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野生兰花、药材,会犯罪吗?答案是:看两个前提——这个物种有没有列入现行名录,以及它是不是野生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或者省级地方名录的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一株就可能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没列入的,一般不因此入刑,但仍可能违反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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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做错的两件事:一是把「祖祖辈辈都在挖」当成合法性依据,连自己挖的是什么植物都叫不上名;二是把「我挖的是自己种的」和「野生的」混为一谈——这两个字在法律上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三层判断

关键结论

第一层,先查名录。 野生植物分三级:国家一级保护、国家二级保护、地方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由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兰科植物有多个属被列入,一级、二级都有,具体某个种在不在名录内,必须逐种核对名录原文,不能凭属名、凭外观推断。

第二层,再看是不是「野生」。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按照司法裁判的立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原则上限于野生的,也就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人工培植的,除古树名木和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这两类外,原则上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保护对象。

第三层,最后看数量和价值。 2023 年司法解释给了硬数字: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国家二级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或者涉案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达到五株、十株、二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件事:名录是唯一的起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三级名录要分开查,缺一层都可能判错:

层级谁制定查到在哪提醒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官网采集原则禁止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同上同上需采集证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官网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对象,但违反地方规定仍会被行政处罚

注意最后一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指的是国家名录里的物种。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在这个范围内,擅自采挖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可能被行政处罚,也可能违反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规定。

兰花的特殊性在于: 兰科是被列入国际公约(CITES)附录的大家族,国内名录也收录了其中多个属。但「兰科被列入」和「你挖的这一株被列入」是两件事。有些野生兰是二级保护,有些不在名录内。判断的方法是查名录原文对到种,不是问「兰花是不是保护植物」。

第二件事:数量门槛是一组硬数字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这四项标准,每一项单独成立就够罪。对照一下就明白门槛有多低:

档次入罪标准「情节严重」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 株以上,或立木蓄积 1 立方米以上5 株以上,或立木蓄积 5 立方米以上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 株以上,或立木蓄积 2 立方米以上10 株以上,或立木蓄积 10 立方米以上
混合情形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同
价值标准涉案植物及其制品价值 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上

「一株就够」不是夸张。 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即达到入罪标准,这就是「顺手挖一棵」也能立案的原因。二级是两株,看起来宽松一点,但一旦是成片采挖,两条线很容易同时越过。

「价值二万元」这条兜底项要特别注意。 它意味着即使株数没到、蓄积没到,只要涉案植物或者制品的价值超过二万元,同样构罪。对倒卖、加工环节的人来说,这条比株数更致命——按市场价折算,一批货很容易过线。

「情节严重」的后果是跳档。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级保护植物十株,就从这个档次上去了。

第三件事:「野生」两个字,决定罪与非罪

这一节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同类文章几乎不讲的部分。先看一份再审改判无罪的判决。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6-1-351-001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从立法文义看,涉案香樟不属于“珍贵树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象中的树木限于“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古树名木,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树木的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鉴定确认、建档挂牌保护;第二类是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第三类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对于第三类,从文义上理解,原则上应限于野生的即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人工种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除属于第一、二类的珍贵树木,其他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这份要旨把「珍贵树木」拆成了三类,逻辑很清晰:

类别范围是否限于野生
第一类:古树名木省级以上林业部门确认、建档挂牌保护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科研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树木不限于野生,人工种植的也算
第二类: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附录存在重叠交叉,取最大范围部分人工种植的也算(如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
第三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原则上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限于野生

结论很清楚: 一株人工培植的、列入名录的兰花,原则上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保护对象;一株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同种兰花,就在保护范围内。所以「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不是细节,是构成要件。

这条规则背后的法理也值得知道。 该案要旨进一步说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把「野生植物」定义为「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落脚点都在「原生地天然生长」。立法目的不仅是保护,还包括「发展和合理利用」,如果把人工种植的也一律入罪,反而不利于保护目标的实现。

但古树名木是例外,而且是反向的例外。 何某长案的裁判要旨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而且该案要旨强调,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严重,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8-1-351-001 ·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2.对于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应当综合涉案树木的树龄、种类及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等,恰当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严重,甚至形成非法链条,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规则的轮廓就出来了: 古树名木不问野生还是人工,一律保护;列入名录的树木先问野生还是人工,野生的保护、人工的原则上不保护。挖兰花的案子要落到后一条,挖村里那棵挂牌老树的案子要落到前一条。

第四件事:五种行为都能入罪,不只「挖」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列的是一串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伐、毁坏——这是一般人理解的「挖」。注意「毁坏」比「采伐」宽:为了挖一株兰草,把整片崖壁的植被铲掉,即使兰草没挖到,毁坏的植被本身也可能计入。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这是最容易被药商、花商、电商忽视的四个字。关键在于「明知」:2023 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表述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所以主观明知是必须证明的,但推定明知的路子很多: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货源说不清、卖家明确说是「山上挖的」、包装上连产地都没有。

一个具体的链条: 上山挖的人构成非法采伐;收山货的人构成非法收购;加工成盆景或药材的人构成非法加工;在网上卖的人构成非法出售。四个环节四个被告,这是这类案件的常态。

第五件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接壤点

法条依据

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是两条独立的线,但共用同一批事实。 采集环节是没收植物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采集证;出售收购环节是没收植物和违法所得、同样十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是那个接壤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一件事: 行政机关的认定(比如认定涉案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刑事程序里往往成为核心证据。所以辩护的着力点,很多时候不在「挖了几株」,而在「这到底是不是名录里的那种」「这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这两个问题都要靠种属鉴定和现场勘查,不是靠口供。

第六件事:药材类的三个特别提示

提示一:药用野生植物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就是说,挖药材的事情不只受这一个条例管,还要看药品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方面的规定。

提示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基本禁止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列举的几类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挖药材显然不在列举范围内。在保护区里挖,即使挖的物种没列入名录,也可能另有法律责任,而且「在保护区里挖」这个情节在量刑时是不利因素。

提示三:采集证和出售收购批准是两件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按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这就是「合法路径」的全部内容: 一级原则上不许采,特殊情况要国务院层面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发采集证;二级经县级签署意见、省级发证;出售收购二级要省级批准。除此之外的路,都不是合法的路。

被查以后该做的五件事

序号做什么为什么重要
1盯住种属鉴定涉案植物到底是哪一个种,是全部案件的起点。鉴定机构、鉴定方法、比对标本都要看
2追问「野生还是人工」这一项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人工培植要有证据:种植记录、购买凭证、苗圃来源、基地照片
3核对名录版本与生效时间名录有新旧版本,行为时适用的是哪一版,直接影响是否入罪
4核数量与价值株数、立木蓄积、价值三个口径都要对,看有没有重复计算、有没有把人工培植的算进野生
5分清自己在链条的哪一环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五个环节的主观明知标准不同,辩护策略也不同

七个具体问题

问:野生的春兰、蕙兰挖几株会构成犯罪? 答:先查名录确认这个种是不是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如果是一级,一株即达到入罪标准;如果是二级,两株。同时还要看价值有没有超过二万元。具体种属必须核对名录原文,不能按「兰花」这个统称判断。

问:自己家里种的兰花,采了也犯罪吗? 答:原则上不构成。按司法裁判立场,列入名录的树木原则上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人工培植的除古树名木和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保护对象。但要有证据证明是人工培植的。

问:村里那棵挂牌的老树,砍了会怎样? 答:很严重。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而且古树名木不问野生还是人工,一律保护。

问:收购药材的,会不会被抓? 答:可能。非法收购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列入名录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与采伐行为同样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理。关键在于能不能证明「明知」,而明知的认定会看进货价格、货源说明、交易方式、包装标识等。

问:只挖了几棵,能不能按情节轻微不起诉? 答:有空间。2023 年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是入罪线,不是量刑线;刚过入罪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退缴违法所得的,实务中存在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的可能。但一级保护植物一株就够罪,空间比二级小得多。

问:办采集证就能挖吗? 答:一级原则禁止,只有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按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申请采集证;二级需经县级签署意见后向省级申请。没有证就是「未取得采集证采集」,既要行政处罚,也可能构成犯罪。

问:在网上卖野生兰花盆景,风险在哪? 答:风险同时来自两个方向。一是物种是否列入名录、是否野生;二是「出售」这个行为本身就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列举的五种行为里。电商平台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物流记录,正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归结

挖之前先问两句话:这是名录里的哪一种,这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的。第一句决定要不要办证,第二句决定是不是犯罪。数量门槛比多数人想的低——一级一株、二级两株、价值二万元,就已经站在被告席上了;而「我挖的是自己种的」这一句,如果拿得出种植记录和来源凭证,往往比任何辩解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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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