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汤某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一、案情速览
汤某政在舒城「老虎尖」山上铺设电网,一年九个月里多次控制通电断电,猎得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安徽麝一只、野猪五头,食用或出售;禁猎期内用禁用电网无差别狩猎。
罪数问题:一个猎捕故意,为什么两罪并罚?法院认定:反复实施同类行为、造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非法狩猎两种不同危害结果,主观放任明显、客观结果独立,应数罪并罚。
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另签劳务代偿协议,以十五个月公益劳务抵偿三万元生态赔偿。规则确立:电网不分物种,打到的猎物按身份算账——一网下去,两本罪账。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以猎捕野生动物为目的铺设电网,多次控制通电断电,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电网工具无差别狩猎、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基于概括故意反复实施、危害结果彼此独立的,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可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约定提供一定期限公益劳务抵偿赔偿费用,已按约履行的可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三、赵律师点评
山上的电网与一年九个月的狩猎
案情的时空要素很集中。二〇二一年七月至二〇二三年四月,汤某政在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名为「老虎尖」的山上铺设电网,多次控制电网通电、断电——有电等待猎物,有收获就断电收取。一年九个月里猎得野猪五头、安徽麝一只:野猪肉一部分出售、一部分食用,安徽麝肉被食用、内脏丢弃,剩余部分连同野生动物肉块、电线、电捕猎器在住处被查获。这起行为的违法性是双重的:安徽麝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评估价值三万元,猎捕杀害它触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电网是禁用工具,禁猎期内在山上无差别放电,无论打到什么都是违法狩猎——非法狩猎罪的构成同样满足。一张电网,同时踩进两个罪名的圈。
一个故意为什么算两个罪
罪数处断是本案的理论核心。辩护视角会主张:汤某政只有一个「猎捕野生动物」的概括故意,五头野猪与一只麝是同一张电网的产物,从一重处罚才符合常理。法院否定了这条路,给出数罪并罚的三层理由。第一,行为反复且同类:不是一次失误,是一年九个月里反复铺设、通电、收获——反复实施多个同类性质行为。第二,危害结果彼此独立:打到安徽麝,危害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三百元的野猪与三万元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法益上不同类);打到其他猎物,危害的是一般的野生动物资源与狩猎管理秩序——两种结果分别对应两罪的构成。第三,主观放任明显:他明知电网无差别猎杀,对打到的可能是保护动物持放任态度,仍然继续。概括故意之下,不同危害结果的反复出现,正是数罪评价的土壤——非法狩猎罪拘役四个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执行八个月。
劳务代偿:三万元的三个月九次
案件的处理还有个生态司法的亮点:劳务代偿。二〇二三年七月,汤某政签署劳务代偿协议,约定向南港镇某村村委会提供十五个月公益劳务、每周不少于两次,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三万元;至判决作出时已参与村级环境整治九次。这个安排的逻辑值得细读:生态损害赔偿的钱最终要用于修复,而一个山区村民一次性拿出三万元现金的可能性有限——用劳动替代金钱,修复义务不落空,执行压力也化整为零。法院把它与刑事量刑衔接(认罪认罚与积极修复作为考量),没收的猎具与查获肉块一并销毁。对同类案件,劳务代偿的要素清单可以照抄:劳务内容与生态属性的关联(环境整治、巡护、宣传)、期限与频次的量化、村委会作为监督主体的参与、履行情况的记录与验收。生态修复的司法实践,正在从「判钱」走向「判修复」,本案是个干净的样本。
给山民与消费者的双向提醒
给山区居民与户外者:电网狩猎的风险定价要算清——工具(电网是禁用猎具)、时间(禁猎期)、对象(打到什么算什么,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一只就是三万元的账加刑期)、并罚风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可以叠加);此外电网对人不长眼,私设电网伤及他人另有公共安全责任。给餐桌与市场:野猪肉的「土味」消费是猎捕链条的需求端——出售行为已被刑法独立评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普通野味交易也面临行政与刑事双重风险。给基层治理:本案的发现与查处依赖巡护与查获,电网铺设点位隐蔽,举报奖励与网格巡查的成本远低于生态损失。山还在,麝没了就回不来了——一张电网的电费几块钱,三万元的生态账单与八个月刑期,是它真正的价格。
一年九个月的通电断电、五头野猪、一只安徽麝——一张电网同时接通了两条罪状和一纸劳务代偿协议。打猎的人算猎物,法律算法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一只就是一档刑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汤某政多次在禁猎期内,在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名为“老虎尖”的山上,铺设电网,猎捕到野猪5头、安徽麝1只。后汤某政将猎获的野猪肉一部分向他人出售,一部分被其食用,剩余部分在其住处被查获;猎获的安徽麝肉被汤某政食用,并将内脏丢弃,剩余部分在其住处被查获。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安徽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币种下同)。
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汤某政签署了“劳务代偿协议”,约定由其向南港镇某村村委会提供15个月公益劳务,每周不少于2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30000元。自2023年8月1日至作出判决,汤某政已参与村级环境整治9次。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皖152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汤某政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野生动物肉块33块、电线2段、电捕猎器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舒城县公安局统一销毁。宣判后,汤某政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皖15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罪数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汤某政在涉案一年九个月时间内,以猎捕野生动物为目的,多次控制其铺设的电网通电、断电,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不间断使用禁用的电网工具进行无差别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汤某政虽基于猎捕野生动物这一概括犯罪故意,但在反复实施多个同类性质行为且造成不同危害结果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后仍继续实施上述危害行为;主观上放任不同危害结果发生故意明显,客观上犯罪时间持续较长、危害结果彼此独立。
基于此,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其数罪并罚。经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非法猎捕,犯罪对象不同,犯罪行为不同,实际危害结果不同,分别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犯罪构成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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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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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皖15刑终4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1-344-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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