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别人偷猎的野味,也犯罪吗?答案是:很可能构成犯罪,而且罪名不止一个走向。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五年以下起步);买偷猎来的普通野味,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食用为目的收购价值达标的陆生野生动物,还可能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它不是简单「跟着猎捕的人当共犯」,而是按你自己的行为单独评价。最容易做错的事:以为「我只买不猎,谁抓的我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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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结论说清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先看对象:买的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处理,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释〔2022〕12号解释第六条)。

② 再看是否「明知」:买普通野味,明知是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犯罪所得而收购、贩卖的,按解释第九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价格明显偏低、私下交易、无检疫凭证,都是认定「明知」的依据。

③ 最后看目的:以食用为目的收购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或五万元(其他)以上的,依解释第八条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定罪处罚。

把事情办成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确认涉嫌罪名与办案单位询问涉嫌罪名、强制措施、现押地点,索要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委托律师核实交易链条律师查清上家猎捕行为性质、交易价格与渠道、你对来源的知悉程度法释〔2022〕12号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
3立即停止转售与食用已收购的动物及其制品不要转卖、加工、食用,原样封存交办案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4争取退赃退赔与修复在律师指导下配合追缴、退赔,积极参与生态修复从宽处罚情节
5申请取保候审、认罪认罚符合条件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经评估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容易被忽略的环节

收购对象可能罪名量刑起点
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是非法捕捞、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三至七年
以食用为目的收购三有动物等(价值一万元以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事前通谋、分工收购可能按上游犯罪共犯处理按上游罪名量刑

入库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1-1-344-001

裁判要旨1.对于涉野生鸟类蛋卵、幼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蛋卵的无精率、孵化率、幼鸟成活率及亲鸟补窝产卵等鸟类正常野外繁殖过程中的自然生态现象,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人为终结野生鸟类繁殖活动、违背自然繁殖规律不同,不应当作为扣减涉案鸟类损失的依据。2.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应当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科学统筹案件办理和涉案野生动物救助保护,特别是对不具有放归条件、需要救护的活体野生动物及其蛋卵、幼崽,加强工作衔接配合,会同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及时救助处置,避免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一步扩大。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1-1-343-002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收购者明知其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应当与非法捕捞者承担渔业资源损害恢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

两个入库案例:赔偿怎么算与连带怎么担

罗某福案:生态损失的账不许「打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民事赔偿按涉案动物的价值核算,被告人常拿「蛋本来就是无精的」「幼鸟本来也养不活」来要求扣减。这个案子的要旨把这条路堵死了:无精率、孵化率、幼鸟成活率、亲鸟补窝产卵,这些是鸟类自然繁殖过程中的正常生态现象,与被告人实施犯罪、人为终结繁殖活动是两回事,不得作为扣减涉案鸟类损失的依据。翻译过来:法律按「没有你这一手,它们本来会正常繁衍」来算账,自然的折损率不替你的犯罪行为买单。要旨还有一半讲恢复性司法——需要救护的活体、蛋卵、幼崽要依法及时救助处置。对当事人,这意味着认罪认罚之外,积极参与救助、生态修复是实打实的从宽路径,修复做得早、做得实,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都有得谈。

尹某燕案:固定买家要担连带赔偿。收购者的责任不止刑事责任这一层。这个案子里,收购者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还与捕捞者建立了固定买卖关系,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法院判其对渔业资源损害恢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个关键词值得划线:「明知」加「固定关系」,说明偶发买一次与长期收货,法律评价完全不同;「连带」,意味着捕捞者赔不起的部分,收购者要全额兜底。这对以收购为业的餐馆、微商、档口老板是明确警告:你收的每一批野味,都可能变成一张按修复费用计价的连带账单。

两案合读,收购野味的完整代价就清楚了:刑事上按你的对象和明知程度单独定罪,民事上按生态修复费用核算赔偿,知情的固定买家还要连带。「我只买不猎」在这条链上不构成任何减责事由——链条是你参与维系的。

「明知」与「价值」:两个决定命运的认定点

收购类案件的辩护空间,集中在两个认定点上,逐一说清。

第一点,「明知是非法狩猎所得」怎么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明知,司法解释的推定逻辑与其他赃物犯罪一致:交易时间(夜间、禁猎期)、交易地点(隐蔽场所、无固定档口)、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野鸡卖到养殖价的零头)、方式(现金、无检疫证明、无来源记录)、交易习惯(长期定向供给、随叫随到)。正常渠道进货的餐馆有采购台账、检疫票据、固定供应商资质,一两样缺失可以解释,全套缺失就是「明知」的画像。辩护方向:把进货台账、转账记录、检疫证明补齐提交——纸面链条完整的人,很难被推定明知。

第二点,涉案动物的价值怎么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价值为门槛(二万元以上入罪),价值由司法鉴定依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评估方法确定,参数包括物种、数量、保护等级。两个实务提醒:一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物种鉴定错误、数量计算含争议部分),申请重新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常规路径;二是罗某福案确立的规则反过来也提醒当事人——别指望用「存活率」「孵化率」砍价,那条路已被堵死。真正有效的减损动作是修复:配合追缴活体、参与放归、缴纳修复费用,量刑与赔偿责任都能实质减轻。

两个认定点上都有一条共同纪律:交易发生后再补做台账没用,办案机关看的是交易当时的记录习惯。从事餐饮、野味周边生意的,今天就把进货票据制度建起来,比出事后找律师划算得多。

再答几个问题

问:钱付了、货还没拿到,也算收购吗? 答:算。司法解释明确「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交易合意达成、着手实施即可评价,不以吃进嘴里为前提。

问:我真不知道是偷来的野味,怎么办? 答:不知情是重要辩点,但认定看客观表现:夜路交易、价格畸低、无任何检疫与来源证明,通常难以摆脱「明知」。尽早让律师介入固定有利证据。

问:买来招待客人、自己吃,算不算营利? 答:自用也属于收购范畴。以食用为目的收购价值达标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样单独成罪,不只是「吃相」问题。

问:上家被判了,我是不是就按他的罪判? 答:不是。上家定什么罪不决定你的罪名,办案机关按你的对象、明知程度和目的单独定罪,这正是「不一定按共犯处理」的原因。

规则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

最后归结

偷猎的野味买不得:对象是保护动物的五年起步,普通野味也可能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你按你自己的行为单独担责。

还有这些可看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