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个真实的算账场景。野生动物保护法罚则十九条里,26 处罚款、16 个倍数区间、5 处兜底定额——同一种行为,罚款能差出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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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地查获一批鹦鹉,一共 30 只,都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办案机关要算三笔钱:

第一笔是行政罚款。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无专用标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价值按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核定,30 只按标准核到 24 万元,罚款区间就是 48 万元到 480 万元。

第二笔是刑事罚金。30 只、价值 24 万元,落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这一档,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多少,刑法没有给倍数。

第三笔是生态损害赔偿。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由市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物种、数量、栖息地影响核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三笔钱,三个基数,三套程序,互不折抵——只有第一笔和第二笔之间能折抵,而且只折罚金,不折赔偿。

这一篇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章(第四十七条到第六十三条,共十七条)逐条拆开,把它背后的数字结构摆出来:这部法有 26 处罚款、16 个倍数区间、5 处兜底定额,倍数从 1 倍一直到 30 倍。看完能算出自己或对方大概在哪个区间,也能看出哪几条其实是写歪了的。

一、先看三笔钱怎么分工

行政、刑事、民事三套责任,在野生动物案件里分工很清楚:

责任类型依据基数幅度钱去哪儿
行政罚款野保法第四十七至六十条价值/违法所得1 倍到 30 倍,或五万到五十万定额国库
刑事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无明确基数由法院按情节裁量国库
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野保法第六十三条转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按鉴定评估修复或上缴

要注意的第一件事:行政罚款的法定上限,可能高于刑事罚金。价值 200 万元的案件,行政罚款上限是 4,000 万元;刑事罚金实务中很少到这个量级。这不是立法疏漏,而是两套体系各有各的逻辑——行政罚是「按货值倍数」的机械计算,刑事罚金是「按情节」的自由裁量。

要注意的第二件事:三笔钱里只有罚款能抵罚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罚款折罚金,拘留折刑期。但公益诉讼的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分不能抵——那是赔给生态的,不是罚给国家的。这条界线在实务中经常被当事人搞混,以为「罚过了就不用赔了」。想细看罚金和罚款的区别,可以翻罚金:判多少、交不上怎么办、和罚款差在哪。

二、五章六十四条:法律责任独占十七条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2023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全文五章六十四条。条文可以在法规库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页核对,上一版(2018 年修正)在这里,两版对照着看更清楚。

章章名条号条数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99立法目的、保护范围、管理体制、举报权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10–1910分类分级、名录、栖息地、致害补偿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20–4425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运输、禁食
第四章法律责任45–6319处分 1 条、转致 1 条、罚则 15 条、程序 2 条
第五章附则641施行日期

第四章 19 条里,真正带「罚款」字样的是 12 条: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另外几条各管一件事:

  • 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刑责;
  •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转致,本法不设罚则);
  • 第五十四条:违法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处罚(转致);
  • 第五十六条:进出口野生动物,由海关、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转致);
  • 第六十一条:罚没实物怎么处理,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定;
  • 第六十二条:价值评估标准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 第六十三条:公益诉讼的转致条款。

所以「野保法罚得重不重」这个问题,光数本法条文是不够的——第四十六、五十四、五十六条三条把处罚权交给了别的法,第六十二条又把罚款的「单价」交给了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真正决定罚多少钱的,一半在法条里,一半在那份评估标准目录里。

三、罚则总表:26 次罚款、16 个倍数区间、5 处兜底

先把十七条罚则排成一张表。这张表是本文所有计算的地基,后面每一节都在拆其中的某一行。

条违法行为没收什么罚款基数倍数或定额
47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动物及制品、违法所得动物及制品价值2–20 倍
48Ⅰ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工具、违法所得猎获物价值2–20 倍;无猎获物或价值不足 5,000 元 → 1 万–10 万
48Ⅱ猎捕后未备案——1 万–10 万;情节严重吊证
49Ⅰ猎捕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猎获物、工具、违法所得猎获物价值1–10 倍;不足 2,000 元 → 2,000–2 万
49Ⅱ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猎获物、工具、违法所得猎获物价值1–3 倍;不足 1,000 元 → 1,000–3,000
49Ⅲ无持枪证持枪猎捕——转治安管理处罚
50Ⅰ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国重或三有——依 48、49、52 条从重
50Ⅱ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猎获物、工具、违法所得猎获物价值情节严重 1–5 倍;不足 2,000 元 → 2,000–1 万
50Ⅲ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价值情节严重 1–5 倍
51Ⅰ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重动物及制品价值1–10 倍
51Ⅱ繁育三有未备案——500–2,000 元
52Ⅰ无批准、无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重动物及制品、违法所得价值2–20 倍;情节严重吊证
52Ⅱ无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三有、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价值1–10 倍
52Ⅲ承运、寄递企业未查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 倍;情节严重吊证
53Ⅰ食用或为食用购买保护动物动物及制品价值2–20 倍
53Ⅰ后食用或为食用购买其他陆生动物及制品—批评教育、没收;情节严重 1–5 倍
53Ⅱ生产、经营保护动物制品食品动物及制品、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30 倍;责令关闭
53Ⅱ后生产、经营其他陆生制品食品动物及制品、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批评教育、没收;情节严重 1–10 倍
54发布违法广告——转致广告法
55平台、市场、餐饮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10 倍;无所得或不足 5,000 元 → 1 万–10 万
56进出口——转致海关、公安
57向境外提供特有遗传资源动物及制品、违法所得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5 倍
58从境外引进物种引进的动物—5 万–50 万
59引进后放生、丢弃——1 万–10 万;逾期代捕费用自担
60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证件标识文件证件、标识、文件、违法所得—5 万–50 万
63破坏资源、损害公共利益——转致公益诉讼

三组数字可以互相校验,这是判断有没有漏条最省事的办法:

  1. 「罚款」出现 26 次,分布在 12 条里。第四十八条 3 次、第四十九条 4 次、第五十条 3 次、第五十三条 4 次,其余各 1–3 次。26 = 12 条罚款条款的总出现次数,一条不多一条不少。
  2. 「倍」出现 32 次,对应 16 个倍数区间(每处写法都是「X 倍以上 Y 倍以下」,用两个「倍」字)。16 × 2 = 32。数出来的「倍」字如果是单数,说明漏抄了一个区间。
  3. 兜底定额 5 处:第四十八、四十九Ⅰ、四十九Ⅱ、五十Ⅱ、五十五条各一处。

四、四种基数:价值、猎获物价值、违法所得、纯定额

罚款要乘一个基数。这部法的基数有四种,用错了基数,算出来的数能差十倍。

基数用于条款谁核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买卖、繁育、食用、遗传资源47、51Ⅰ、52Ⅰ、52Ⅱ、53Ⅰ、53Ⅰ后、57主管部门评估标准(第 62 条)
猎获物价值猎捕类48Ⅰ、49Ⅰ、49Ⅱ、50Ⅱ同上,按猎获物计
违法所得食品、平台、承运52Ⅲ、53Ⅱ、53Ⅱ后、55按《行政处罚法》第 28 条,即「取得的款项」
无基数(纯定额)引进、放生、伪造证件、未备案48Ⅱ、51Ⅱ、58、59、60不适用

「价值」和「违法所得」不是一回事,这一点在第五十三、五十五条上会要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把违法所得定得很硬: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的款项」——是收入,不是利润。 卖一盘野味收了 800 元,违法所得就是 800 元,不能扣食材成本、不能扣人工房租。这一点直接决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罚款:800 元 × 15 倍 = 1.2 万元起。

五、十六个倍数区间分成六档

把 16 个区间按幅度排一遍,能看出立法者的偏好:越靠近「买卖、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倍数越高;越靠近「承运、平台、来源证明」,倍数越低。

档区间出现次数条款
一2–20 倍447、48Ⅰ、52Ⅰ、53Ⅰ
二15–30 倍153Ⅱ(违法所得)
三1–10 倍449Ⅰ、51Ⅰ、52Ⅱ、53Ⅱ后(违法所得)
四2–10 倍155(违法所得)
五1–5 倍550Ⅱ、50Ⅲ、52Ⅲ、53Ⅰ后、57
六1–3 倍149Ⅱ

两个细节值得记住:

第一,只有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下限高于其他所有条款的上限。 15 倍的起点,比 2–20 倍档的起点高 7.5 倍,比其他档的下限高 14 倍。这是全法唯一一条「下限就比别人上限狠」的罚则。

第二,1–3 倍这一档只出现一次,而且专门给了「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这是 2022 年修订新增的档位——旧版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根本没有猎捕罚则,只有一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把三有和地方重点一起装进去。新法把它拆成三层:国家重点(2–20 倍)、三有和地方重点(1–10 倍)、其他陆生(1–3 倍)。阶梯做得很清楚。

六、五处兜底:没有猎获物照样罚

倍数罚有个天然的漏洞:罚的是「价值 × 倍数」,抓不到东西、或者东西不值钱,罚出来就是零。 立法者用「兜底定额」补这个洞——凡是价值低于某个数、或者干脆没有猎获物的,改按固定区间罚。

五处兜底,五个分界点:

条款分界点兜底定额倍数区间
48Ⅰ猎获物价值不足 5,000 元或无猎获物1 万–10 万2–20 倍
49Ⅰ不足 2,000 元或无猎获物2,000–2 万1–10 倍
49Ⅱ不足 1,000 元或无猎获物1,000–3,0001–3 倍
50Ⅱ不足 2,000 元或无猎获物2,000–1 万1–5 倍
55无违法所得或不足 5,000 元1 万–10 万2–10 倍

这五处是整部法最实用的部分。「下了套但没抓到」也要罚——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都明写「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的,并处……罚款」。空手下山,行政罚款照样落在 1 万到 10 万之间,这类案子可以看抓了几只野鸟被立案怎么判。这类案子在裁判文书里非常多,当事人最常见的误解就是「我什么都没抓到,凭什么罚我」。

更关键的是下面这一节:这五个兜底定额不是随手定的整数。

七、双端齐平:野保法的定额是算出来的

把分界点和倍数区间乘一下,会看到一个惊人的整齐:

条款分界点 × 倍数下限兜底定额下限分界点 × 倍数上限兜底定额上限
48Ⅰ5,000 × 2 = 1 万1 万 ✔5,000 × 20 = 10 万10 万 ✔
49Ⅰ2,000 × 1 = 2,0002,000 ✔2,000 × 10 = 2 万2 万 ✔
49Ⅱ1,000 × 1 = 1,0001,000 ✔1,000 × 3 = 3,0003,000 ✔
50Ⅱ2,000 × 1 = 2,0002,000 ✔2,000 × 5 = 1 万1 万 ✔
555,000 × 2 = 1 万1 万 ✔5,000 × 10 = 5 万10 万 ✘

前四条,两端全部严丝合缝。这不是巧合,是反算出来的:立法者先定了「价值低于 5,000 元就改按定额」,然后拿 5,000 元去乘倍数区间的两端,乘出来的 1 万和 10 万,直接抄成了兜底定额的上下限。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部法的兜底定额长这样——1 万到 10 万、2,000 到 2 万、1,000 到 3,000。它们看着不像整数,其实是 5,000×2、2,000×1、1,000×1 的结果。

这个设计的效果是:价值刚好 4,999 元时罚 1 万到 10 万,价值 5,001 元时罚 1.0002 万到 10.002 万。 差 2 元货值,罚款区间几乎不动。法律在这里是连续的,没有跳变。

第五十五条是唯一的例外:下限齐了(5,000×2 = 1 万),上限没齐(5,000×10 = 5 万,但定额给到 10 万)。这个例外制造了一个反直觉的区间,下一节单独讲。

八、同一技术三种形态:谁齐上限、谁齐下限、谁双端齐平

「不足某数按定额、超过按倍数」是行政处罚里最常见的立法技术。不同法律用同一技术,做出的衔接形态却完全不同。三种形态可以这样判:

  • 双端齐平:分界点 × 倍数下限 = 定额下限,且分界点 × 倍数上限 = 定额上限。两档在分界点处取值完全一样,函数连续。
  • 只齐上限:分界点 × 倍数下限 = 定额上限,倍数档的起点正好接在定额档的终点上。两段区间首尾相接,但下限处有一个断崖。
  • 只齐下限:定额下限 = 分界点 × 倍数下限,但上限被额外抬高。

把三部法放在一起看:

法条款分界点倍数定额形态断崖倍数
野生动物保护法48Ⅰ5,000 元2–201 万–10 万双端齐平无
野生动物保护法49Ⅰ2,000 元1–102,000–2 万双端齐平无
野生动物保护法49Ⅱ1,000 元1–31,000–3,000双端齐平无
野生动物保护法50Ⅱ2,000 元1–52,000–1 万双端齐平无
野生动物保护法555,000 元2–101 万–10 万只齐下限上限倒挂
种子法742 万元10–202 万–20 万只齐上限下限 10 倍
种子法725 万元5–101 万–25 万只齐上限下限 25 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721 万元5–105,000–5 万只齐上限下限 10 倍

「断崖倍数」是这么算的:断崖倍数 = 分界点 × 倍数下限 ÷ 定额下限。意思是价值差一点没跨过分界点时,罚款下限只有跨过之后的几分之一。

以种子法第七十二条为例:货值 49,999 元,走定额档,罚 1 万到 25 万;货值 50,001 元,走倍数档,罚 25 万到 50 万。多 2 元货值,下限从 1 万跳到 25 万,25 倍。 而野保法第四十八条在同样位置上是连续的,因为它的定额下限本来就是 5,000×2 = 1 万,跟倍数档的下限一模一样。

差别不在倍数区间,在兜底定额的两个端点有没有用「分界点 × 倍数」反算。野保法反算了,种子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两部对照法源分别在种子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可以按上面的公式自己复算一遍。

这套算法在两个法上的效果完全不同,当事人该争的东西也不同:在种子法里,争的是「货值有没有跨过分界点」;在野保法里,跨不跨过分界点几乎不影响金额,争的是「价值本身核到多少」。

九、55 条的倒挂:违法所得多两元,罚款上限少一半

第五十五条管的是「平台、市场、餐饮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淘宝店铺卖象牙、餐馆卖野味、菜市场摊位卖捕鸟网,都走这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开看是两个区间:违法所得 ≥ 5,000 元,罚「所得的 2–10 倍」;违法所得 < 5,000 元,罚「1 万–10 万」定额。

算一下边界两侧:

违法所得适用档罚款下限罚款上限
4,999 元定额档10,000 元100,000 元
5,001 元倍数档10,002 元50,010 元
7,000 元倍数档14,000 元70,000 元
9,999 元倍数档19,998 元99,990 元
10,001 元倍数档20,002 元100,010 元

下限是连续的:10,000 与 10,002 差 2 元,可以忽略。

上限是倒挂的。 违法所得 4,999 元时最多罚 10 万,违法所得涨到 5,001 元,上限反而掉到 5 万——多赚 2 元,罚款上限少一半。这个倒挂一直持续到违法所得 1 万元(10 倍 × 1 万 = 10 万)才追平,倒挂区间宽度整整 5,000 元。

这不是笔误。它来自一个不对称:倍数档的上限是「10 倍所得」,定额档的上限是固定 10 万,两者在 1 万元处才相交。立法者把定额上限定在 10 万,却没有把倍数上限一起抬到 20 倍,于是 5,000 到 1 万这一段成了「罚得越多反而越轻」的地带。

实务上的后果很直接:违法所得在 5,000 到 1 万元之间的案子,当事人没有任何动力去争「所得算多了」——因为争多了上限反而降。真正吃亏的是所得刚到 5,000 元出头的那一批。

同类条款在别的法里怎么处理?有的把倍数上限抬高到与定额上限相交(比如 20 倍 × 5,000 = 10 万),有的干脆取消定额档、只按倍数罚。第五十五条选了最省事的一种写法,代价就是这个 5,000 元宽的倒挂带。

十、53 条的换基:从「价值」改成「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是 2022 年修订改动最大的一条。旧版(2018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只有一款,管两件事:生产经营使用保护动物制品做食品,和为食用非法购买保护动物,都按「价值 2–10 倍」罚。新版拆成两段,而且食品这一段换了基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版:价值 × 2 到 10 倍。新版:违法所得 × 15 到 30 倍。基数和倍数同时换了。

这不是「加重」两个字能说完的。设违法所得是价值的 k 倍:

k(所得 ÷ 价值)旧版罚款区间新版罚款区间谁重
0.102V – 10V1.5V – 3V旧版重
0.1332V – 10V2V – 4V下限持平,上限旧版重
0.202V – 10V3V – 6V下限新版重,上限旧版重
0.3332V – 10V5V – 10V下限新版重,上限持平
0.502V – 10V7.5V – 15V新版全面重
1.002V – 10V15V – 30V新版重 3–7.5 倍

两个交点:下限在 k = 0.133 处相等,上限在 k = 0.333 处相等。

也就是说,只有当「违法所得达到价值的 1/3 以上」时,新版才是全面加重;如果违法所得只有价值的 10%(比如高价收、低价卖,或者大部分成本压在养殖、运输上),新版反而比旧版轻。

k 到底是多少,取决于「违法所得」怎么算。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收入,不扣成本。一盘野味卖 800 元,违法所得 800 元;这只动物按评估标准核价 2,000 元,k = 0.4,落在「新版全面重」的区间。

但如果办案机关按毛利算,k 可能掉到 0.1 以下,结论就反过来了。这就是「违法所得怎么算」在野保案件里的实际价值——它不是概念之争,是几倍的罚款。 没收范围怎么划,见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15–30 倍:全法最高的一档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 15 倍下限,是全法唯一一条「下限高于其他条款上限」的罚则:

条款下限上限基数
53Ⅱ15 倍30 倍违法所得
47、48Ⅰ、52Ⅰ、53Ⅰ2 倍20 倍价值
49Ⅰ、51Ⅰ、52Ⅱ、53Ⅱ后1 倍10 倍价值/违法所得
50Ⅱ、50Ⅲ、52Ⅲ、53Ⅰ后、571 倍5 倍价值/违法所得
49Ⅱ1 倍3 倍猎获物价值

一个具体数:餐馆用保护动物做菜,违法所得 3 万元,罚款区间 45 万到 90 万元,还要责令关闭经营场所。同样这批动物,如果只是「存放待售」被查到(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按价值 3 万元算,罚 6 万到 60 万。

同一次查获,定「已经做成菜卖了」还是「准备卖」,下限差 7.5 倍。 这是野保案件里定性价值最高的一个岔路口,比「价值核多少」影响更大。

要注意的是这条罚则的构成要件很窄:必须是「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本法规定保护的」指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第二条第二款)。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做菜,落到同款后半段,只是「批评教育、没收」,情节严重的才罚所得的 1–10 倍。

十二、吃野味的三档:2–20 倍、批评教育、1–5 倍

第三十一条是 2022 年修订新增的禁食条款,四款把「吃」这条链全封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应到第五十三条,处罚分三档,档与档之间的落差极大:

吃的是什么处罚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罚价值 2–20 倍53Ⅰ 前段
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没收,罚价值 2–20 倍53Ⅰ 前段(属「本法规定保护的」)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外自然生长繁殖)责令停止、批评教育、没收;情节严重才罚价值 1–5 倍53Ⅰ 后段

「批评教育」四个字写进罚则,全法只此一处。 它的实际含义是:吃一只不在保护名录里的野兔,法定后果可能只是没收加批评教育,一张罚款单都不用开。而吃一只麻雀(三有动物),按价值 2–20 倍罚,一张单子可能就是几千元。

同一个动作——吃——因为物种在不在名录里,处理结果从「批评教育」跳到「按价值 20 倍罚款」。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东西是不是保护动物」会成为这类案子的第一个争点,而不是「我吃了没有」。

顺带说一句名录的变动性:三有名录每五年组织一次论证评估,可以调整,也可以随时调整(第十条第五款)。名录一变,同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变。 2023 年新版三有名录公布后,野猪已不在名录内,捕杀、食用野猪的法律评价随之从「三有动物」落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这一档——具体到个案,务必先查案发时有效的名录版本,不能拿旧名录套新案子。名录与保护范围的整体结构,可以看买卖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能不能吃,宠物场景的常见问题在饲养动物与宠物纠纷。

十三、卖野味的两种算法:保护动物与其他陆生

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两半摆在一起,能看到一条很陡的落差线:

卖的是什么基数倍数违法所得 1 万元时
保护动物制品食品违法所得15–30 倍15 万–30 万,并责令关闭
其他陆生制品食品违法所得1–10 倍(情节严重才罚)1 万–10 万
平台、市场、餐饮提供服务违法所得2–10 倍2 万–10 万

同样是违法所得 1 万元:做保护动物食品罚 15 万起,做其他陆生食品罚 1 万起,提供场地服务罚 2 万起。保护动物与其他陆生之间,下限差 15 倍。

这条落差线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因为办案时第一眼看的是「卖了多少钱」,而不是「卖的是什么」。而这部法的逻辑恰恰相反:先看物种,再看钱。 收购环节怎么被追,可以看收购别人偷猎的野味也犯罪吗。

十四、没收的八种组合

罚款之外还有没收。这部法的没收范围写得很不统一,十七条罚则里有八种组合:

组合没收内容条款
一猎获物 + 猎捕工具 + 违法所得48Ⅰ、49Ⅰ、49Ⅱ、50Ⅱ
二动物及制品 + 违法所得47、52Ⅰ、53Ⅱ、57
三动物及制品(无违法所得)51Ⅰ、53Ⅰ
四野生动物(无违法所得)50Ⅲ、52Ⅱ
五违法所得(无实物)52Ⅲ、55
六引进的动物58
七证件、标识、批准文件 + 违法所得60
八不没收(只罚款)59

两个组合值得单独说:

组合三少写了「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证繁育)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为食用购买)都只写「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和违法所得」。食用者本来就没有「所得」——他付钱,不赚钱。但无证繁育者是卖繁育出来的个体换钱的,第五十一条不没收违法所得,等于把「卖繁育个体的收入」留在了当事人手里。对比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无标识出售)就写了「和违法所得」。

组合八完全不没收。 第五十九条管的是「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只规定「责令限期捕回,处 1 万–10 万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费用由被责令者承担」。放弃的动物已经跑进野外,没收无从下手,所以立法者改用「代捕费用」这个工具——这不是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不受罚款上限约束。

罚没实物怎么处理,第六十一条只说「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想弄清「涉案动物死体能不能要回来」,得看这篇;没收与追缴的关系见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48 与 49:差一个「地方」二字

第四十八条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四十九条管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两条结构几乎一样,但有一个字的差别,含义完全不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照着看,两处差别:

第一处:第四十八条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少一个「地方」,管辖范围就不一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国家林草局本身,意味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案件,国家林草局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地方,三有动物的案件国家层面插不上手。

全文用「地方」二字的罚则只有五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这五处对应的全部是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层级与物种等级是严格对应的。

第二处:执法主体多了「海警机构」。 第四十八条写「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第四十九条只有「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海上查获的国重案件(比如非法猎捕海龟、中华白海豚)由海警管,陆上的三有案件海警不管。

两条的额度也差一倍:2–20 倍对 1–10 倍,兜底 1 万–10 万对 2,000–2 万。同样抓一只,国重和三有之间差 5 到 10 倍。

十六、执法主体八类与十二处「按照职责分工」

数一遍罚则里出现的执法主体,一共八类:

主体出现条款管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47、48、51Ⅰ、52Ⅰ、57、58、59、60主要执法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49、50Ⅱ、50Ⅲ、51Ⅱ、52Ⅱ非国重案件
海警机构48、56海上查获
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48、49、50Ⅱ保护地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0Ⅲ、52、53、55市场、餐饮、平台
海关56进出口
公安机关49Ⅲ、56、60持枪、走私、治安
交通运输、铁路监管、民航、邮政管理52Ⅲ承运、寄递

全文「按照职责分工」出现 12 次,罚则里几乎每条都带这一句。这句话的作用是「不指定管辖」——法律只说这些部门都有权,具体谁查由各部门自己协商。

后果很实际:同一批鹦鹉,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按第五十二条查(无标识出售),林草部门也可以按第五十二条查(同一条写了两个部门),海警在海上查获的还能管。多个机关都有管辖权时,谁先立案谁办,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法》里有专门规定,实务中的争法与「同一违法行为几个部门都能管」是同一类问题,可参考这篇和管辖的基本规则。行政处罚的整体框架,可以看行政处罚分类和行政专题。

十七、52 条三款三个基数:同一趟运输三种价

第五十二条是整部法里结构最复杂的一条,三款管三种主体,用三个不同的基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款主体行为基数倍数没收
Ⅰ货主、经营者无批准、无标识经营国重价值2–20 倍动物及制品+违法所得
Ⅱ货主、经营者无来源证明经营三有、地方重点价值1–10 倍仅野生动物
Ⅲ承运、寄递企业未查验就承运、寄递违法所得1–5 倍仅违法所得

同一趟运输,货主按「价值 2–20 倍」罚,快递公司按「违法所得 1–5 倍」罚。快递公司的违法所得是运费——一单运费 20 元,罚 20 到 100 元。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里的承运方几乎不会成为重点:罚得太轻。

对比一下《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承运人的算法:未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对货主是「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是「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同一批动物、同一个承运人,按动物防疫法是运费的 3–10 倍,按野保法是违法所得的 1–5 倍。两套算法并存,用哪一套取决于查的是「检疫」还是「来源合法」。

这里还有一个更值得注意的落差:未附检疫证明罚「货值一倍以下」,未附专用标识罚「价值 2–20 倍」。 前者的上限是货值的 100%,后者的下限是价值的 200%。同一批动物,缺一张检疫证明和缺一个专用标识,罚款差 20 倍以上。检疫和标识在制度上都是「可追溯」的工具,罚则却完全不在一个量级。动物防疫法那套罚则的完整拆解,见动物防疫法。

十八、51 条:行政罚 1–10 倍,刑事可能不构罪

人工繁育是这部法里最特殊的一块。同一件事——养了一只保护动物——行政上几乎必罚,刑事上却大概率不构罪。

行政这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这边,2022 年新解释专门开了一个口: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把两条放在一起,出一个很实用的结论:刑事上「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不等于行政上不罚。 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鹦鹉,买卖行为刑事可能不立案,但行政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照样罚价值 2–20 倍——因为没有专用标识,或者没有批准文件。

「养鹦鹉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正确问法是两个问题:刑事上够不够罪(看解释第十三条),行政上有没有证(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前一个问题的答案经常是「不构罪」,后一个问题的答案经常是「违法」。这两件事可以同时成立。想细看这条路径,可以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买卖还算犯罪吗和买一只鹦鹉当宠物会不会构成犯罪。

十九、58、59、60:三笔五万到五十万的定额

有三条罚则不用倍数,只用定额,而且额度很高: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款行为定额没收与旧版对比
58从境外引进物种5 万–50 万引进的动物旧 53 条 5 万–25 万,上限翻倍
59引进后放生、丢弃1 万–10 万不没收,责令捕回旧 54 条 1 万–5 万,上限翻倍
60伪造、买卖证件标识5 万–50 万证件、标识、文件、违法所得旧 55 条 5 万–25 万,上限翻倍
48Ⅱ猎捕后未备案1 万–10 万不没收新增
51Ⅱ繁育三有未备案500–2,000不没收新增

这五条定额有一个共同点:不看价值、不看违法所得,只看行为本身。 引进一只价值 200 元的巴西龟,罚 5 万起;引进一批价值 200 万元的,也还是 5 万到 50 万。定额罚的好处是简单,坏处是轻重与危害脱钩——这就是为什么真正的大案要走第五十二条的倍数档,而不是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写法:「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同一批动物,未经批准引进罚 5 万–50 万,未检疫按检疫法罚——两条并行,可以并罚。

二十、57 条的「或者」:选择性基数总是选高的

第五十七条管的是向境外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价值或者违法所得」这五个字。全法只有这一条用「或者」把两个基数并列。

在行政处罚里,「A 或者 B」的实际含义是「执法机关选一个」,而选择权在执法机关手里——它一定会选算出来更高的那个。

情形按价值算(1–5 倍)按违法所得算(1–5 倍)实际适用
价值 10 万,违法所得 1 万10 万–50 万1 万–5 万选价值,罚 10 万起
价值 1 万,违法所得 10 万1 万–5 万10 万–50 万选违法所得,罚 10 万起
价值 10 万,违法所得 10 万10 万–50 万10 万–50 万无差别

两种情形下,当事人面对的下限都是 10 万。「或者」这两个字,把「哪个基数低就用哪个」的可能性关掉了。

这类写法在立法技术上叫「选择性罚则」,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通过压低某一个基数来规避处罚。代价是罚款的确定性下降——同样的行为,因为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同,算出来的数可以差十倍。

二十一、62 条:价值由谁定、按什么定

整部法的罚款都挂在「价值」上,而「价值」是多少,法条本身一个字都没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这句话的含义是:罚款的「单价」不在法律里,在一份由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目录里。

这带来三个实务后果:

第一,价值认定不是「鉴定意见」,而是「行政认定」。 主管部门按目录一查,按物种、按只、按公斤折算,出一个数。当事人想推翻,不能按「重新鉴定」走,得按「事实认定错误」走——举证难度完全不同。鉴定意见本身的质证规则见这篇,但价值认定往往连鉴定程序都不走。

第二,目录更新会改变历史案件的算法。 同一只动物,2020 年核出来的价值和 2025 年核出来的可能不一样,而罚款是按案发时的标准算,还是按处理时的标准算,实务中有争议。

第三,价值认定直接决定刑事门槛。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入罪线是「价值二万元以上」,这个「价值」用的就是第六十二条那套标准。价值核高一点,行政罚款翻倍,刑事也可能从「不构罪」跨到「五年以下」。罪名与门槛的速查,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速查。

价值评估的争议在别的罪名里也有,比如财产犯罪的价格鉴定,思路可以互相参照。

二十二、行政与刑事同不同价:解释第十五条的两套算法

同一个「价值」,行政和刑事是不是一套算法?答案是:国重是一套,三有不是。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物种行政(野保法 62 条)刑事(解释 15 条)是否同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评估标准同一套评估标准同价
三有动物主管部门评估标准先按销赃数额,再按市场价格不同价
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主管部门评估标准先按销赃数额,再按市场价格不同价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评估标准先按销赃数额,再按市场价格不同价

后果很具体:一只三有动物,行政上按目录核价(比如 300 元),刑事上按实际卖价算(黑市可能 50 元,也可能 800 元)。行政罚款可能是 600 到 6,000 元,刑事门槛却是按 50 元一只累计——要抓 200 只才够 1 万元。

这也是为什么三有动物案件的辩护空间通常比国重案件大:行政上价值核得高,刑事上销赃数额可能很低,两边不一致的时候,刑事那边反而容易突破。

价值实在定不下来怎么办?解释第十六条给了三条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价格认证机构的报告、主管部门或海关指定机构的报告。种属类别、是否人工繁育、猎捕工具方法这些专门问题,第十七条允许主管部门和侦查机关直接出「认定意见」。

二十三、刑事三档:二万、二十万、二百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是野保案件的刑法主战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款对应三个罪名。第一款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2022 年解释给了明确的价值门槛: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价值量刑档刑期并处
2 万以下不构罪(行政处理)—行政罚款 2–20 倍
2 万–20 万基本档5 年以下或拘役罚金
20 万–200 万情节严重5–10 年罚金
200 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10 年以上罚金或没收财产

走私走的是另一条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解释第二条给了同样的三档:2 万–20 万「情节较轻」五年以下、20 万–200 万五年到十年、200 万以上十年以上或无期。走私的罪名和量刑可以看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罪名页。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落差:行政上 2 万元的价值就罚 4 万到 40 万;刑事上 2 万元才刚够入罪线。 同一批货,行政罚款可能比刑事罚金还高。量刑档次落到具体年数、能不能判缓刑,可以先用缓刑判定与考验期计算器估一下,再对照怎么争取缓刑和缓刑的适用条件。这是「两法衔接」里最现实的博弈点——有些案件当事人宁愿走刑事(判缓刑、罚金低),也不愿走行政(罚款按倍数算,高得多)。

二十四、非法狩猎罪:开关是「地点+工具」,不是价值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非法狩猎罪,入罪逻辑和第一款完全不同: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种情形是「或者」关系,满足一个就够:

  1. 价值 1 万元以上——这是唯一看钱的入口;
  2. 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
  3. 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
  4. 其他情节严重。

第 2、3 项不看价值。 只要地点或时间违规,加上工具或方法违规,抓一只也构成犯罪。

「禁用的工具、方法」由野保法第二十四条列明: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前款以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并公布。

所以「抓几只鸟会不会坐牢」的真实判据是一张清单:

变量是否影响入罪说明
猎获物数量间接通过价值影响第 1 项
猎获物价值是(仅第 1 项)1 万元门槛
是否在禁猎区是(第 2 项)与工具/方法组合即入罪
是否在禁猎期是(第 3 项)与工具/方法组合即入罪
是否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是(第 2、3 项)捕鸟网、猎夹、诱鸟器都算

这就是「电网捕鸟」「架网捕鸟」类案件几乎一律入罪的原因——不是抓得多,而是工具本身就在禁用清单上。 一个真实案例可以看汤某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电网猎捕,两罪并罚,还判了生态修复。

想弄清非法狩猎与非法捕捞的量刑差别,可以看这篇和非法狩猎罪罪名页。

二十五、341 条第三款:以食用为目的的独立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是 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专门管「吃」: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三个要点:

第一,门槛分两档:三有和地方重点 1 万元,其他陆生 5 万元。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门槛高五倍——立法者对「吃野兔」这类行为留了更大的容忍空间。

第二,必须「以食用为目的」。 解释第十一条给了认定方法: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作为食品销售或运往这些场所的;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介绍食用价值或方法的;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第三,「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以本罪定罪」。 这条是竞合规则——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抓三有动物准备吃,同时踩到第二款和第三款,按第三款定,罪名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

行政处罚这边,对应的就是第五十条第一款:「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注意「从重」两个字——不是另设罚则,而是在原有区间内往高处走。收购链上的连带责任,可参考泰州王小朋等 59 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十六、罚款与罚金能不能抵

前面说过,罚款折罚金。具体怎么折,实操上是这样:

顺序处理结果
先行政后刑事已缴罚款折抵罚金罚金减去已缴罚款,多退少不补
先刑事后行政不再给罚款判了罚金就不再罚款
行政罚款 + 公益诉讼赔偿不能折抵两笔都要付
行政罚款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能折抵两笔都要付

第二行容易理解错。「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不是「可以罚」,是「不得罚」。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开罚款单。

第三、四行是野保案件里最容易被漏算的。第六十三条把公益诉讼引进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先提检察建议,不整改就起诉)。

所以野保案件的钱,最多可能有四笔: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四笔里只有第一笔能抵第二笔。 赔偿款的执行往往通过生态修复协议落地,这类合同的样本可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生态修复赔付服务合同。真到了要赔的程度,赔偿标准会参照人身损害赔偿那套计算逻辑折算生态损失,但基数完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生态赔偿在判决里怎么落地,可看上饶张永明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十七、五条边界:这些情形用不上本文的算法

本文所有倍数、定额、门槛,都只适用于「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下五种情形,算法不适用:

第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 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这类动物适用《渔业法》等法律。查获一船普通海鱼,走渔业法,不走野保法。

第二,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的普通动物。 不在名录里的,既不是「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适用任何一条罚则。买卖猫狗、鸡鸭,走动物防疫法和民法典。

第三,昆虫、微生物等非「野生动物」范畴的生物。 第二条第二款限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只限陆生。

第四,纯民事损害。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伤了人、毁了庄稼,第二十七条说的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侵权责任,走民法典,不是行政罚款。反过来,保护动物致害走的是第十九条的「补偿」,由当地政府补,不是赔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定。这两条路一条是「赔」、一条是「补」,差别很大。

第五,涉外与进出口。 进出口走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六条,由海关、公安、海警按海关法规处理,罚款依据不是野保法。

弄清这五条边界,才能判断手里的案子该翻哪本法。

本文引用的条文均取自本地法库,条文原文以法规库和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条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案发时有效的名录版本、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由律师个案判断。

二十八、三个算例:把公式代进去

前面全是公式和表格,这一节拿三个典型场景逐笔算一遍。为便于演示,动物单价按「假定核价」写,实际办案以主管部门评估标准为准。

算例一:禁猎区架网抓了 12 只麻雀。

麻雀是三有动物,落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假定每只核价 300 元,12 只共 3,600 元。

第一步,看走哪一档:3,600 元 > 2,000 元分界点,走倍数档,不适用兜底。

第二步,算行政罚款:3,600 元 × 1 倍到 10 倍 = 3,600 元到 3.6 万元,同时没收猎获物、捕鸟网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如果有)。

第三步,看刑事:禁用工具是「捕鸟网」(第二十四条明列),地点是禁猎区。解释第七条第二项「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和 3,600 元的行政罚款无关,抓一只也一样构罪。

第四步,看从重: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子的第一张罚单特别重要——它会成为下一次的从重情节。

项目数额依据
猎获物价值3,600 元(12 只 × 300 元)第 62 条评估标准
行政罚款3,600 元–3.6 万元49Ⅰ,1–10 倍
刑事三年以下,可并处罚金341Ⅱ + 解释 7 条(二)
从重情节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解释 7 条第二款(三)
生态赔偿另计63 条转致

算例二:无证繁育鹦鹉 20 只,核定价值 16 万元。

第一步,行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动物及制品,罚价值 1–10 倍 = 16 万到 160 万元。

第二步,如果还卖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无专用标识出售,罚价值 2–20 倍 = 32 万到 320 万元。两条可以分别适用(繁育和出售是两个行为)。

第三步,刑事:价值 16 万元落在解释第六条「2 万到 20 万」这一档,基准刑五年以下。但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开了一个口——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步,结论:刑事可能不立案,行政 32 万起。 这就是本文反复强调的「刑事出罪 ≠ 行政免责」。当事人听到「不构罪」就以为没事了,是最常见的误判。

项目结果依据
无证繁育没收 + 16 万–160 万51Ⅰ,1–10 倍
无标识出售没收 + 32 万–320 万52Ⅰ,2–20 倍
刑事可能不构罪(人工繁育名录内)解释 13 条第二款
罚款与罚金若最终判了罚金,已缴罚款折抵处罚法 35 条

算例三:餐馆用 3 只野兔做菜,违法所得 1,500 元。

这里的关键不是钱,是野兔在不在三有名录里。

情形 A:野兔属三有动物(多数兔科物种在名录内)。落在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前段,罚违法所得 15–30 倍 = 2.25 万到 4.5 万元,并责令关闭经营场所。

情形 B:野兔属「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比如已被调出名录的物种)。落在同款后段,先批评教育、没收,只有「情节严重」才罚所得的 1–10 倍 = 1,500 元到 1.5 万元。

同一个动作、同样的 1,500 元所得,A 和 B 的下限差 15 倍,而且 B 有可能一张罚单都不开。

刑事这边,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门槛是:三有或地方重点 1 万元,其他陆生 5 万元。1,500 元远远不够,两种情形都不构罪。

情形物种定位行政刑事
A三有动物2.25 万–4.5 万,责令关闭不构罪(未达 1 万)
B其他陆生批评教育、没收;情节严重 1,500–1.5 万不构罪(未达 5 万)

三个算例放在一起,能看出这部法的真实杠杆在哪里:

杠杆影响幅度谁来决定
物种定格(名录)5–15 倍案发时有效的名录版本
价值核定直接决定罚款基数主管部门评估标准
违法所得口径收入还是利润,差数倍处罚法第 28 条
地点与工具(刑事)从「不构罪」到「三年以下」禁猎区划定、禁用工具清单
人工繁育认定(刑事)从「五年以下」到「不构罪」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名录

五个杠杆里,只有「价值核定」和「违法所得口径」是可以在案发后争的,其余三个在行为发生时就定了。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子的辩护重点几乎总落在价值认定上。

二十九、2022 年修订:上限全部翻倍、下限一分不动

2018 年修正版是 58 条,2022 年修订版是 64 条。罚则部分的改动有一个极其整齐的规律:上限翻倍,下限原地不动。

先看旧版的原文,可以逐条对照:

旧第四十五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旧第四十六条:……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旧第四十七条:……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旧第四十八条:……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照表:

行为2018 版2022 版下限上限
收容救护为名买卖44:2–10 倍47:2–20 倍不动×2
猎捕国重45:2–10 倍48Ⅰ:2–20 倍不动×2
猎捕国重·兜底45:1 万–5 万(仅「无猎获物」)48Ⅰ:1 万–10 万(加「价值不足 5,000 元」)不动×2
猎捕非国重46:1–5 倍49Ⅰ:1–10 倍不动×2
猎捕非国重·兜底46:2,000–1 万(仅「无猎获物」)49Ⅰ:2,000–2 万(加「价值不足 2,000 元」)不动×2
猎捕其他陆生无49Ⅱ:1–3 倍;1,000–3,000新增新增
无证繁育47:1–5 倍51Ⅰ:1–10 倍不动×2
无标识经营国重48Ⅰ:2–10 倍52Ⅰ:2–20 倍不动×2
无来源证明经营48Ⅱ:1–5 倍52Ⅱ:1–10 倍不动×2
承运未查验转致动物防疫法52Ⅲ:所得 1–5 倍新增独立罚则—
食品(保护动物)49:价值 2–10 倍53Ⅱ:所得 15–30 倍换基数×3
平台提供服务51:所得 2–5 倍;无所得 5,000–5 万55:所得 2–10 倍;不足 5,000 元 1 万–10 万提高×2
从境外引进53:5 万–25 万58:5 万–50 万不动×2
引进后放生54:1 万–5 万59:1 万–10 万不动×2
伪造证件标识55:5 万–25 万60:5 万–50 万不动×2

13 组数字,上限全部翻倍,下限一个都没动。 这不是巧合,是一次有意的「只抬天花板、不抬地板」的修订——对轻微违法保持原有起点,对严重违法翻倍加重。

三条补充:

  1. 罚款出现次数从 14 次增到 26 次。 不是因为条款变多,而是因为第五十三条把「食用」「为食用购买」「食品加工」「其他陆生食品」拆成了四个独立罚则,第五十二条新增了第三款承运责任。
  2. 「倍」从 16 次增到 32 次,对应倍数区间从 8 个增到 16 个。
  3. 唯一换基数的是第五十三条:从「价值 2–10 倍」改为「违法所得 15–30 倍」。这是整次修订里唯一一处不遵循「上限翻倍」规律的地方,也是唯一一处加重幅度超过 10 倍的条款。

修订后条文可在现行版查阅,旧版在这里,2016 年修订版在这里。配套的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尚未同步修订,仍按现行文本执行,两套文本对同一行为的表述偶有出入,办案时要分开引用。

三十、有义务没罚则的四处空白

不是每个「不得」后面都跟着罚款。数一遍,至少四处义务在法律责任章里找不到对应罚则:

条款义务罚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工繁育「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无
第二十八条第六款公众展示展演应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健康无
第四十一条不得随意放生、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只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事),无行政罚则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考察、拍摄需批准无

「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写进了法条,但没有任何一条罚则与之对应。这意味着虐待自己合法繁育的保护动物,行政上没有罚款依据——只能走社会舆论、许可证年审、或者以「不符合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为切口套用其他条款。这是 2022 年修订留下的最大空白,也是动物福利立法讨论中最常被提及的一点。

第四十一条的放生也一样。随意放生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那是民事侵权,行政机关开不出罚单。真正能罚的只有两种情形:放生的是从境外引进的物种(第五十九条,1 万–10 万),或者放生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违法。

还有一处是「罚则改挂」而不是「空白」: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要求运输野生动物出县境附检疫证明,2018 版在旧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写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2022 版把这一句删了。但这不等于不罚——《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本身就规定了「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罚则(货值金额一倍以下,承运人按运输费用三倍到五倍),依据从野保法换成了动物防疫法,处罚照旧。

三十一、要件表:一张表看完

把前面所有分析压成一张要件表。判断一个行为落在哪一档,按顺序过这八行:

要件要问的问题影响依据
对象要件涉案动物在不在名录里?哪一级?决定用 48 还是 49,差 5–10 倍第 10 条、第 2 条
行为要件猎捕、繁育、买卖、运输、食用、还是提供服务?决定适用哪一条罚则第 47–60 条
场所时间要件是否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直接构成违法,且是刑事入罪开关第 20 条、解释 7 条
工具方法要件是否用了禁用工具、方法?同上,且从重第 24 条
目的要件是否「以食用为目的」?触发 50Ⅰ 从重、341Ⅲ 独立罪名第 31 条、解释 11 条
许可要件有没有证、批准文件、专用标识、来源证明?决定 51/52 哪一款,差 2 倍第 25、28、34 条
价值要件价值多少?谁核定的?决定倍数档位与刑事门槛第 62 条、解释 15 条
所得要件违法所得多少?按收入还是利润?决定 53Ⅱ、55 的罚款处罚法第 28 条

八行里有三行最容易出错:对象要件(名录版本)、价值要件(评估标准)、所得要件(收入还是利润)。这三项都属于「事实认定」,不是「法律适用」——它们决定了罚款的数字,却不体现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里,往往在卷宗的鉴定报告和价格认定书里就被定死了。

三十二、六方各看什么

被抓的养殖户、农民。 先分清两件事:刑事够不够罪(看解释第 7、8、13 条),行政罚多少(看第 48、49、51 条)。这两件事的判据完全不同——刑事看「地点+工具」,行政看「价值×倍数」。别指望「刑事不立案」就等于「不用交罚款」,也别以为「交了罚款」就能免刑。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手,救济期限就开始跑:复议 60 日、诉讼 6 个月,没告知救济途径的,期限从知道之日起算。具体路径看被行政处罚了怎么办和对行政处罚不服能不能复议,期限细节看这篇,救济途径的完整清单见行政处罚救济。

餐饮老板、市场摊主。 你落在第五十三条第二款(15–30 倍所得),还是第五十五条(2–10 倍所得),差别是「自己加工」还是「提供场地」。同一个摊位,卖现成的和现做的,倍数不同。另外「违法所得」按收入算,不按利润算,一盘菜 800 元就是 800 元,扣不掉成本。

平台与市场开办方。 第三十三条的义务是「不得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第五十五条的罚则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所得 2–10 倍;没有所得或不足 5,000 元的,罚 1 万–10 万」。没有违法所得也要罚——这条兜底对平台尤其致命,删帖下架不及时,一笔 1 万起。

承运与寄递企业。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要求「查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罚「所得 1–5 倍」,罚得比货主轻得多。但别忘了《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承运人是「运输费用三倍到五倍」,两套算法并存。合规成本最低的做法是建一个「不予承运清单」,把名录内的物种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直接列进去。

举报人。 第六条第三款给了举报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举报之后没有下文,可以走行政复议或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流程可以参考环境污染举报全流程,野生动物的举报路径基本一致。

律师。 这类案子的辩点集中在四处:名录版本(行为时有效的是哪一版)、价值认定(评估标准是否适用、有没有做鉴定)、违法所得口径(收入还是毛利)、以及行政与刑事的先后顺序(先罚后判能折抵,先判后罚不能再罚)。程序上的抓手是听证、申辩和证据——听证怎么申请看全流程、听证的基本规则,申辩书怎么写看范本,告行政机关要准备什么证据看这篇。听证之后还能不能加重,见不利变更禁止;复议阶段要不要开听证会,见这篇;处罚决定怎么执行、能不能分期,见行政处罚执行。

三十三、四句话

第一句:这部法的罚款都挂在「价值」上,而价值不在法条里,在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目录里。 争案子先争价值,价值定了,钱就定了。

第二句:兜底定额是「分界点 × 倍数」反算出来的,前四条两端全齐,第五十五条只齐下限。 所以野保法的罚款在分界点附近是连续的,唯一例外是第五十五条在违法所得 5,000 到 1 万元之间的倒挂带。

第三句:2022 年修订只抬天花板不抬地板,13 组数字上限全部翻倍、下限一分未动;唯一换基数的是食品那一条,从价值 2–10 倍改成所得 15–30 倍。

第四句:刑事的开关常常不是钱,是地点和工具。 禁猎区里架一张捕鸟网,抓一只也构罪;不在禁猎区、用合法方式抓了一堆,可能只是行政罚款。这一条比任何数额都重要。

三十四、接着看

这篇文章拆的是「罚多少钱」,配套的几篇拆的是「怎么定性」「怎么判」「怎么救」:

如果只想记住一件事:野保案件的第一个岔路口不是「罚多少」,是「这东西在不在名录里、是哪一级」。 名录决定条款,条款决定基数,基数决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