了五个空间:源头、重点水域、湖泊、库区消落区、河口。这五类空间各有各的修复逻辑,不能一刀切。
  • 完整性指数从长江扩到重要流域:《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只管长江流域,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扩到“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并把“水环境质量标准”升格为“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 评价主体成了空白:长江法写的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法典改成“国家推动建立”。谁牵头、谁出数、谁发布,法典没说。
  • 岸线的两条数字化禁令没进法典:一公里化工园区、三公里尾矿库,这两条是长江岸线保护最硬的抓手,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没有。
  • 罚则断层:长江法第八十八条对上述两类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法典没有对应罚则。只看法典,找不到处罚依据。
  • 丹江口的三类管理区消失:长江法第三十六条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法典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一个字没提。
  • 消落区的四类措施被概括: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水土保持与地质灾害防治,法典只留“库区消落区”五个字。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
  • 国家推动建立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生态系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重要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七条
  •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二、第八百七十三条:承载力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双重约束

这一条两句,性质不同。

第一句是“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这是一个裁量性要求,判断标准是承载力。承载能力怎么算?依据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通常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成果表现为某一区域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阈值。

第二句是“禁止在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这是绝对禁止,两个要件:位置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

两个要件都不好证明。

“重点生态功能区”有明确界定:主体功能区规划里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各省划定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通常以县为单位。这一项好证明,查规划即可。

“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没有目录。哪些产业算严重?化工、冶金、造纸、制革是常识答案,但法律没有清单。实践中要看三样东西: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的影响分析;二是该流域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里的限制类、淘汰类。

这一条的实际用法在行政诉讼里比较特殊:它通常不是处罚依据,而是规划审批、项目核准的审查依据。当事人主张某个项目不该批,援引的往往是这一条加上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与《长江保护法》的关系:《长江保护法》里有更具体的产业布局条款,包括岸线一公里内的化工园区禁令。法典这一条是通则,长江法那些是特例,两者并行。

三、第八百七十四条:五个空间,五种修复逻辑

这一条一句话,列了五个空间对象。这五类不是随手列举,各有针对性。

源头,指的是大江大河的发源地与上游水源涵养区。修的是水源涵养能力,通常靠封育、退牧、造林。

重点水域,指的是生态功能关键的水域,比如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修的是生境,靠的是禁渔、清障、生态调度。

湖泊,指的是通江湖泊与高原湖泊。修的是水系连通性,靠的是退圩还湖、闸口生态调度。

库区消落区,指的是水库水位季节性涨落形成的那一圈地带。这是三峡、丹江口这类大型水库特有的问题:水位涨落几十米,消落区裸露、植被退化、面源污染、地质灾害风险集中。

河口,指的是江水入海口的咸淡水交汇区。修的是盐度平衡与湿地生态,靠的是流量保障与湿地修复。

这一条用的是“国家加强”,主体是国家,属于国家义务条款,不直接产生对特定主体的请求权。

对照《长江保护法》,法典这一条概括得很厉害。长江法第五十六条对消落区的规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四类措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一个字都没有。

这处减法在案件里会直接影响请求权基础。有人在消落区种地施化肥,主张违法,依据是长江法第五十六条的“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只用法典,找不到这条禁令。

四、第八百七十五条:一条指标,三处改动

这一条三句,对应《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逐句比对,有三处改动。

第一处,评价体系的建立主体。长江法原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

法典改成:“国家推动建立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生态系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这个明确的主体没有了,换成抽象的“国家推动”。

后果是:谁牵头制定指标体系、谁组织评价、谁发布结果,法典没有答案。目前实际执行仍按长江法,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但法典施行后,如果某个流域的评价结果出现争议,主张“评价主体不适格”,法典这一条给不出反驳依据。

第二处,适用范围从长江扩到“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这是加法,黄河、珠江、松花江等流域今后都要建这套指标体系。

第三处,衔接对象升格。长江法原文是“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法典改成“重要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体系。前者管水质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后者在水质之外还包含水生生物、底质、流量等生态要素。这一处升格意味着:完整性指数不再只与水质挂钩,而是要与整个水生态标准体系衔接。

实务意义在于:过去一条河水质达标但鱼类绝迹,按“与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的逻辑,可能得出“生态状况良好”的结论;按新表述,要与水生态标准衔接,鱼类缺失会直接反映在评价结果里。这是一个实质性的进步。

五、第八百七十六条:岸线管制,减法最重的一条

这一条一句话,把长江岸线管制的三件事全部转致《长江保护法》: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建设。

问题在于,长江法关于岸线管制的核心内容有两块,法典只转致了框架。

第一块是《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总则性的:“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这一款与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基本对应。

但第二款、第三款是硬禁令:“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这两款,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没有。

第二块是《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讲岸线修复: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修复指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这一条,法典也没有吸收。

第三块是罚则。《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在干流岸线三公里和重要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这两条罚则,法典没有对应的。

所以结论很清楚:岸线类案件,处罚依据只能是《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只能作为原则性依据引用,不能单独作为处罚依据。

这处减法还有一个连带影响: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只讲“长江流域”,黄河、珠江等其他流域的岸线管制没有对应的通则条款。黄河的岸线管理依据在《黄河保护法》,其他流域只能靠水法、河道管理条例。

六、第八百七十七条:调水的两个受益方与丹江口的三类区

这一条两款,讲的是两件事。

第一款是跨长江流域调水,与《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完全一致。核心是一句话:“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这句话确立了一个优先顺序:调出区域及其下游的水安全与生态安全排在前,调入区域的需求排在后。

这个顺序与直觉相反。一般人认为调水工程是为了解决调入区缺水,调入区应当优先。法律把调出区排在前面,理由是生态安全不能交易:调出区如果因为调水导致河道断流、湿地萎缩,这个损失是不可逆的,而调入区的缺水可以通过节水、再生水、产业结构调整来缓解。

实务中这一款的用法:调出区主张调水方案违法,切入点就是“没有优先保障调出区及其下游的生态安全”。举证要落到生态流量、水位、湿地面积这些可量化指标上。

第二款是丹江口库区。这一款对应《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但有重要删减。

长江法原文:“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三类管理区是这一条的核心: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三类区对应三套管理要求,是丹江口库区差异化管控的基础。

法典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三类管理区一个字没有。另外加了一个“沙”字,从“山水林田湖草”变成“山水林田湖草沙”,与其他条文的表述统一。

这处减法的影响很实际。丹江口库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而三类管理区的划分依据是长江法第三十六条。法典删掉三类区,意味着在法典层面,丹江口库区的空间分区没有依据,只能回长江法与水污染防治法。

七、要件与举证

这一节的争议集中在四类:项目布局是否违反承载力要求、岸线占用是否违法、调水方案是否损害调出区、消落区活动是否违法。要件与举证分配如下。

要件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项目是否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是否在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国家级或者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举证规划范围与坐标;当事人举证不在范围内
产业是否属于“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是否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环评结论行政机关举证清单与目录依据;当事人举证不属于
项目布局是否与承载能力相适应是否超过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阈值;是否有承载能力评价结论主张不适应的举证评价结论;建设方举证未超阈值
占用岸线是否在保护范围内是否在依法划定的岸线保护范围内;是干流还是支流;距离起算点行政机关举证岸线保护范围图与坐标;当事人举证不在范围内
化工项目与尾矿库的禁止距离是否适用距岸线是五百米、一公里还是三公里;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是否属于提升安全与环保水平的改建例外行政机关举证测距成果与项目性质;当事人举证属于例外情形
调水是否损害调出区生态安全生态流量、水位、湿地面积、鱼类资源是否低于基线主张受损的一方举证基线与现状对比;调水方举证未造成损害
消落区活动是否违反禁令是否在消落区范围内;是否施用化肥农药;是否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行政机关举证位置与行为;当事人举证不在消落区或者已还林还草
完整性指数结果能否作为证据评价主体是否合法;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经审核发布提交方举证方法与审核过程;对方举证主体不适格或者方法不合规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八百七十六条不能单独作为处罚依据。它只有转致,没有罚则。处罚要找《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第二,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禁止不等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一律不能有工业”。它禁的是“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不是所有产业。生态友好型的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配套设施,不在禁止之列。

第三,第八百七十四条、第八百七十五条、第八百七十七条都是国家义务或者制度性条款,不直接产生当事人的请求权。当事人不能以“国家没有建立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为由起诉。

第四,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优先顺序不等于否决权。它要求“优先保障”,不是“一票否决”。调水方案没有充分保障调出区生态安全,后果是方案要修改或者补偿要到位,不是必然导致工程不能建。

第五,这一节只适用于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一般中小流域的岸线、消落区、源头保护,依据是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不能直接引这一节。

还有一处要提醒: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范围要按国务院批复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不能自行按行政区划推定。

九、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岸线类案件,先查距离(一公里还是三公里),再查行为性质(新建、扩建还是改建),最后查例外(是否属于提升安全环保水平的改建)。

第二句:调水争议,落脚点永远是生态流量、水位、湿地面积这些可量化指标,讲“生态安全受损害”而不给数字,说服不了人。

第三句:涉及丹江口、三峡这类重点库区,依据要三法并引——长江法管分区,水污染防治法管保护区,法典管原则。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至第八百七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撰写,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文中观点为作者个人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